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對訴權侵害與救濟論文

時間:2022-08-21 10: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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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權對訴權侵害與救濟論文

訴權是國家法律賦予涉訟當事人的法定權利,其范疇屬于私權利。行政權和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權力。通常,訴權只同司法權發生聯系,產生沖突。但在特殊情況下,訴權與行政權也會產生直接的聯系,如行政爭議中的行政終局管轄案件以及民事爭議中被司法解釋或通知排除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從現有的司法實踐來看,訴權相對于強大的司法權和行政權這種公權力,確實顯得無力,一旦發生對抗,訴權利先受損。權利依賴救濟。如不能對訴權實施救濟,就不能完整的實現司法權公正和行政權公正,其最終結果是損害法治社會所要追求的自然公正和法治精神。

一、行政權、司法權的分立對訴權的影響

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工,是人類國家制度發展的政治文明成果之一。兩種權利各司其職、互相制衡使社會公正得以保障。訴權是依附于司法權而發生的,沒有司法審判,就沒有訴;沒有審判權,就沒有訴權。在目前我國的法治實踐中,行政權、司法權對訴權的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法律規定的行政終局行為,如專利復審和商標評審。這是由其自身的特征和時效需要決定的。同時,這兩個委員會的組成和審理方式,已實現準司法程序,即有了雙方抗辯權和合議裁決權。還有就是《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裁決終局行為,使行政權的政策性規定被司法權接受,如落實政策行為和實踐中難以起訴的地方政府強制農民種、養殖行為,以及城鎮不規范的強制拆遷等工作侵權。

二是審判機關自己作出的司法解釋和文件性規定,將一部分民事訴訟讓權給行政權去最后決定,這多是由于歷史原因,如落實政策行為,還有“”后平反的冤假錯案,當事人現在又請求國家賠償的行為。同時,也不可否認的是司法權想推卸這部分復雜的不好處理的工作。

三是基層綜治組織和民調組織片面理解“穩定壓倒一切”的政策,強調“將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化解在基層”。尤其是上級綜治組織對下級綜治組織實行機械的數字考核,發案率不能超過百分之幾,調解率必須高于百分之幾,否則“一票否決”等。這些也限制了訴權行為。

二、司法解釋缺陷對訴權的影響

我國已經有了三部訴訟法。從法律制度上看,已經有了十分完備的保護訴權的制度。從法律適用規則和立法權限上看,司法解釋只能在立法權已經確定的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一些操作性的規范解釋法律本身中已有但尚不明晰的具體內容。不能對已有法律進行變更性解釋,如擴大解釋和限制性解釋。但實際上,三部訴訟法是立的比較完備周祥的法律,但同樣有數倍于原法律的司法解釋、答復等相配套才能真正實施。《刑事訴訟法》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三百多條,最高檢察院的109條,后來又增加了48條。另外,還有各高級人民法院解釋、說明、規定、答復等更是不計其數。再如最高法院1992年法發38號文件《關于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是一個法院內部的工作指導性文件,涉及到房地產落實政策和歷史遺留問題則“不受理或駁回”、“可告知其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這一規定,對大量的歷史房地產糾紛產生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全國法院實際上均照此執行,這個文件實際上限制和收回了法律已經賦予當事人的訴權。

近年來,為化解金融危機,政府撤并了大量的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資公司等,每每總伴有最高法院或省高級法院的通知下發,要求各級法院不受理與這些金融機構有關的案件。

三、司法體制及法官的理解和判斷能力對訴權的影響

人民法院內部系統運行上,上下級法院通過目標考核等模式,建立了類似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一級對一級負責。如個別地方召開所謂的“案件協調會”,對尚未審理的案件“定調”、作“指示”等等,也就不足為奇了。因為在強大的行政權威之下,法院往往會為“生存權”而讓步,讓步的結果則是公民的訴權受損。同時,由于各級法院嚴格操作《錯案責任追究》制度,法官在辦理案件時,遇到新型、復雜或疑難的案件,或地方政府關注的案件,尤其是涉及歷史遺留問題時,本能的想減負,能推則推,趨利避害,在文件與司法解釋的邊緣尋求“擦邊球”,以致出現了新的“告狀難”,本質上也是侵害了當事人的訴權。

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的訴權由于其所處的地位相對較低,更需司法權和行政權的主動保護。首先,賦予司法獨立以實質的內核;公正是司法的靈魂,只有切實消除干擾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因素,法院超然獨立、中立的地位得以確立,則訴權就有了保障。其次,改革法院內部管理體制、實現法官自治;要賦予法官特殊的權力與地位,實施“司法豁免”的特權規則,不必擔心因行使審判權而處于不利地位,從而敢于大膽受理、辦理各類新案,不將當事人的訴請拒之法院大門之外。第三,不斷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權利意識是對抗和克服人治、制約權力的重要自覺力量;要通過對訴訟制度的改革推動公民訴訟意識的提高,加快《民法典》、《刑法典》及《訴訟法典》立法,恢復司法解釋的固有職能,擴大對糾紛司法救濟的范圍,保障公民出現訴訟需求時能獲得法律支持,最終體現司法權才是終局性的救濟權利。對訴權的救濟勢在必行,更是現代法治大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