訴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05:0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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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傳統訴權與現代訴權論文

摘要在傳統訴權理論影響下依據私法一元論、訴訟法一元論以及平行二元論建立的民事訴訟法學理論,自身都有著許多缺陷和不足,傳統訴權理論以“因何可以提起訴訟”這一命題為出發點,力圖根據訴權的來源及性質說明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的關系?,F代訴權理論產生后,帶來了許多新的變化,推動了訴權理論的發展。

關鍵詞傳統訴權現代訴權公法訴權

民事訴權理論的復雜性使其成為被視為民事訴訟理論中的“哥德巴赫猜想”。多年來,人們給訴權下過多種多樣的定義,從而形成諸多訴權學說,比如,私法訴權說;公法訴權說(抽象訴權說、具體訴權說、本案判決請求權說和司法行為請求權說);憲法訴權說;多元訴權說(三元訴權說和二元訴權說)等。

一、國內民事訴權理論研究綜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對訴權的研究起步較晚,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依附于前蘇聯的訴權理論而展開探索的。實際上,前蘇聯的二元訴權學說統治了新中國整整50年的時間。這么久的時間以來,我國學者對訴權學說也進行著獨立的研究,最后在前蘇聯二元訴權說的基礎上,形成了內容稍有差異的二元訴權說。顧培東教授于1983年在《西北政法學院學報》(創刊號)中發表的《訴權辨析》一文,首次明確對訴權二分說提出了異議,對中國訴權理論的研究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其主張“訴權是一項程序性權利,不包含實體意義上的權利,但同實體權利又有必然聯系”;同樣針對二元訴權說的一些缺陷,江偉教授在與單國軍合著的論文《關于訴權的若干問題的研究》以及與陳剛、邵明合著的《民事訴權研究》一書中提出了新二元訴權說,主張程序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開始訴訟程序的權利,實體意義上的訴權是當事人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強制實現其權益的權利;左衛明教授等著《訴訟權研究》提出了一個新的概念—訴訟權,并對訴權與訴訟權的區別進行了闡述;李龍教授的論文《民事訴權論綱》則認為“訴權是當事人因民事實體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或者處于不正常的狀態,從而請求法院予以裁判解決的權利”??傮w來說我國對訴權理論進行研究的學者還是比較多的,也形成了一些獨自的見解,從傳統訴權理論到現代訴權理論,訴權理論的發展經歷了種種波折,每一次都會引起學界的廣泛關注。

二、傳統訴權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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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的訴權

2001年的7月27日傍晚,當時已經懷有6個多月身孕的裴某,吃過晚飯就和家里的小姑子一起到樓下去散步。當他們剛剛走到了十幾米遠的一個丁字路口時,突然裴某被后面駛來的一輛摩托車撞到了的肚子。被撞到的裴某當時一句話也說不出來,定了定神之后,撞人的是鄰居錢某。于是,二人發生了爭吵。吵完之后,裴某沒有多想,仍舊繼續散步,當天晚上,裴某下身開始有少量水流出。裴某趕緊休息,但隨著流量越來越多,這才引起了她的警惕。2001年7月29日凌晨5點,裴某被緊急送往無錫市婦幼保健院后,被診斷為胎膜早破先兆早產,所流水為羊水并進行抗炎保胎。2001年8月8日,裴某被迫提前兩個月早產了女兒。在出生醫學證明書上,孩子的健康狀況被評為差,體重只有2公斤。根據醫學上講,早產兒因為孕齡低,嬰兒體內各臟器沒有發育成熟,因此免疫功能低下,易發生各種早產兒綜合癥。就這樣還沒有發育成熟的小孩剛一出生,便被放進了保溫箱,進行住院治療。在律師的幫助下,剛出生33天的小佩穎便當上了原告,她和她的父母一紙訴狀將鄰居錢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索賠孩子的生命健康權傷害費、孩子父母親的醫藥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失費,共計6萬3千多元人民幣。

