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0 13: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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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賄賂調研報告
貪污賄賂行為是一種嚴重的社會腐敗現象,其產生有著深遠的歷史淵源,可以說,它是伴隨著人類管理職能的產生而產生的,存在于階級社會的各個時期。它的本質特征是權力的商品化,即權力進入市場,“權錢交易”,其實質是權力變質,社會公共權力蛻變為當官者的私人特權,“公仆”變為投機牟利的商人,變成侵吞公共財產、不勞而獲的吸血鬼。貪污賄賂現象褻瀆了人們賦予的權力,扭曲了人們的心靈,引起了權力膨脹,“官本位”泛濫。更主要的是,貪污賄賂腐敗現象從各個方面對國家政權的穩固性提出嚴重挑戰,其對國家政權的危害十分嚴重,應該說是涉及到執政者能否繼續穩定執政的問題。
一、貪污賄賂對國家政權危害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貪污賄賂危害國家政權的政治基礎
國家行政權力是由國家公職人員來具體行使的。他們貪污賄賂,其結果會使國家的法律、政令得不到執行,各項工作計劃得不到落實,方針、政策不能貫徹到底,公眾利益得不到保障,公私財產無以保護,社會秩序難以維持,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就會受到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必將受到危害,而最終使執政者和人民大眾發生隔閡。也就是說,國家公職人員特別是官員的貪污腐敗行為影響執政者的威信,動搖執政黨的執政基礎,破壞執政者與人民群眾的關系,降低國家政權機關的聲譽。貪污賄賂腐敗問題是公眾反映十分強烈,直接影響政治穩定和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不僅會失去民心,甚至可以直接危及執政黨的地位。曾經有文章指出:腐敗打破了人民對民主的信任,恢復信任只能從管理國家的那些政治家們的廉潔和公正開始,這是未來數年內各民主國家所面臨的巨大挑戰。一個政權能否繼續存在下去主要在于是否是到民眾的擁護,是不是具有較高的威信,取信于民。而民眾是否擁護一個政權,則是看這個政權為社會所作的業績,以及執政者本身是否清正廉潔。
中國共產黨執政后,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威信很高,政權非常穩固,但隨著改革開放和經濟的發展,以權謀私、貪污受賄等腐敗現象不斷蔓延滋長,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把自己所掌管的本來屬于人民的權力資本化、商品化,搞權錢交易,以權謀私。這些使權力“異化”的丑惡行為,嚴重地破壞了執政黨和人民群眾的聯系??傊奢d舟,亦可覆舟。執政對任何階級、任何政黨來說都是一種考驗,失民心者失天下,千古一理。如果聽任貪污腐敗現象發展蔓延,國家權力就有可能不攻自破,自我毀滅。這確實不是危言聳聽。
(二)貪污賄賂危害國家政權的經濟基礎
貪污罪研究論文
一、我國刑法規定了對貪污罪的認定標準和處罰原則,但對貪污罪未遂未作任何規定
1979年刑法沒有設立貪污賄賂罪違章,而是將貪污罪、受賄罪等貪污賄賂犯罪分別規定在侵犯財產罪、瀆職罪等有關章節中。歷史進入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貪污犯罪率逐年上升,1988年1月立法機關制定的《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把貪污犯罪和賄賂犯罪并為一類犯罪,在反腐敗斗爭中發揮了極大的積極作用。為把貪污賄賂犯罪歸并為單獨一類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參考。同時從國際上看,許多國家都專門制定了反貪污賄賂方面的法律,說明貪污犯罪這一腐敗犯罪是世界各國和地區都面臨的重大社會問題,我國多數立法專家主張將貪污賄賂犯罪單獨設立一章予以規定,并在新刑法中得到落實,體現了我們黨和國家反腐敗的決心,突出刑法關于反腐敗的鋒芒,有效地懲治貪污賄賂犯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根據貪污犯罪的具體數額和犯罪情節分別規定了處罰原則,但在整個“貪污賄賂”一章中未規定有貪污犯罪未遂的內容,在近幾年的司法解釋中也未見有特別規定,那么現實生活中是不是就沒有貪污未遂現象或者貪污罪未遂無須受到法律追究呢?
