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貸擔保物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1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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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制度中信貸擔保物
一、物權法定主義之下農村擔保物的范圍及其解釋論
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作為農村信貸擔保物權標的的農村擔保物的范圍應由法律予以明文規定。[3]在現行法之下,能夠作為農村信貸擔保的擔保物包括抵押財產和質押財產,其中,抵押財產限于不動產和不動產用益物權,質押財產則包括了動產和除所有權及不動產用益物權之外的其他財產權利。這兩者的區分大抵與設立擔保權是否以移轉標的物為生效要件相關,不移轉占有而以登記為其上擔保權生效要件的,屬于抵押財產;以移轉占有為其上擔保權生效要件的,屬于質押財產。[4]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農村抵押財產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還可以將上述財產一并抵押。同時,《物權法》上明確規定以下財產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權”;“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物權法》第184條)。
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農村質押財產包括:“動產”;“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物權法》第208條、第223條)。同時,《物權法》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保ā段餀喾ā返?09條。)
與我國《擔保法》相比,《物權法》上對擔保物的范圍有了很大的拓展,但由于立法方法上的限制,以上列舉財產之外的財產則不能作為擔保物,不能設立擔保權。上述規定在解釋上至少可以明確以下幾點:
第一,農村的農作物、林木等屬于《物權法》第180條第1款第1項所規定的“其他土地附著物”,屬于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范疇,可以作為抵押財產。但在信貸實踐中,如何對這些不動產進行貸前評估、貸中管理、貸后追蹤,無疑是一道技術上的難題。尤其是在我國農業相關市場不夠完善的情況下,這些財產不能在一個公開市場上進行交易,其變現和處置尚無公正的規則,如何權衡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利益,即成問題。本文作者認為,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在一定程度上端賴于農產品交易市場的構建和發展,只有在這些財產能夠在公開市場上有一個相當公允的交易價格的情況下,這些不動產的評估、管理、變現規則才易于建立,農村金融機構才可對之進行風險控制。否則,金融機構不會接受這些財產作為擔保物。
農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貸擔保物研究論文
關鍵詞:農村金融/擔保物/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
內容提要:在物權法定主義之下,農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貸擔保物較受限制,作為農村村民主要不動產(權利)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均不能作為擔保物。在政策日益松動的情況下,以上三大不動產(權利)均應允許作為擔保物。在立法論上應改變目前的立法方法,盡量擴大農村擔保物的范圍。
Abstract:Thecreditcollateralinruralfinanceislimitedinanarrowscopeundertheprincipleofnumerusclauses.Thebuilding,housesiteuserightandlandmanagementright,whichconstitutethemainrealestatesofapeasant,cannotbetakenascollateral.Asthepolicybecomesmoreandmoreflexible,theabovecanbemortgaged.Thecurrentlegislativemethodshallbechanged,andthescopeoftheruralcollateralshallbeexpanded.
KeyWords:ruralfinance;collateral;landmanagementright;housesiteuseright
中國共產黨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在肯定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的基礎上,對農村金融體系的建立、農村金融政策的制定提出了具體要求。在現有制度框架之下,“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加快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農村信貸擔保機制”,將有利于提升農戶和農業企業的信用等級,有利于金融機構控制信用風險,有利于擴大農村信貸的供給。[1]我國現行法上關于農村擔保物范圍的規定究竟有哪些?是不是農村村民現有的或將有的所有財產均可以作為擔保物[2]?如何在制度建設層面予以改進?這些無疑是貫徹《決定》精神,加快農村金融制度建設中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本文不揣淺薄,擬就此作一探討,以求教于大家。
一、物權法定主義之下農村擔保物的范圍及其解釋論
農村信貸融資擔保問題
