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思想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09: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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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思想

行政補償思想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補償思想的形成與財產權利觀念的歷史變遷具有不可分割的歷史勾連性。在從“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絕對財產權利觀到“財產權伴隨著義務”的相對財產權利觀的歷史變遷中,國家的征用權得到承認。行政補償,作為征用制度的伴生制度,在“無正當補償便不能剝奪”的理念下得以萌芽和發展。

關鍵詞:行政補償思想;財產權利觀;歷史變遷;溯源

制度的形成往往源淵于思想的啟蒙。制度的變遷往往也是思想嬗變的結果。行政補償制度——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保障制度——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行政補償思想形成和發展的結果。本文嘗試以財產權利觀的歷史變遷為視角,追溯行政補償思想萌芽的歷史源淵。

一、“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思想與絕對財產權利觀

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造成了生產者的相互隔離,人民只有盲目地被迫服從于政府權力,服從于長官,服從于皇帝。國家主權是不受限制的、至高無上的,人民對國家應絕對服從。家國合一、君權至上的思想觀念、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使人民對于任何自身權利的被剝奪、被蹂躪的事實很少從法的角度去考慮是非。國家違法侵犯人民合法權益都不會賠償,更無因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補償了。(注釋1)從而,在前資本主義時期是無財產權可言的,當然也就不會有基于財產權保障的行政補償制度可言。如偶有零星的補償,也只能被視為統治者施恩于民,而非人民私權利的內容。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開放的經濟摧毀了封建社會的行政特權觀念,催化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新觀念的產生和發展。從而才為基于尊重財產權的行政補償思想的萌芽提供了合適的土壤。

18世紀初至19世紀末,是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并鞏固政權,發展資本主義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資產階級尚未擺脫封建專制統治陰影的籠罩,深感喪失自由和財產的恐懼。因此,資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之后,大都在憲法之中明確規定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雖然濫觴于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但其思想源頭卻可溯及源遠流長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洛克首次創造了勞動價值理論,從而使財產權成為一種先于國家而存在的自然權利。人的勞動產生了財富,并賦予勞動者以自由享用的權利;只要合理使用并不產生浪費,任何人的財產權都不應被剝奪或侵犯。洛克還指出,在純粹的自然狀態下,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注釋2)都不受他人的損害和侵犯。可是這種人人都可執行的自然法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混亂和不安全。因此,人們在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政府,并把一些權力交給它。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財產。財產之所以得與生命、自由同等列為個人重要之權利,是因為,財產既是個人謀生并改善生存條件的手段,也是他免于壓迫和奴役的基本保障。(注釋3)洛氏甚至還認為:“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注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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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思想與財產權利觀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補償思想的形成與財產權利觀念的歷史變遷具有不可分割的歷史勾連性。在從“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絕對財產權利觀到“財產權伴隨著義務”的相對財產權利觀的歷史變遷中,國家的征用權得到承認。行政補償,作為征用制度的伴生制度,在“無正當補償便不能剝奪”的理念下得以萌芽和發展。

關鍵詞:行政補償思想;財產權利觀;歷史變遷;溯源

制度的形成往往源淵于思想的啟蒙。制度的變遷往往也是思想嬗變的結果。行政補償制度-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保障制度-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行政補償思想形成和發展的結果。本文嘗試以財產權利觀的歷史變遷為視角,追溯行政補償思想萌芽的歷史源淵。

一、“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思想與絕對財產權利觀

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男耕女織、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造成了生產者的相互隔離,人民只有盲目地被迫服從于政府權力,服從于長官,服從于皇帝。國家主權是不受限制的、至高無上的,人民對國家應絕對服從。家國合一、君權至上的思想觀念、中央集權的封建專制制度,使人民對于任何自身權利的被剝奪、被蹂躪的事實很少從法的角度去考慮是非。國家違法侵犯人民合法權益都不會賠償,更無因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補償了。(注釋1)從而,在前資本主義時期是無財產權可言的,當然也就不會有基于財產權保障的行政補償制度可言。如偶有零星的補償,也只能被視為統治者施恩于民,而非人民私權利的內容。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開放的經濟摧毀了封建社會的行政特權觀念,催化了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等新觀念的產生和發展。從而才為基于尊重財產權的行政補償思想的萌芽提供了合適的土壤。