二、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形
(一)目前對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的幾點爭議。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下列現象:具有使用和保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單位變動時,利用原單位存在的重錢輕物的固定資產管理混亂的便利條件,非法把價值不菲的筆記本電腦等國有資產出售,在約定買家的過程中被原單位發覺,并催要追回,因該工作人員未非法得到相應錢款,而未被司法機關追究;某單位負責人利用職權,指使某建筑公司利用單位搞基礎建設的機會為其建造私房,分文未付,在房屋竣工前由于被人檢舉,而未能得逞等等現象。結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就不能對以上幾種現象進行定罪量刑,因行為人沒有實際占有公共財物。而依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這是一種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睋?,行為人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應追究刑事責任。
貪污受賄調研報告
貪污受賄是伴隨著人類社會而存在的現象,但普遍現象必然有普遍原因。現就貪污受賄的成因及其預防,淺談幾點看法:
一、貪污受賄行為的普遍性
人類社會,從古到今,貪污受賄行為無時不有,從無絕跡。
早在原始社會時期,貪污受賄現象就已經出現。從我國出土文物中可見一斑。在陜西華縣元君廟發現的遺址中,女性隨葬品較男性的稍微豐富些。因為母系社會中,女性擁有家長權力,所以,盡管當時物質匱乏,但擁有家長權力的女性利用職權,較多地占有了財富。到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貪污受賄現象就更為盛行了,而且是徹頭徹尾的腐敗。權力完全被私有化了。在古代中國,皇帝號稱“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本身就是最大的腐敗者。他們利用權利,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一部封建史,就是一部腐敗史。列代列朝,清官可謂鳳毛麟角,而貪官卻比比皆是。
新中國成立以來,貪污受賄問題就一直纏繞著我們。1949年3月,在河北省平山縣西北坡召開的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富有遠見地預言:“可能有這樣一些共產黨人,他們是不曾被拿槍的敵人征服過的,他們在這些敵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稱號;但是經不起人們用糖衣裹著的炮彈的攻擊,他們在糖衣炮彈面前要打敗仗。我們必須預防這種情況?!惫黄淙?,在建國前所擔心的情況竟成了現實。新中國成立不久,腐敗之風就撲面而來,稱之為“貪污浪費的狂瀾”。黨中央決定在全國開展“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和反對官僚主義”和“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偷工減料、反對盜竊國家財產、反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的“三反五反”運動。1952年1月9日,當時負責“三反”工作的薄一波在中央、華北和京津兩市運動初期的干部大會上指出:在政府系統的27個單位內,已發現有1670多名貪污分子;其中,影響最大的是原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和后任天津地委書記的張子善。改革開放以來,腐敗現象更為嚴重。1982年4月10日,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會議上作了《堅決打擊經濟犯罪活動》的講話。他說:“現在是什么形勢呢?我們自從實行對外開放和對內搞活經濟兩個方面的政策以來,不過一兩年時間,就有相當多的干部被腐蝕了。卷進經濟犯罪活動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嚴重情況,不是過去‘三反’、‘五反’那個時候,貪污一千元以上是‘小老虎’。一萬元以上是‘大老虎’,現在一抓就往往是很大的‘老虎’。......這股風來得很猛。如果我們黨不嚴重注意,不堅決剎住這股風,那么,我們的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改變面貌’的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從那以后,我們一手抓打擊,一手抓預防。雖然取得了反腐敗的階段性成果,但貪污受賄的勢頭并未得到有效遏制。現實生活中大量發生的、觸目驚心的案件,使我們不得不看到,反腐敗,任重而道遠。從上述分析,我們不難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在人類社會中,貪污受賄現象具有普遍性。
二、貪污受賄的原因
貪污罪的問題探究
【摘要】貪污賄賂是伴隨人類歷史的社會現象,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權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權謀私,預防和懲治貪污賄賂犯罪,要從內外著手,一方面預防掌權者自私意識滋長,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這些措施的基礎就是想弄清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和發展軌跡。
