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17: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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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制

行政爭議救濟機制探討

摘要:當前行政爭議在社會矛盾爭議中呈現出越來越突出的趨勢,且越來越復雜化,這就意味著行政爭議救濟的途徑也必須多樣化。但是現狀是行政調解的中立性不足且范圍尚不確定、行政復議的公正性受到質疑,行政訴訟的效率有待提高,紊亂的信訪影響了法律的權威;各種救濟方式的落實情況也不佳。要完善爭議救濟機制,使每個行政爭議都有出口,就要將各種救濟途徑的功能及其優勢弄清楚,它們不再是分散的個體,而是相互銜接彼此配合的整體。

關鍵詞:行政爭議;行政救濟;制度完善

一、什么是行政爭議

爭議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的變動和調整,行政爭議的產生事實上也與利益密不可分。行政爭議與我們所熟知的其他爭議有所不同,它因爭議雙方的地位不對等而自有其特殊性。什么是行政爭議,它的表現形式是怎樣的?它與其他爭議的區別在哪?首先,行政爭議的產生是基于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管理行為。換言之,如果爭議的產生是基于行政主體在其民事行為而不是行使行政職權的話,那么就是民事爭議或是刑事爭議了。其次,爭議的其中一方必然是行政機關,且以其特定的行政行為為前提。最后,行政爭議是公權和私權的較量。引起行政爭議的情況有很大原因是行政主體行為的不規范甚至是違反法律規定,總結有如下表現:一是行使職權超越法律權限;二是適用法律錯誤,或者不嚴格執行;三是不遵守法定程序;四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在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時,不進行實質性或形式性審查和處理;最后是行政處罰不公正,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沒有根據事實、情節等秉承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酌情考量。

二、行政爭議救濟機制概述

(一)行政爭議救濟機制的內涵。一個問題的解決辦法總是多元的,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更應如此。行政機關是行政爭議的救濟主體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救濟主體不僅僅只有行政機關,而行政機關參與的爭議解決不一定都屬于行政爭議救濟途徑,如其對民事爭議的裁決,諸如行政裁決、行政仲裁不屬于行政爭議救濟機制的內容。(二)我國行政爭議救濟的途徑。在行政管理手段日益多元化,爭議情況多發且日益復雜的情況下,法院不堪重負,司法界應努力尋求訴訟外的救濟途徑成為爭議解決的法治路徑。行政爭議救濟機制應當包含各種層次的爭議救濟途徑,才能滿足日益復雜化的爭議解決需求,通過各種途徑的相互銜接、補充,使行政爭議能夠更好的得到解決。行政救濟途徑,是不是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簡單糅合在一起呢?筆者對此抱著懷疑和批判的態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的兩大途徑是沒有任何疑問的,規定的是什么情況可以向什么單位尋求救濟,并且通過某種方式給予救濟。而救濟方式的其中之一就是國家賠償,即行政相對人通過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或其他解決途徑獲得國家的賠償從而達到救濟的目的。很顯然這三者不屬于一個層面的內容,途徑和方式不可混淆在一起討論,而應分別研究。從救濟途徑上看,除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外,還包括行政調解、信訪、立法救濟等。從方式上看,除了行政賠償,還包括行政補償,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多種方式。1.調解制度。在我國行政爭議救濟的實踐中,調解一直發揮著重要作用,也漸漸得到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認可,成為一種正式的行政爭議救濟途徑。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和《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行政復議調解和行政訴訟調解僅限于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和行政賠償、補償案件。雖然調解制度在行政爭議案件中適用的范圍僅限于三類,但是其中因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而導致行政爭議的案件數量就不在少數,這就代表著行政復議調解以及行政訴訟調解還是有著不小的運用空間。2.信訪制度。信訪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始建于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各級政府設立信訪辦公室,接受各種來訪和來信,但主要涉及訴訟信訪和行政爭議信訪。在糾紛日趨復雜多樣的今日,信訪也是人們尋求實際問題得以解決的一種途徑。信訪制度建立的初衷也是黨和政府為了更有效地解決社會矛盾和糾紛。信訪也是我國《憲法》規定的表達利益訴求的主要方式之一,承擔著重要的公民權利救濟功能,但是不能把它視為一種優于司法救濟的主途徑。3.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的頒布使得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解決行政爭議的法定、傳統的途徑,在解決行政爭議的過程中比訴訟更有專業性,這個專業性不是指裁判的專業性而是行政機關比起法官更能對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恰當與否有著更清晰的認識。它比起訴訟更高效、快捷,節約成本。4.行政訴訟。不可否認訴訟是解決爭議的權威途徑,司法機關能夠對行政機關進行監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若發現被訴行為違反法律規定,可判決撤銷、責令及時履行、變更處罰,也可對其提出司法建議,使行政相對人獲得救濟。5.立法救濟。很多行政相對人在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侵犯的時候,第一反應就是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不斷地去上訴,浪費司法資源不說,有時問題還是得不到解決。憲法和組織法賦予了我們監督行政權的權力,這是對行政機關違法行為的預防同時也是對相對人權利的補救,稱為立法救濟。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代表人民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權進行監督,改變或撤銷行政機關的決定,以此達到救濟的目的。(三)行政爭議救濟的方式。確定了行政爭議救濟途徑之后,在采取某種救濟途徑之后,應根據公民受侵犯權利的性質和受侵犯的程度來采取相應的救濟方式。針對行政過程中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履行、撤銷、變更、補正等。針對行政行為已經造成的損害結果即行政結果上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國家賠償、行政補償,還有停止侵害、賠禮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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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監督機制研究論文