18世紀初至19世紀末,是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并鞏固政權,發展資本主義的時期。在這一時期,資產階級尚未擺脫封建專制統治陰影的籠罩,深感喪失自由和財產的恐懼。因此,資產階級在奪取政權之后,大都在憲法之中明確規定財產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雖然濫觴于近代資產階級革命,但其思想源頭卻可溯及源遠流長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物洛克首次創造了勞動價值理論,從而使財產權成為一種先于國家而存在的自然權利。人的勞動產生了財富,并賦予勞動者以自由享用的權利;只要合理使用并不產生浪費,任何人的財產權都不應被剝奪或侵犯。洛克還指出,在純粹的自然狀態下,每一個人的生命、自由與財產(注釋2)都不受他人的損害和侵犯??墒沁@種人人都可執行的自然法又不可避免地會產生混亂和不安全。因此,人們在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建立一個政府,并把一些權力交給它。而政府的首要目的就是保護財產。財產之所以得與生命、自由同等列為個人重要之權利,是因為,財產既是個人謀生并改善生存條件的手段,也是他免于壓迫和奴役的基本保障。(注釋3)洛氏甚至還認為:“最高權力,未經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財產的任何部分?!保ㄗ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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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制度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對人權保護的日益重視,行政補償制度也愈加受到學界的關注。在我國,行政補償雖已有多年的法律實踐。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它的實踐并沒有相應成熟的法律理論支撐,更沒有構成一個較為完善的行政補償法律制度,使之難以適應現代法治建設的發展需要。這種情況下,對行政補償制度進行研究,促進行政補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課題,具有著深刻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從“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入手,闡述了行政補償制度的基本問題。針對我國行政補償方式不夠靈活多樣,具體補償程序和救濟程序不健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典的缺失等問題,提出從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典;提高行政補償執法能力;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三方面來完善我國行政補償制度。

關鍵詞行政補償基本問題缺陷完善

引言

2006年3月初,網上開始流傳一個帖子,題目是《史上最牛的釘子戶》,內容是一張圖片: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著一棟二層小樓,猶如大海中的一葉孤舟。據調查,事件起源于1993年。那一年,楊家木質結構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吳蘋獲準在原址重建起現在這棟小樓。然而,楊家的房子還未干透,鶴興路就張貼出拆遷公告,宣布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南隆)為拆遷開發商。從當時的照片看,楊家新翻修的房子在眾多棚戶房中格外醒目。但對于鶴興路上那些長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們來說,拆遷無疑是有吸引力的。然而,由于資金原因,拆遷卻一直沒有動靜,且一停就是11年。直到2004年,重慶南隆與重慶智潤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智潤)簽署聯建協議,后來,重慶正升加入,成為該項目法人。動遷從此重新啟動。該項目的拆遷補償方案有現房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吳蘋選擇了房子。由于開發商一直不同意吳蘋原地安置的條件,雙方沒有正式協商。之后,通過一戶戶談判做工作,其他拆遷戶都接受了安置方案。到2006年9月份,整個鶴興路上只剩下吳蘋一家。從2006年9月14日到2007年2月9日,吳蘋和開發商進行了三次協商,都沒有達成協議。在持續近一個月的對峙之后,被媒體稱為“史上最牛釘子戶”的重慶市楊家坪舊城改造項目拆遷對象楊氏夫婦,在當地法院的主持下與拆遷方最終達成協議,建筑物順利拆遷。這就是最牛釘子戶事件的始末。

此事雙方已僵持了32個月,一經媒體爭相報道,在社會上立馬引起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有罵開發商的,有罵“釘子戶”的,有聲援“釘子戶”的,有罵政府無能的,有罵法院判決不公的。莫衷一是,不一而足。筆者以為,先不論事件各方主體本身的對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此事件至少存在一下幾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1)、城市房屋拆遷是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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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對人權保護的日益重視,行政補償制度也愈加受到學界的關注。在我國,行政補償雖已有多年的法律實踐。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它的實踐并沒有相應成熟的法律理論支撐,更沒有構成一個較為完善的行政補償法律制度,使之難以適應現代法治建設的發展需要。這種情況下,對行政補償制度進行研究,促進行政補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課題,具有著深刻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從“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入手,闡述了行政補償制度的基本問題。針對我國行政補償方式不夠靈活多樣,具體補償程序和救濟程序不健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典的缺失等問題,提出從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典;提高行政補償執法能力;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三方面來完善我國行政補償制度。

