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4-01 22: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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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關系分析論文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是兩種既相區別又相聯系,且存在較多銜接關系的違法現象。我國行政法理論和刑法理論對這兩種違法現象及其關系的涉足較少,尤其是二者的關系未受到我國法學界的足夠重視。我們以為,在我國對這兩種違法現象及其關系進行研究,有利于豐富我國行政法和刑法理論,為有關行政違法和行政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預防和打擊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提供適當的對策和方法。
行政違法雖有多種意義上的理解,筆者在本文中僅將其限定于違法的行政行為這一范圍,即指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違法。所謂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機關、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和行政公務人員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行為。(注:譚宗澤、楊解君:《行政違法的研究意義與界定探討》,載《南京大學法律評論》1996年秋季號。)而行政犯罪則是大陸法系國家刑法理論使用的概念。行政犯罪是違反行政刑法的行為,但行政刑法本身又是一個多歧性的概念,因此,人們對行政犯罪概念的認識也是極不統一的,中外學者對此有若干不同的觀點。(注:林山田:《行政刑法與行政犯辯正》,載臺灣《法令月刊》,1989年40卷9期,第20頁。張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載《中國社會科學》1995年第3期;盧建平:《論行政刑法的性質》,載《浙江大學學報》(社科版)1993年第3期。)為了與行政違法的界定范圍相對應和論述的便利,本文的討論僅限于行政機關(含其他行政公務組織)及其行政公務人員(主要是國家公務員)在行政權行使過程中的犯罪行為,而不包括相對方在行政領域中的犯罪。(注:在此,筆者以行政權力行使主體為標準將行政犯罪區分為行政機關及行政公務人員的行政犯罪與相對方的行政犯罪兩類。當行政機關作為被管理者時的犯罪如走私罪,由于其與單位所犯走私罪性質相同,故不將其作為權力行使主體的行政犯罪看待。)
一、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的相異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既有若干共同之處,又有各自的特點。行政違法和行政犯罪的共同之處表現在:它們都具有行政違法性特征(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具有社會危害性且妨害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權運作規則,它們都發生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即行使行政職權或與行政職權有關的活動過程中。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的相異性具體表現在:
其一,違法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行政犯罪屬犯罪性質的行為,是種嚴重的違法行為;而行政違法行為只屬一般違法,在性質上雖已構成違法、且具有社會危害性,但它卻不具備行政犯罪的構成要件因而不是行政犯罪行為。二者的犯罪或非犯罪性質主要是由它們的社會危害程度不同而決定的。行政違法行為之所以還未構成行政犯罪,就是因為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尚未達到犯罪的嚴重程度,而行政犯罪則是情節嚴重并觸犯刑律的行政違法行為。因此,“判斷某種行為究竟是行政違法還是行政犯罪,就要具體分析行為的危害程度是否已經符合刑法對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質和量的規定?!保ㄗⅲ簭埫骺骶帲骸缎姓谭ǜ耪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頁。)只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了比較嚴重的危害程度,才能認為是行政犯罪行為。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分析論文
摘要: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是既相互區別又密切聯系的法律現象。把哪些嚴重的行政違法規定為犯罪,這取決于立法者對行政違法的關注程度。然而,我國行政立法與刑事立法并未處理好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二者間的銜接關系,以致于一些嚴重的行政違法現象得不到應有的懲罰。我們應從兩者的聯系與區別入手,探討兩者之間的銜接,尋求解決的對策。
關鍵詞:行政違法;行政犯罪;關系
中圖分類號:DF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83154(2002)04007502
行政權是國家公共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一方面為人們提供秩序,使人們能在一個有序的環境里生產、生活,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另一方面公共權力也可以被濫用,會出現違法與犯罪情況,給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帶來嚴重的威脅。正是這一原因西方各國在規制行政權力運行時十分注意對行政違法、行政犯罪的防范與制裁。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國目前理論與實踐中對二者研究重視的程度并不夠,以致于本應以行政犯罪處理的,卻因無法律依據,改為行政違法,而行政違法則因責任制度不健全,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得公民合法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對于行政領域中的違法與犯罪研究,有利于豐富我國行政法和刑法理論,為有關行政違法和行政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實踐提供理論指導,為預防和打擊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提供適當的對策與方法,為豐富和實踐行政法治原則提供切實的保障與矯正機制。
一、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及其差異性
行政違法的定義一般被概括為“行政主體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政行為?!雹龠@一概念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稅務行政違法思考