提要:抽象行政行為是當今各國政府進行行政管理的一項最重要的手段。長期以來,由于對抽象行政行為存在不同認識,也由于我國行政訴訟法和復議法一直將部分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之外,我國遠未建立起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的有效機制。而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正是一個國家實現行政法治的重要標志,因此有必要對此加以深入研究。本文試圖分析我國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的現狀,結合國外的一些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國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的設想。

關鍵詞:抽象行政行為、監督機制、建立、完善

抽象行政行為,是相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一個學術概念。帶有普遍性的觀點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普遍性行為規范的行為,其范圍包括行政立法行為和其他一般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具體是指制定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一行政行為相對于行政機關針對某特定對象采取的行為,具有對象非特定性、效力的未來性和規范的反復適用性三個特征,因此被稱為抽象行政行為。

一、目前我國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的途徑及存在的問題

1990年10月1日實施的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對于因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999年4月29日通過的我國《行政復議法》第7條就納入行政復議申請范圍的抽象行政行為的范圍和方法作出了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一)國務院部門的規定;(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三)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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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行政機制平衡的途徑

本文作者:劉麗紅工作單位:南京化工職業技術學院

以行政系統的科學化促進行政機制的外部平衡

從系統的外部環境看,系統的擴展有其必然趨勢,因為系統的目標范圍隨著系統環境的復雜化而不斷擴大。所以,必須處理好系統的行政權力分配,通過行政溝通網絡組成協調的行政系統結構,從而使系統內部與外部環境之間達到動態的平衡。(一)建立受限的行政權力系統社會發展史表明,行政權力系統是社會生產和國家管理職能發展的結果。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不斷發展,國家管理活動日益紛繁復雜,傳統社會功能普及型的國家管理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管理專業化分工發展的要求。同時,社會民主的發展也使得國家權力再也不可能過度集中在某一國家機構手中。缺乏獨立性、自主性會妨礙行政權力系統主動積極性與創造精神的發揮,不利于行政系統效能的提高,不利于行政權力與行政功能的有效行使。理論與實踐也都表明,行政權力系統的獨立性也只能是相對的,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最終造成行政權力系統的瓦解崩潰。因此,建立既獨立又受制約的行政權力系統是實現我國行政機制內外平衡態的一個基本前提。但是,在實際生活中,我國一直存在著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等政治現實問題,使行政權力系統實質上處于從屬依附地位,甚至出現黨政并行的二元化行政權力系統現實[1]。這種體制曾為建立與鞏固新生的人民政府起過很大作用,但卻導致機構臃腫,行政效率低下,甚至出現過政府長期動蕩不安乃至近于癱瘓等現象。