關鍵詞行政補償基本問題缺陷完善

引言

2006年3月初,網上開始流傳一個帖子,題目是《史上最牛的釘子戶》,內容是一張圖片: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著一棟二層小樓,猶如大海中的一葉孤舟。據調查,事件起源于1993年。那一年,楊家木質結構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吳蘋獲準在原址重建起現在這棟小樓。然而,楊家的房子還未干透,鶴興路就張貼出拆遷公告,宣布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南隆)為拆遷開發商。從當時的照片看,楊家新翻修的房子在眾多棚戶房中格外醒目。但對于鶴興路上那些長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們來說,拆遷無疑是有吸引力的。然而,由于資金原因,拆遷卻一直沒有動靜,且一停就是11年。直到2004年,重慶南隆與重慶智潤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智潤)簽署聯建協議,后來,重慶正升加入,成為該項目法人。動遷從此重新啟動。該項目的拆遷補償方案有現房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吳蘋選擇了房子。由于開發商一直不同意吳蘋原地安置的條件,雙方沒有正式協商。之后,通過一戶戶談判做工作,其他拆遷戶都接受了安置方案。到2006年9月份,整個鶴興路上只剩下吳蘋一家。從2006年9月14日到2007年2月9日,吳蘋和開發商進行了三次協商,都沒有達成協議。在持續近一個月的對峙之后,被媒體稱為“史上最牛釘子戶”的重慶市楊家坪舊城改造項目拆遷對象楊氏夫婦,在當地法院的主持下與拆遷方最終達成協議,建筑物順利拆遷。這就是最牛釘子戶事件的始末。

此事雙方已僵持了32個月,一經媒體爭相報道,在社會上立馬引起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有罵開發商的,有罵“釘子戶”的,有聲援“釘子戶”的,有罵政府無能的,有罵法院判決不公的。莫衷一是,不一而足。筆者以為,先不論事件各方主體本身的對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此事件至少存在一下幾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1)、城市房屋拆遷是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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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制度探討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社會對人權保護的日益重視,行政補償制度也愈加受到學界的關注。在我國,行政補償雖已有多年的法律實踐。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它的實踐并沒有相應成熟的法律理論支撐,更沒有構成一個較為完善的行政補償法律制度,使之難以適應現代法治建設的發展需要。這種情況下,對行政補償制度進行研究,促進行政補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己成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一項重要課題,具有著深刻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本文從“史上最牛釘子戶”事件入手,闡述了行政補償制度的基本問題。針對我國行政補償方式不夠靈活多樣,具體補償程序和救濟程序不健全,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典的缺失等問題,提出從制定統一的行政補償法典;提高行政補償執法能力;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三方面來完善我國行政補償制度。

關鍵詞行政補償基本問題缺陷完善

引言

2006年3月初,網上開始流傳一個帖子,題目是《史上最牛的釘子戶》,內容是一張圖片:一個被挖成10米深大坑的樓盤地基正中央,孤零零地立著一棟二層小樓,猶如大海中的一葉孤舟。據調查,事件起源于1993年。那一年,楊家木質結構的老房子年久失修,吳蘋獲準在原址重建起現在這棟小樓。然而,楊家的房子還未干透,鶴興路就張貼出拆遷公告,宣布重慶南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南隆)為拆遷開發商。從當時的照片看,楊家新翻修的房子在眾多棚戶房中格外醒目。但對于鶴興路上那些長久住在困危房中的居民們來說,拆遷無疑是有吸引力的。然而,由于資金原因,拆遷卻一直沒有動靜,且一停就是11年。直到2004年,重慶南隆與重慶智潤置業有限公司(下稱重慶智潤)簽署聯建協議,后來,重慶正升加入,成為該項目法人。動遷從此重新啟動。該項目的拆遷補償方案有現房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吳蘋選擇了房子。由于開發商一直不同意吳蘋原地安置的條件,雙方沒有正式協商。之后,通過一戶戶談判做工作,其他拆遷戶都接受了安置方案。到2006年9月份,整個鶴興路上只剩下吳蘋一家。從2006年9月14日到2007年2月9日,吳蘋和開發商進行了三次協商,都沒有達成協議。在持續近一個月的對峙之后,被媒體稱為“史上最牛釘子戶”的重慶市楊家坪舊城改造項目拆遷對象楊氏夫婦,在當地法院的主持下與拆遷方最終達成協議,建筑物順利拆遷。這就是最牛釘子戶事件的始末。

