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待遇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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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成員優惠待遇透析

一、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規定

1、出口優惠待遇。(1)原關貿總協定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GATT內容第四部分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出口產品的優惠待遇:①非互惠原則。第36條規定,發達成員在貿易談判中對發展中成員的貿易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它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②發達成員盡量承擔義務的規定。這些義務是:優先降低和撤除與發展中成員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的貿易壁壘,對上述發展中成員的這些出口產品不建立新的關稅或非關稅壁壘,或加強已有壁壘;在制定和調整財政政策時,優先放寬或撤除阻礙發展中成員初級產品出口的財政政策。(2)GATT授權條款。該項條款規定,一締約方可能給予發展中締約方差別的或更為優惠的待遇,而無須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將這種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也無須得到總協定批準。(3)烏拉圭回合達成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進一步規定:采取維持穩定、公平、有利的價格等手段,為發展中成員的初級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更為優惠和可接受的條件;對發展中成員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優惠的市場準入機會,發達成員應優先考慮降低關稅和取消非關稅壁壘。

2、貨物貿易中的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優惠待遇。根據農業規定(《AA》),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可從三個方面體現:①關稅化和關稅減讓。關稅化就是各成員承諾把所有非關稅措施轉化為同等保護程度的關稅措施,即貿易措施關稅化,然后再逐步降低進口稅率。協定規定,發達成員的農產品進口關稅的平均水平在6年內須削減30%,并保證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5%;發展中成員10年時間削減24%,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0%。②削減農產品補貼?!禔A》規定,自1995年開始,以1986-1988年為基準期,發達成員在6年內逐步削減20%,發展中成員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在此期間內,每年的綜合支持量不能超過所承諾的約束水平。

在國際紡織品貿易方面,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協定(《ATC》)的簽訂本身就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利益的維護。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約占世界貿易的20%左右,是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中的支柱產品。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前,規范世界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是《多種纖維協定》(《MFA》),《MFA》表現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出口的限制,是對WTO原則的違反。烏拉圭回合達成的《ATC》對紡織品和服裝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安排是,1995-2005年分四個階段逐步取消各種數量限制措施:①1995年元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6%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②1998年元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7%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③2002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8%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④2005年元月1日起將所有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實現自由化,取消所有的數量限制。屆時《ATC》也自行終止。

3、貨物貿易中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定優惠。WTO烏拉圭回合在過去已達成的多邊反傾銷規則基礎上簽訂了新的《反傾銷協定》。《反傾銷協定》對發展中成員優惠規定表現為四個方面:①實施反傾銷措施將影響發展中成員根本利益時,可考慮本協定規定的給予發展中成員提供的建設性補救措施。②對發展中成員進口產品進行傾銷調查中,若傾銷幅度為2%以下,則終止傾銷調查。③當來自發展中一成員的進口產品傾銷數量不足進口國同類產品3%,同樣終止傾銷調查,不征收反傾銷稅。但若數個這種不足3%的單個成員產品,其占進口國同類產品7%時,則傾銷調查仍繼續進行。