【關鍵詞】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
貪污賄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擊重點,懲罰和預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國要加強廉政建設,遏制貪污犯罪行為,必須對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問題有一個深刻認識,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此類行為的對策,做好預防工作。
在我國,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之變,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
1貪污犯罪輻射規律
自古以來,貪污犯罪發生的地區和部門都有一定的規律,有學者將其稱之為輻射規律,他們講的輻射規律實質,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這個特定時期貪污犯罪走向的軌跡。
貪污腐敗犯罪優化策略分析
一、《刑法修正案》中貪污腐敗犯罪存在的不足
(一)對領導隨行人員賄賂性質界定模糊。在《刑法修正案》當中的第388條所添加的一項條款,雖然增加條款屬于正?,F象,但所增設條款的詳細位置對于其行為性質界定上存在較大的爭議。首先,所增設的條款主要針對向上級領導身邊隨行人員進行賄賂行為給予相應的懲罰,以此來讓《刑法修正案》整體的規定更加嚴謹,該舉措值得認同。其中第388條規定是針對接受賄賂行為所作出的,但卻對于向領導身邊的隨行人員進行賄賂的行為沒有納入到犯貪污腐敗犯罪的范圍當中,且僅是簡單的列舉除了具體的刑罰,沒有對罪名加以明確,該行為性質上的界定較為模糊。(二)對處罰資金的數額并沒有具體標準。有關賄賂犯罪、對企業賄賂犯罪以及介紹賄賂犯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在修整之前,只是單純的對賄賂犯罪規定了其相應的沒收財產法規,雖然《刑法修正案》當中增設了相關三種罪行的處罰金額,并對具體的罰金采取了必并制度,但卻沒有對詳細的數額標準做出明確要求。這樣較為模糊的處罰方式,極大程度上對罰金的實踐造成一定的影響,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進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三)對貪污腐敗犯罪法定情節有所忽視?!缎谭ㄐ拚浮烦浞煮w現了詳細的數額標準不能夠成為貪污腐敗犯罪的主要標準的要求,有助于真正實現數額與情節相互并列的二元模式。因此,從數額中心化的立場上來看,該次刑法中所作出的修正有關鍵的意義。但這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罰款金額與情節相互并列的二元模式在確立上并不適用于所有貪污腐敗的犯罪行為。但由于情節元素自身的模糊性及不易操作性,可能會重新在司法實踐當中出現邊緣化的問題。
二、《刑法修正案》視角下貪污腐敗犯罪的優化策略
(一)賄賂標準應包括非財產性利益。當前《刑法》中第385條規定,國家的各行業的工作人員通自身職位上的便利條件,向他人索取財物或是非法接受他人財物,為其他人運用不當手段謀取利益的行為,屬于受賄罪?;诖耍V賂的標準及詳細的內容卻只能是“財務”。而關于財務的具體界定及詳細的范疇,其及包含有著明確價值、能夠管理的物體、狹義上的財務,同時,還包括可以通過金錢來衡量、有著財產性質的相關利益。但對于無法體現出財產性質的賄賂行為,例如托關系直接向國家工作者進行賄賂,就不能將其定為財物,這樣會超出預測的范圍,違反刑法規定的原則。但不管是哪種形式上的賄賂,其性質上都是讓國家工作人員用自身的權力來謀取更多的利益,都是對國家工作者行為清廉及不可踐踏的侵犯與侮辱。因此,從立法的角度上看,應在賄賂犯罪的創新、相關新情況以及反腐倡廉斗爭的實際需要上,結合《聯合國反腐敗公共約定》,將貪污腐敗犯罪行為的范圍延伸到非財產性的利益,以此來真正解決當前《刑法修正案》中對于貪污行賄法律規定不完善的問題。事實上,該次刑法修整從一定意義上來講已經為非財產性相關利益行為入罪奠定了基礎,詳細來說,在貪污犯罪的定罪標準上,修正案已經轉變了原有的數額中心理論模式,將其他有關情節等同于數額,使其能夠單獨決定貪污犯罪成立并成為刑法輕重的主導要素,因此,日后非財產性的利益受賄犯罪行為也就并不存在界定上的障礙。(二)單純性質貪污也應視其為犯罪。單純性質上的貪污,與常見的受賄行為是相對的,主要指的是憑借職位上的便利而接受他人“饋贈”財務,但實際上卻沒有為他人謀取任何利益。從解釋理論角度分析,由于我國《刑法修正案》對貪污腐敗犯罪成立的基本要求是應具有“為他人謀取一定利益”的這一關鍵性要素,因此,單純性接受賄賂的行為并不能構成犯罪。但若從立法理論的立場上來看,其大力提倡取締“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要素的觀點的理由是極具說服力的。從利益性質角度上,這其中的利益主要指的是正當性的利益,但同時也有可能包括非正當的利益,如果把為他人謀取利益視為貪污腐敗犯罪的主要構成要素,就說明將國家工作者應履行的基本責任看成犯罪成立的關鍵要素之一,這不僅嚴重違背了理論,并且在客觀上也會導致國家工作人員為逃避法律的漏洞出現“收錢不辦事”的情況,會對自身的職責產生懈怠,進而讓行賄者無法從中得到相應的利益。