另外,司法系統對行政系統的監督、控制也很乏力,這是改革開放以來行政權力系統腐敗現象日益嚴重、行政機制正常功能不能有效發揮等問題得以產生的體制性原因。因此,理順黨委、人大、司法、行政四系統間相互關系,建立既獨立自主又合理受控的行政權力系統便成為我國當前行政機制改革的首要目標。(二)形成暢通的行政溝通網絡開放性是生態系統賴以實現生態平衡的一個基本特性,它表明生態系統要想維持內外平衡,就必須不斷地與外界生態環境進行能量、物質和信息交換。但是,我國當前行政溝通網絡仍然存在著許多缺陷與不足,不利于行政系統與外界環境之間的能量、物質和信息交流,嚴重地阻礙了我國行政機制內外平衡狀態的形成。因此,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建設,建立暢通無阻的多渠道行政溝通網絡就成為我國當前行政機制改革的急迫要求。首先,要控制一切政治溝通渠道等類似不合時代要求的錯誤做法。事實上,在一個各方面都瞬間萬變和信息量爆炸式增長的當代社會里,信息系統流失是不可能也用不著控制全部政治信息溝通渠道的[2]。在這一基礎上,首要的是要建立起齊備的多渠道的行政信息溝通網絡,包括改造現有的決策參謀與咨詢機構,使之成為高效率、高素質的政府信息交流機構。其次,增強行政機制的透明度,建立公開行政制度。要使民眾對一切行政目標、行政程序、行政過程、行政行為都有知情權,消除種種機密性障礙,打破我國行政機制仍然存在的相當程度上的封閉性,增強行政機制的透明度,從而為暢通、高效的行政溝通網絡的形成創造有利的內外環境。再次,堅持依法溝通原則,為社會公眾參與行政溝通網絡提供法律保障。

以行政行為的法制化確保行政機制的內部平衡

從行政管理的生態性角度出發,我們注意到,依法行政已成為現代行政機制的顯著特征。在政府行為規范化的眾多形式中,法制化無疑是最高形式,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合理的行政機制的形成要有法律保障,行政機制改革過程與改革成果也要有相關法律配套,而且應該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健全依法行政的生態激勵機制,從而發揮法律的積極作用,形成一個依法行政的生態型體系。(一)加強行政法內部的生態性建構行政法的出現本身就是行政事務發展的產物。在我國,行政立法的技術、手段還有待進一步完善,更何況,法律存在著自身的弱點,法的保守性決定了它一經確立,就產生了一種自身資源的緩慢衰竭,構成了它本身的一種形態的消耗。這就要求法要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調整自身,然而這種調整依然是一種動態與靜態的結合。在立法上,對權力的制約常常因此而表現出兩重性:一方面,它能夠推動行政權力充分地正常發揮職能,推動社會的發展;另一方面,它也會阻礙行政權力的持續有效運作,滯緩行政權力有效地為全社會服務。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首先,要加強行政組織立法,建立和完善國家行政機制的系統結構規范。也就是說,要適應行政生態環境與行政機制內部運行規律的客觀要求,對現行憲法和政府組織法規的內容進行必要的調整與完善,使行政機制功能、機構與編制的設置與劃分能依法規范,改革成果也由法律鞏固與支持;其次,要加強行政程序立法,依據行政機制生態環境的均衡發展要求,實現行政運行程序化、協調化、規范化;再次,要加快各種社會經濟制度與社團組織法律法規的研究與制定工作,通過制定與國家行政機制內外要求相適應的各項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政黨、政府、企業、社團及公民個人各自的角色、職責、權力和義務,調整行政系統在新生態環境下的行為模式,使行政機制盡快形成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核心的新的行政生態環境。(二)改善行政法系統運行的軟環境行政法的頒布和實施僅僅是依法行政的一個方面,注重法律對行政權力的制約只不過是其中一個價值取向。依法行政的實行還需要行政系統為其提供一個運行的軟環境,即人們對法律的認同和遵守。因此,培養健康的行政文化對于依法行政來說具有更重要的意義。亞里士多德曾經指出法治的兩個方面: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3]這實際上為我們道出了法制的兩個最基本條件,即法和法的遵守,行政法亦是如此。當前我國已進入改革的攻堅期,直接對行政系統內的主體核心部分進行改革,打破行政改革中結構性、制度性瓶頸迫在眉睫。信息時代使改革主客體合二為一,這要求行政系統更加重視行政歸屬主體的多樣性和主體創造性的發揮,加強公民的權利意識,強化人民的權力意識。