WTO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當WTO成員方確實因受到某成員方補貼措施,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時,可允許實施反補貼措施?!禔SCM》對發展中成員的規定是:(1)如果反補貼調查發現原產于發展中成員的受調查產品所得到的補貼不及該產品單位價值的2%,或受補貼產品的進口值不到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4%,且所有不到4%的發展中成員合計進口量不及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9%,則應立即取消反補貼調查。(2)最不發達成員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到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補貼。其他發展中成員可在協定生效8年內逐步取消此類補貼。發達成員在協定生效后即應取消此類補貼。(3)發展中成員達到出口競爭性標準的產品,在兩年內逐步取消補貼,對最不發達成員和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足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可在8年內逐步取消。出口競爭性標準是指該產品連續兩年在世界貿易中占3.25%以上的份額。(4)對于根據國內產品使用情況而定的補貼,其禁令在協定生效后(1995年)5年內不適用于發展中成員。最不發達成員為8年。4、服務貿易中的優惠待遇規定。WTO烏拉圭回合經過長時間艱苦談判,最終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從而使國際服務貿易納入WTO多邊貿易框架以內。《GATS》的最終目標是要逐步實現國際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為此對涉及各成員諸如市場準入、權利與義務、爭端解決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發展中成員也作了一些優惠待遇規定,主要有:(1)發達成員應努力促進發展中成員在國際貿易中更多地參與并幫助它們擴大服務的出口,幫助它們提高國內服務能力、效率和效力。(2)發展中成員對服務貿易實行逐步開放,允許其根據國內服務業務的發展狀況和競爭力決定是否開放,如何開放某一服務業,并允許對服務業實行一定程度的補貼和保護。即使在開放服務市場后,如果外國服務業大量進入造成國內服務業的嚴重損害,也可采取保護措施。(3)發達成員及其他有能力的成員應在《GATS》生效兩年內建立咨詢點,以便發展中成員服務業提供者獲得有關的市場資料。(4)考慮到最不發達成員由于其特殊的經濟狀況、貿易和財政的需要,在接受協商、承擔義務方面存在嚴重困難,它們可不履行任何義務。(5)發達成員要努力為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促進其服務業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積極作用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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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發展優惠待遇論文

一、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規定

1、出口優惠待遇。(1)原關貿總協定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GATT內容第四部分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出口產品的優惠待遇:①非互惠原則。第36條規定,發達成員在貿易談判中對發展中成員的貿易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它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②發達成員盡量承擔義務的規定。這些義務是:優先降低和撤除與發展中成員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的貿易壁壘,對上述發展中成員的這些出口產品不建立新的關稅或非關稅壁壘,或加強已有壁壘;在制定和調整財政政策時,優先放寬或撤除阻礙發展中成員初級產品出口的財政政策。(2)GATT授權條款。該項條款規定,一締約方可能給予發展中締約方差別的或更為優惠的待遇,而無須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將這種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也無須得到總協定批準。(3)烏拉圭回合達成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進一步規定:采取維持穩定、公平、有利的價格等手段,為發展中成員的初級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更為優惠和可接受的條件;對發展中成員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優惠的市場準入機會,發達成員應優先考慮降低關稅和取消非關稅壁壘。

2、貨物貿易中的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優惠待遇。根據農業規定(《AA》),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可從三個方面體現:①關稅化和關稅減讓。關稅化就是各成員承諾把所有非關稅措施轉化為同等保護程度的關稅措施,即貿易措施關稅化,然后再逐步降低進口稅率。協定規定,發達成員的農產品進口關稅的平均水平在6年內須削減30%,并保證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5%;發展中成員10年時間削減24%,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0%。②削減農產品補貼?!禔A》規定,自1995年開始,以1986-1988年為基準期,發達成員在6年內逐步削減20%,發展中成員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在此期間內,每年的綜合支持量不能超過所承諾的約束水平。

在國際紡織品貿易方面,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協定(《ATC》)的簽訂本身就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利益的維護。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約占世界貿易的20%左右,是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中的支柱產品。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前,規范世界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是《多種纖維協定》(《MFA》),《MFA》表現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出口的限制,是對WTO原則的違反。烏拉圭回合達成的《ATC》對紡織品和服裝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安排是,1995-2005年分四個階段逐步取消各種數量限制措施:①1995年元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6%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②1998年元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7%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③2002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8%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④2005年元月1日起將所有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實現自由化,取消所有的數量限制。屆時《ATC》也自行終止。

