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問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2: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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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利益問題分析論文
一、個性化車牌、反射性利益與行政法的缺席
2002年8月12日,北京、天津、杭州、深圳作為第一批試點城市,率先啟用了2002式機動車牌號,車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選擇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編排車牌號。社會上一時好評如潮。然而,8月23日,繼北京暫停發放個性化車牌后,深圳、天津、杭州3個試點城市亦相繼因“系統故障”暫停發放新式車牌?!皞€性化車牌”從轟轟烈烈推出到草草收場歷時僅10余天。[1]交管部門的這一行為引起眾多的評論,[2]但遺憾的是,在熱鬧紛繁中卻很少有從法律角度對此事件的分析。尤其讓人疑惑的是:對這樣一個由政府行政行為引起的事件,行政法卻保持了出乎意料的沉默。是個性化車牌事件本身缺乏法律意涵?還是我們現有的行政法學觀念存在某種不足,以致缺乏對此現象的把握和解釋能力?
其實,個性車牌事件中存在一個典型的行政法問題——反射性利益及其保護?!八街梢怨ビ瘛?。我們可以從近鄰日本的行政法中了解這一概念。日本的行政法理論有反射性利益與法律規定的權利之分。日本行政法理認為當國民因違法的行政活動蒙受不利侵害時,并不一定都有排除違法行政的請求權。傳統學說認為,當法律為私人特別規定保護其一定利益時,該利益稱為“法律保護的利益”,該利益由于行政權的違法作為或不作為遭受損害時,當事人享有排除行政違法行為的權利(法律上的利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排除違法行為(違法排除請求權),或者要求合法地行使行政權(行政介入請求權)。除了權利,行政關系中還存在不能作為權利被承認的利益,如反射性利益。法律完全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實現,而不是以保護個人利益為目的時,因為基于這種法律的行政活動一般都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實施的,所以,依法實施的結果,即使給國民帶來利益,那也不是國民的權利,而僅僅是行政公益活動的結果,是反射性利益。換言之,反射性利益是為了實現行政目的而采取的命令、限制、禁止等的結果,國民所享受的事實上的利益,是法的反射性效果,而不是法對特定的個人予以保護的權利,故不能成為法的救濟對象。[3]
有了以上認識我們便可以從個性車牌事件中找出行政法的蹤跡。首先,我們從政府的角度進行分析。這一事件因政府行為而起,政府規定從2002年8月12日起四個城市的車主可以在上車牌時自由選擇字母和數字編排。這樣,作為車主的公民便因政府的行為獲得了一種利益。只要你不否認有選擇比沒選擇好,你就不能否認這是一種實實在在的利益。然而,也是由于政府的行為,一部分車主(在車牌暫停發放通知執行以前領到新車牌的車主)獲得了自由選擇的機會,享有了這一利益;而另一部分的車主(8月23日后根據公安部有關規定新車上號牌仍發放九二式號牌)則無法享有這一自由選擇的利益。這一看似并不重大的利益由行政機關忽然賦予又突然收回,從表面上看不符合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應具有公定力、確定力、約束力、執行力。但政府的行為其實是有根據的。由于考慮不周,政府沒有事先健全自由選擇后的嚴格審查程序。這種審查權的失位導致新上車牌有的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如有車主上了BMW的車牌),有的則可能對社會造成不利影響(如911、SEX001等車牌)。因此,雖然在具體做法上尚有許多值得商榷之處,但政府停發個性車牌的行為符合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撤銷的行政優益法理。
現在我們從車主的角度分析。核心問題是特定的部分車主的選擇利益被剝奪,能否請求法律的救濟?答案是否定的。政府允許注冊個性化車牌以及隨后的撤銷行為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其行為引起和影響的利益從法律性質上說應是一種反射性利益。而反射性利益,即便因政府行為而受到不利影響,也不能要求法律的救濟。然而問題其實并沒有這么簡單。因為我們馬上會產生合理的疑問?!胺瓷湫岳妗迸c“法律規定的權利”的劃分將司法救濟的范圍筐定在權利范圍內。但這種將利益只分為“法律規定的權利”與“反射性利益”的方法其實并不具有邏輯上的周延性,即反射性利益與法律規定的權利不能涵蓋所有利益。除了反射性利益與法律規定的權利之外,還有一些利益則既不能歸入“反射性的利益”也不同于“法律規定的權利”,法律應如何對待這部分利益保護的要求?難道法律只保護權利嗎?如果不是,那么符合什么條件的利益才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具體到車牌事件中,公民有理由質問:為什么反射性利益不應受到法律的救濟?十分有趣的是車牌事件發生后雖然有很多車主對政府的朝令夕改深表不滿,但卻沒有公民通過法律途徑對政府行為提出異議。
