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產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2 20: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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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土地產權保護論文
摘要:“農民真窮,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根源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農民土地產權貧困是權利貧困的核心。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保護農地產權對于農村經濟發展、激勵農民增加投資、建立良好信用和建設農村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根本出路在于實施三元農地所有權制度和農地承包權的物權化。
關鍵詞: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農地產權保護;三元農地所有權制度;承包權物權化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是目前研究的熱點課題之一,而農民土地產權貧困是農村物質貧困、能力貧困、權利貧困和動機貧困的核心,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切實保護農地產權。農民土地產權貧困是指農民由于使用土地、處分土地和收益土地權利遭到排斥和剝奪,使農民缺乏獲取土地使用價值、處置資產、決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轉讓收益的應有權利?!稗r民真窮,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根源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而權利貧困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農民的土地產權不斷遭到來自政府、農村集體和各類經濟組織的“合法”剝奪和非法侵犯。
一、農民土地產權貧困
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中,土地使用權是農地產權的基礎,土地處分權是農地產權的象征,土地收益權是農地產權的實質,農民土地產權貧困主要表現為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貧困。
(一)農地使用貧困
集體土地產權調研報告
一、改變征地制度中的激勵機制,減少地方政府的尋租機會可以說,征地過程的各利益群體中,農民是最為弱勢的,因此需要相應的政策與法律的修訂來保護他們的權利。同時,保護農民的權利重要的是防止他人(包括政府)對農民土地資產權利的侵犯。在不根本改變農村產權制度的前提下,通過保護農民權益辦法緩解當前的矛盾沖突??蛇M行的工作主要有:
1、穩定農民土地產權。2002的《土地承包法》是向這個方向邁進的一大步,但《土地承包法》生效以來,公眾對農民所新擁有的權利了解有限,這些權利也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因而切實實行《土地地承包法》具有重要意義,這不僅會通過提高農民的積極性來促進投資,提高生產力,提高農民收入,而且也是發展土地市場(出租市場與轉讓市場)的一個起點。這樣就可以同時提高土地的價值,而且有助于發現市場價格,目前在我國,土地市價很難確定。
2、明確宣布土地被承包后村集體不可以再調整土地。在《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權在30年的承包期內是不允許被重新調整的。作為例外情況,如在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下允許再調整土地承包權。我們認為,需要明確規定,土地征用是不屬于這類允許再調整土地承包權的特殊情況。
3、具體界定國家可以征用土地的公共用途。
4、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標準?,F在的《土地管理法》設定的補償標準過低,沒有體現30年土地承包權的合理價值。改變這種狀態的一種方法是確定補償標準最低限,而不是制定最高限。我們也希望更進一步地提高公共用途的征地補償費,向市場價格的靠近。在我國部分有可能確定土地市場價格地區,建議盡快地建立相應機制。
5、要將更大比例的征地補償費給農民?;谵r戶30年的承包權意味著絕大部分的價值屬于農民,這接近完全私有產權。農民應該被授權享有絕大部分的補償費,作為一個中間步驟,至少75%的補償費應該歸農民所有。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調研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調研”是中心今年的重點調研課題。調研的地區為上海和山西?,F就在上海的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上海是全國城市化速度較快、程度較高的地區之一。上海在城市化過程中,農村土地無論從管理還是經營,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盡管它的特點鮮明,可比性不十分突出,但還是有許多方面因其大膽的探索而走在了全國的前面。其中的經驗與教訓自然十分寶貴。這也是我們選擇上海的原因之一。