某法院受理了此案,認定碰撞與早產存在著因果關系。但在碰撞發生時孩子尚未出生,不具有法律上的人的身份。她所受到的損害在出生后能否行使損害賠償請求的問題,目前在理論上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所以法院認為,現在孩子已經出生,可以作為主體提起訴訟。但她的利益在目前情況下只能通過母親的名義得到保護。而孩子的父親吳某,不是侵權的直接對象,因此法院判決被告錢明偉賠償裴某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5455元,駁回了嬰兒及其父吳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本案法院認定小孩不是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無權提出賠償請求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但其父吳某是否也沒有實體權利呢?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在本案中被告錢某撞到裴某致其早產,導致小孩出生時健康狀況為差,并需要住院治療,造成經濟上和精神上的雙重損害,構成侵權,那么受到損害的是否僅為裴某一人?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因早產而產生的嬰兒住院治療費用不是裴某個人的損失,而是裴某與吳某二人的共同損失,除非有證據證明損失只發生在裴某一人身上,否則應當認定該損失是裴某與吳某的共同損失,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的義務,這里的撫養義務當然不僅僅是給子女吃飯穿衣,撫養義務當然還包括為子女提供醫療和護理的保障,為子女提供醫療費用照顧在治療中的子女是父母雙方的義務;因撞擊導致早產造成嬰兒健康狀況為差,造成嬰兒父母精神上的擔憂和痛苦,其承擔者也不是裴紅霞個人。父母對子女健康的期待和關懷是人類情感的天然的狀態,在子女健康發生危險時,父母的擔憂與不安是自然發生的,并不因為孕育子女的只是母親而有所區別。所以不論在經濟上還是在精神上,裴某與吳某受到的損害都是共同的,因此二人均是本案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享有本案法律關系中的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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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權濫用狀態探究論文

摘要:域外各國突破傳統以實體作為判斷公訴權濫用的標準,引入正當程序理念確立了多元的公訴權濫用形態,包括違反迅速審判的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起訴、違法誘惑偵查的起訴、報復性起訴、歧視性起訴等等。我國應當借鑒其立法及實踐經驗,重新認識和界定我國的公訴權濫用形態,以更好地規范公訴權的運行。

關鍵詞:公訴權正當程序權力濫用報復性起訴

一、違反實體條件的濫用

公訴的實體要件是指作出公訴決定時必須符合法定實體要件,如果違反這些法定要件則構成公訴權濫用。這是傳統的公訴權濫用形態,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無刑罰權的起訴。公訴權基于國家刑罰權而產生,其必然要求具有國家需要動用刑罰權懲罰的事實。如果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根本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則不應對犯罪嫌疑人發動公訴。否則構成公訴權濫用。比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1款,即使起訴書記載的均是真實事實,但沒有構成任何犯罪,駁回公訴。此外,如果出現法定的情形,國家喪失刑罰權,則禁止提起公訴,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被告人死亡、心神喪失以及法人消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超過刑法追訴時效的,如果起訴則構成公訴權濫用。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2.超越法定范圍的不起訴。許多國家要求不起訴必須在一定條件內行使,如果案件不屬于不起訴的案件范圍,放棄追訴的,構成公訴權濫用。各國做出不起訴處分最明顯的限制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要求裁量不起訴決定只適用于一定的輕微案件。如果超越不起訴要求的案件類型,對嚴重犯罪做不起訴決定的屬于公訴權濫用。二是附條件的不起訴,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不起訴。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構成公訴權濫用。三是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下,以證據不足為由放棄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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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公益訴訟的訴權配置

一、經濟公益訴訟在我國的興起及其特征

所謂經濟公益訴訟,是指一定范圍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甚至公民個人根據法律的授權,對違反經濟法規定、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人提起的訴訟。作為對傳統法律理論與傳統訴訟法律體系進行理念更新與突破的新型訴訟方式和手段,與傳統的普通侵權救濟訴訟方式和手段相比,這一制度具有以下特征:

1.經濟公益訴訟目的上的公益維護性。在單純私人利益受損害的情形下,個人作為自身利益的維護者,借助傳統的訴訟手段即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作為經濟公益訴訟標的的經濟違法行為侵害或危及到社會性的經濟公益,一般卻并不直接損害原告私人的利益。因而經濟公益訴訟之“原告申訴的基礎并不在于自己的某種利益受到侵害或脅迫,而在于希望保護因經濟違法行為而受損的公眾或一部分公眾的利益。”經濟公益訴訟制度設立的目的是希望通過司法力量維護社會經濟公益。