然而,異議者的缺席不能成為行政法缺席的正當理由。因為作為理論工作者,我們有義務設想:一旦有人提出異議,甚至尋求法律的救濟,我們應該給予他們怎樣的建議。如果他們尋求的是法律的理由,我們又該做何應答。在筆者看來,個性化車牌事件中行政法學對利益問題的不敏感乃至缺席,其實正昭示了當前我國行政法學一個嚴重的不足。這就是缺乏對利益的行政法地位的深入思考。而對利益的重視卻恰恰是當代行政法的一個重要特質。
行政法面臨的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因經濟、政治的重大變遷引發了中國現代行政法所面臨的行政合法性危機、多元利益主體組織化和個人福利的保障等許多新問題,需要以適當擴權推進治理、以規制緩和實現善治以及發展多元行政模式等作出理論與實務上的回應。而以正當法律程序調控行政過程、通過私法方式實現行政目的和擴展法院的司法審查范圍則作為實現中國現代行政法新任務的手段,可以緩解我們今天行政法所遇到的新問題。
關鍵詞:現代行政法、福利國家、地方自治、正當法律程序、司法審查
一、引言
“現代行政法”在中國語境中可以指20世紀以來的中國行政法。但是,我們今天教科書中所討論的中國現代行政法的歷史是極其短暫的。因為我們認可的中國行政法歷史僅發端于上個世紀的中葉,至今大約50余年。在這50余年中的前30年,中國現代行政法歷史是極其簡陋的,其中1967年至1978年間行政法歷史可以說是一片空白的。[1]改革開放后因社會治理的需要,行政法(學)開始受到法學界的關注,但一時也難以發展起來?!缎姓ǜ乓返某霭妫爸幌虢o初學者提供一個社會主義行政法學科在理論體系方面的簡單輪廓,而這個輪廓,在我國又完全是屬于摸索階段的。”[2]到上個世紀90年代之后,行政法才漸漸被公認為一門獨立的法學學科,雖然它不太成熟但有“顯學”之趨勢。盡管如此,21世紀的今天現代中國行政法仍需要面對這樣的問題:在國家發展與社會變遷中行政法的任務以及實現這一任務的路徑是什么?
二、當下現代行政法面臨的新問題
雖然在20世紀100年的歷史中,中國現代行政法歷史是短暫的,但是西方國家以及1949年延續了大陸行政法的臺灣地區行政法學在1979年改革、開放之后對中國大陸的影響,催生了中國現代行政法快速又有點畸形地長大。面對急劇轉型的中國社會,先天不足的中國現代行政法常常顯得不知所措。盡管如此,它仍然需要面對不斷出現的問題。這些問題大致有:
論行政法問題反思與重構
摘要:中國的行政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仍嫌不足并有待完善。本文從行政立法、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監督法五個方面,對中國的行政法制度,進行了具體的分析和檢討。提出中國行政法制度所存在的主要問題,并進一步論述了具體制度的構建或重構。
關鍵詞:中國行政法問題反思與重構
行政法作為憲法的實施法,調整著廣泛而重要的社會關系,其與國家權力、公民權利息息相關,擔負著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兩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但是,中國行政法發展起步較晚,加之社會的迅速發展進步,各項制度突顯出諸多不足之處,在此有必要對中國行政法制度進行認真的反思和檢討。
一、中國行政立法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反思
我國當前的行政立法的數量、質量明顯有所提高,并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但由于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換時期,立法工作難免受到經濟發展程度、社會歷史環境、封建主義殘余觀念、全民族的民主與法治意識水平、社會管理事務繁雜、行政立法主體較多、立法者的知識素養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從而使我國現行的行政立法存在著一些問題。基于“實現和增進公民基本權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統一”這樣的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的角度[1],考察我國行政立法法的現狀,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立法的統一性在個別領域正在遭到破壞。立法的統一性指的就是符合憲法。