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稅務部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9 11: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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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稅務部門年度工作報告
一年來,直屬一分局全體干部在縣局黨組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省局“四項建設,兩個確?!焙褪芯帧耙粋€平臺,五個突破”的工作思路,以爭創全市“文明辦稅服務廳”、省級“青年文明號”和國家級“巾幗文明崗”為依托,積極開展文明創建活動,著眼于提高納稅服務質量和構建和諧地稅,深入開展行政效能建設,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組織實施,各項稅收工作都有了突破性的進展,我們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政治業務學習為保障,全面提高稅干整體素質
一年來,一分局全體稅干緊緊圍繞上級安排,以建設“學習型機關”為目標,抓學習,促提高,取得了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建設雙豐收。
(一)深入學習政治理論,提高干部政治素養
年一分局重點抓好四項政治學習:1、十七大報告全文、新黨章及人民日報社論《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下奮勇前進》;2、市局郭局長在市局中心組學習擴大會議上的講話和對機關人員自身建設提出的五點要求;3、縣委劉書記和胡縣長在全縣干部大會上的講話;4、縣局邀請臨猗縣人民檢察院進行的預防職務犯罪講座。通過四項學習,廣大干部明確了方向,端正了理想信念,分局干部每人政治筆記都超過了5萬字,心得體會達到了8篇。
(二)認真鉆研業務知識,增強自身業務素質
縣稅務部黨建工作年終報告
縣地稅局黨總支下轄三個黨支部,六個黨小組,現有黨員58名。一年來,在縣地方稅務局黨組和縣縣直機關黨委正確領導下,我們堅持“圍繞稅收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稅收”的指導思想,立足地稅工作實際,以“五好”基層黨組織為標準,努力探索新形勢下黨建工作的新路子,促進了隊伍素質的提高,促進了黨風廉政建設的根本好轉,促進了地稅事業的蓬勃發展。
一、抓思想教育,全面提高黨員素質
提高黨員的素質是黨建工作的根本。黨總支始終把提高黨員素質,培養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熟練、作風優良,能擔負起新時期歷史使命的黨員隊伍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不斷加大教育力度,收到了良好效果。
(一)狠抓素質教育。在全體黨員中重點抓了鄧小平理論、黨的“十七大”精神、黨章、“兩個條例”、文選的學習,以及開展“學黨章,盡義務,爭做合格黨員”活動。在學習過程中,總支書記侯宏海多次上黨課,采取了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的方式,我們要求學習要有記錄、個人要有筆記,而且還按要求寫出心得體會,深入進行理論思考。對照黨章,全體黨員寫出了自身存在的問題,并對照問題制定了切實可行整改措施,6月份,結合慶祝建黨的生日,舉辦了一次“迎七一黨的知識競賽暨文藝演出”活動。黨的知識競賽提高了全局同志的思想政治素質,使全體黨員進一步加深了對黨的知識的理解??h局干部職工聯袂演出了一臺以歌頌黨、歌頌偉大祖國和歌頌社會主義為主題的文藝節目。演出內容豐富,形式多樣。7月1日,全體黨員開展了一次“義務勞動進社區”活動。黨員們冒著30度高溫,開始了熱火朝天的義務勞動,為光華社區清理草坪、美化環境,贏得了社區群眾的贊揚,為黨的生日獻上黨員的一份賀禮,也增進了稅務干部與社區群眾的聯系。9月22日,組織機關、稽查局、征管分局全體黨員干部到縣烈士陵園進行參觀。黨員干部向烈士紀念碑敬獻了花圈,并在紀念碑前對著黨旗莊嚴宣誓,重溫入黨誓詞,認真緬懷了革命先烈的豐功偉績,使自己的靈魂受到洗禮。我們還組織黨員、副股級干部到縣市監獄接受廉正警示教育,通過服刑人員的現身說法,給大家上了一堂生動的警示教育課。通過系列活動,使全局黨員干部不斷提高自身的黨性修養,牢固樹立宗旨意識,統一思想、團結奉獻,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切實做好各項工作,推動地稅事業不斷發展。還加強了業務培訓,先后組織了稅務知識和“三員”培訓,全體人員通過了省局的考試??h局組織的征管業務流程培訓班、法制教育和征管知識等培訓班,參加培訓黨員約400余人次。
黨總支還特別注重對預備黨員和年齡在25周歲以下年輕黨員的教育工作,不但要求他們在平時工作中(如早起上班前的做廣播體操,下班前的打掃衛生)模范帶頭,還要求他們在政治理論和黨的基礎知識學習中起表率作用。
(二)狠抓“三觀”教育。教育全體黨員干部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堅定共產黨員的共產主義理想和社會主義信念,通過教育,全體黨員增強了黨性觀念,增強克服和抵制腐朽思想和不良文化侵蝕的自覺性。黨員干部都能按照黨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履行黨員義務,沒有違法違紀的現象發生。
縣稅務部門辦公室半年工作情況總結