資金的短缺一直困擾著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商業銀行改革后實行自負盈虧的經營模式,對風險大、收益小的農村市場失去了興趣,逐漸撤出了設在農村的網點,過度集中于城市。同時,正規金融機構受法規局限過多,適用的擔保方式單一,且手續復雜,多數農戶、農村中小企業不能提供有效擔保,金融風險較大,風險、成本與收益不成正比,往往使專業知識欠缺的農民望而生畏,從而造成了農民“貸款難”與金融機構“難貸款”兩難并存的局面。為此,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扶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新政策和新舉措,多次提出要加快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完善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擔保品缺乏的問題,以破解其融資難題。
一、我國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的現狀及缺陷
(一)現狀。
在2009中國農村金融論壇上,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成員、農村經濟研究部部長韓俊先生發言指出:中國的農村金融體系離普惠性的金融體系還有很大的距離,我們目前有兩億多農戶,真正可以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信貸服務的大約占到三分之一。近年出版的《中國農村金融調查》的數據顯示,目前中國有融入資金需求的農戶大約占到了60.6%,但這些想借錢的農戶有42%以上沒有從正規的金融機構借到錢,即使從正規金融機構貸到款的農戶,也有35.6%以上的農戶表示這些貸款不能夠滿足他們的實際需求。截止到2009年6月末,全國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只有118家(不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全部引入的資本還不到50億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億元,發放的農戶貸款55億元。2008年,所有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近7萬億元。目前,我國農村的主要融資渠道有五個:一是政策性銀行信貸(如農業發展銀行提供的對農村糧棉油收購、加工企業的信貸業務);二是商業銀行信貸(如農村商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村鎮銀行等的信貸業務);三是農村信用社貸款;四是民間高利借貸;五是民間親情借貸。正規金融融資和非正規金融融資約各占一半。其中正規金融機構對農村融資的需求,主要通過以擔保形式提供貸款。農村信貸投放中,涉及農村信貸擔保的主要法律、法規為《擔保法》、《物權法》、《貸款通則》等。與農村信貸擔保相關的法律還包括《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條款。目前我國農村信貸擔保方式主要為:保證擔保、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等。
(二)我國農村信貸融資擔保的主要困境。
1.信貸擔保形式單一。目前,信用貸款和保證貸款占農村信貸的絕大部分,特別是小額信用貸款與聯保貸款業務的試點,使信用和保證貸款的比重進一步提高。抵押、質押貸款雖然較信用和保證貸款的風險防御能力高,但由于農村信貸通常額度低、期限短且農村可供抵押物、質押物種類少,故抵押和質押這兩種擔保方式反而使用的頻度較低。
三農信貸擔保方式探究
1關于“三農”信貸擔保方式研究的各方觀點
當前農民貸款難的根本原因在于大多信貸擔保方式與農村不相適應,為此我們應該因地制宜,加強創新,找出適合“三農”的信貸擔保方式,針對我國“三農”信貸黨報方式的現狀,國內一些學者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羅永進在《農村信貸產品擔保模式創新現狀、問題及對策》一文中指出“建立多層次的擔保體系及多樣化的擔保方式是解決農民貸款難的關鍵。為此,各地區、各金融機構以服務“三農”為目標注重實效研究出來多種信貸擔保模式,包括農戶聯保貸款模式、農村專業合作社擔保、土地承包權、林權擔保模式以及信用村鎮擔保模式。曹琦在《農村信貸擔保方式困境與法律對策》一文指出我國農村信貸擔保困境主要有:信貸擔保形式單一,信貸擔保物缺乏和信貸擔保實現困難。并且對這些困境形成的原因進行了分析,他認為造成這些困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農村信貸擔保法律體系不健全、農村信貸擔保物范圍狹窄、農村信用環境弱化以及農村信貸風險補償機制不完善。羅城在《農村信貸擔保制度研究》中對農村信貸擔保制度的發展與創新提出了幾點意見:首先,我國農村信貸擔保制度改革發展應該遵循適度干預、法治優先、可持續性和區域差異的原則。其次,農村信貸擔保制度的擴展要在專業擔保機構,正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同時進行制度創新,不能忽視非正規金融機構。此外文中還提出要完善農戶聯保的制度和推廣“四位一體”型農村信貸擔保模式,以及完善農村信貸擔保監管體系、構建農業保險體系,分散農村信貸風險和增項農民信用意識,優化農村信用環境等建議。李新玲在《農村信貸擔保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農村信用擔保機構的風險化解方式-反擔保和再擔保。通過這兩種方式可以有效地分擔擔保人的責任與風險,擔保與再擔保方式類似于正規金融市場上的風險轉移機制。努力把農村地區的金融體制向城市地區發達的金融市場機制轉變將加快我國農村地區金融市場的規范化進程。金融領域規范化才能更好地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陳世金等在《“三農”信貸抵押擔保新模式》一文中提出了兩種較為新穎的擔保模式:由政府組建政策性的農村信用擔保機構模式和公職人員擔保小額信貸模式;同時與反擔保方式結合使用農民貸款難問題能夠得到很好解決。公職人員擔保方式利用家在農村的城市公職人員將農村和城市連接起來。公職人員、農民、信用社三方簽訂“還款責任書”,在三亞的試點中平均一個公務員可以為4-5戶農民作抵押擔保,并且該方式在三亞試點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該方式的實施范圍有限。各個地區應該探索適合本地區的擔保創新方式。
2我國“三農”信貸擔保方式的現狀分析