此事雙方已僵持了32個月,一經媒體爭相報道,在社會上立馬引起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有罵開發商的,有罵“釘子戶”的,有聲援“釘子戶”的,有罵政府無能的,有罵法院判決不公的。莫衷一是,不一而足。筆者以為,先不論事件各方主體本身的對錯,從法律的角度而言,此事件至少存在一下幾方面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1)、城市房屋拆遷是基于公共利益還是商業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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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發展論文

行政補償或稱公法上的損失補償,作為一種權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機制的現代法律制度,對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給特定人帶來特別損失時依法予以彌補,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隨著大陸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顯。大陸已有多年行政補償的法律實踐,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文試就大陸的行政補償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各方對行政補償制度的關注,從而促進這一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大國,封建統治時間之長,君權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極為典型?!皣邑熑巍敝钡矫裰鞲锩蟛懦霈F。大陸人民司法制度中有關行政補償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944年1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由于建筑國防工事,興修交通道路,進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舉辦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經邊區政府批準的事業,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換任何人民或團體所有的土地”。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為交換,就是行政補償的初期形式。②建國以后,行政補償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發展。1950年11月政務院公布的《城市郊區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國家為市政建設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須給予適當代價,或以相等之國有土地調換之。對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亦給以適當的安置,并對其他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該條例確立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并對補償的方式、彌補損失的范圍作了初步規定,體現了剛剛成立的人民政權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1953年11月政務院頒布的《關于國家征用土地辦法》又對補償的標準和程序作了具體規定,與此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有關土地管理的辦法中,就營建鐵路、礦山、荒山造林、墾殖、興建水利工程等建設中征用農業用地,將荒山、林地收歸國有,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和生產、生活的安置辦法等作了規定。1954年憲法中規定了“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而受到的損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從而奠定了國家補償責任的憲政基礎。1962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進一步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調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以及征用民用房屋的補償制度。期間,大陸法制建設遭到破環,行政補償制度的發展擱淺。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大陸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實現了經濟的復蘇和發展,法治建設也提上了日程,行政補償制度得以快速發展。1982年《海洋環境保護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因水、氣環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并規定了糾紛解決途徑。1984年《森林法》、1985年《草原法》、1986年《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確定了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涂的使用權及在各自領域的補償問題,1986年《礦產資源法》規定了關于關閉和遷移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外資企業法》對國有化和征收的補償作了規定。1988年《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89年《戒嚴法》等都對有關范圍的行政補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這一階段,立法速度比較快,行政補償制度迅速恢復并有所發展;補償的范圍有所拓展,除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補償外,還涉及到環境污染、資源管理、許可撤回、執行治安職務等方面。但是由于受經濟發展和思想認識的限制,補償的范圍還不夠廣。如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消防條例》。1989年《城市規劃法》、《傳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訴訟法》等都沒有相應的行政補償條款。

鄧小平南巡講話以后,大陸進入了全面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期,法治建設也躍上了新的臺階。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立法速度不斷加快,立法者的觀念不斷更新,關于行政補償制度的法律規范每年都有頒布,而且條款規定越來越詳細。這時期的主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職權作出的強制性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對行政補償的救濟性規定,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1992年《礦山安全法》,1993年《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都提到了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賠償制度,但未提及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城市房地產開發法》,1994年大陸頒布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1996年《煤炭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公路法》、《防洪法》、《國防法》,1998年《消防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2000年的《種子法》、《外資企業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文物保護法》、《草原法》、《農業法》等。同時,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行政補償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1993年《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房屋遷管理辦法》、《洛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等。這一階段的特點是:第一,立法速度明顯加快,補償制度內容日益豐富,如1998年《土地管理法》共有9個條款涉及土地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第二,補償范圍更加廣泛,新頒布的法律凡是其調整領域中會涉及補償情況的,都對補償問題作了規定,補償范圍擴展到消防、國防、防洪、房地產開發等領域。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表明,行政補償的范圍日益擴展,補償觀念日益強化。1984年《消防條例》中只有“征用”、“協助消防”等語,卻無補償之規定,1998年《消防法》中作出了規定。1990年的《鐵路法》只在36條第六款中隱含補償規定,而1997年《公路法》中第31、40、45、48、67條等5個條款中涉及補償規定。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004年修正的《憲法〔修正本〕》)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兩部法律的頒布對大陸健全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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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制度研究論文