這樣的行為相對于貪污賄賂后履行自身職責的行為所產生的危害性更大,性質更加嚴重,情節更加惡劣,因此,若是單純的懲罰后者而不對接受賄賂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罰,有失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對此,若是站在貪污賄賂犯罪所保護的法律權益是職務行為的清廉性、不可買賣性的立場上來看,只要國家工作者利用自身職務便利接受了相關人員的賄賂,就應視為犯罪。以此,其中的清廉性與不可買賣性主要針對的就是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自身職務上的權力,利用其便利條件接受正常薪資范疇以外的財務,這些財務并不屬于應得的利益。對于在主觀上能否為他人真正謀取利益或是否存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想法及行為,并不會對受賄行為定罪產生任何影響。由此,從嚴謹的貪污受賄犯罪刑事法、完善及優化腐敗犯罪機制的角度上看單純性的接受賄賂行為定罪,并應將為其他人謀取利益這一關鍵要素作為賄賂犯罪加重犯罪情節來看待,才更加合理。(三)貪污腐敗犯罪應徹底廢除死刑。隨著世界各國對于人權主義的重視,關于廢除死刑運動進展的如火如荼,為我國死刑罪名過多這一刑法規定引起了社會各領域的不滿,在眾多人員的強烈呼吁下,在2011年所出臺的《刑法修正案》中終于在死刑廢除上向前邁出了第一步,同時一次性的取消了我國近年來在司法實施過程中適用性或是不適用的死刑罪名共計13項。但讓人遺憾的是,在最新頒布的《刑法修正案》中,并沒有真正將貪污腐敗犯罪中的受賄罪死刑廢除,主要是因為,從國家的角度上來看,當前國內貪污腐敗風氣盛行,若是不對其加以嚴懲,則會直接影響國家的進一步建設與發展。如果在這樣的形勢下,將貪污腐敗犯罪的死刑廢除,顯得不合乎常理,時機未到。若是從群眾的角度上看,大眾對于官員仇視抵觸的心理以及要求大力懲罰貪污犯罪行為的呼聲依舊較高,并且長時間受到重刑思想的影響,廣大群眾甚至許多法律專家對于死刑依舊存在較大的認同感,目前并不是廢除死刑的最佳時機。但如果站在實現刑法公正且特殊預防立場上看待死刑問題,對于重大貪污腐敗犯罪分析所實行的假釋并限制減輕刑法的無期徒刑,依舊能夠形成對犯罪分析的嚴格懲治,更關鍵的是,長期限制自由,相比一次性的結束生命更加讓人痛苦,對人的警示作用更強。此外,立法也要充分考慮群眾的意見,但不能盲目的迎合與順應群眾,更不能被所謂的民意綁架。因為大眾的思想在某種程度上存在著情緒化,有時會失去理智,個人主觀色彩強烈,這與法律中的穩定理性等特征存在沖突。因此,貪污腐敗犯罪中的死刑廢除問題,不能簡單的依據民意來定奪,而是要考慮死刑規定自身是否存在正義、科學合理性,要深入思考死刑的實際適用性是否能夠真正達到遏制貪污腐敗犯罪行為,總之,縱觀當前我國整體情況,已具備廢除死刑的時機,最終決定還在于立法者。
三、結語
《刑法修正案》的出臺,針對貪污腐敗犯罪問題的重要修改與調整,極大程度的彌補了原有刑法中貪污腐敗犯罪上的不足,為進一步促進我國反腐倡廉行動提供更加有利的刑法保障。但從當前的立法上來看,為我國《刑法修正案》當中對于貪污腐敗犯罪的法律規定依舊存在著許多急需完善之處,怎樣構建科學合理、完善嚴謹,且具有實際操作性的貪污腐敗犯罪法律文案仍需要對其展開深入探究,腐敗貪污犯罪的法律確立依舊任重而道遠。
貪污犯罪基本原因剖析
【摘要】貪污賄賂是伴隨人類歷史的社會現象,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權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權謀私,預防和懲治貪污賄賂犯罪,要從內外著手,一方面預防掌權者自私意識滋長,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這些措施的基礎就是想弄清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和發展軌跡。
【關鍵詞】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
貪污賄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擊重點,懲罰和預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國要加強廉政建設,遏制貪污犯罪行為,必須對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問題有一個深刻認識,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此類行為的對策,做好預防工作。
在我國,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之變,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
1貪污犯罪輻射規律
自古以來,貪污犯罪發生的地區和部門都有一定的規律,有學者將其稱之為輻射規律,他們講的輻射規律實質,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這個特定時期貪污犯罪走向的軌跡。
貪污罪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貪污犯罪基本原因根本方法
【論文摘要】貪污賄賂是伴隨人類歷史的社會現象,貪污犯罪的一般原因是掌權者在私欲的支配下以權謀私,預防和懲治貪污賄賂犯罪,要從內外著手,一方面預防掌權者自私意識滋長,另一方面加強外部監督。這些措施的基礎就是想弄清貪污賄賂犯罪的特點和發展軌跡。
貪污賄賂犯罪是古今中外刑法的打擊重點,懲罰和預防方法各有不同。目前,我國要加強廉政建設,遏制貪污犯罪行為,必須對貪污犯罪的原因及其它若干問題有一個深刻認識,在此基礎上,我們才能有針對性地提出預防此類行為的對策,做好預防工作。