近年來,國家在解決“三農”問題上,采取了很多有利于農業發展的措施,并且還把三農問題始終放在我國經濟發展的首要地位,據有關資料顯示,2001年上半年,全國支農貸款余額達到了80.17億元,在這之中,農村金融創新類產品貸款余額7.6億元,比年初的時候增加了3億元,增長了65%。但是據有關資料顯示,在農村信貸申請方式中擔保方式所占比例仍然很小。目前制約我國“三農”信貸擔保方式無法發揮積極作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1)農村擔保物產權不明晰,法律機制不健全,法律糾紛頻繁。擔保物產權明確是擔保物進行流轉的首要條件。著名西方經濟學家科斯在研究社會資源配置問題時就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理”,其核心就是產權明晰是社會資源優化配置的前提。田靜婷(2011年)在《從產權視角看我國農村信貸擔保融資制度的創新》一文中明確指出“雖然法律為農村產權抵押擔仍保留有一定的余地,但是仍缺乏抵押登記的具體操作和管理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主要產權和附著形成的關聯產權。大多無法實現確權、辦證和流轉”?!?12—(2)農業生產的風險性。農業生產的風險性造成了農業信貸的高風險,降低了金融機構對“三農”信貸的發放積極性。另一方面、農業生產周期較長,并且在生產過程中容易受到自然災害的影響;農民自身財產有限,因此一旦在生產過程中遭遇嚴重的自然災害,會損失嚴重無法償還貸款,從而造成債權人的損失。在我國現行的“小組聯保“擔保方式中,小組內成員基本都是同一地區農戶,如果遇到冰雪,洪澇,干旱等自然災害則所有農戶都無法償還貸款,這樣小組相互擔保的作用就消失了。綜上,農業生產的高風險也是制約我國“三農”信貸擔保方式發展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3)金融機構處置抵押物難度大,農村抵押物流通機制不健全。由于城鄉發展的不平衡性,現有的抵押物流通機制一般是針對城市的信貸擔保抵押物,農村抵押物不容易流通變現。幾年來我國一些金融機構推出“森林權”抵押的擔保方式,并且在一些地區發揮了很好的效果,在浙江省麗水市建立了全國首個農村金融改革試點,通過成立林權管理中心、森林資源收儲中心、林權交易中心和森林資源調查評估機構,保證林權抵押擔保的實施,截止2012年4月,該試點累計發放林權抵押貸款7.25萬筆,金額50.55億元。因此,加強擔保物流通機制的建設是當務之急。(4)農戶可用抵押擔保物有限。農村居民財產數量相對較少,并且分布狀態與農村金融機構擔保要求錯位,貸款人一般接受可交易和市場價值比較高并且容易變現的抵押物。中國人民銀行張掖支行的王博和何麗君在《農村信貸擔保方式創新及政策支持研究》一文中提到:“據統計農村居民最重要的財產時房產和土地,分別占農村人均財產的30.72%和43.01%,金融資產、固定資產和耐用消費品分別僅占12.31%、9.13%和6.13%”。張漢坤,方宣文(2009)在《破解農戶貸款難的一種擔保方式-龍頭企業擔保模式研究》一文中提出一種創新的擔保方式,即公司+農戶保證的信貸擔保方式,這種方式可以有效緩解農戶缺少抵押物的困境。(5)抵押物估價市場不健全。我國目前尚未有正規的農村抵押物估價與抵押無流通轉讓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就存在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一方面,放貸者不知道抵押物的實際價值,出于安全性的考慮,放貸者會選擇明顯高于貸款發放金額的物產作為抵押物;另一方面,若農戶覺得抵押物的價值遠遠高于貸款金額,農戶往往不愿意進行這樣的抵押,因為這筆貸款的收益率是未知的。無法估價就無法按價值進行抵押或質押,因此農戶也就很難申請到貸款。(6)銀行進行貸款監督的成本較大。對于土地,林地等抵押物一般都是在偏遠的農村地區,并且比較分散不集中,貸款機構很難進行有效的監管針對該問題,金融機構應該多在鄉鎮一級設立網點,方便信貸發放者便于監督債務人,減少監督成本。
3我國的“三農”信貸擔保方式的創新空間與前景分析
基于我國“三農”信貸擔保方式的現狀,我國必須在現有的基礎上進行必要的改革與創新以更好地促進我國農村地區的經濟發展。因此,我國目前應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改革、創新:第一、健全相關法律體系,明確擔保物類型以及進一步明確產權歸屬,保證農民貸款的順利進行。抵押物的產權必須非常明確,不能過于模糊,否則,金融機構一定不會接受法律上有爭議的產權作為抵押物三農信貸擔保方式的改進不會是徹底的。第二、在貸款擔保物方面,擴大對“三農”信貸的“抵押物”范圍,增加適合農村地區的可擔保物品。第三、建立健全抵押物流通機制和評價機制,在市場上農戶可以方便地找到可信任的擔保人和擔保公司。第四、在農村地區大力推行“三農”信貸的“再擔?!睓C制,降低或部分轉移擔保人的責任及風險?!靶〗M聯?!睋7绞綄嶋H上就是貸款機構把風險識別的責任的大部分的轉移給了相互之間更加了解的潛在客戶群體,有利于克服信息部隊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問題。第五、在農村地區大力推行農業保險機制,降低了農民進行農業生產活動的風險。第六、大力支持我國農村地區的產業化和規?;洜I,鼓勵種植經濟作物,大力發展以糧食為加工材料的農業制成品或半成品產業,走新型工業化道路。未來“三農”信貸問題的解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信貸擔保方式上面的變革與創新,“三農”信貸擔保方式直接與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相聯系,適合我國農村發展的“三農”信貸擔保方式將會加大的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三農”信貸問題的解決與“三農”問題的解決與否,關系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順利實施,“三農”信貸問題的妥善解決將會極大的推動我國的整體國民經濟的發展。所以,我們要加大農村金融創新的力度,探索新型的符合我國農村實情的農村信貸擔保方式。