具體地說,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內容都要符合和服從憲法規定的原則;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規都要與憲法保持協調的關系,要隨著憲法或其中某些條款的制定、修改或廢止而相應地制定、修改或廢止;再次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必須按照憲法規定的立法權限行使立法權,而不能超越。法制統一的這一憲法原則,在《行政處罰法》關于處罰設定權的規定方面得到更進一步的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現行憲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是我國行政處罰領域關于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方面法律效力層級最高的一個規范性文件,處于基本法地位。但是明顯違背《行政處罰法》的《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的決定》及《補充規定》,直到今天也未通過法律程序予以廢止,依然有法律效力。這不僅是對立法統一性的破壞,更是對有法必依的社會主義法治要求的破壞。
行政法對物權維護問題
我國物權法明確了基本的物權制度,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實行一體保護,有力地推進了國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進程。
在這個意義上,物權法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性質的一部法律。物權法的出臺對我國物權的行政法保護與規制提出了新的要求與考驗。
基于物權的自由屬性Q),現代國家無不對物權提供全面的保護,如果僅僅依賴物權法的獨立保護,公民的物權的保護力度是不夠的。實際上,物權的排他性,就是劃分公權力與私權利的界限。一般認為,公權是為保護國家和公共利益而設定的權利(也被稱作權力),而私權則是為保護私人利益而設定的權利。從目的論上來看,公權是私權的產物,公權其實是以私權為目的的,法律領域中的“公”、“私”的劃分,對于防止公權的過分介入私權、維護私權的神圣性具有很大的作用。從二者的關系來看,要正確的處理好公權與私權的關系,私權須遵循“法不禁止即自由”的運行規則,公權力須遵循“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的運行規則。但另一方面,我們也必須認識到,私權是公權的基礎,沒有私權也就沒有了公權。傳統的觀點認為,物權屬于私法范疇,其保護自然應該適用私法救濟,至于公法對侵害私有財產權的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則屬于公法領域的個別具體問題,與私法保護是相互分離的。但是,隨著權利本位觀念的覺醒,行政機關已經開始頻繁地采用與行政相對人處于對等地位的私法方式來推行行政管理,使得行政管理與私人領域已經在比較大的范圍內連成一體。而物權的社會化,突破了政治國家與市民社會、公法與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現是行政權大量侵入物權領域,具體包括保護與規制兩個層面。保護物權既是物權法的主要目標,也是行政法重要目標和政府的職能之一。
一、行政權與物權關系既然行政權侵人物權領域已經成為不可逆轉的事實,就要正視由此帶來的物權與行政權之間的沖突,理性的選擇行政權對物權的影響模式,正確處理好行政權與物權的關系。既要發揮行政權尊重與保護物權的作用,又要為物權人設定適當的行政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從而實現物權與行政權的互動與和諧,順應物權社會化的世界潮流。
行政權的性質是國家權力,與立法、司法等其他國家權力相比具有廣泛性、主動性和自由裁量性的特性。另外,從對相對人影響的角度而言,因其擁有一些特殊的優越性,如行政權的強制性、單方面性、效力先決、行政優益性等,行政權是保護和促進社會公共利益最重要的國家權力。事實上,雖然物權具有很強的排他性,卻仍然容易受到侵犯。單單依靠《物權法》的私法保護是遠遠不夠的,物權畢竟是私權,它的生命與功能是離不開行政法的保護的。行政權對物權的影響主要存在于以下三種情形:
一)行政權對物權的保護因為物權的私權屬性,使得物權的行政法保護在物權的整個保護體系中占據著重要地位。具體表現為:第一,對危害公共福利和公共秩序的侵犯物權行為加以制止和懲戒,這是行政法保護物權的常規方式;第二,通過行政訴訟等行政法手段控制政府權力,從而遏制行政權力對正當的私有財產權可能構成的侵害。隨著物權的社會化,行政權對物權的保護并不在是唯一的目的,“私權自治”的原則并不能完全解答財產效用最大化的問題,經濟發展導致的資源緊缺,權利主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利益交融都Et益加劇,因而在保護的同時,行政機關要依照行政法律法規對物權人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監督或限制。這就是物權的行政法規制。
