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聽證程序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22:4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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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程序

行政復議聽證程序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復議聽證程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復議案件公開、公正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行政復議聽證,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依照本規定組織并聽取當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證據、依據以及程序進行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的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當事人,是指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第三條本省各級行政復議機關舉行行政復議聽證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行政復議的聽證工作。

第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案件應當舉行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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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程序意義分析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聽證制度是行政程序制度的核心和靈魂,在西方國家已有很長的歷史。我國近年來借鑒了其中的部分內容,初步形成了行政聽證程序制度,這對我國法制化進程起了推動作用。本文將從五個不同的角度分析其意義,同時也對該程序的完善提出幾點建議。

關鍵詞:行政聽證正當法律程序法治成本WTO

一、行政聽證程序的含義、法律基礎和主要內容

行政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做出重大的、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決定之前,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然后根據雙方質證、核實的材料做出行政決定的一種程序。[1]行政聽證程序的目的在于弄清事實、發現真相,給予當事人就重要的事實表現意見的機會。其本質便是公民運用法定權利抵抗行政機關可能的不當行政行為,縮小公民這類“弱勢群體”與行政機關之間地位不平等所造成的巨大反差。

一般認為,行政聽證程序來源于英國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naturaljustice),而美國憲法所確立的“正當法律程序”使其進一步深化。這種程序要求在行政領域內實行通知、聽證、當事人理由之申辯三項程序,而聽證程序是其核心內容。大陸法系國家的行政聽證程序一般認為來源于其法治國理論。

我國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正式引入了行政聽證程序?!缎姓幜P法》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數額較大的罰款等決定之前,應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199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也對價格聽證做了明確的規定。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又規定:在行政法的起草過程中為廣泛聽取意見可以采取聽證會的形式。一般認為,行政聽證是行政行為司法化的標志,具有“準司法性”。各國的行政聽證程序大體可以分為正式聽證程序、非正式聽證程序;事前聽證、事后聽證等幾種類型??v觀西方行政程序較為發達國家的行政聽證程序一般涉及以下幾項內容:(1)聽證主持人;(2)當事人制度;(3)聽證范圍;(4)證據制度;(5)案卷制度;(6)人制度;及具體行政聽證程序,涵蓋了行政立法、執法等各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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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聽證程序是我國立法

引進的一項新制度,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該制度。本文借鑒國外相關

立法和實踐,提出了健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特別提出了行政聽證必須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原則、職能分離原則、事先告知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論文結合國內外立法分析了每項原則的具體要求,并對健全我國行政聽證程序提出了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公開,職能分離事先告知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

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稱為立法聽證。司法聽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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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程序原則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聽證程序是我國立法

引進的一項新制度,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該制度。本文借鑒國外相關

立法和實踐,提出了健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特別提出了行政聽證必須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原則、職能分離原則、事先告知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論文結合國內外立法分析了每項原則的具體要求,并對健全我國行政聽證程序提出了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公開,職能分離事先告知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

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稱為立法聽證。司法聽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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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行政機關(含經依法授權的行政執法組織,下同)對當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對公民處以5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20000元以上罰款。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舉行聽證的罰款數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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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研究論文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確立“聽證程序”,它規定在第五章“行政處罰的決定”――第三節“聽證程序”,共計二條,內容非常簡單。內容如下:第四十二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钡谒氖龡l:“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1998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也對價格聽證做了明確的規定。2000年通過的《立法法》又規定:在行政法的起草過程中為廣泛聽取意見可以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也規定了聽證程序,

由此可見,聽證程序無論在行政處罰還是在行政許可程序中,都已經明確了其應有的法律地位?!奥犠C程序是較為正規的聽取行政相對人意見的程序。在國外倍受推崇,被認為是實現公民參與權、防止行政專橫、保障行政處理公正、減少行政爭議的有效途徑?!雹?/p>

但是,由于我國在聽證程序上的進程以及聽證程序實施經驗的欠缺,聽證程序有待進一步完善。本文將從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為著眼點,探討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若干問題。

“行政處罰中的聽政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中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意見、要求或證明,以便作出公正、合法的裁決,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⑵

一、關于數額較大的罰款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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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省各級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可實施行政處罰的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受行政機關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事業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均應執行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前款中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公民處以1000元以上的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的罰款。國家有關部門對較大數額罰款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聽證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組織聽證的機關應當在聽證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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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以及與聽證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前款所指較大數額罰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必要和適度的原則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審核確定并公布。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已依法作了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第三條聽證程序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以公開的方式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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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聽證程序是我國立法引進的一項新制度,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該制度。本文借鑒國外相關

立法和實踐,提出了健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特別提出了行政聽證必須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原則、職能分離原則、事先告知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論文結合國內外立法分析了每項原則的具體要求,并對健全我國行政聽證程序提出了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公開,職能分離事先告知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

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稱為立法聽證。司法聽證事實

上就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本文研究的行政聽證是專門適用于行政機關的程序制度。在這一程序制度中,行政機關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決定前,有義務告知相對人決定的理由和獲得聽證人的權利,行政相對人有權就事實和適用法律表達意見、提供證據,行政機關有義務聽取和接納,通過公開、民主的方式達到正確實施行政行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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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聽證程序是我國立法

引進的一項新制度,在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公平執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內容。我國《行政處罰法》首次規定了該制度。本文借鑒國外相關

立法和實踐,提出了健全我國行政聽證制度的具體設想和建議。特別提出了行政聽證必須遵循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公開原則、職能分離原則、事先告知原則、案卷排他性原則。論文結合國內外立法分析了每項原則的具體要求,并對健全我國行政聽證程序提出了建議和設想。

關鍵詞行政聽證程序基本原則公開,職能分離事先告知

聽證程序是指國家機關作出決定之前,給利害關系人提供發表意見提出證據的機會,對特定事項進行質證、辯駁的程序,其實質是聽取

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廣義上的聽證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聽證三種形式。立法機關制定法律征求利害關系人意見的程序稱為立法聽證。司法聽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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