在上級局及縣局的正確領導下,在市局辦公室的親切關懷和直接指導下,年上半年我局辦公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績,現將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崗位職責。
今年上半年,我們采取了以下措施加強辦公室工作:
1.按照市局、縣局要求認真組織辦公室人員學習政治業務,努力提高綜合素質,提高工作效率。
2.對辦公室人員進行嚴格教育,使他們樹立牢固的服務意識,從而工作起來扎實、認真。
3.辦公室實行分工合作制。今年以來,我們完善了辦公室崗位職責,制定了《辦公室主任工作職責》、《辦公室副主任工作職責》、《文秘信息員工作職責》、《檔案管理員工作職責》、《文印打字員工作職責》、《司機工作職責》。同時強調,辦公室分工不分人,大家必須通力協作,“見事做事”。
市企業遷移稅務管理通知
各區縣財政局、稅務局:
為規范稅收征管秩序,促進企業有序流動,合理協調區縣利益,現將本市企業跨區遷移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完善稅務登記集中管理
本著按規定辦理遷移且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原則,對基于企業自身發展需要引起的正常遷移,要抓緊制定和實施遷移納稅人的發票預留使用辦法,實現發票使用上的“無縫銜接”。即:企業在遷出地稅務機關進行清算期間,遷出地稅務機關應繼續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發票;且企業同時可在遷達地稅務機關辦理開業稅務登記等相關手續,待遷出地稅務機關注銷遷移手續辦理完畢,即可到遷入地稅務機關購買發票。遷出地稅務機關應加緊處理,原則上在一個月內辦結企業的遷移注銷登記。
二、嚴肅處理違規行為
對反映稅務機關設置障礙阻擾企業正常搬遷行為的投訴,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理,通報批評,并責成限期改正。對屢次出現類似情況的稅務機關,將在年終工作考核中扣分并追究相關責任。
稅務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匯報
自1994年國地稅分設以來,圍繞稅收征管工作,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家稅務機構在很大程度上重復著同樣的勞動,而對于國地稅共同管轄的納稅人,登記、申報等相關涉稅事宜,相同的動作也需要重復兩次,不但增加了宏觀稅收成本,也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針對這種情況,今年以來,桐柏縣國家稅務局經過認真的思考和深入研究,積極與地稅部門協商,在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上進行了一些有益的嘗試,取得了初步的成效。截止十月底,桐柏縣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共計聯合辦理稅務登記份,為納稅人節約辦證費用××元。
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沒有成熟的經驗可以借鑒,為了把這項工作很好地開展起來,桐柏縣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家稅務機關真誠攜手,互相協作,積極探索,大膽嘗試,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
一、充分協商達成共識
我縣國地稅部門在對共管戶征管信息進行日常交換比對的過程中,時常發現雙方的基礎征管信息存在著差異,兩家征管部門經過認真的分析研究,發現形成差異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納稅人向兩家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的時間差異,形成一家已登記而另一家尚未登記;二是個別納稅人向一家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后,不向另一家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或者故意延遲登記,以達到少納一個月或數月稅款的目的,造成一方漏征漏管。三是人情稅和關系稅形成的雙方定稅信息懸殊。這些情況引起了國地稅主抓征管工作領導的高度重視,他們分別帶領各自的征管部門進行了認真的調查研究,在廣泛交換意見和反復磋商的基礎上提出了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構想,并及時將有關情況分別向國地稅黨組作了詳細的匯報,得到了兩局組的重視與支持。7月25日,桐柏縣國家稅務局召開聯席辦公會,召集有關業務科室和基層單位負責人就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討論達成了共識。一致認為,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能夠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提高工作效能,降低辦稅成本,優化納稅,促進雙方信息共享和優勢互補。會議決定,由兩家稅務機關主抓征管工作的副局長牽頭,征管科和其他各業務部門全力配合,密切協作,探索進行國地稅聯合辦證。