以行政體系結構的動態化促成行政機制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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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機制改革

我國目前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傳統的政府職能定位和行政管理體制及管理方式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障礙。黨的十七大要求“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并指出:“著力轉變職能、理順關系、優化結構、提高效能,形成權責一致、分工合理、決策科學、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的行政管理體制?!奔涌煺毮苻D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高效政府,依然是各級政府的當務之急。

一、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必要性政府職能是指政府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根據社會

環境的需求而履行的職責和功能,它反映政府的實質和活動的內容與方向。轉變政府職能意味著政府職能范圍的重新調整,包括政府履行哪些職能和如何履行職能的問題。轉變政府職能和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是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

一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市場經濟的核心是強調經濟自由,因此市場經濟對政府職能的要求和計劃經濟不同,市場經濟要求政府職能是有限的,需要排除政府不適當的干預。我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全能型政府職能,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如高標準的市場準入要求,過多的行政審批項目和程序,各種行政壁壘,部門、地區封鎖等嚴重損害了市場的完整性和公正性。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由市場配置資源,要充分發揮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在市場不能或不能很好發揮作用的領域,即“市場失靈”和“市場低效”領域,則由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發揮作用。即是凡市場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則由政府出面給予解決。而我國現行的政府職能和行政管理體制仍沿襲了很多計劃經濟時代的痕跡,職能寬泛,行政審批事項過多,行政機關分工過細以及權力過分集中,政府信息不透明等都與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相悖,這在客觀上要求轉變政府職能,改革行政管理體制。

二是應對加入世貿組織的需要。WTO規則是嚴格按照市場經濟的自由、平等、公正、透明、權利保障等基本理念建構起來的,目的是建立一個世界范圍的多邊的開放的自由經濟機制。WTO規則要求各成員方必須放棄與市場經濟不相容的權力,防止政府對自由貿易不適當的干預。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融入了世界經濟競爭行列,要想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這給我國政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必須營造良好的經濟法制環境,努力提高政府的預警能力、科學決策能力、時局把握能力、風險應對能力,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入世不僅是企業的入世,更是政府的入世,這就迫切需要對政府職能和行政管理體制予以調整和完善,發揮政府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應有的作用。

三是適應公共行政民主化、社會化、多元化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國社會正在從傳統的農業型社會逐步走向工業型社會和信息化社會,而且隨著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各國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加深,諸如生產布局、投資走向、金融往來、科技開發、人才爭奪等融為一體,并影響到政府公共民主進程的加快,社會正朝著權力分散化、利益多元化發展。對公共行政進行民營化、市場化的改革,讓更多的民間企業和組織參與公共行政,通過吸收民間資源和技術來提高政府的行政供給能力,已成為發展方向。為適應社會轉型的需要,推進公共行政民主化、社會化、多元化發展,必須轉變現有政府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以適應公共行政民主化、社會化、多元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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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體制運行機制論文

行政體制和機構改革,不僅僅是精簡機構和人員編制,更深層次的目標是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逐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行政管理體制。這種新的行政管理體制,又要求與之相適應的運行機制。研究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的運行機制,應考慮到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第一,我國的國體是人民民主一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二,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第三,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應是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體制。綜合這三方面的要求,改革的我國新的行政管理體制,必須建立和強化以下運行機制,即:強化效率效益機制、強化規范約束機制、強化協調指導機制、強化廉政監督機制。

(一)強化效率效益機制

我國的行政管理體制需強化效率機制,一方面是由為人民服務的社會主義政治制度的本質要求所決定的,同時,又是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所要求的。當前,需要著重從市場經濟要求的角度去認識強化行政管理效率機制的必要,險。