行政補償或稱公法上的損失補償,作為一種權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機制的現代法律制度,對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給特定人帶來特別損失時依法予以彌補,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隨著大陸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顯。大陸已有多年行政補償的法律實踐,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文試就大陸的行政補償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各方對行政補償制度的關注,從而促進這一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大國,封建統治時間之長,君權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極為典型?!皣邑熑巍敝钡矫裰鞲锩蟛懦霈F。大陸人民司法制度中有關行政補償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944年1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由于建筑國防工事,興修交通道路,進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舉辦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經邊區政府批準的事業,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換任何人民或團體所有的土地”。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為交換,就是行政補償的初期形式。②建國以后,行政補償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發展。1950年11月政務院公布的《城市郊區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國家為市政建設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須給予適當代價,或以相等之國有土地調換之。對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亦給以適當的安置,并對其他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痹摋l例確立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并對補償的方式、彌補損失的范圍作了初步規定,體現了剛剛成立的人民政權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1953年11月政務院頒布的《關于國家征用土地辦法》又對補償的標準和程序作了具體規定,與此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有關土地管理的辦法中,就營建鐵路、礦山、荒山造林、墾殖、興建水利工程等建設中征用農業用地,將荒山、林地收歸國有,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和生產、生活的安置辦法等作了規定。1954年憲法中規定了“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而受到的損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從而奠定了國家補償責任的憲政基礎。1962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進一步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調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以及征用民用房屋的補償制度。期間,大陸法制建設遭到破環,行政補償制度的發展擱淺。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大陸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實現了經濟的復蘇和發展,法治建設也提上了日程,行政補償制度得以快速發展。1982年《海洋環境保護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因水、氣環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并規定了糾紛解決途徑。1984年《森林法》、1985年《草原法》、1986年《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確定了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涂的使用權及在各自領域的補償問題,1986年《礦產資源法》規定了關于關閉和遷移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外資企業法》對國有化和征收的補償作了規定。1988年《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89年《戒嚴法》等都對有關范圍的行政補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這一階段,立法速度比較快,行政補償制度迅速恢復并有所發展;補償的范圍有所拓展,除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補償外,還涉及到環境污染、資源管理、許可撤回、執行治安職務等方面。但是由于受經濟發展和思想認識的限制,補償的范圍還不夠廣。如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消防條例》。1989年《城市規劃法》、《傳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訴訟法》等都沒有相應的行政補償條款。

鄧小平南巡講話以后,大陸進入了全面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期,法治建設也躍上了新的臺階。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立法速度不斷加快,立法者的觀念不斷更新,關于行政補償制度的法律規范每年都有頒布,而且條款規定越來越詳細。這時期的主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職權作出的強制性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對行政補償的救濟性規定,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1992年《礦山安全法》,1993年《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都提到了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賠償制度,但未提及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城市房地產開發法》,1994年大陸頒布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1996年《煤炭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公路法》、《防洪法》、《國防法》,1998年《消防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2000年的《種子法》、《外資企業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文物保護法》、《草原法》、《農業法》等。同時,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行政補償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1993年《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房屋遷管理辦法》、《洛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等。這一階段的特點是:第一,立法速度明顯加快,補償制度內容日益豐富,如1998年《土地管理法》共有9個條款涉及土地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第二,補償范圍更加廣泛,新頒布的法律凡是其調整領域中會涉及補償情況的,都對補償問題作了規定,補償范圍擴展到消防、國防、防洪、房地產開發等領域。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表明,行政補償的范圍日益擴展,補償觀念日益強化。1984年《消防條例》中只有“征用”、“協助消防”等語,卻無補償之規定,1998年《消防法》中作出了規定。1990年的《鐵路法》只在36條第六款中隱含補償規定,而1997年《公路法》中第31、40、45、48、67條等5個條款中涉及補償規定。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2004年修正的《憲法〔修正本〕》)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兩部法律的頒布對大陸健全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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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補償制度研究管理論文