因時間關系,調研組用四天(6月5-8日),走訪了市國土資源局和幾個典型區域:浦東新區(基本城市化地區)、崇明縣(基本農業區)和閔行區莘莊鎮(正在城市化之中的區域)。在各個調研點,基本圍繞“城市化過程中集體土地產權的變化”這個主題,與市、區、縣的土地和農委等相關部門管理人員,以及區、縣、鎮、村的有關干部代表進行座談,了解了一些情況和問題,形成了一些初步的看法和建議,供研究討論(下文中所有數據僅供參考)。
一、高速的城市化
上海的高速城市化過程,已為大家所知。建國初82平方公里的市區,到70年代為140多平方公里,90年代是280平方公里,新世紀初隨著浦東建設,達到400平方公里。
城市化進程對農村而言,首先是使得農村的基礎組織形態發生巨大變化。*年時,有3000多個行政村,目前到了1700個。鄉鎮從200個到了112個。將來的格局是向“*”努力,即一個中心區約660平方公里,9個區縣,60個鎮,600個中心村。前兩項基本成型,后兩項有待時日,難度不小。例如鎮目前還有103個,自然村有38000多,遷并難度極大。由于農村宅基地分散,土地利用率較低,年起,上海市鼓勵已經進入城鎮的村民將宅基地讓出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便復墾或它用。后來政府進一步提出一個“宅基地置換”的辦法,正在試點,目的是集約用地,增加城市化進程中的土地供應。通過14個試點看,農民對這項工作十分歡迎,相關政府的積極性則開始下降。原因不復雜:主要是政府在集約土地后的收益不足以平衡基本的投入。投入主要包括:為參與置換的農民蓋房和辦妥社保(這是農民歡迎的關鍵所在),另外有些土地需要復墾。
土地產權論文:小議土地產權改革對農民的啟迪
本文作者:徐禎汪曉鶯工作單位:東華理工大學
征地問題對生活保障問題現狀及分析
在雙方博弈過程中,農民始終處于弱勢地位。大部分被征地農民能夠及時足額獲得征地補償款,但這并未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生活問題,不少被征地農民依然處于生活困境。目前,全國被征地農民總數估計在4,000萬人左右,每年還要新增200多萬人。大部份處于“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境地,成為新的“三無人員”。具體表現:第一,征地補償款雖然做了一定上調,但總額依然較少,不足以形成創業資本的原始積累,也因無一技之長而找不到合適的就業崗位。盡管他們已經失去了全部或部分土地,但其農民身份依舊,無法進行職業轉型。第二,社會保障體系覆蓋面窄,許多農村地區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或不健全,廣大被征地農民面臨失去土地后的生活保障問題。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是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是農村社會的“穩壓器”,一旦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農民不僅失去了經濟來源,更重要的是失去了生活保障。造成上述情形原因十分復雜。首先是社會因素。社會發展大都要經歷由農業化向工業化、由農村向城鎮的過渡階段。在這一社會轉型過程中,農村、農業和農民成為其中的主要因素,農村社會最核心的資源———土地,必然引起眾多利益主體的爭奪。其次是制度和體制因素。伴隨社會的轉型,各種制度和體制亟需變革。但實際上制度和體制的變革總是滯后于社會的變革,這就為強勢者爭奪土地資源遺留了空間。作為弱勢者的農民,在圍繞土地的這場博弈中自然處于下風。最后制度不規范及體制的不完善不僅為強勢者爭奪土地資源創造條件,也為各種權力尋租現象開了方便之門。在這過程中,權錢交易、權色交易等各種腐敗行為充斥其中。而從與土地有著天然聯系的農民來看,由于其在圍繞土地的這場博弈中失利,從而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資源。同時,由于國家現行征地制度及補償安置辦法的客觀局限性及地方財力的有限性,一些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問題仍然得不到解決。其主要原因是伴隨經濟建設對用地需求的日益旺盛,被征地農民數量逐年累積、增加,越來越多的被征地農民紛紛進入城市,這使城市就業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征地后,一些農民收入下降,其消費支出反而上升,這些農民的生存問題變得非常緊迫。尤其是當前一些地方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保障出現了難題。上述問題若得不到及時有效的解決,不僅無法實現城鄉社會一體化目標,還可能出現更多社會不穩定因素。因此,必須從制度上進一步規范土地及相關問題。首先,農村土地所有制問題。農村土地究竟應該采取公有制還是私有制?這是歷來頗具爭議的問題?!稕Q定》明確指出,農村土地實行集體所有制?,F階段看來是比較合適的:第一,土地私有化不符合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城鎮國有企業改革允許采取多種形式經營,也有更多的民營企業,甚至在一些地區私有經濟和外資經濟占絕大多數比例,但這不影響國家的社會主義性質,因為國家控制國民經濟命脈,把握了最重要、最核心的資源。而在農村,土地是最為重要的資源,土地的私有化不僅會帶來經濟和社會的影響,也可能產生政治不穩定因素。第二,土地不僅具有經濟功能,更具有社會保障功能。土地私有化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耕地被吞噬、被征地農民增多的現狀,但歷史經驗并非如此。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和健全之際,實行土地私有化可能造成土地過于集中,不利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存權利。當然,農村土地采取集體所有制,并不意味不可以進行體制創新。相反,完全可以且應當允許在集體所有制的框架內進行必要的制度創新?!