消費信貸立法問題探討論文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如《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低押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2月12日)、《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20號)《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2年9月23日)、《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等,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層次。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對消費信貸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寬經濟法學特別是金融法理論研究的新視野,可以為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消費信貸法規或消費信貸政策提供理論參考,同時還可以為城鄉金融機構和有關商業企業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法制環境。本文擬就消費信貸與消費信貸立法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傊?,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梢灶A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我國消費信貸立法研究論文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如《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低押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2月12日)、《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20號)《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2年9月23日)、《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等,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層次。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對消費信貸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寬經濟法學特別是金融法理論研究的新視野,可以為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消費信貸法規或消費信貸政策提供理論參考,同時還可以為城鄉金融機構和有關商業企業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法制環境。本文擬就消費信貸與消費信貸立法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傊M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梢灶A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我國消費信貸立法試析論文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傊?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轉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梢灶A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消費信貸發展到現在,已形成了許多種類。根據消費信貸的外在形式,可以將消費信貸分為銷售信貸和貸款信貸。
我國消費信貸立法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在資本主義社會,商人采取賒銷方式向個人消費者出售商品,這便是消費信貸的雛型。但是,在19世紀以前,消費信貸大多建立在個人信譽的基礎上,債務沒有制度化,償還協議也常常沒有采取書面形式。到了19世紀,在美國已有消費者開始用分期償還貸款方式購買家具等耐用消費品。第一次世界大戰后,消費信貸首先在美國廣泛興起。后來,消費信貸在其他發達國家,特別是在英國和西歐廣泛地發展起來。前蘇聯和其他東歐社會主義國家,也于20世紀60年代開始在零售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商品??傊?,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與都市化的形成、勞動階層地位的提高、耐用消費品購買量的增加,以及專業化放貸制度的發達等方面有著密切聯系。
我國在20世紀50年代上半期,商業部曾利用分期付款的辦法來解決某些商品的銷售問題。中國人民銀行在城市曾經設有“小額質押貸款處”,辦理城市居民小額生活貸款。后來,消費信貸一度被取消。80年代初,商業部曾決定對一部分價格較高的耐用消費品(如電視機、電冰箱等),開展提前交貨分期收款業務。90年代上半期,上海出現了第一家開展消費信貸業務的機構-上海銀通信托咨詢有限公司。隨著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住宅商品房的銷售已經開始采用分期付款、銀行按揭等辦法。上海等地還將設立專門從事住房按揭業務的住宅銀行。隨著相關法規的出臺,我國商業銀行將都可以從事住宅按揭業務。近幾年,我國的住房抵押貸款累計已達數百億元。汽車工業要發展成為我國的支柱產業,轎車必須進入個人消費領域,消費信貸對培育個人轎車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同時,消費信貸也是當前我國擴大內需,開啟城鄉市場的一個重要的經濟杠桿??梢灶A見,在今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消費信貸在我國將有一個大的發展。
消費信貸發展到現在,已形成了許多種類。根據消費信貸的外在形式,可以將消費信貸分為銷售信貸和貸款信貸。
我國消費信貸立法分析論文