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就聯合辦理稅務登記的設想和有關情況,兩家稅務局分別向南陽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作了認真的匯報,得到了市局領導的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確定在我縣進行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試點。月日,南陽市國家稅務局征管科長李浩慶、南陽市地方稅務局征管科長邵順山一起到桐柏召開了南陽市國地稅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試點現場會,對聯合辦理稅務登記試點工作進行了安排部署?,F場會后,我們又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縣政府領導作了匯報,爭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為保證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的順利開展,我們兩家稅務機關密切合作,精心組織,一是成立了由兩家一把手張玉泰、杜如生親自掛帥任組長、主抓征管的副局長陳德恕、鄭先偉任副組長的“桐柏縣國家稅務局、桐柏縣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的組織指導和統籌協調,加強了對此項工作的領導。二是研究制定了《桐柏縣國家稅務局、桐柏縣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施方案》,明確了推行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的時間安排和具體要求。三是加強對外宣傳,爭得廣大納稅人及社會各界對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工作的理解與支持;四是共同制定了《桐柏縣國家稅務局、桐柏縣地方稅務局聯合辦理稅務登記實施辦法》(草案),在兩家稅務系統內部進行討論醞釀,并通過新聞媒體對外,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根據內部醞釀的結果和搜集的意見和建議反復進行修改完善。
基層稅務所長隊伍建設情況的調研
嚴格教育管理強化內外監督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稅務所長隊伍
作為“兵頭將尾”的稅務所長,處于稅收戰線的前沿陣地,擔負著收好稅、帶好隊的繁重任務。其素質的高低、能力的強弱,對基層稅收工作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人事處組織專人深入到區縣局和基層稅務所,就新形勢下如何抓好稅務所長的教育、管理、監督,進行了專題調研,共組織召開座談會20次,抽查稅務所28個。
一、系統稅務所長隊伍現狀
目前系統共有5區、1市、14縣共20個區縣局,下設113個稅務所(分局)。全系統稅務所長基本情況:共有所長97名,其中男94人、女3人,平均年齡39歲。大學23人,占24%;大專64人,占66%;中專10人,占10%。35歲以下19人,占20%;45歲以下61人,占62%;46歲以上17人,占18%。共有副所長179人,其中男162人、女17人,平均年齡37歲。大學31人,占18%;大專95人,占52%;中專53人,占30%。35歲以下58人,占33%;45歲以下98人,占54%;46歲以上23人,占13%。
目前這批所長(副所長)年富力強,文化水平高,綜合素質比較高。一是政治上比較成熟,具有大局意識。他們黨性觀念強,能夠堅持原則、依法治稅,做到對上級負責、對同志負責、對納稅人負責;能站在為國聚財、維護國稅形象的高度,協調好與當地鄉鎮黨委、政府和納稅人的關系,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二是業務素質較高,具有強烈的事業心?,F任所長大多數長期從事基層稅收工作,業務能力比較過硬,結合本地稅源實際,制定了不少切實可行的稅收征管辦法,如*市陽邑所的“四階段月工作法”、*礦區市場分局公開評稅等,圓滿完成了以組織收入為中心的各項稅收工作任務。三是任勞任怨甘于奉獻,具有無私的敬業精神。我市多數稅務所駐地比較偏遠,生活條件比較艱苦,多數所長平常生活在所里,工作忙時甚至幾個星期不能回家。但他們舍小家為大家,始終以工作和大局為重,辛勤工作,無怨無悔。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發現了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治業務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由于稅務所是最基層的機構,稅收任務壓力較重,事務性工作較多,在思想政治學習、業務知識培訓等方面時間、精力投入不夠,抓得不緊,特別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稅收相關法律、稅收信息化等方面知識有待提高,與稅收新形勢的要求有一定差距。二是在稅收執法上,貫徹落實新征管法不夠到位,存在“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還有的執法行為重實體輕程序。四是對有些工作,如基層規范化管理建設,存有等、靠、要思想,不能積極主動地想辦法抓落實,而是等上級發文件、靠上級給資金、缺什么向上級要什么,缺乏主觀能動性。三是在稅收管理和組織收入中存在“抓大略小”現象,對有的成型企業管理較嚴,而對專業市場、集貿市場、個體零散稅收管理較松,缺乏切實可行的制度、措施,存在稅負不公的問題。五是廉政建設需要進一步加強,由于種種原因,個別稅務所長不能嚴格要求自己,存在吃、拿、卡、要、報現象,不能完全杜絕人情稅、關系稅。甚至有極少數所長以權、以稅謀私,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如去年··縣局“4.12”虛開專用發票案中南堡、東辛莊所所長失職瀆職被追究,教訓非常深刻。