稕Q定》明確指出,“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但對于處分權沒有明確界定。眾所周知,處分權是所有權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如果不對集體所有權加以限制,而任由村級組織以村集體名義自由處分土地,仍然不利于農民權益的保護。因此,在不觸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同時,建議處分權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擁有土地經營權的個體農戶共同行使,保障所涉個體農戶的土地權益。其次,應當明確“公共利益”?!肮怖妗辈幻鞔_,易為地方政府實施“搭便車”行為提供方便,從而損害公眾利益。一些地方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以極低價格征用農地,再轉手高價賣給開發商,謀取暴利。目前,“公共利益”究竟包括哪些內容,尚沒有明文規定?!稕Q定》指出“,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完善征地補償機制”。那么,怎樣界定才算是“嚴格界定”?立法能否做到“嚴格界定”?有人主張,“公共利益”難以一一列舉,需要“公共”主觀認定的。其實,所謂“公共”主觀認定,實質是希冀啟動民主程序來認定“公共利益”。對于民主不甚發達的現階段,也許不應過于依賴民主。在缺乏法律的嚴格規范下,民主最容易遭遇強權的侵犯。因此我們主張,必須盡可能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其實這也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眾所周知,在法治社會中,政府的權力應當被限制,限制之外的空間是公民的自由和權利。只有嚴格限制政府的行為,才能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俺C枉必須過正”,在當前農民土地權益不斷遭受侵犯時,政府的自由裁量權理應受到更多、更嚴格的限制。第三,明確界定村集體與村民關系。在大量征地過程中,征地的主體轉變為鄉鎮政府和村集體,最后達到了“自己征自己的土地”的目的,惟有被征地農民的利益遭受到嚴重損失。據有關資料顯示,被征地農民中,生活水平較征地前提高的不到10%,而失去收入來源,生活水平降低的被征地農民占60%。另外,在被征用土地的受益分配格局上,地方政府占20%-30%,用地企業占40%-50%,村級組織占25%-30%,農民占5%~10%。在這一過程中,不僅政府扮演著極不光彩的角色,村集體組織也借政府“征地”之東風進而謀取利益,使得與土地有著天然聯系的農民竟然無權參與任何有關土地轉讓的談判。盡管《決定》要求,“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但比較遺憾的是,它對于“村集體”的界定及“村集體”與個體農民的利益關系界定等均過于原則性。所謂“村集體”究竟是指什么?據中國改革發展研究院對百名專家最新調查顯示,49.1%的專家認為“集體邊界不清楚,集體所有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另外,有64.6%的專家認為當前農村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嚴重缺位”。因此,對于上述問題,亟需在下一階段的具體政策法規中進一步明確。
對策與建議
加快建立和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長期以來,國家十分重視“三農”問題,要求在現代化進程中既要轉移農業資源,又要保護農民權益。但實踐中,農業資源轉移比較順利,但農民權益保護卻相對滯后,原因之一是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條文中關于農業資源的轉移和農民權益的保護問題總是不對稱,即便有了相應的規定,但政策執行者們大多只握著前半部分關于農業資源的轉移的條例作為強制執行的令箭,而有關農民權益保護問題的條例則常常被有意忽視。因此,一旦農民永久喪失土地使用權,失地或無地的農民如何生存便成了鄉村社會的首要問題。為此,《決定》明確指出,“依法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按照同地同價原則及時足額給農村集體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社會保障?!蓖瑫r,還要求“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并保障農民合法權益?!鄙鲜稣咭幎梢杂行У亟鉀Q被征地農民的后顧之憂,促進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的目標盡快實現。保障農民流轉土地的收益“土地流轉”是農民把土地承包權轉手他人,從中獲得貨幣報酬或比照貨幣的實物報酬,這必然會存在一個市場經濟的普遍現象———“高價賣出,低價買進”。構筑農村土地市場體系,使農村土地能夠成為真正的市場要素,可以有效地改變土地價格和價值嚴重不對等的現狀。讓市場決定農村土地價格,很可能會出現價格相互攀比,并最終在比較高的價位上才能成交。這有助于提高農民收入、保護農民的經濟利益。然而問題是,一旦全國性“土地流轉”市場形成,很難避免購地者把地炒起來———并美其名曰“再轉包”,屆時農用地增值,如此形成一波高過一波的農用地地價,并使全國的地價空前膨脹,猶如過去的“炒房”。而這種“炒地”收益不僅不惠及農民,反而會阻礙農業的正常生產。一方面,應當保護農民合法的土地收益,農村土地在“流轉市場”的正常升值收益,應當歸于享有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另一方面,要盡快完善土地補償機制,并嚴格限制土地非法倒賣。伴隨農村土地進入交易市場,農民才開始真正成為市場主體了。然而,由于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的影響,農民市場適應和駕馭能力比較差,難以一下子融入市場。對此,應當有足夠的思想準備和一些具體措施,其中最根本的是農民要屬于農民自己的組織。這些組織須具備以下幾個特點:第一,可以由政府引導,但必須是農民自己的組織,其成員身份須是農民;第二,必須形成網絡性組織,可以先形成區域性的組織,待條件成熟時再組成跨區域甚至全國性組織;第三,該組織主要職能是為農民提供市場信息、形成產銷鏈條及提供農技服務,但必須是非盈利性的?,F有的村級組織可以保留,但應轉變過去生產大隊的習慣做法,其主要職能應調整為協助基層政府引導上述組織的構建,待上述組織成立后,對之實行監督和指導。