效率觀念是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作為市場中的商品生產者,不但其生產的產品對人們要有用,而且其生產該種商品的個別勞動時間要低于同類產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這樣,其產品在市場上才具有競爭力,才能實現其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價值,才能獲得較高的經濟效益。所以,商品生產者都非常重視其生產經營活動的效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政府和社會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了一系列調控和管理經濟活動的機構,這些機構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商品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過程,因而必然會影響其經濟效益。市場經濟的運行,不但要求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必須講求效率,也同樣要求政府和社會的經濟調控和管理部門以及一切與經濟活動、經濟關系有關的行政部門都要講求效率。市場經濟社會奉行的“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生命”的信條,是有其深刻的社會經濟根源的。我國當前為了吸引外資,改善投資環境,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提高行政辦事機構的工作效率。

我國新的行政管理體制需強化的效率機制包括以下幾種具體的效率機制:

1、社會效益與成本效率相結合的效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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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單位聯系協作機制論文

刑法修訂以后,瀆職犯罪涉及的行政執法部門多、罪名多,而檢察機關瀆職侵權檢察部門的工作人員,多數對行政執法單位不了解、不熟悉,更談不上對行政執法機關易犯罪的部位,行政執法人員犯罪的手段、特點的研究。這就意味著,瀆職侵權檢察工作大多停留在老方法上,明顯缺乏外部的聯系與協作。這就有可能導致在查辦行政執法人員犯罪時,感到束手無策,找不到切入點,造成瀆職侵權案件成案率的現象。

近年來針對這個存在的問題,較為流行的一種主張是:與行政執法單位建立聯系協作機制,使之得到有效的運行。這樣既可以在學習涉及行政執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的各個罪名立案標準,司法解釋時,邀請這些單位進行專項業務輔導與培訓。也可以在全面查辦行政執法人員瀆職犯罪時,依靠這些單位領導和工作人員,選準突破口。因此,與行政執法單位聯系協作機制有效運行是一種極好的手段,應該在瀆職侵權檢察工作中大力提倡,而且將來是一個發展方向,但是我們也應該看到:有些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及工作人員對與行政執法單位聯系協作機制缺乏了解,更談不上掌握和有效運行。即使表面上有這種機制,往往也流于形式,不能有效的發揮作用。那么什么是聯系協作機制;聯系協作機制的運行必須具備什么條件和要求;怎樣才能使這種機制得到有效的運行。下面筆者就想在這三個方面加以論述。

一、什么是聯系協作機制

在社會實踐和司法實踐中至今還沒有一個確切的定義,筆者認為:從廣義上來講就是有關司法機關與行政執法單位按照唯物辯證法關于普遍聯系的哲學原理,在自愿合作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雙方各司其職,名負其責,相互聯系,相互協作的組織體系和工作運行制度。從狹義上來講就是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與行政執法單位相互聯系,相互協作的組織形式和活動制度。

二、聯系協作機制的運行必須具備什么條件和要求

1、必須掌握行政執法單位的特點與規律。近幾年來,我們結合查辦案件,通過與這些單位的聯系和接觸,總結出了行政執法單位具有四個主要特點:①職務的特殊性。絕大多數的行為與主體身份直接相對應,身份、職務不同,行為性質不同。只有特定職務崗位,才能構成相應的犯罪。②職業、行業的特殊性。某些行為只能發生在特定的行政執法單位和從事特定的公務活動中。具體到某種犯罪,發案的行業,部門和部位相對同一、固定,行為表現形式及其構成大體一致。③行為帶有“公務”性。行為往往與公務活動密切相關,或發生在履行公務過程中,或以“公務”名義實施非公務行為。④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與其他犯罪不同,行政執法單位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總的數量相對較少,但往往涉及大局,其社會危害主要不是體現在數量上,有時幾起甚至一起案件就可能產生極其嚴重的后果。由此可見,瀆職侵權檢察部門與行政執法單位建立聯系協作機制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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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行政機制工作報告

健全行政運行機制,創新政府管理方式與服務方式,是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必然要求,更是建立廉潔高效政府改善地方經濟發展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深化機關效能建設中通過建立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協調又適度分離的運行機制,解決長期以來決策與執行不分、監察不力的問題。