在我國,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之變,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的行為。1
1貪污犯罪輻射規律
自古以來,貪污犯罪發生的地區和部門都有一定的規律,有學者將其稱之為輻射規律,他們講的輻射規律實質,在我國經濟體制轉型這個特定時期貪污犯罪走向的軌跡。
深究怎樣更改貪污賄賂的緩刑
摘要:近年來國家不斷加大對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力度,檢察機關在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法院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使得緩刑成了貪污賄賂罪犯的避難所,民眾對此頗有怨言和不滿,對司法工作提出質疑,危害到司法公正。本文以和諧社會要求建立公正的司法環境為出發點,結合法院大量適用緩刑的事實,就如何改革貪污賄賂案件的緩刑適用進行探討。
關鍵詞:貪污賄賂;和諧社會;檢察監督
貪污賄賂案件是一種嚴重侵犯公產財產權利和官員廉潔性的犯罪,在社會上產生了極其惡劣的影響,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到群眾與國家的社會關系,影響到社會的安全穩定和和諧社會建設。近年來,國家加大了對貪污賄賂案件的查處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成績,查處了一大批貪污賄賂人員,維護了社會穩定,可謂人心大快,但是法院在判決時對大多數的貪污賄賂案件都適用緩刑,讓人覺得貪污賄賂案件人員基本上是前腳進后腳出,社會對貪污賄賂案件的判決的公正性和適當性產生懷疑,對建設民主法治的和諧社會產生極為嚴重的破壞。因此審慎對貪污賄賂案件適用緩刑是當前司法工作面臨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加強預防職務犯罪的措施,是維護司法公正的著力點,是全面建設和諧社會,提高政府形象,融洽政府與民眾關系的需要。
一、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存在著諸多的危害性,影響和諧社會建設
(一)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妨礙反腐敗工作的開展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為51.5%,明顯高于公安機關偵查案件19.74%的年均緩刑率。貪污賄賂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嚴重影響到群眾與政府的和諧關系,為廣大人民群眾所深惡痛絕,因此依法嚴懲腐敗分子是構建廉潔政府,規范行政行為的迫切需要,是民心所向。但是對貪污賄賂罪犯量刑失衡,法院高比率的適用緩刑,影響打擊腐敗的聲威和力度,容易引起廣大群眾的不滿,對司法機關失去信賴,消磨掉人民群眾反腐倡廉的信心,給深入開展反貪污賄賂斗爭帶來困難。
(二)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讓人聯想到司法腐敗。對貪污賄賂案件大量適用緩刑,基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容易讓群眾聯想到司法腐敗,法院枉法裁判,專家指出造成職務犯罪緩刑、免刑適用比率過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本身操作方面的原因,也有人為的社會原因。“但是,首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因就是職務犯罪主體身份的特殊性,職務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大多是官員,社會關系比較廣,盡管淪為階下囚,但當年這些人利用權力建立起的關系網很難切斷。他們及其親屬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關系進行一些‘活動’,向司法機關施加影響?!?/p>
貪污賄賂犯罪規則及限制
摘要:推定規則在我國民法、刑事法等部門法中都有運用。作為一種認定法律實施的證據法則,推定規則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的運用能夠破解案件證明難題,提高司法效率,實現犯罪認定統一?,F有法律及司法解釋中,推定規則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的適用主要體現在行賄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推定規則的適用雖有上述積極功效,但是在實踐中我們又必須對該原則的適用做必要的限制,方能使其更好地發揮作用。
關鍵詞:推定規則;貪污受賄;犯罪
一、推定規則的適用價值
(一)推定規則的含義。法律意義上的推定規則指的是按照法律規定或經驗法則,從已知的基礎事實直接認定另一事實成立的證據法則。推定規則的適用在國際規則(條約)以及我國民事法、刑事法中都有體現。(二)貪污賄賂犯罪中推定規則的適用價值。1.符合當前從嚴治黨、嚴懲貪污賄賂犯罪形勢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加大了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打擊力度,從嚴治黨高壓態勢基本形成。推定規則在貪污賄賂犯罪中的適用,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此類犯罪證明標準,把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法網扎得更緊。2.破解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證明難題,實現公正與效率的統一。此類案件犯罪主體的特殊性導致案件偵破難度比一般刑事案件要高,特別是出現“一對一”且其他相關證據無法進一步挖掘的情況下,案件往往陷入窘境。推定原則的適用簡化了證明程序,提高此類案件的成案率。3.幫助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司法認定由“亂”到“治”。在貪污賄賂犯罪案件的認定中經常會出現因辦案人認識上的不一致而導致司法裁判不統一的問題。推定規則的適用,能夠在一定程度內明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邊界,有效實現此類犯罪認定標準的統一。