我國農民土地產權分析探究論文
摘要:“農民真窮,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根源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農民土地產權貧困是權利貧困的核心。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保護農地產權對于農村經濟發展、激勵農民增加投資、建立良好信用和建設農村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的根本出路在于實施三元農地所有權制度和農地承包權的物權化。
關鍵詞:農民土地產權貧困;農地產權保護;三元農地所有權制度;承包權物權化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是目前研究的熱點課題之一,而農民土地產權貧困是農村物質貧困、能力貧困、權利貧困和動機貧困的核心,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是消除農民土地產權貧困,切實保護農地產權。農民土地產權貧困是指農民由于使用土地、處分土地和收益土地權利遭到排斥和剝奪,使農民缺乏獲取土地使用價值、處置資產、決定土地用途和享受土地轉讓收益的應有權利?!稗r民真窮,農村真窮,農業真危險”的根源是農民的權利貧困,而權利貧困的重要因素之一,是農民的土地產權不斷遭到來自政府、農村集體和各類經濟組織的“合法”剝奪和非法侵犯。
一、農民土地產權貧困
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安排中,土地使用權是農地產權的基礎,土地處分權是農地產權的象征,土地收益權是農地產權的實質,農民土地產權貧困主要表現為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貧困。
(一)農地使用貧困
社會主義國家土地產權制度創設的反思
社會主義國家土地產權制度的創設,是同其經濟、政治、文化、法律制度創設緊密相連的,其創設變動的歷史包含在社會主義建設曲折歷程之中。從社會主義理論與實踐看,如何尋找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及其公有產權的實現形式,是社會主義理論在發展中國家的實踐難題,是農業國實現經濟起飛、邁入工業化與現代化的新課題,也是中國在“二元經濟”轉型期,實現國內與國際資源的優化配置,應對國內與國際兩個市場的激烈競爭,回應傳統土地公有產權模式對于農村社會生產力“驅動不足”的新挑戰。因此,對于土地產權制度創設的特點進行客觀評價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土地產權制度功能質的規定性
現代土地產權制度的功能,其本質在于,土地產權制度規范所確認、調整、保障一定的土地資源配置經濟關系,及其效率與效益。即通過這種制度規范、引導、調整、保護經濟主體合理開發和利用土地資源,使企業家(包括農民)有效發揮與土地等生產資料和其他資源優化配置,以提高土地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投資收益率,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因此,我們應該從實現農村小康社會目標出發,以新視角分析土地產權制度功能的發展。
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土地產權制度功能,具有現代性、開放性、發展性等特點,是傳統土地產權制度功能在開放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其表現在。
1、明晰產權的功能。首先,解決的是對土地及土地產品的歸屬權(所有權)、控制權(持有產權),明晰其歸屬控制的性質、范圍與秩序。其次,創設對土地及土地產品的利用權(承租權、承包權、轉包權),明晰其利用的性質、范圍和秩序。其三,憑借對土地及土地產品的歸屬權、控制權、利用權通過不同形態的交易流轉,以滿足個人、集團及國家不同的消費需求與投資需求。其四,為了避免歸屬權、控制權“長臂”導致資源配置效率低下,或頻頻引發交易中的“尋租”、機會主義行為等交易風險、交易不確定性問題增多,交易成本無控制增長的狀況,必須借助國家的力量,通過制定一套科學的制度與規則,使土地及土地產品資源的配置達到效率與效益最大化。
2、激勵約束的功能。根據現代市場經濟的需要,在堅持土地國有、農民集體所有前提下,按照公平與效率結合原則,對農民賦予土地控制權———即土地持有產權(根據社會主義性質的決定論不宜賦予其所有權),其實質上是國家稟賦農民一種“恒定”(根據現代人們平均壽命可確定相應的持有產權周期)的“資本產權”。這種土地產權制度功能安排既遵循了參與約束原則,又遵循了激勵相容約束原則,同時考慮到了勞動努力之外的因素對土地產品產量的影響程度,在對土地持有產權取得、利用、轉讓、繼承、處分、擔?;蛑脫Q成股權、期權等權利變更與組合的若干經濟、民事場合,既可能減少交易成本,又降低權利變更場合中的摩擦成本,因而更具有科學性、嚴密性。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研究論文
AnalysisontheProblemsof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of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