行政法問題對策論文
【內容提要】目前,我國行政法還存在著諸如立法的統一性在個別領域遭到破壞、法與法之間有些規定尚不夠和諧、有些法律規范和條文自相矛盾、有些規范缺少法律責任的規定而導致后患無窮以及規范的清理工作明顯滯后等五大問題。這些問題應盡快地予以解決,以進一步推動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
【關鍵詞】行政法/問題/對策
【正文】
行政法在我國是僅次于憲法的部門法,它與憲法、民法、刑法規范系統共同構成我國社會主義的基本法制。行政法作為憲法的實施法,調整著廣泛而重要的社會關系,其與國家權力、公民權利息息相關,擔負著保障行政權的有效行使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兩方面的法律使命,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八屆人大期間,為順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立法機構均極重視行政立法工作,立法的數量、質量明顯超過往屆。其中,金融、稅務、房地產法律制度的改革,行政處罰法律制度的確立,已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產生了明顯的推動作用,標志著我國的民主與法制建設已經達到了一個新的水平。盡管如此,但由于我國正處在新舊體制轉換時期,立法工作難免受到經濟發展程度、社會歷史環境、封建主義殘余觀念、全民族的民主與法治意識水平、社會管理事務繁雜、行政立法主體較多、立法者的知識素養等方面因素的影響,從而使我國現行的行政法存在著一些問題。站在“實現和增進公民基本權益”、“依法立法”和“法制統一”這樣的國際社會普遍認同的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的角度,考察我國行政法的現狀,我認為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五大問題:
問題之一:立法的統一性在個別領域正在遭到破壞
立法的統一性指的就是合憲法。我國憲法第五條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具體地說,首先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內容都要符合和服從憲法規定的原則;其次是一切法律、法規都要與憲法保持協調的關系,要隨著憲法或其中某些條款的制定、修改或廢止而相應地制定、修改或廢止;再次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一定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必須按照憲法規定的立法權限行使立法權,而不能超越。
行政法律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2008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將在中國首都北京舉行。在近七年的籌備和舉辦過程中,困難和挑戰是必然存在的,關鍵是如何從實際出發,克服和解決好方方面面出現的問題,尤其是調整好制度上和法律上的難點。文章試圖通過對行政法基礎理論的說明和分析,對如何解決奧運會籌備及舉辦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若干行政法律問題提出一些粗淺的建議,并希望能有利于實際部門的操作,在辦好這一舉世矚目的國際盛會的同時,也期待推動中國行政法治的發展和完善。
關鍵詞:奧運會;行政征用;政府采購;行政行為公開化;體育彩票
有關奧運會和行政法治的問題涉及面廣,內容龐雜。筆者認為,其中有四個較為重要的問題需要研究:一是奧運會籌備期間城市規劃所涉及的行政征用制度;二是奧運會籌備中的政府采購問題;三是奧運會期間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公開化;四是有關奧運會體育彩票發行的管理與運作制度。而在這些問題上,目前學術界尚未展開深入討論。奧運會的成功舉辦,不僅會大大加快我國體育事業的發展,也將從一個側面推動我國行政法治的進步。因此,研究奧運會籌辦過程中的有關行政法治問題,十分重要。筆者試圖通過本文,對以上在奧運會籌辦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若干行政法律問題作一些粗淺的探討,希望在探討中有所心得,為奧運會的成功舉辦起到有利的作用。
1奧運會與行政征用制度
在我國,行政征用制度是指行政主體出于公共利益目的,依據法律之規定,以強制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對人的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或勞務,并給予合理經濟補償的制度[1].