稅務行政違法是稅務機關及其公務人員違反稅收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它既具有同其他違法行為和一般行政違法行為一樣的違法本質與特征,同時又有它自身的特殊性。
一、稅務政違法的本質
稅務行政違法行為不僅會對行政相對方當事人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的財產權等造成侵害,而且還具有一種普遍的對國家、對社會公益的社會危害性。稅務行政違法和一般行政違法一樣,與民事違法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危害本質上的區別,民事違法只對特定的個人或組織造成私害而不具有普遍的危害,而行政違法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具有雙重性,它既有可能侵害到特定的個人或組織的合法權益,也有侵害社會公益和國家利益的特征。這種社會危害性不只是針對某個公民或組織,而是對整個社會、對國家和全體民眾都具有損害——表現為一種“公害”性。
稅務行政違法的公害性,是行政違法的最具決定意義、最本質的特征,這種危害性構成人們對稅務行政違法的社會政治評價。
稅務機關及其公務人員擔負著法律賦予的依法行使稅收執法權、稅收行政權的職責,他們擁有履行行政職責的合法權力,這些合法地擁有權力者若非法使用權力,就機構了對社會和人民的一種獨特的威脅和破壞。稅收行政違法的這種社會危害性具體表現在:
其一,對社會秩序的破壞性。秩序是法律的基本價值之一,稅務行政違法的危害性首先就表現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與危害。這種危害是多方面的:首先,稅務行政違法是對國家經濟社會秩序的破壞,使受稅收法律規范保障的各種利益互動關系的有序狀態受到破壞。其次,稅務行政違法是對人們的生產、生活、交換等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第三,稅務行政違法是對國家稅收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壞。國家行政管理職能是全方位的,它包括政治、經濟、文化、公共秩序以及其他社會公務事務等諸方面,稅務行政違法使國家的正常稅收行政管理活動及其職能的實現受到阻撓和破壞。第四,稅務行政違法是對稅收行政權及其它國家權力運行秩序的破壞。一切行政權力必須有規則地行使,任何國家權力都猶如一柄雙刃劍,其效應是雙重的,而無規則、無秩序的權力運行必然會對社會和他人造成危害。
行政違法成因分析論文
摘要
近年來,國家制訂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法制有了長足的發展,推進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對社會主義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依然存在,目前在我國各級行政機關,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這種或那種行政違法現象,每一個行政管理領域、每一個部門都或多或少地有行政違法行為。從行政違法分布狀況及表現來看,我國行政違法現象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特點,如:公安行政違法、工商行政違法、稅務行政違法、教育行政違法、城建行政違法等,具體表現在:行政越權、行政侵權、濫用職權、行政不當等諸多行政違法現象。這都嚴重影響了政府行政機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惡化了黨群關系。造成行政違法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本文就是從違法成因上進行深入、細致的分析,透過表面現象,挖掘其本質,并針對違法成因提出了一些防治對策,希望能通過有效防治來減少行政違法的發生,從而達到“依法行政”直至“依法治國”的境地。
近年來,國家制訂了大量的法律、法規,社會主義法制有了長足的發展,推進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國的進程,對社會主義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依然存在,在行政機關表現為行政違法行為。目前,在我國各級行政機關,都在不同程度上或多或少的存在這種或那種行政違法現象,每一個行政管理領域、每一個部門都或多或少地有行政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指“行政主體實施的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政行為。”違法行為是由客觀、主觀原因和條件相互作用后產生的。行政違法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對行政違法成因進行深入分析,有利于我們從整體上把握行政違法,透過表面現象,挖掘行政違法的本質根源,從而找到預防和矯治行政違法的良方,并相應地采取有效措施盡可能減少行政違法的發生。
下面筆者對行政違法產生的成因及預防對策作一簡要分析。
一、行政違法原因分析
各種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緊密地交織在一起,相互作用,相互制約,從而導致了違法行為的產生。行政違法的原因,與一定條件相結合和作用,也就產生了行政違法結果。當然某一具體的違法行為,其產生的原因及條件、它們的相互結合和作用方式也是多種多樣各不相同的。筆者認為,行政違法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行政違法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落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公務員和法律、行政法規授權行使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職能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違反“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
(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
違法行政行為研究論文
[摘要]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多元的,并非一概撤銷或確認無效。在一定條件下,違法行政行為可被治愈。治愈方式包括追認、補正及轉換?!缎姓妥h法》與《行政訴訟法》關于違法行政行為法律后果的規定不適應現實需要。作為權宜之計,應通過法律解釋增加治愈制度;作為根本措施,應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規定治愈制度,同時刪除《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正確理解和應用違法行政行為治愈理論,有助于促進我國行政法理論的精細化和行政法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違法行政行為治愈追認補正轉換
一、問題緣起
案例一:養路費征收合法性問題一度引起熱烈討論。學者們多認為《公路法》修改后的養路費征收行為違法,1各地也出現了不少相對人訴請撤銷養路費征收行為并返還費用的案件。2基于與上述學者大致相同的理由,筆者亦認為,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的養路費征收行為是違法行為。3但進一步的思索和追問也許更有意義:違法的征收行為應否撤銷,并返還費用呢?如不能撤銷,應如何對待違法的征收行為?