TheSecondTheoreticalDepartmentsofNanjingInstitutePoliticsofPLANanjingJiangsuProvince
摘要:制度非均衡是由制度供給和制度需求不一致引起的,主要表現為制度供給不足和制度供給過剩。制度創新的成本、收益、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等有可能促使制度非均衡的出現。憲法秩序、現存制度安排、制度設計成本、現有知識積累、實施新安排的預期成本、制度變遷方式等外部因素可能會使制度非均衡長期存在。本文運用西方新制度經濟學的方法來分析我國現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非均衡,認定我國既定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結構明顯存在著制度有效供給不足和無效供給過度的非均衡性,制約農業的發展,而這恰恰是制度創新的誘致因素。
關鍵詞: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供給不足;制度供給過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Abstract: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meansthatinstitutionssuppliedandinstitutionsdemandedarenotinbalance.Itcanbedividedinto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and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Changesininstitutionalcost,profitandthesetofinstitutionalchoicemaycausesomeinstitutionsintodisequilibrium.moreover,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amaybemadetobepersistentbythefollowingfactorssuchasconstitutionorder,existinginstitutionalarrangement,institutionaldesigncost,lackofsocialscienceknowledge,theexpectingcostofpracticinginstitution,theinstitutionalinnovationmethod.ThispapermainlyusestheoriesoftheNewInstitutionalEconomicstoanalysisproblemsof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of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andassurethatChina’scurrent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innotinbalance,whichhinderthedevelopmentofouragriculture,thisisexactlythecauseofinstitutionalinnovation.
Keyword:InstitutionalEquilibrium;InstitutionalDisequilibrium;InstitutionalSupplyShortage;InstitutionalSupplyExcess;FarmlandPropertyInstitution
農村土地產權的制度變遷論文
摘要:農村土地產權是影響農民生產行為的重要制度因素。文章從制度變遷的角度對我國土地產權制度進行了分析??偨Y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在建國后所歷經的一系列變革,在論述其現狀的基礎上分析了家庭經營的制度缺陷。在農業產業化和市場經濟的條件下,近年來家庭承包經營制度進行了制度創新,出現了土地股份合作社這種新的經濟組織形式。文章介紹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制度設置,并分析了這一制度安排的優勢。
關鍵詞:土地股份合作社;產權;制度變遷;家庭承包經營
產權是人們擁有的對資源的用途、收入和可讓渡性的權利。在交易成本不為零的世界中,產權無法被充分界定、配置和實施。產權制度和交易成本的變化意味著個人承擔的由其動機而引致的結果要發生變化,他們的行為也相應地受到影響(Alchian,1967)。土地產權是影響農民生產行為的重要制度因素,主要包括土地的經營、出租、入股、抵押、繼承等權力,可以歸納為使用、收益和轉讓3個方面的權力。
一、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與現狀
建國后,我國農村土地產權歷經一系列變革,其過程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
第一階段,20世紀50年代初的。國家將沒收地主的土地分給貧雇農,使農民結束了從地主手中佃租土地的舊產權制度,農民不再支付高達其土地產出的50%左右高額地租,有效地激勵農民進行生產。
土地產權制度變遷探究論文
認為能夠遵照人的意愿而控制社會進化過程,這似乎是一種奢望。[1]
一、分析框架
本文用制度經濟學的概念和分析框架,對1949—1998年50年間中國土地產權制度[2]變遷作以系統的分析和闡述。制度變遷理論告訴大家,制度安排(institutionalarrangement)總是由起始時的均衡態勢向非均衡態勢過渡的,即均衡是暫時的,而非均衡則是常態;非均衡的出現預示著制度創新和制度變遷,制度變遷(institutionalchange)分為誘致性制度變遷(inducedchange)和強制性制度變遷(compulsivechange)。結合我們討論的主題——土地產權制度,每次土地產權制度非均衡都會引起產權的重組。