北京申辦奧運會成功后,國務院副總理李嵐清在與申辦委員會工作人員的座談中指出:“要辦好2008年奧運會,首先必須做好兩件大事:第一,要加快體育場館、交通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要用世界最先進技術確保工程質量,把奧運工程建成世界一流的精品工程。要采用公開、公正的工程招標辦法,擇優選擇建設隊伍,精打細算,加強工程監理和對資金使用的審計監督。第二,要大力治理環境,加強對大氣、水資源污染和風沙的治理,一定要讓北京天更藍,水更清,樹更茂,景更美?!盵2]可見,城市規劃是奧運會籌辦中的頭等大事。
依法行政與行政法制監督問題淺議
四、構建和完善我國現代的行政法制監督機制應遵循的原則
構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監督制度應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法制化原則。它是指行政法制監督主體權力的確立及行使,都應有明確、具體的法侓規定。其基本要求是:(1)加強立法。即要為監督主體制定充分而完備的監督法規,其內容包括監督的職能目標、機構設置、權責劃分、作用對象、裁量標準、懲罰手段、運行程序、協調方式等,以使行政法制監督有法可依,并逐步納入法制化的軌道。(2)嚴格執法。即各監督主體在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監督的過程中,都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辦事,任何監督上的失職、瀆職和干擾監督權行使的違法行為,毫無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誠如鄧小平同志所強調的那樣:“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毙姓ㄖ票O督首先應進行立法上的完善,建立起一整套行政法制監督體系,應做到法律法規的內部協調統一、明確而且具體切實可行,從而使行政法制監督做到有法律上的依據。而且,這也是行政法制監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個重要前提。
第二,公開性原則。這里的“公開性”,系統監督活動本身應當是完全公開的,即公開的而不是秘密的檢查工作,公開的而不是遮掩地宣布結果,公開的而不是僅在狹小的范圍內批評缺點。列寧指出:沒有公開性而談民主監督是可笑的。歷史經驗昭示我們,沒有公開性或者公開性不強,只能給專制政治和干擾監督活動者有隙可乘。長期以來,有些人以“內外有別”為借口,欺上瞞下,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從而逃避監督和懲處。應當明確,只要不涉及國家秘密,就無內外之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增強行政法制監督的公開性方面,我們大有工作可做。比如,盡快完善國家公務員財產申報和稽核制度,強制規定公職人員定期將財產向指定的國家機關申報,如有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給予相應的制裁;強化對政府重點部門、重點行業的監督,實行招標公開、項目公開、決策公開、審批公開、程序公開;采取切實措施,大力推進社會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開化進程等等。
第三,科學高效原則。行政法制監督的機制設施應體現科學原則,具體表現在機制合理,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統一協調,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動態連貫,機制精簡節約。同時,行政法制監督也應體現高效原則,既是說監督主體要根據得到的有關信息,及時組織調查研究,發現并查明可能導致或已經導致違法失職行為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不失時機地實施監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條件,避免和糾正因此而產生的違法失職行為。只有這樣,才能應付千變萬化的行政行為,使監督的效率提高,質量提高。
第四,獨立協調原則。各個不同的行政法制監督主體的地位相對獨立,在人、財、物上不受制于被監督的對象,各種不同的監督力量應各司其職,真正形成一個完整體系,而且各種監督力量應配合起來,協調一致,只有這樣,對行政權的制約才能真正有效,我們所說的協調配合主要指對行政權在監督時間、空間上的協調一致。
窺視行政法問題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中國法治的逐步建立,經濟的發展,政府職能正在逐步由管制轉向服務,但人們同行政機關打交道的幾率仍然很高。隨著人們法律宣傳的深入,無論是行政相對人,還是行政機關的公務人員通過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都在爭強,但隨之一些爭議也浮出水面,這就需要我們加強各方面的探討。本文因此誕生。本文主要探討了與此案例有關的行政行為,職務行為,法律適用等問題。
關鍵詞:行政行為違法職務行為法律適用
案例介紹:
1990年4月8日晚8時許,某港公安局復興碼頭派出所民警吳某在所屬管轄區域的八號碼頭巡邏時,發現江蘇海門“平山一號”民船準備卸貨,便上前制止,經查詢得知,該船未辦卸貨手續。船主稱在場的航運公安局工糾隊隊員鄒某已收其管理費,但未開收據。這在船上查看船民的鄒某卻讓船主卸貨,聲稱“有事我負責”。當時未佩帶工糾隊的標志,吳某要其出示證件并講清收取裝卸費的問題,均遭鄒某拒絕。吳某要船主交驗航運薄,鄒某出面阻撓。為此吳某拉鄒某去派出所講清問題,鄒不從,兩者發生推拉。吳某隨即向服務總值班何某報告。何某到碼頭時鄒某已回工糾隊辦公室,就同吳某趕過去,要鄒某同去派出所,鄒某不從。何某便回派出所拿了一副拇指銬和一支超高壓式電擊器,帶了兩個民警,再次要鄒某去派出所。當鄒某拒絕后,何某、吳某強行給其套上了拇指銬,在此過程中因鄒某掙扎何某對其使用了電擊器(經法醫鑒定,造成輕微傷害),并將鄒某帶回了復興碼頭派出所。
事情發生后,某市某區公安分局以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第22條的第1項“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為由,對吳某、鄒某分別作出警告、拘留的行政處罰。吳某、何某不服,在法定期間內向某市公安局提出申訴。該市公安局改變定性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維持原裁決處罰。吳某、何某仍不服,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行政處罰裁決。