2.經濟公益訴訟功能上顯著的預防性。與私益訴訟相比,公益訴訟的提起及最終裁決并不要求一定有損害實際發生,只要能根據有關情況合理判斷有社會公益侵害的潛在可能,亦可提起訴訟追究違法行為人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可以把違法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有效地保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盡量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在經濟公益訴訟中,這種預防功能尤為明顯且顯得更為重要,因為諸如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等社會經濟公益一旦遭受破壞就難以恢復原狀,所以有必要在經濟公益侵害尚未發生或尚未完全發生時就通過司法手段加以排除,從而阻止社會經濟公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或危害。

3.經濟公益訴訟具有與經濟法的契合性?!敖洕ǖ恼{整對象是具有社會性的經濟關系,即直接涉及或影響社會或公眾重大利益的經濟關系?!苯洕ňS護社會公共經濟利益的本質與宗旨決定了追究違反經濟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就應采取公益訴訟的形式。從某種意義上說,經濟公益訴訟是對傳統訴訟法進行理念更新與突破的新型訴訟,是經濟法的訴訟程序法。從經濟法的調整對象、經濟法法律關系與經濟法責任等都可以驗證經濟法與公益訴訟的契合性。構建經濟公益訴訟將是彌補經濟法的可訴性缺陷、制裁經濟違法行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徹底解決復雜經濟糾紛的有效舉措。

二、我國經濟公益訴訟的訴權障礙及西方國家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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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對訴權侵害與救濟論文

訴權是國家法律賦予涉訟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其范疇屬于私權利。行政權和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權力。通常,訴權只同司法權發生聯系,產生沖突。但在特殊情況下,訴權與行政權也會產生直接的聯系,如行政爭議中的行政終局管轄案件以及民事爭議中被司法解釋或通知排除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從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訴權相對于強大的司法權和行政權這種公權力,確實顯得無力,一旦發生對抗,訴權利先受損。權利依賴救濟。如不能對訴權實施救濟,就不能完整的實現司法權公正和行政權公正,其最終結果是損害法治社會所要追求的自然公正和法治精神。

一、行政權、司法權的分立對訴權的影響

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工,是人類國家制度發展的政治文明成果之一。兩種權利各司其職、互相制衡使社會公正得以保障。訴權是依附于司法權而發生的,沒有司法審判,就沒有訴;沒有審判權,就沒有訴權。在目前我國的法治實踐中,行政權、司法權對訴權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法律規定的行政終局行為,如專利復審和商標評審。這是由其自身的特征和時效需要決定的。同時,這兩個委員會的組成和審理方式,已實現準司法程序,即有了雙方抗辯權和合議裁決權。還有就是《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裁決終局行為,使行政權的政策性規定被司法權接受,如落實政策行為和實踐中難以起訴的地方政府強制農民種、養殖行為,以及城鎮不規范的強制拆遷等工作侵權。

二是審判機關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釋和文件性規定,將一部分民事訴訟讓權給行政權去最后決定,這多是由于歷史原因,如落實政策行為,還有“”后平反的冤假錯案,當事人現在又請求國家賠償的行為。同時,也不可否認的是司法權想推卸這部分復雜的不好處理的工作。

三是基層綜治組織和民調組織片面理解“穩定壓倒一切”的政策,強調“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尤其是上級綜治組織對下級綜治組織實行機械的數字考核,發案率不能超過百分之幾,調解率必須高于百分之幾,否則“一票否決”等。這些也限制了訴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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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訴權憲法權利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憲政的角度入手,分析公益經濟訴權的憲法權利屬性,從而為其在憲法體系中獲得制度安排。公益經濟訴權具有憲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和人權的理念,因而是一種憲法權利。因此,在現有憲法權利體系下對經濟公益訴權進行制度安排,既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客觀需要,也是憲政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