制度非均衡(institutionalnon-equilibrium)及變遷理論構成了本論文的主要架構。我們將1949—1998年以來的土地產權制度變遷看作是由制度均衡到非均衡而引起變遷的過程。1949年前的土地制度安排相對于新掌握政權的共產黨要“實現耕者有其田”的政治意志來說,是非均衡的,于是便開始了1952年的。而此后的以家庭為單位的小農經濟相對于工業化等的制度安排,又顯得非均衡。于是,強制性制度變遷——集體化便隨之而到。1958年以后的制度安排,并沒有使它的創制者如愿以償。制度的非均衡依然顯現,60年代初的痛苦經歷教育了農民及政府必須在現行制度安排之外尋找生存機會,來自底層的制度創新——“包產到戶”又引起短暫的誘致性制度變遷。然而由于意識形態、統治者的有界理性和政治偏好等的作用使得這一短暫調整的流產,于是強制性制度變遷得以重演:體制得以保留。低下的n集體經濟效率的長期徘徊,引起農民的再次“反抗”,在現存的制度安排下,已不能滿足農民收益的要求,他們不得不在現存的國家認可的制度安排的邊界之外尋找能最大限度地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制度安排。有了60年代初期的經驗,“包產到戶”作為制度選擇集合中一個又應運而生,于是又一波誘致性制度變遷的到來,即70年代末始于安徽鳳陽小崗梨園村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然而,故事并不因此而結束,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制度安排又引起新的非均衡、制度創新及產權的重組。
二、: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社會、經濟績效
(一)強制性制度變遷及其經濟社會績效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創新論文
一.引論:歷史的回顧
我國的土地制度,在新中國建立前的漫長的封建社會時期,隨著各個朝代的更替,呈現周期性變化。每個王朝新建之初,統治者一般都采取鼓勵自耕農發展的政策: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土地被集中于大小封建地主的手中,此時社會矛盾會逐步激化,統治者就會進行一系列的土地制度調整。在此過程中,形成了較為完整和有效的永佃制和押租制。
新中國建立后,進行了,廢除了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私有制,借以解放農村生產力,發展農業生產。將所有征收和沒收的土地及其他生產資料統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之后1952年的大規模的初級農業合作社運動在承認土地私有權的前提下,將使用權由個人使用變為集體共同使用。而到了1955年,開始推行的高級社和化運動,把農民土地私有、集體統一經營使用的土地制度改革為集體統一所有、統一經營的土地制度,也就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制度。在當時生產力水平還很低的條件下,這種制度缺乏多樣性和靈活性,無法調動廣大農民的積極性。
自1978年秋起,土地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經歷了農民自發到國家逐步承認的過程,最終在1984年基本完成在全國范圍內的推行。家庭聯產承包制雖然沒有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但在土地的使用權方面卻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農產通過承包方式獲得了獨立經營集體土地的權力,他們雖然沒有土地所有權,但擁有土地產出的大部分勞動產品的所有權;在農業生產領域中,農戶成為獨立的和完整的經濟核算單位,他們獲得了對自己勞動力的支配權,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農業產量迅速上升,農民收入大幅度提高,1997年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為2090元,比1978年增加14倍,數百萬農產在80年代擺脫了貧困。
土地承包經營使農用土地實現了“兩權分離”,土地的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可以分別歸屬于集體和農民兩個不同的主體,使原來“一切土地權利歸集體”的“單一產權”體制,轉變為集體擁有土地所有權,農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二元產權”體制。這種體制使農民對土地有了的強烈歸屬感,激起了農民長久利用、集約利用土地的積極性。由于可以明確預知和享受自己承包土地上的勞動產品,農民付出的勞動就與勞動報酬直接對應起來,充分體現了“多勞多得”的按勞分配原則,使農民在土地上生產的熱情空前提高。
回顧歷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無論什么時期,土地制度的調整都會對整個農業生產帶來巨大的影響,土地制度究竟是阻礙還是推動農業的發展,關鍵在于它是否適應農業生產力水平和農業這一產業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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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資源管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