二、貪污賄賂犯罪中推定規則的適用情況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現有刑法及司法解釋中適用推定規則的情況,北京大學的陳瑞華教授概括為: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確立的三大類推定規則為對巨額財產來源非法性的推定、對犯罪明知要素的推定與對犯罪目的要素的推定。本文對推定規則適用情況的分類在以刑法罪名為標準的基礎上,借鑒陳瑞華教授的觀點。(一)受賄罪和行賄罪。受賄罪和行賄罪是刑法中典型的對合性犯罪,故將對兩罪的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放至一處。1.2003年11月13日《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推定?!都o要》中明確在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收受其財物,可以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該條規定是針對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大量的受賄人明知行賄人有具體請托事項但是并沒有明確承諾或者暗示為其謀取利益而受賄的情況做出的規定,這條規定為解決司法裁判的不統一局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時展,這樣簡單而籠統的規定與當前賄賂犯罪的發展趨勢相比顯得有些過時。2.2003年11月13日《紀要》中“以借款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行為”的推定?!都o要》中提到,對于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根據以下6個因素綜合判定:(1)是否有正當、合理的借款理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系如何以及是否有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能力。實踐辦案中,辦案人員往往會結合具體案件中所呈現出的特點,在綜合以上各個因素的基礎上直接推定犯罪嫌疑人具有賄賂犯罪的主觀故意。該規定的操作性很強,對實踐辦案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對避免現實中對以借為名而行受賄之實案件的偵查和審判僵局的出現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3.2016年3月28日《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推定?!督忉尅返?3條規定對下列三種情形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3)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另外,該條第二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督忉尅放c《紀要》的頒布相隔十余年,此間中國發展迅速,賄賂犯罪形態呈現復雜化特點?!督忉尅返?3條是對《紀要》“為他人謀取利益”認定的細化和發展,經過逐步的完善,在現有法律及司法解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外延已經較為寬闊,對實踐中出現的形式多樣的案件情況已經能夠較好應對。4.2016年3月28日《解釋》中“共同受賄主觀故意”的推定?!督忉尅返?6條第2款: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實踐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反偵查意識很強,利用特定關系人來收受賄賂,被查處之后就辯稱不知情。按照傳統刑法理論,如果不能證明國家工作人員與特定關系人事前存在共謀,其犯罪主觀故意也就無法認定。該條規定可以說是對傳統刑法理論的突破,對于解決前述證明僵局具有重大的意義。(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在《刑法》第八章中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罪名,其罪狀表述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該罪名中,巨額財產非法性結論的得出就是依據推定規則,其邏輯論證線條是:國家工作人員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國家工作人員不能說明其差額部分來源——差額部分的財產來源是非法的。該罪名是1997年頒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的一個罪名,其對于解決無法對國家工作人員擁有明顯不合理財產又拒不說明來源或者無法說明來源的情況實現有效打擊的尷尬局面起到了良好作用。