試論辦稅服務廳思考
近年來,隨著征管改革的逐步推進,全國許多稅務機關成立了辦稅服務廳,但辦稅服務廳的機構如何設置,工作職責是什么等問題不甚明確,有的辦稅服務廳是市、縣、區稅務局(分局)的內設機構,以市、縣、區稅務局(分局)的名義對外辦公,有的是獨立的對外機構,行使行政執法權;有的辦稅服務廳只負責受理和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售發票、發票服務等受理業務,也有的辦稅服務廳除負責受理業務外,還承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減免稅等審批業務和對辦稅服務廳相關業務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由于機構設置、工作職責等不統一,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辦稅服務廳管理和服務效能的充分發揮,給納稅人造成了一定的負擔,影響了稅務機關的形象。
一、辦稅服務廳設置原則及其職責
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系統辦稅服務廳的設置提出了明確要求,即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相對集中、方便納稅人、合理布局、有利管理的原則設置辦稅服務廳;要因地制宜,因陋就簡,允許規模不同,形式各異,不求豪華,但求實用;按服務功能設置窗口,對納稅人實行一站式服務,使納稅人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項涉稅事務都能方便地在辦稅服務廳內集中統一辦理??梢姡奖慵{稅人辦理設稅事宜是其重要原則之一。目前辦稅服務廳的職責主要包括:稅務登記:負責納稅人開業、變更、注銷、停業和復業登記,辦理驗證、換證、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等;發票管理:負責納稅人領購發票、代開、繳銷、報驗發票等;納稅申報:負責受理納稅人的申報,審核納稅申報資料等;稅款征收:負責征收納稅人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等;稅務咨詢:負責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稅收實務知識的宣傳和答疑等;涉稅文書:負責受理郵寄申報、延期申報、延期納稅、減免退稅等涉稅申請,傳遞、反饋審批文書等;票證管理:負責相關稅收票證和報表資料的管理等;對相關的適用簡易處罰程序的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等;按有關規定,有條件的,還應商請銀行在辦稅服務廳內設立稅款經收處,與相關的銀行實現計算機聯網,實行稅務銀行一體化服務。
二、辦稅服務廳現狀及存在問題
目前,辦稅服務廳現狀及存在問題主要是:
1、程序復雜,審批時間長,納稅人不方便。設置辦稅服務廳的本意是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各種事項,先由辦稅服務廳集中統一辦理或受理,然后轉到有關稅源管理部門進行調查和審批等,最后,由辦稅服務廳統一發放或送達納稅人,從而避免納稅人多頭跑、多次跑、來回跑。事實上,納稅人需要到稅務機關辦理的事項非常多,通常許多事項納稅人急需時才想到稅務機構來辦理(如涉稅資格認定、發票增加數量或版額等),納稅人申請時常常提出能否即申請即受理即調查即審批,如果按照納稅人→辦稅服務廳受理→稅源管理部門進行調查→有權部門審批→辦稅服務廳→納稅人的程序,就不能實行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如果受理、調查、審批集中在一個單位幾個部門就比較順暢,可以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充分體現國稅機關“便捷、高效”的服務。而且業務辦理分散在兩個甚至兩個以上單位,多頭管理、交叉管理,過程繁鎖,審批時間長,納稅人意見很大,也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漏洞,責任不清,出了問題找不到具體責任人。
社會福利企業稅收管理綜述
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霸O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福利企業稅收管理策略論文
論文關鍵詞:福利企業設立日常管理退稅審批
論文摘要:加強社會福利企業枕收管理,充分發揮稅收政策在促進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稅務機關必須明確稅收管理的范圍和重點,著重加強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管理、枕務檢查等環節的日常管理與監督,認真把好稅款退還的審批關。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對社會福利企業實行增值稅的“即征即退”、“服務業”(廣告業除外)營業稅的免稅以及企業所得稅的減征或免征等優惠政策。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執行得如何,直接關系到殘疾人就業保障和社會福利企業的發展。筆者就如何進一步加強社會福利企業的稅收管理,結合實踐中一些同志存在的不同認識或做法,作如下思考:
思考之一: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稅務機關有無必要介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規定,“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這就是說,凡申辦社會福利企業的,除了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社會福利企業應具備的條件、按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及資料外,還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一般認為是縣級稅務機關)的審批,才能設立。這項規定明確了“主管稅務機關”應直接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我們知道,一般企業的設立是由工商機關審批登記,特殊企業除了工商機關審批登記外,還必須經過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比如設立米粉生產企業,必須經過當地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取得“經營衛生許可證”;設立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經過公安機關的審批,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同樣,設立社會福利企業也需要經過民政部門的審批,取得“社會福利企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但是否需要經過稅務機關的審批,的確是個值得商榷的問題。眾所周知,稅務機關是稅收執法機關,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力。稅務機關管理的內容是企業設立之后的涉稅事務,對企業設立程序本身的管理,嚴格說來不屬于稅務機關的職責。換句話說,企業辦理稅務登記手續之前的企業設立審批事項,稅務機關一般不應介人。稅務機關的職責是對與稅收有關的企業事務進行管理;米粉生產企業、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都涉及稅收政策的執行,這些企業的設立審批均不需要稅務機關介人,為什么社會福利企業的設立審批就非要稅務機關介人呢?況且,即使稅務機關參與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并不等于稅務機關就可以或一定要根據“設立審批”的決定給予退稅;社會福利企業的退稅條件是動態的,不是固定不變的,究竟是否符合退稅的條件,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稅收管理情況進行判定?!霸O立審批”不能代替日常稅收管理,更不能代替退稅審批。因此,筆者認為,稅務機關沒有必要介人社會福利企業設立的審批事項。從社會福利企業設立并辦理稅務登記起,稅務機關才開始行使稅務管理的職能。
至于是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還是由市(州)級或省級民政部門審批,主要看管理的需要。在《行政許可法》實施的今天,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社會氛圍里,社會福利企業的審批最好也放在縣級民政部門,不要集中到省級審批,以減少審批環節,提高工作效率。
稅務行政主體界定探究論文
一、稅務機關的范圍界定
《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把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以及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都稱為稅務機關,這一規定值得商榷。筆者認為,它擴大了稅務機關的范圍,把稅務局的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也稱為稅務機關。行政機關是指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各級政府和政府的組成部門。[1]它一般按行政區劃設立,是一種全職能的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學界也稱之為職權行政主體,即行政職權隨著組織的成立而自然形成,無須經其他組織授予的管理主體。[2]這些行政主體一般是在憲法和國家行政組織法中作出規定。我國《憲法》第8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第105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務院組織法》中明確規定:中央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國務院的直屬局以及一些部委的直屬局。我國《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法》對地方行政機關也做出了規定,它們是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所以,行政機關只能是各級政府、政府的派出機關以及縣級以上政府的職能部門。