[摘要]文章闡述了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與制定《消費信貸法》的必要性,分析了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法律問題,并對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立法原則以及消費信貸的立法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消費信貸;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立法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如《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2月12日)、《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20號)《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2年9月23日)、《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等,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層次。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對消費信貸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寬經濟法學特別是金融法理論研究的新視野,可以為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消費信貸法規或消費信貸政策提供理論參考,同時還可以為城鄉金融機構和有關商業企業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法制環境。本文擬就消費信貸與消費信貸立法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我國急需消費信貸完善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文章闡述了消費信貸的社會效應與制定《消費信貸法》的必要性,分析了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的法律問題,并對我國消費信貸法的調整對象、立法原則以及消費信貸的立法對策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消費信貸;分期付款;消費信貸立法
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統一規范消費信貸活動和調整消費信貸關系的全國性法律。當前我國調整消費信貸的規范性文件,層次較低,如《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小額抵押貸款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2月12日)、《商業銀行自營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銀發[1995]220號)《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4月1日起實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房地產信貸部職工住房抵押貸款暫行辦法》(中國人民建設銀行1992年9月23日)、《關于開展個人消費信貸指導意見》(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2日)等,這些“管理辦法”和“指導意見”均未達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立法層次。當前城鄉消費信貸業務的迅速發展,呼喚我國消費信貸法盡快出臺。對消費信貸法律問題進行考察和研究,能拓寬經濟法學特別是金融法理論研究的新視野,可以為目前國家立法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有關消費信貸法規或消費信貸政策提供理論參考,同時還可以為城鄉金融機構和有關商業企業拓展消費信貸業務,擴大國內消費需求,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與法制環境。本文擬就消費信貸與消費信貸立法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初步的探討。
一、消費信貸及其社會效應
消費信貸,是指金融或商業等機構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消費者調劑資金余缺的信貸行為和信用關系。消費信貸不僅是一種信貸行為或放貸業務,而且是一種信用關系,它不僅包括貸款信貸,而且包括銷售信貸等多種形式。消費信貸的對象一般只是個人或家庭消費者,不給集團消費提供消費信貸,這是各國法律所采取的普遍作法。
消費信貸可以說是一種古老的信用形式。隨著銷售商品的市場的出現,也就產生了消費信貸。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和人們消費結構變化的客觀要求。生產和消費的矛盾運動,導致了消費信貸的產生和發展。當一個社會的經濟形態由比較發達的商品經濟發展到高度市場化的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時,市場和消費的矛盾也就更為突出,消費信貸也就更有其存在和發展的必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費品的供應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許多高檔耐用消費品紛紛上市,一般收入水平的個人或家庭短時期內難以湊齊足夠的款項,有必要借助于消費信貸才能實現購買愿望。對于工業和貿易來說,如果沒有保障消費者可以提前實現購買愿望的消費信貸法律制度,許多較高價值的商品和勞務,如汽車、住宅、假日旅游等,就不能被成功地出售。為一項銷售或勞務提供信貸,已成為企業營銷過程本身的組成部分,這是因為從消費信貸交易中可以派生出雙倍利潤。首先可從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中獲得利潤,其次可從信貸商業中獲得利潤。消費信貸可在一定程序上緩和消費者有限的購買力與日益豐富的商品或勞務的銷售之間的矛盾,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同時,也能開拓銷售市場,促進商品的生產和流通。因此可以說,商品市場是消費信貸產生的基礎和前提,消費信貸是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反過來有序的消費信貸活動,又必然促進市場經濟的繁榮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