案例二:秦某與唐某同居并懷孕,為快速順利辦理結婚證,雙方都跨越了各自戶籍所在地而找到有“熟人關系”的某鄉政府民政辦辦理結婚證(注: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機關應在一方戶籍所在地)。在填寫登記申請書時,秦某多次作了虛假填寫,雙方又均無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且為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應秦某、唐某的要求,辦證人員將頒證時間提前了一年。在唐某分娩不到一年,仍處于哺乳期內的情況下,秦某以頒證機關為被告,以唐某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機關頒發結婚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由,要求法院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撤銷結婚證書,并宣布婚姻無效。4本案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結婚證應否撤銷?如不能撤銷該如何處理?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行為欠缺合法要件者,構成違法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要么是撤銷、部分撤銷,要么是確認違法或無效。無論哪種法律后果,都是對行政行為的否定。而從上述兩個案例看,無論是否定征收行為還是否定結婚證,都將損害行政行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上述困境在行政法上并不鮮見。但囿于理論研究的匱乏和法律規范的缺失,實務部門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往往不知所措,很多案件變成了棘手的難案、甚至無心的錯案。為解決這類問題,應對現實需要,本文將探討一個未被重視的理論話題——違法行政行的治愈。
違法行政行為探究論文
[摘要]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是多元的,并非一概撤銷或確認無效。在一定條件下,違法行政行為可被治愈。治愈方式包括追認、補正及轉換。《行政復議法》與《行政訴訟法》關于違法行政行為法律后果的規定不適應現實需要。作為權宜之計,應通過法律解釋增加治愈制度;作為根本措施,應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規定治愈制度,同時刪除《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正確理解和應用違法行政行為治愈理論,有助于促進我國行政法理論的精細化和行政法制度的完善。
[關鍵詞]違法行政行為治愈追認補正轉換
一、問題緣起
案例一:養路費征收合法性問題一度引起熱烈討論。學者們多認為《公路法》修改后的養路費征收行為違法,1各地也出現了不少相對人訴請撤銷養路費征收行為并返還費用的案件。2基于與上述學者大致相同的理由,筆者亦認為,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的養路費征收行為是違法行為。3但進一步的思索和追問也許更有意義:違法的征收行為應否撤銷,并返還費用呢?如不能撤銷,應如何對待違法的征收行為?
案例二:秦某與唐某同居并懷孕,為快速順利辦理結婚證,雙方都跨越了各自戶籍所在地而找到有“熟人關系”的某鄉政府民政辦辦理結婚證(注: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婚姻登記機關應在一方戶籍所在地)。在填寫登記申請書時,秦某多次作了虛假填寫,雙方又均無婚前健康檢查證明,且為逃避計劃生育管理,應秦某、唐某的要求,辦證人員將頒證時間提前了一年。在唐某分娩不到一年,仍處于哺乳期內的情況下,秦某以頒證機關為被告,以唐某為第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行政機關頒發結婚證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由,要求法院確認被告行政行為違法,撤銷結婚證書,并宣布婚姻無效。4本案值得思考的問題是:結婚證應否撤銷?如不能撤銷該如何處理?