3、貨物貿易中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定優惠。WTO烏拉圭回合在過去已達成的多邊反傾銷規則基礎上簽訂了新的《反傾銷協定》。《反傾銷協定》對發展中成員優惠規定表現為四個方面:①實施反傾銷措施將影響發展中成員根本利益時,可考慮本協定規定的給予發展中成員提供的建設性補救措施。②對發展中成員進口產品進行傾銷調查中,若傾銷幅度為2%以下,則終止傾銷調查。③當來自發展中一成員的進口產品傾銷數量不足進口國同類產品3%,同樣終止傾銷調查,不征收反傾銷稅。但若數個這種不足3%的單個成員產品,其占進口國同類產品7%時,則傾銷調查仍繼續進行。

WTO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當WTO成員方確實因受到某成員方補貼措施,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時,可允許實施反補貼措施。《ASCM》對發展中成員的規定是:(1)如果反補貼調查發現原產于發展中成員的受調查產品所得到的補貼不及該產品單位價值的2%,或受補貼產品的進口值不到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4%,且所有不到4%的發展中成員合計進口量不及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9%,則應立即取消反補貼調查。(2)最不發達成員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到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補貼。其他發展中成員可在協定生效8年內逐步取消此類補貼。發達成員在協定生效后即應取消此類補貼。(3)發展中成員達到出口競爭性標準的產品,在兩年內逐步取消補貼,對最不發達成員和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足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可在8年內逐步取消。出口競爭性標準是指該產品連續兩年在世界貿易中占3.25%以上的份額。(4)對于根據國內產品使用情況而定的補貼,其禁令在協定生效后(1995年)5年內不適用于發展中成員。最不發達成員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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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WTO發展成員優惠待遇

一、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規定

1、出口優惠待遇。(1)原關貿總協定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GATT內容第四部分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出口產品的優惠待遇:①非互惠原則。第36條規定,發達成員在貿易談判中對發展中成員的貿易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它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②發達成員盡量承擔義務的規定。這些義務是:優先降低和撤除與發展中成員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的貿易壁壘,對上述發展中成員的這些出口產品不建立新的關稅或非關稅壁壘,或加強已有壁壘;在制定和調整財政政策時,優先放寬或撤除阻礙發展中成員初級產品出口的財政政策。(2)GATT授權條款。該項條款規定,一締約方可能給予發展中締約方差別的或更為優惠的待遇,而無須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將這種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也無須得到總協定批準。(3)烏拉圭回合達成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進一步規定:采取維持穩定、公平、有利的價格等手段,為發展中成員的初級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更為優惠和可接受的條件;對發展中成員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優惠的市場準入機會,發達成員應優先考慮降低關稅和取消非關稅壁壘。

2、貨物貿易中的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優惠待遇。根據農業規定(《AA》),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可從三個方面體現:①關稅化和關稅減讓。關稅化就是各成員承諾把所有非關稅措施轉化為同等保護程度的關稅措施,即貿易措施關稅化,然后再逐步降低進口稅率。協定規定,發達成員的農產品進口關稅的平均水平在6年內須削減30%,并保證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5%;發展中成員10年時間削減24%,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0%。②削減農產品補貼。《AA》規定,自1995年開始,以1986-1988年為基準期,發達成員在6年內逐步削減20%,發展中成員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在此期間內,每年的綜合支持量不能超過所承諾的約束水平。

在國際紡織品貿易方面,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協定(《ATC》)的簽訂本身就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利益的維護。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約占世界貿易的20%左右,是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中的支柱產品。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前,規范世界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是《多種纖維協定》(《MFA》),《MFA》表現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出口的限制,是對WTO原則的違反。烏拉圭回合達成的《ATC》對紡織品和服裝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安排是,1995-2005年分四個階段逐步取消各種數量限制措施:①1995年元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6%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②1998年元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7%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③2002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8%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④2005年元月1日起將所有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實現自由化,取消所有的數量限制。屆時《ATC》也自行終止。