企業貪污案例剖析
年7月,十三建設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十三冶”)與水泥廠(集體企業,以下簡稱“耀華廠”)共同投資成立國家、集體聯營企業建材工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十三冶根據聯營合同,委派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同年11月9日,公司董事會根據章程規定,頒發了聘用為總經理的聘任書。1993年6月,以公司生產商品砼需進行試驗為名,經董事會同意,由公司出資30萬元成立下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建材工業設計研究試驗所(以下簡稱“試驗所”)。年7月25日,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試驗所正式成立并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試驗所由負責經營。試驗所取得營業執照前后,在的授意下,公司開出支票共計780萬元,用于為試驗所購買攪拌車12輛及支付其他費用。年底,得知公司年度利潤總額達1800萬余元,遂指使兼任試驗所會計職務的公司會計主管宋某,篡改公司原先賬目,抽出部分單位支付給公司的貨款的原始憑證,做入試驗所賬冊,從而在賬冊中結平公司為試驗所支付的購買攪拌車等款項,并將用公司資金780萬元購買的12輛攪拌車計作試驗所的固定資產。1年1月3日,試驗所吸收職工個人股金120萬元(其中王及其親屬集資計69萬元),將公司原投入折算為30萬元,經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變更為集體與自然人投資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為該試驗所法定代表人、董事長。1年10月,公司轉讓原在試驗所的30萬元股權,由試驗所職工個人集資充抵,經浦東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變更為自然人投資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其中個人及其妻、母、女、弟、妹等親屬共計投資104萬元,占總投資的69%,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至此,利用擔任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將用公司資金780萬元為試驗所購買并計入試驗所固定資產的12輛攪拌車隱匿并不予收回,非法轉歸王及其親屬絕對控股的試驗所占有。
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犯貪污罪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不具有貪污罪的主體身份,又無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行為,不構成貪污罪。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受國有企業十三冶委派到非國有企業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的生產經營,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管理權,屬于受國有企業委派至非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利用兼任公司與試驗所法人代表并負責兩單位經營的職務便利,唆使會計人員虛假做賬,將公司的公款轉移至試驗所,致使公司對上述公款完全喪失所有權。雖然試驗所并非一人出資,也沒有證據證明個人直接非法占有上述公款,但上述公款已歸全部由個人出資的試驗所所有,并由實際控制和支配,個人是否直接占有公款,并不影響其非法占有行為的性質。被告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唆使他人作假賬的方法侵吞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上訴,市高級人民法院后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點評: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是貪污罪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法占有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既可以由本人占有,也可以處分給他人;既可以先占有后處分,也可以占有一部分的同時處分另一部分。只要未經所有權人同意而非法對財物進行具有所有權性質的處置,從而永久排除所有權人對財物行使所有權的,即構成非法占有。司法實踐中,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采取各種非法手段將公共財物永久控制在個人手中,使財產所有權事實上發生轉移的,無論是據為已有還是轉送他人,均對公共財產所有權造成了實質性侵犯,構成犯罪的,依法應以貪污罪定罪處罰。一、二審法院對被告人以貪污罪定罪處罰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