行政補償或稱公法上的損失補償,作為一種權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機制的現代法律制度,對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給特定人帶來特別損失時依法予以彌補,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隨著大陸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顯。大陸已有多年行政補償的法律實踐,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文試就大陸的行政補償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各方對行政補償制度的關注,從而促進這一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大國,封建統治時間之長,君權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極為典型?!皣邑熑巍敝钡矫裰鞲锩蟛懦霈F。大陸人民司法制度中有關行政補償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944年1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由于建筑國防工事,興修交通道路,進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舉辦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經邊區政府批準的事業,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換任何人民或團體所有的土地”。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為交換,就是行政補償的初期形式。②建國以后,行政補償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發展。1950年11月政務院公布的《城市郊區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國家為市政建設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須給予適當代價,或以相等之國有土地調換之。對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亦給以適當的安置,并對其他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痹摋l例確立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并對補償的方式、彌補損失的范圍作了初步規定,體現了剛剛成立的人民政權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1953年11月政務院頒布的《關于國家征用土地辦法》又對補償的標準和程序作了具體規定,與此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有關土地管理的辦法中,就營建鐵路、礦山、荒山造林、墾殖、興建水利工程等建設中征用農業用地,將荒山、林地收歸國有,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和生產、生活的安置辦法等作了規定。1954年憲法中規定了“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而受到的損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從而奠定了國家補償責任的憲政基礎。1962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進一步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調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以及征用民用房屋的補償制度。期間,大陸法制建設遭到破環,行政補償制度的發展擱淺。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大陸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實現了經濟的復蘇和發展,法治建設也提上了日程,行政補償制度得以快速發展。1982年《海洋環境保護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因水、氣環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并規定了糾紛解決途徑。1984年《森林法》、1985年《草原法》、1986年《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確定了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涂的使用權及在各自領域的補償問題,1986年《礦產資源法》規定了關于關閉和遷移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外資企業法》對國有化和征收的補償作了規定。1988年《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89年《戒嚴法》等都對有關范圍的行政補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這一階段,立法速度比較快,行政補償制度迅速恢復并有所發展;補償的范圍有所拓展,除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補償外,還涉及到環境污染、資源管理、許可撤回、執行治安職務等方面。但是由于受經濟發展和思想認識的限制,補償的范圍還不夠廣。如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消防條例》。1989年《城市規劃法》、《傳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訴訟法》等都沒有相應的行政補償條款。

鄧小平南巡講話以后,大陸進入了全面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期,法治建設也躍上了新的臺階。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立法速度不斷加快,立法者的觀念不斷更新,關于行政補償制度的法律規范每年都有頒布,而且條款規定越來越詳細。這時期的主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職權作出的強制性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對行政補償的救濟性規定,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1992年《礦山安全法》,1993年《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都提到了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賠償制度,但未提及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城市房地產開發法》,1994年大陸頒布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1996年《煤炭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公路法》、《防洪法》、《國防法》,1998年《消防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2000年的《種子法》、《外資企業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文物保護法》、《草原法》、《農業法》等。同時,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行政補償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1993年《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房屋遷管理辦法》、《洛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等。這一階段的特點是:第一,立法速度明顯加快,補償制度內容日益豐富,如1998年《土地管理法》共有9個條款涉及土地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第二,補償范圍更加廣泛,新頒布的法律凡是其調整領域中會涉及補償情況的,都對補償問題作了規定,補償范圍擴展到消防、國防、防洪、房地產開發等領域。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表明,行政補償的范圍日益擴展,補償觀念日益強化。1984年《消防條例》中只有“征用”、“協助消防”等語,卻無補償之規定,1998年《消防法》中作出了規定。1990年的《鐵路法》只在36條第六款中隱含補償規定,而1997年《公路法》中第31、40、45、48、67條等5個條款中涉及補償規定。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2004年修正的《憲法〔修正本〕》)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边@兩部法律的頒布對大陸健全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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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行政補償制度論文