一是建立科學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健全決策的程序化機制,對重大決策要按照調查研究、確定目標、制訂方案、咨詢論證、提出決策、實施反饋的程序要求去做,防止決策失誤。健全決策的咨詢機制,對重大決策事項應當事先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充分發揮各種決策等研究班子及咨詢組織的“外腦”和智慧團作用。對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決策事項要向社會公布,實行聽證制度。健全決策的問責機制。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效能問責體系,明確問責事由、問責對象、問責程序、問責行為,對領導決策的制定和執行及其結果進行科學的評估,對因盲目決策、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實行效能問責制度。

二是建立快速有效的行政執行機制。建立行政機關職能執行機制,形成行為規范、有章可循的“以制度管事管人”的執行制度,通過明確行政執行責任,簡化行政程序,使上級的方針、政策得到準確快速執行。建立快速有效的辦事機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和優化辦事流程,杜絕“人情風”、“關系網”,一切以法律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為準則,盡可能地簡化手續,量化標準,使人民群眾的困難和問題得到及時解決。建立科學的行政執行力考核機制。采用科學的方法,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行力、執行結果以及綜合素質進行全面監測、考核、分析和評價,不斷改善執行手段,提高執行效率。

三是建立全方位參與的監督機制。權力的正確行使,必須通過監督予以制約和規范。為加大各監督機構的整體合力,建立設置一個核心作用,能夠統一組織管理協調和指揮工作的獨立行政效能監督機構,實施多元聯合監督機制。建立健全包括人大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行政機關的日常監督,監察機關的專門監督,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人民群眾的廣泛監督在內的監督體系。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整合資源,建立信息共享、職能銜接和聯合督查的協調機制,加強各種權力之間的制約和平衡,切實履行機關效能的監督職能,共同為改進與完善行政管理這個大目標努力。此外,還應建立效能建設長效機制,全員接受的教育機制,全天候通暢的反饋機制。

四是構建以擴大民主為基礎的考評主體體系。把與考核對象工作、生活聯系密切、知情度較高的上級、同級、下級和基層群眾作為評價主體,形成一個評價立體群。構建以實績為核心的考評內容體系,把實現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考評的根本目的,把實現經濟和社會可持續和諧發展作為政績的重要內容,把重實干、求實效作為實現政績的重要途徑,把人民的需求作為評價政績的主要尺度。構建以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為手段的考評方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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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機制分析論文

完善行政救濟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條件之一。

我國現行行政救濟機制主要由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信訪以及集會、游行、示威五大制度組成。其中尤以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信訪制度應用率最高,此三者為行政救濟機制的基本制度。

我國現行行政救濟機制運行的情況怎樣呢?它對于構建和諧社會究竟發揮了多大的功效和作用呢?

我國現行行政救濟機制是在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才逐步建立和形成的(其中信訪制度則有較長久的歷史)。應該說,這個機制自建立和形成以來,其運行情況總的來說是順暢的,它對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其濫用權力,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是發揮了重要作用的。

但是,無庸諱言,這個機制由于建立和形成的時間較短,以及中國當下正處于轉型時期,受各種主觀和客觀條件的限制,它還很不完善,還有很多缺陷,其體系、結構、內部各種制度及其相互關系的設計還有很多不合理處,其作用和功能遠不能適應控制公權力濫用和保障公權力相對人權益的需要。

我國現行行政救濟機制的缺陷和其作用的不如人意處通過以下三個案例可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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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問責常態機制形成論文

論文摘要:一段時間以來,國內安全事故頻頻見諸報端,有不少官員被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其影響之大被媒體形容為中國掀起“問賁風暴”。這種現象應當引起我們對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完善的思考,問責應當形成常態機制,而不能是運動式的追責效果.在這方面可以借鑒香港地區的“廉政公署”制度,健全公務員行政問責機制。