根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行政行為欠缺合法要件者,構成違法行政行為。違法行政行為的法律后果要么是撤銷、部分撤銷,要么是確認違法或無效。無論哪種法律后果,都是對行政行為的否定。而從上述兩個案例看,無論是否定征收行為還是否定結婚證,都將損害行政行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上述困境在行政法上并不鮮見。但囿于理論研究的匱乏和法律規范的缺失,實務部門在處理該類案件時往往不知所措,很多案件變成了棘手的難案、甚至無心的錯案。為解決這類問題,應對現實需要,本文將探討一個未被重視的理論話題——違法行政行的治愈。
行政許可違法法律責任論文
一、行政許可違法的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行為必須承擔法律責任,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許可行為也不例外。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責任分為兩種:一是撤銷的責任,二是補救的責任。所謂撤銷的責任是指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違法的許可,恢復到許可以前的狀態。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違法發放、變更許可行為而言的。當行政機關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給予許可后,申請人取得了不應當取得的許可,就可能會給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損害和威脅,如果不及時糾正,必定會違背許可的目的。所以,行政機關一旦發現行政許可行為違法,為了保障公共利益,應當撤銷該項違法的許可行為。當行政機關違法變更了一項合法的許可,導致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時,行政機關也有義務加以及時糾正。撤銷責任的理論依據來源于依法行政原則。根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原則,對于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承擔糾正的責任,使之恢復到許可之前的狀態。例如,行政機關對于不符合生產條件的申請人發放了藥品生產許可證,如果不加以糾正,許可證持有人就會根據許可的權利生產不符合條件的藥品,必然會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所以,只要行政許可行為是違法實施的,不管是程序違法還是實體違法,不管是相對人違法還是行政機關違法導致的許可結果,許可機關都必須撤銷。如果許可機關不撤銷其違法行為,上級機關有權撤銷。作為許可行為利害關系人的第三人也有權要求行政機關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如果在違法的行政許可行為沒有特定的受害人,那么,代表公益的其他國家機關,如檢察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撤銷其違法的許可行為。撤銷的途徑可以是行政機關的自行撤銷,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予以撤銷,還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予以撤銷。撤銷的具體方式可以是:撤銷、許可證照,撤銷違法的變更、廢止、核準、備案、登記等行為,確認某項許可行為無效或者違法,收回已經發放的許可文件等。當然,并不是所有的違法行政許可行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銷。因為撤銷的責任不僅受依法行政原則支配,同時也受信賴保護原則支配。特別是當撤銷涉及違法授益行為時,必然會給受益人造成一定財產損失,所以要求行政機關在“不違反信賴保護時,行政機關始得向后撤銷之。如果行政行為的受益人因信賴該行為已就其生活關系作成持續二無法更改之轉變時,向后之撤銷亦非所許。”因此,違法的許可行為是否必須全部撤銷要在權衡受益人的信賴利益是否值得保護以及不撤銷行政行為會給公共利益造成何種影響兩方面因素的基礎上確定。
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許可的另外一項責任是補救責任,可以理解為補償受害者責任。該項責任受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支配。如果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導致許可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害的,行政機關根據信賴利益保護的原則決定是否撤銷該行為,如果撤銷,必須對受益人由于信賴該行為的合法存在而產生的利益加以補償。那么,究竟由誰來承擔行政許可的補救責任呢?又如何承擔這種責任呢?通常情況下,誰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就應當由誰承擔違法許可行為造成的損害。如果是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實施的違法許可行為,導致行政相對人利益遭受不當損失的,當然應當由城建部門給予補償。行政機關承擔補償責任的標準則應根據違法的種類和過錯的程度以及相對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體情形判斷。為了進一步闡明行政機關違法許可的責任問題有必要對下列問題加以認真研究。
二、行政許可違法的形態
(一)行政機關無權限許可的責任