3、貨物貿易中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定優惠。WTO烏拉圭回合在過去已達成的多邊反傾銷規則基礎上簽訂了新的《反傾銷協定》。《反傾銷協定》對發展中成員優惠規定表現為四個方面:①實施反傾銷措施將影響發展中成員根本利益時,可考慮本協定規定的給予發展中成員提供的建設性補救措施。②對發展中成員進口產品進行傾銷調查中,若傾銷幅度為2%以下,則終止傾銷調查。③當來自發展中一成員的進口產品傾銷數量不足進口國同類產品3%,同樣終止傾銷調查,不征收反傾銷稅。但若數個這種不足3%的單個成員產品,其占進口國同類產品7%時,則傾銷調查仍繼續進行。

WTO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當WTO成員方確實因受到某成員方補貼措施,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時,可允許實施反補貼措施?!禔SCM》對發展中成員的規定是:(1)如果反補貼調查發現原產于發展中成員的受調查產品所得到的補貼不及該產品單位價值的2%,或受補貼產品的進口值不到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4%,且所有不到4%的發展中成員合計進口量不及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9%,則應立即取消反補貼調查。(2)最不發達成員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到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補貼。其他發展中成員可在協定生效8年內逐步取消此類補貼。發達成員在協定生效后即應取消此類補貼。(3)發展中成員達到出口競爭性標準的產品,在兩年內逐步取消補貼,對最不發達成員和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足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可在8年內逐步取消。出口競爭性標準是指該產品連續兩年在世界貿易中占3.25%以上的份額。(4)對于根據國內產品使用情況而定的補貼,其禁令在協定生效后(1995年)5年內不適用于發展中成員。最不發達成員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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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中成員優惠待遇探析論文

一、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規定

1、出口優惠待遇。(1)原關貿總協定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GATT內容第四部分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出口產品的優惠待遇:①非互惠原則。第36條規定,發達成員在貿易談判中對發展中成員的貿易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它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②發達成員盡量承擔義務的規定。這些義務是:優先降低和撤除與發展中成員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的貿易壁壘,對上述發展中成員的這些出口產品不建立新的關稅或非關稅壁壘,或加強已有壁壘;在制定和調整財政政策時,優先放寬或撤除阻礙發展中成員初級產品出口的財政政策。(2)GATT授權條款。該項條款規定,一締約方可能給予發展中締約方差別的或更為優惠的待遇,而無須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將這種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也無須得到總協定批準。(3)烏拉圭回合達成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進一步規定:采取維持穩定、公平、有利的價格等手段,為發展中成員的初級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更為優惠和可接受的條件;對發展中成員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優惠的市場準入機會,發達成員應優先考慮降低關稅和取消非關稅壁壘。

2、貨物貿易中的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優惠待遇。根據農業規定(《AA》),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可從三個方面體現:①關稅化和關稅減讓。關稅化就是各成員承諾把所有非關稅措施轉化為同等保護程度的關稅措施,即貿易措施關稅化,然后再逐步降低進口稅率。協定規定,發達成員的農產品進口關稅的平均水平在6年內須削減30%,并保證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5%;發展中成員10年時間削減24%,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0%。②削減農產品補貼?!禔A》規定,自1995年開始,以1986-1988年為基準期,發達成員在6年內逐步削減20%,發展中成員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在此期間內,每年的綜合支持量不能超過所承諾的約束水平。

在國際紡織品貿易方面,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協定(《ATC》)的簽訂本身就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利益的維護。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約占世界貿易的20%左右,是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中的支柱產品。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前,規范世界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是《多種纖維協定》(《MFA》),《MFA》表現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出口的限制,是對WTO原則的違反。烏拉圭回合達成的《ATC》對紡織品和服裝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安排是,1995-2005年分四個階段逐步取消各種數量限制措施:①1995年元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6%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②1998年元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7%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③2002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8%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④2005年元月1日起將所有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實現自由化,取消所有的數量限制。屆時《ATC》也自行終止。