[關鍵詞]訴權,公益經濟訴權,憲法權利,社會經濟權利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轉型尤為明顯的時期,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同利益的沖突和整合以及社會結構的變遷,直接導致了各種新型權利的勃興。社會經濟權利(或者稱為“公益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就是這種新型權利勃興的突出表現。我國傳統憲法權利體系僅包括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兩大塊,已經不能完全適應中國走向現代法治的客觀要求,憲法權利的殘缺現象已成為中國憲政現代化的重大障礙。法學界尤其是經濟法學界和訴訟法學界對社會經濟權利和公益經濟訴權并未引起高度的重視。本文試圖以公益經濟訴權為著力點,以憲政為視角,探討公益經濟訴權的權利屬性,從而為憲法對公益經濟訴權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為完善憲法權利體系,為憲法的完善,為創制一部“活的憲法”提供理論依據。

一、公益經濟訴權存在的法權基礎

權利有無社會性即社會共同性呢?回答應當是肯定的。這是由于在一定社會中,相對于同樣的社會歷史背景和生存條件,不同的利益群體和權利主體之間必然也有著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這不僅指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等,例如發展經濟和文化、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方面,也關涉到人們需要普遍保護的利益和權利。社會權利的總量具有遞增性。社會權利總量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科技進步和分工的深化而遞增的。人類每一項發明創造、每一個新的活動領域的開辟,都意味著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社會權利。[1]社會權利不僅是一個真實的概念,而且是一個對整個法學都非常必要的概念,因為它第一次使社會整體利益成為一種思維形式并進入了法學領域。[2]社會經濟權利是社群主義人權觀的制度化形態。該類權利關涉人類尊嚴和自由在經濟領域的承認與保障。其關注弱勢群體的扶助與保護,意在謀求社會正義和平等,更多體現為社群主義人權觀的制度化表達。在此權利框架內,國家以值得信賴的形象被賦予“福利國家”的職能設定,承擔盡其資源能力以適當方式實現該類權利的漸進性義務。主體權利和國家義務的漸進性,則使該類權利在核心內容之外的邊界難以確定,可訴性和司法救濟的實現相應遭遇障礙,社會經濟權利的成熟程度因而遜于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自然法和功利主義為基礎的自由主義人權觀,在有限政府和法治框架內強調個體性基調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以社會連帶理論為基礎的社群主義人權觀則在政府職能的擴張性體制中側重公共性基調的經濟權利、社會權利和文化權利。連接不同語境規定性的各人權觀念間及其與各實證化人權形態間的此種緊張與對應關系,集中體現于被稱為“世界人權憲章”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權利公約》中。

實際上,我國憲法法理上和具體立法中,都有關于社會經濟權利的論述與規定,只是不詳細而已。我國憲法理論界對基本權利的分類主要依照《憲法》條文規定的基本權利之種類與學說理論的標準進行劃分。其主要觀點如下:(一)以憲法立憲例關于基本權利的分類為標準,將基本權利分為十種類型:1.平等權、……6.社會經濟權利、……10.華僑的權利。[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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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權的憲去定性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申訴權監督權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憲法權利

論文摘要:我國《憲法》第41條的規定引起了我們對申訴權的憲法定性問題的質疑,中訴權不應屬于監督權,而應屬于獲得權利救濟的權利,這樣的定性對我國憲法理論的完善和憲法立法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問題的提出

我國現行憲法第41條第l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痹摋l第3款又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睆纳鲜鰲l款中我們可以分解出六項公民的具體權利,即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告權、檢舉權以及國家賠償請求權:我國憲法學將其概括為“監督權”。

然而,僅從字面上我們就可以看出一個問題:“監督權”里怎么包含一個“請求權”,即國家賠償請求權。那么,監督權和請求權是一個概念嗎?如果不是,那么我們就要追究一下,其它的五項權利真的就無可爭議屬于監督權嗎?我們稍加分析就可得出結論。