法院在審理此案中,對何某、吳某的行為是不是職務行為,應適用什么樣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的問題上,存在不同意見。第一種認為,吳某、何某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其理由是治安民警的職責是維護社會治安,管理的對象是危害社會治安的違法犯罪分子,鄒某在當晚沒有行使危害社會治安的行為,民警不該管,管了就是超越民警職權范圍超越或違背基本職責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第二種意見認為,吳某、何某的行為是職務行為。理由是,職務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以行政機關的名義所為的行為。職務行為所依據的是國家行政權。國家行政管理權在內容和形式上具有法定性。本案民警吳某是某市某港公安局復興派出所當晚的值班民警,其在所屬轄區內巡邏警戒。該碼頭按規定當晚無卸貨任務,裝卸公司也無人值班,吳某在值班時發現民船,查詢其卸貨手續,是履行港口執勤民警的職責。當工糾隊員出面干涉時,吳某要求出示證件,說清收取管理費的問題,是基于吳某要弄清批準卸貨的原因,鄒某應積極配合。
行政法下拆遷問題分析論文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而:拆遷是指為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有關機關許可而拆除權利人房屋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拆遷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問題。所謂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遷從性質上講應該屬于對公民則-產的征收。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私有則一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則一產”在《憲法》中作了承諾。也就是說:保護公民個人合法則一產安全是國家的法定義務而長期以來,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與之相對應,國外則非常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肮駛€人的土地,皇帝的馬也不許跑?!倍谖覈疬w實踐中的“釘子戶”一詞就反映著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對立關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體制方而:我國日前拆遷工程相當浩大,涉及到許多樣眾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然而,在這一領域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如:1997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關于拆遷補償方法,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而:城ili拆遷辦公室是專門管理拆遷事務的機構,執掌著拆遷人權。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感情導致了此類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
行政法中拆遷問題分析論文
一、拆遷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識方而:拆遷是指為城市建設和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經有關機關許可而拆除權利人房屋并給予補償、安置的行為。拆遷涉及房屋所有權人的所有權問題。所謂房屋所有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該項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個人均不得非法侵害。拆遷從性質上講應該屬于對公民則-產的征收。我國法律中雖沒有明確規定“私有則一產神圣不可侵犯”,但法律對“保護公民個人的合法則一產”在《憲法》中作了承諾。也就是說:保護公民個人合法則一產安全是國家的法定義務而長期以來,在中國的法律傳統中,公法文化一直占絕對優勢,私權利一直得不到應有的俘重和有效地保護,無法同公權利相抗衡。在公民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發生沖突時,強調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國家、集體利益。與之相對應,國外則非常強調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肮駛€人的土地,皇帝的馬也不許跑。”而在我國,拆遷實踐中的“釘子戶”一詞就反映著拆遷者與被拆遷者的對立關系,暴露出立法理念之落后。
2.法律體制方而:我國日前拆遷工程相當浩大,涉及到許多樣眾的切身利益。這方面的矛盾糾紛呈上升趨勢。然而,在這一領域尚沒有一部統一的《拆遷法》這方面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務會議上通過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各地政府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依據此條例制定了當地的拆遷管理規定。如:1997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關于拆遷補償方法,規定比較混亂,因此帶來了實際操作中的混亂現象。
3.執法方式與水平方而:城ili拆遷辦公室是專門管理拆遷事務的機構,執掌著拆遷人權。目前存在著較多的違反法律程序、野蠻拆遷等情況,反映出執法方式粗暴單一、執法水平低。這在一定程度上傷害了被拆遷人的感情導致了此類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視野中的拆遷問題
1.關于拆遷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