對稅務部門而言,只有作為縣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的各級稅務局(從國家稅務總局到縣稅務局)才是稅務機關。其中包括與稅務局性質相同的一些稅務分局,主要是一些直轄市、地級市稅務局在本轄區內的區、縣設置的稅務分局(下文還將詳細論述)。而稅務局的稽查局就不是一個行政機關,在2001年《征管法》實施以前,只是一個內設機構。當然,它之所以能夠成為行政主體,是因為2001年《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特別授權后而取得行政主體資格。我國的行政主體理論把行政主體分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從性質而言,稅務局的稽查局不是稅務機關,而只是一個授權行政主體。稅務所同樣也不是稅務機關,而只是縣稅務局的派出機構,也是因法律的授權而成為授權行政主體。
如果把稽查局和稅務所都定格為一個稅務機關,在稅務行政執法實踐中也會造成許多混亂。第一,會混淆稅務局與稽查局的關系。當我們把稅務局的稽查局也稱之為稅務機關時,那么它到底與作為稅務機關的稅務局是什么關系?是稅務局的一個直屬機構?還是與同級稅務局并列關系?很容易混淆二者的關系。第二,會把稽查局的職責與稅務局的職責混淆?;榫值穆氊熍c稅務局的職責應該是有區別的。《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應當區分,避免職責交叉。稅務局所擁有的職權,稽查局就無權行使。例如:辦理稅務登記,征收稅款,對發票違法行為的處理,對未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行為的處理,對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行為的處理等,都是稅務局的職權,稽查局都無權管理。第三,把稅務所也定性為稅務機關,混淆了行政機關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在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中,行政機關與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十分明確而無爭議。派出機構只是行政機關的一個內設行政機構,由于法律、法規的特別授權之后,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行政主體,在行政復議時能夠作為被申請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資格成為被告。我國現行的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①而且,對于稅務所這一派出機構的設立也應更加規范,應該參照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的方式,專門制定單行條例對其設立、職責、內部機構等從法律上進行嚴格的規范。②也利于稅務所有效地行使其行政職權。
二、對稅務分局的界定
《征管法》第14條所提到的四個稅務行政主體,存在爭議的有兩個,即“稅務分局”和“稽查局”。對稅務分局的理解,在稅務執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這里所稱的稅務分局僅僅指一些直轄市、地級市稅務局在本轄區內的區、縣設置的稅務分局,它是按行政區劃設立,與一級政府對應的全職能的稅務分局。如北京市稅務局在各區、縣設置的稅務分局。它不包括一些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按行業、區域或專業設置的稅務派出機構,如個體分局、城關分局、鄉鎮分局、石化分局等。另一種觀點認為,《征管法》第14條所提到的稅務分局也包括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這里所稱的稅務分局包括與稅務局性質相同、全職能的一級稅務機關已沒有爭議,《征管法》的一些條文對此也予以了肯定。例如,《征管法》和《征管法實施細則》的一些條款規定,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有權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有權查詢其存款賬戶,有權調取其往年賬簿進行檢查;經該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在這些條款中,括號里的“分局”就是指與稅務局性質相同的一類稅務機關。但在立法技術上,沒有必要在《征管法》的第14條把這類稅務分局單列出來與稅務局并列,可以與上述條款一致,即表述為“各級稅務局(分局)”。當然,最理想的是在這類機構設置、對外公告和掛牌時取消稅務分局的稱謂,直接稱為“某某區(縣)國家(地方)稅務局”,與一級政府對應起來。
《征管法》第14條所稱的“稅務分局”是否包括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以及這樣的分局是否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在稅務執法實踐中爭議很大。這一爭議包含兩個問題:一是《征管法》第14條所稱的“稅務分局”是否包括縣(市)、自治縣、旗稅務局所設置的稅務分局;二是這類分局是否具有執法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