第一個問題,監督權和請求權是一個概念嗎?公民監督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對國家機關的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而一般意義上的請求權(對請求權的理解有廣義和狹義,這里是狹義的請求權,廣義的請求權在后文中也將提及),是指當公民認為其合法權益因國家機關所作出的決定、判決、裁定違法或者不當而受到損害時,向有關機關提出請求,要求予以撤銷或者改變,以矯正和制止侵權行為,使受損的合法權益得到恢復和補救的權利。監督權和請求權雖然在內容上有相互交叉滲透,在功能上有相互依賴、互存互補的聯系,但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首先,兩者的權利性質不同,監督權屬于第一性的權利即原權利,請求權屬于第二性的權利,即救濟權。其次,兩者的行使目的不同,對于行使監督權的公民來說,其目的在于督促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維護公共利益,本人與所反映的問題之間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請求權的行使主體通常是自身權益遭到侵害的當事人,他們向有關機關申訴或者請求國家賠償,主要是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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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研究論文

目錄

一、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民事訴權的論爭--------------------------------------------(1)

二、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的理論基礎-------------------------------------------(2)

(一)訴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必要構成,是檢察機關成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法律依據-------------------------------------------------(2)

(二)賦予檢察機關以民事訴權不僅不違反“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

還是對“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原則的保障和落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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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公訴權濫用形態的發展狀況

摘要:域外各國突破傳統以實體作為判斷公訴權濫用的標準,引入正當程序理念確立了多元的公訴權濫用形態,包括違反迅速審判的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的起訴、違法誘惑偵查的起訴、報復性起訴、歧視性起訴等等。我國應當借鑒其立法及實踐經驗,重新認識和界定我國的公訴權濫用形態,以更好地規范公訴權的運行。

關鍵詞:公訴權正當程序權力濫用報復性起訴

一、違反實體條件的濫用

公訴的實體要件是指作出公訴決定時必須符合法定實體要件,如果違反這些法定要件則構成公訴權濫用。這是傳統的公訴權濫用形態,其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無刑罰權的起訴。公訴權基于國家刑罰權而產生,其必然要求具有國家需要動用刑罰權懲罰的事實。如果起訴書記載的事實根本不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則不應對犯罪嫌疑人發動公訴。否則構成公訴權濫用。比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1款,即使起訴書記載的均是真實事實,但沒有構成任何犯罪,駁回公訴。此外,如果出現法定的情形,國家喪失刑罰權,則禁止提起公訴,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被告人死亡、心神喪失以及法人消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超過刑法追訴時效的,如果起訴則構成公訴權濫用。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

2.超越法定范圍的不起訴。許多國家要求不起訴必須在一定條件內行使,如果案件不屬于不起訴的案件范圍,放棄追訴的,構成公訴權濫用。各國做出不起訴處分最明顯的限制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要求裁量不起訴決定只適用于一定的輕微案件。如果超越不起訴要求的案件類型,對嚴重犯罪做不起訴決定的屬于公訴權濫用。二是附條件的不起訴,必須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不起訴。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構成公訴權濫用。三是在證據確實、充分的條件下,以證據不足為由放棄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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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訴權理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被稱為民事訴訟理論上的“歌德巴赫猜想”的訴權理論一直是學者們力求探明的

重要基礎理論問題,古往今來眾說紛紜,學說林立。本文著重闡述訴權理論對指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和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設立和發展的重要作用,以及訴權與民事訴訟法的目的和法的價值(人權、民主、正義、平等)之間的天然聯系,并力圖結合當前不斷擴大的人權保護主義和當事人主義的趨勢,探求現代訴權理論的新特征、新發展。

關鍵詞:訴權人權人民主權

憲法在賦予人民主權的同時也賦予以自由權,財產權及生存權等項基本權利,為保障和實現上述基本權利,憲法又賦予人民以訴訟權,并設立司法機關尤其是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使其依法確保人民以權利主體的資格獲取精神性和物質性利益的愿望得以實現。為發揮此項司法作用,依照憲法規定精神,國家設立民事訴訟制度,并授權人民法院負責實施和運作。①因此,訴權可視為公民基本權利在現代法治國家訴訟制度中的體現。

一、訴權民事訴訟法學的重要理論基石

訴權作為民事訴訟法學中重要的理論基石,指導整個訴訟程序的啟動、設置、運作,體現在一審,二審乃至再審的整個訴訟過程的始終。它具有極其重大理論意義,體現在下述四個方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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