論文關鍵詞:問責風暴行政法律責任廉政公署行政問責機制

近年來,國內安全事故頻發,受害面廣,傷亡慘重。有人戲稱中國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學掃盲:從大米里我們認識了石蠟;從火腿里我們認識了敵敵畏;從咸鴨蛋辣椒醬里我們認識了蘇丹紅;從火鍋里我們認識了福爾馬林;從銀耳、密棗里我們認識了硫磺;從木耳中我們認識了硫酸銅;而三鹿又讓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學作用。礦難事故亦頻頻見諸報端。有不少官員因此被免職或引咎辭職,其中不乏省部級領導,媒體甚至形容中國掀起官員“問責風暴”,①中國政府整頓吏治的決心不可謂不強。但問題并沒有就此解決,安全事故還在隔三岔五地發生,這除了客觀上的技術原因之外.還因為我們沒有建立完善的行政法律責任體系。公務員行政責任的規定剛性不足柔性有余,欠缺公正有效的追究行政責任的常態化機制,現行問責體制不足以讓公務員在日常執法中產生必要的責任心.以至于一時的“問責風暴”對公務員的警示作用也只能是暫時的。所以,事故發生了,給老百姓利益造成損害了,追究公務員行政責任固然是需要的,但追究責任的關口前移,讓行政法律責任意識成為公務員行為思維的慣性,防患于未然,才更為重要。

行政法律責任是指行政主體因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而依法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它是行政違法以及部分行政不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根據責任主體的不同,行政責任可以分為行政主體的責任與公務員的責任。行政主體概念是抽象的。它所承擔責任的方式是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承認錯誤、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利益、恢復原狀、停止違法行為、履行職責、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糾正不當的行政行為以及行政賠償等。

行政主體的一切行為都要通過具體的公務員來實施,可以說,公務員的行為合法與否,直接決定著整個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因此,相比較而言,公務員的行政法律責任更為關鍵。它所承擔責任的方式如通報批評、賠償損失、行政處分等,無論在名譽上、發展前途上,還是在財產上都更觸動公務員個人的切身利益,也才能成為約束行政行為的最根本工具和手段。踴實踐證明,只有完善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體系。才能有效引導公共權力以一種良性的方式運行,而責任缺位的結果必然是權力的濫用或不作為。

考察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的現狀,應當說法律規定是不勝枚舉,既有紀律責任、執法責任,也有違法行政行為因觸犯刑律而引起的刑事責任。嘲當然,我國公務員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形式以行政處分為主?!豆珓諉T法》規定的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此外,在國家賠償中,公務員如果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費用的全部或部分。公務員行政法律責任在我國改革開放以來30多年的立法中經歷了從無到有、從零星提及到普遍規定的歷程。行政法制建設的成績是;目共睹的。目前幾乎各級各類行政法律規范中都有行政法律責任的規定,如《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南京市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評議試行辦法》、《武漢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等等,不一而足,至于全國人大關于行政事項的全國性立法就更元需贅述了。但是,關于行政法律責任的條款普遍剛性不夠,欠缺有效的追究行政責任的機制,雷聲大,雨點小,制度設計不能在廣大公務員心中普遍激起責任意識的漣漪。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濫用行政職權干預經濟生活破壞正常競爭秩序的行為,行政法律責任承擔僅僅表述為“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其第30條規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反本法第七條規定.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區之間正常流通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梢韵胍娫摋l款由于行政責任的弱化足以讓人們質疑其對經濟生活的規范力及對行政權力的制約性。又如,《行政處罰法》有關聽證程序的規定雖說開啟了我國聽證制度的先河。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保護也上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但就是這樣一部法律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不舉行聽證或走形式的聽證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僅僅可在第55條找到這樣的說法:“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類似立法對行政法律責任柔性規定的缺陷是造成行政權濫用或不作為的最本質根源。翻即便如此。由于傳統體制下形成的行政權威遠未打破,行政機關自身的自律能力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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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過程參與機制論文

一、行政立法過程的參與理念一般情況下,政策的形成都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即始于法案的制作,終于對法案的通過。在近代自由主義的法治國家,“依法律行政”一直是支配性行政原理。根據三權分立的精神,政策應該形成于權力機關,執行于行政機關,裁判于司法機關。在這種意義上,行政的作用僅僅體現為“執行”。然而,隨著國家職能的轉變以及行政的內涵和外延的擴展,在整個國家政策形成過程中,行政機關所發揮的作用已經遠遠超出了狹義的“執行”。