行政機關享有的許可權與其他權力一樣都必須來自法律的授予,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實施任何許可。但是,當行政機關對自身權限的認識發生偏差而實施了法律并未授權的許可行為時,行政機關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呢?首先,行政機關應當承擔糾正責任,即撤銷違法的許可行為或者確認該項許可為無權限的無效許可。其次,許可機關還應當承擔善后責任,即補償無過錯的申請人由于獲得許可或者失去無效許可遭受的損失。例如,城市市容監察大隊并無臨時建筑搭建的許可權,但是,當相對人對市容監察大隊提起申請后,監察大隊作出許可決定,允許申請人搭建臨時建筑。很顯然,按照職權法定原則,這是一項無效的許可行為,對政府機關并不應該產生任何約束力。但是,作為許可申請人或者第三人并不一定十分了解行政機關的職權分工,申請人本身并無過錯獲得許可而產生的利益應當受到一定程度的保護。所以,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對自己實施的無權限許可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但不是全部責任。如果申請人對于許可權限有了解的情形下,即明知行政機關無許可權故意提出許可申請的,因此獲得許可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例如,申請人明知開辦餐館應向食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許可申請,但故意向當地基層政府如鄉政府提出,此種情形下獲得的許可屬于申請人有過錯的無權限許可,行政機關不承擔責任。
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司法判決綜述
摘要:對行政不作為違法行為應給予司法救濟,已得到了普通的承認。但由于理論研究的淺薄和司法審判中的不重視,使得這一類案件的救濟存在許多弊端與不足,特別是對行政不作為案件的判決形式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和適用規則。鑒于此,可通過借鑒國外的一些先進做法,并結合我國司法體制的特點,對行政不作為違法案件應用履行判決、確認判決、駁回請求判決和賠償判決,以形成全面可行的司法救濟方式。
關鍵詞:行政不作為違法釗決形式司法救濟
隨著社會的變遷與福利國家的發展,國家的機能已不再局限于消極的擔當秩序的維護者,而更多的是積極提供各種給付以履行服務行政的職責。當行政機關怠于行使行政管理職責,消極的不作為時,國家應給予有效的司法救濟已得到了普遍的共識,但關鍵問題在于人民法院如何對更具特殊復雜性的行政不作為違法進行合理多樣地判決。本文擬就此做一探討。
一、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含義及構成
對行政不作為的概念,目前學術界觀點頗多。筆者認為行政不作為也有合法與違法之區別,故使用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概念。它是指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內能夠履行而故意拖延或不履行的一種程序性違法行為。根據這個定義,行政不作為違法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1行政主體負有法定的作為義務是構成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核心要件。如果行政主體是針對消極義務或不作為義務而沒有作為的一,就不會形成特定主體之間具體的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事實發生,既不構成行政不作為,當然行政不作為違法也就不能成立。(2)能履行而主觀故意不履行是構成行政不作為法的主觀要件。行政主體如果是由于非主觀意志能夠左右的因素造成無法履行作為義務的,則不構成違法。(3)法定或合理期限內不履行是行政不作為違法構成的客觀要件。只有行政主體超過必要的期限仍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才視為違法。(4)行政不作為違法是程序性違法行為。其“不為”的行為是程序性的,而非實體性的,所以拒絕行為是“有為”行為,而非行政行為違法。
二、現行法律對行政不作為違法判決的規定
行政不作為違法論文
【論文關鍵詞】行政不作為違法國家賠償
【論文內容摘要】行政不作為是相對于行政作為而言的行政行為。行政不作為違法同樣會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種損害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濟,切實保障公民的權益。
行政不作為是行政行為的一種,是相對于行政作為行為而言的。行政不作為違法同行政作為違法一樣會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這類損害是否應由國家賠償呢?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雖然規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或者不予答復的”:“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不予答復的”:“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國家賠償法》中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些情況可以提起行政賠償。實踐中行政機關、審判機關不知道應該如何解決這類問題。由此產生了行政不作為違法的國家賠償責任的問題。
一、行政不作為違法的概念及其構成要件
對行政不作為違法予以界定,是研究國家對行政不作為違法負賠償責任的前提。對什么是行政不作為違法,目前學術界觀點頗多,見解不一。筆者認為,行政不作為違法是指行政主體負有積極履行法定行政作為的義務(依職權的法定義務和依申請的法定義務),并且在能夠履行,即有條件、有能力履行的情況下而沒有在程序上履行或者在法律對此行政行為的履行期限已做出了明確界定的情況下的不及時履行狀態。
對于該行為的構成要件,筆者認為包含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