行政補償或稱公法上的損失補償,作為一種權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機制的現代法律制度,對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給特定人帶來特別損失時依法予以彌補,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隨著大陸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顯。大陸已有多年行政補償的法律實踐,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文試就大陸的行政補償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各方對行政補償制度的關注,從而促進這一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大國,封建統治時間之長,君權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極為典型?!皣邑熑巍敝钡矫裰鞲锩蟛懦霈F。大陸人民司法制度中有關行政補償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944年1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由于建筑國防工事,興修交通道路,進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舉辦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經邊區政府批準的事業,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換任何人民或團體所有的土地”。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為交換,就是行政補償的初期形式。②建國以后,行政補償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發展。1950年11月政務院公布的《城市郊區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國家為市政建設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須給予適當代價,或以相等之國有土地調換之。對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亦給以適當的安置,并對其他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痹摋l例確立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并對補償的方式、彌補損失的范圍作了初步規定,體現了剛剛成立的人民政權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1953年11月政務院頒布的《關于國家征用土地辦法》又對補償的標準和程序作了具體規定,與此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有關土地管理的辦法中,就營建鐵路、礦山、荒山造林、墾殖、興建水利工程等建設中征用農業用地,將荒山、林地收歸國有,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和生產、生活的安置辦法等作了規定。1954年憲法中規定了“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而受到的損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從而奠定了國家補償責任的憲政基礎。1962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進一步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調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以及征用民用房屋的補償制度。期間,大陸法制建設遭到破環,行政補償制度的發展擱淺。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大陸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實現了經濟的復蘇和發展,法治建設也提上了日程,行政補償制度得以快速發展。1982年《海洋環境保護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因水、氣環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并規定了糾紛解決途徑。1984年《森林法》、1985年《草原法》、1986年《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確定了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涂的使用權及在各自領域的補償問題,1986年《礦產資源法》規定了關于關閉和遷移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外資企業法》對國有化和征收的補償作了規定。1988年《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89年《戒嚴法》等都對有關范圍的行政補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這一階段,立法速度比較快,行政補償制度迅速恢復并有所發展;補償的范圍有所拓展,除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補償外,還涉及到環境污染、資源管理、許可撤回、執行治安職務等方面。但是由于受經濟發展和思想認識的限制,補償的范圍還不夠廣。如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消防條例》。1989年《城市規劃法》、《傳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訴訟法》等都沒有相應的行政補償條款。

鄧小平南巡講話以后,大陸進入了全面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期,法治建設也躍上了新的臺階。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立法速度不斷加快,立法者的觀念不斷更新,關于行政補償制度的法律規范每年都有頒布,而且條款規定越來越詳細。這時期的主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職權作出的強制性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對行政補償的救濟性規定,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1992年《礦山安全法》,1993年《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都提到了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賠償制度,但未提及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城市房地產開發法》,1994年大陸頒布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1996年《煤炭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公路法》、《防洪法》、《國防法》,1998年《消防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2000年的《種子法》、《外資企業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文物保護法》、《草原法》、《農業法》等。同時,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行政補償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1993年《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房屋遷管理辦法》、《洛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等。這一階段的特點是:第一,立法速度明顯加快,補償制度內容日益豐富,如1998年《土地管理法》共有9個條款涉及土地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第二,補償范圍更加廣泛,新頒布的法律凡是其調整領域中會涉及補償情況的,都對補償問題作了規定,補償范圍擴展到消防、國防、防洪、房地產開發等領域。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表明,行政補償的范圍日益擴展,補償觀念日益強化。1984年《消防條例》中只有“征用”、“協助消防”等語,卻無補償之規定,1998年《消防法》中作出了規定。1990年的《鐵路法》只在36條第六款中隱含補償規定,而1997年《公路法》中第31、40、45、48、67條等5個條款中涉及補償規定。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2004年修正的《憲法〔修正本〕》)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兩部法律的頒布對大陸健全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時代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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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現狀研究論文