在現代福利國家,伴隨著行政介入領域的顯著擴大,行政內容發生了重大變化,從前的行政原理需要重新架構。特別是在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等計劃行政領域,基本上采取了如下構造:法律并不直接、具體地進行利害調整,而是僅僅提供利害調整的平臺,將實際的利害調整任務委任給行政過程。這樣,委任立法不斷增加,行政權力迅速擴展,各國普遍出現了從“依法律行政”向“依計劃行政”乃至“依程序行政”的原理轉換。人們對福利的不斷追求,導致行政權力運作的專業化、技術化并不斷滲透到社會生活和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決定了傳統上專屬于代議機關的立法權逐步轉移為行政權力,這就相應削弱了代議機關通過法律對行政權力進行支配的力度。于是,尋找和確認替代性或者彌補性的規范、制約機制便成為必然和必須的了。

首先,在作為“全體國民的總體意思表示”的法律制定過程中,無論是實行典型的三權分立制的美國,還是一直延續議會至上主義的英國,乃至德國、法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大多數法律案都是由行政機關提出的,整個立法準備階段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機關來左右和操作的。所謂代議機關制定法律,只不過是最后采取由代議機關通過的形式而已。例如在日本,內閣提出的法案占國會制定法律的法案的大半,且其運作過程幾乎是純行政性的:首先是各省、廳將政策立案,然后經行政機關之間以及行政機關和議員之間協商、執政黨審查等,最后由內閣將法案提交國會,在委員會及全體會議上進行審議和通過。①從國民主權、主權在民或者人民主權的觀點來看,這種權力運作模式并不是沒有問題的。民主主義原理要求行政權力的運作必須在“全體國民總體意思表示”的范圍內、以民主的方式、以尊重國民權利的手段來進行。

其次,在行政機關具體實施行政管理的過程中,“行政”的“決策”過程或者階段往往被定位為專屬于行政裁量的領域,形成了較為獨特的行政運作機制。其最為突出的特征就是排除外界參與,甚至排斥法治主義的適用,使得本來應該以實現國家或者公共利益為目標,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為己任的行政機關與廣大民眾的溝通渠道越來越狹窄,也成為滋生官僚主義和許多官僚走向貪污腐敗的重要原因。在這種背景下,有關立法過程乃至其他行政過程中的公開、參與機制也就逐漸顯示出必要性和重要性。

再次,民主主義原理的普及和完善,促進了行政過程中的各種參與機制不斷建立和完善。在現代行政法學原理下,民主主義原理得以在各個行政領域貫徹,相對人、利害關系人乃至一般民眾參與行政管理政策形成過程,成為民主主義的基本要求之一?,F代國家為行政權力的運作設置了種種民主參與機制,包括行政政策形成過程的參與機制、行政計劃編制過程的參與機制、行政立法過程的參與機制、行政執法過程的參與機制、行政監督和救濟過程的參與機制乃至整個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于是,行政公開、行政聽證、專家論證、征求意見等各種各樣的制度得以確立,并不斷得以推進,人民在行政立法乃至一般的行政政策形成過程中的作用受到空前的重視。

最后,運用傳統的手法對行政權進行統制的局限性也佐證了參與機制的重要性。在近、現代國家的憲法中,大多都規定了主權在民或者人民主權的原理。然而,由于間接民主制或者代議制的發展,使得國家權力的行使往往并不能正確表達甚至脫離人民的意思表示。尤其是伴隨著國家行政權力滲透到各行各業乃至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對行政權進行統制的傳統手法,即立法統制、司法統制和行政的自我拘束等手法都呈現出局限性。尤其是代議機關對行政權進行統制的局限性,凸現了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對于行政權力的制約和規范作用,也佐證了對于實現憲政民主的重要意義。我國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也明確規定了人民主權的原理?!稇椃ā返?條規定,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行政過程的參與機制便是對這種憲法原理的制度保障,它要求把握民眾的需求并不斷提高民眾的滿足度,通過民眾直接參與行政過程,達到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能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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