行政補償或稱公法上的損失補償,作為一種權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機制的現代法律制度,對為了實現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給特定人帶來特別損失時依法予以彌補,具有重要作用和意義。隨著大陸依法治國進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目標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補償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顯。大陸已有多年行政補償的法律實踐,但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文試就大陸的行政補償問題作一初步探討,以期拋磚引玉,引起各方對行政補償制度的關注,從而促進這一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歷史發展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大國,封建統治時間之長,君權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極為典型。“國家責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現。大陸人民司法制度中有關行政補償的條款最早出現在1944年1月頒布的《陜甘寧邊區地權條例》:“由于建筑國防工事,興修交通道路,進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舉辦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經邊區政府批準的事業,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換任何人民或團體所有的土地”。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為交換,就是行政補償的初期形式。②建國以后,行政補償制度得到了初步的發展。1950年11月政務院公布的《城市郊區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國家為市政建設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農業土地時,須給予適當代價,或以相等之國有土地調換之。對耕種該項土地的農民亦給以適當的安置,并對其他該項土地上的生產、投資(如鑿井、植樹等)及其他損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痹摋l例確立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并對補償的方式、彌補損失的范圍作了初步規定,體現了剛剛成立的人民政權對農民合法權益的保護。1953年11月政務院頒布的《關于國家征用土地辦法》又對補償的標準和程序作了具體規定,與此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有關土地管理的辦法中,就營建鐵路、礦山、荒山造林、墾殖、興建水利工程等建設中征用農業用地,將荒山、林地收歸國有,以及房屋拆遷的補償和生產、生活的安置辦法等作了規定。1954年憲法中規定了“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而受到的損失,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從而奠定了國家補償責任的憲政基礎。1962年9月中共中央制定的《農村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中進一步強調必須嚴格執行征調勞動力、生產資料和其他物資以及征用民用房屋的補償制度。期間,大陸法制建設遭到破環,行政補償制度的發展擱淺。

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大陸進入了新的歷史階段。改革開放政策的推行,實現了經濟的復蘇和發展,法治建設也提上了日程,行政補償制度得以快速發展。1982年《海洋環境保護法》、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對因水、氣環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造成污染損害的一方賠償損失,并規定了糾紛解決途徑。1984年《森林法》、1985年《草原法》、1986年《漁業法》、《土地管理法》確定了土地、林地、草原、水面、灘涂的使用權及在各自領域的補償問題,1986年《礦產資源法》規定了關于關閉和遷移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外資企業法》對國有化和征收的補償作了規定。1988年《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89年《戒嚴法》等都對有關范圍的行政補償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這一階段,立法速度比較快,行政補償制度迅速恢復并有所發展;補償的范圍有所拓展,除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補償外,還涉及到環境污染、資源管理、許可撤回、執行治安職務等方面。但是由于受經濟發展和思想認識的限制,補償的范圍還不夠廣。如1983年《海上交通安全法》、1984年《消防條例》。1989年《城市規劃法》、《傳染病防治法》和《行政訴訟法》等都沒有相應的行政補償條款。

鄧小平南巡講話以后,大陸進入了全面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期,法治建設也躍上了新的臺階。法律意識、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立法速度不斷加快,立法者的觀念不斷更新,關于行政補償制度的法律規范每年都有頒布,而且條款規定越來越詳細。這時期的主要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依照職權作出的強制性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這是對行政補償的救濟性規定,對公民財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1992年《礦山安全法》,1993年《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都提到了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頒布的《國家賠償法》確立了國家對違法行政行為的賠償制度,但未提及行政補償制度。1994年《城市房地產開發法》,1994年大陸頒布1995年《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1996年《煤炭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1997年《公路法》、《防洪法》、《國防法》,1998年《消防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2000年的《種子法》、《外資企業法》;2001年的《海域使用管理法》、《防沙治沙法》;2002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文物保護法》、《草原法》、《農業法》等。同時,一些地方性法規也對行政補償作了更具體的規定,如1993年《黑龍江省城市建設動遷管理條例》、《陜西省城市房屋遷管理辦法》、《洛陽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等。這一階段的特點是:第一,立法速度明顯加快,補償制度內容日益豐富,如1998年《土地管理法》共有9個條款涉及土地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收征用的審批程序和補償標準作了較詳細的規定。第二,補償范圍更加廣泛,新頒布的法律凡是其調整領域中會涉及補償情況的,都對補償問題作了規定,補償范圍擴展到消防、國防、防洪、房地產開發等領域。大陸行政補償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表明,行政補償的范圍日益擴展,補償觀念日益強化。1984年《消防條例》中只有“征用”、“協助消防”等語,卻無補償之規定,1998年《消防法》中作出了規定。1990年的《鐵路法》只在36條第六款中隱含補償規定,而1997年《公路法》中第31、40、45、48、67條等5個條款中涉及補償規定。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3年《行政許可法》的頒布確立了信賴利益保護原則,其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004年修正的《憲法〔修正本〕》)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兩部法律的頒布對大陸健全和完善行政補償制度具有里程碑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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