3、貨物貿易中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定優惠。WTO烏拉圭回合在過去已達成的多邊反傾銷規則基礎上簽訂了新的《反傾銷協定》?!斗磧A銷協定》對發展中成員優惠規定表現為四個方面:①實施反傾銷措施將影響發展中成員根本利益時,可考慮本協定規定的給予發展中成員提供的建設性補救措施。②對發展中成員進口產品進行傾銷調查中,若傾銷幅度為2%以下,則終止傾銷調查。③當來自發展中一成員的進口產品傾銷數量不足進口國同類產品3%,同樣終止傾銷調查,不征收反傾銷稅。但若數個這種不足3%的單個成員產品,其占進口國同類產品7%時,則傾銷調查仍繼續進行。

WTO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當WTO成員方確實因受到某成員方補貼措施,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時,可允許實施反補貼措施?!禔SCM》對發展中成員的規定是:(1)如果反補貼調查發現原產于發展中成員的受調查產品所得到的補貼不及該產品單位價值的2%,或受補貼產品的進口值不到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4%,且所有不到4%的發展中成員合計進口量不及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9%,則應立即取消反補貼調查。(2)最不發達成員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到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補貼。其他發展中成員可在協定生效8年內逐步取消此類補貼。發達成員在協定生效后即應取消此類補貼。(3)發展中成員達到出口競爭性標準的產品,在兩年內逐步取消補貼,對最不發達成員和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足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可在8年內逐步取消。出口競爭性標準是指該產品連續兩年在世界貿易中占3.25%以上的份額。(4)對于根據國內產品使用情況而定的補貼,其禁令在協定生效后(1995年)5年內不適用于發展中成員。最不發達成員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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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享受優惠待遇方案

第一條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工業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老市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及外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凡屬上款規定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才能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

第四條本市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進制造技術和制造工藝,生產本市急需的新產品(包括新材料,關鍵元器件,零部件)及促進本市新能源開發和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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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發展中成員優惠待遇探析

一、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待遇規定

1、出口優惠待遇。(1)原關貿總協定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GATT內容第四部分關于貿易與發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出口產品的優惠待遇:①非互惠原則。第36條規定,發達成員在貿易談判中對發展中成員的貿易所承諾的減少或撤除關稅和其它壁壘的義務,不能希望得到互惠。②發達成員盡量承擔義務的規定。這些義務是:優先降低和撤除與發展中成員目前或潛在的出口利益特別有關的產品的貿易壁壘,對上述發展中成員的這些出口產品不建立新的關稅或非關稅壁壘,或加強已有壁壘;在制定和調整財政政策時,優先放寬或撤除阻礙發展中成員初級產品出口的財政政策。(2)GATT授權條款。該項條款規定,一締約方可能給予發展中締約方差別的或更為優惠的待遇,而無須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將這種待遇給予其他締約方,也無須得到總協定批準。(3)烏拉圭回合達成的《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1994》)進一步規定:采取維持穩定、公平、有利的價格等手段,為發展中成員的初級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提供更為優惠和可接受的條件;對發展中成員有特殊出口利益的加工制成品,提供優惠的市場準入機會,發達成員應優先考慮降低關稅和取消非關稅壁壘。

2、貨物貿易中的農產品和紡織品貿易優惠待遇。根據農業規定(《AA》),WTO對發展中成員的優惠可從三個方面體現:①關稅化和關稅減讓。關稅化就是各成員承諾把所有非關稅措施轉化為同等保護程度的關稅措施,即貿易措施關稅化,然后再逐步降低進口稅率。協定規定,發達成員的農產品進口關稅的平均水平在6年內須削減30%,并保證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5%;發展中成員10年時間削減24%,每個稅目的減讓率不低于10%。②削減農產品補貼?!禔A》規定,自1995年開始,以1986-1988年為基準期,發達成員在6年內逐步削減20%,發展中成員在10年內逐步削減13%。在此期間內,每年的綜合支持量不能超過所承諾的約束水平。

在國際紡織品貿易方面,國際紡織品和服裝協定(《ATC》)的簽訂本身就體現了對發展中成員利益的維護。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約占世界貿易的20%左右,是發展中國家出口貿易中的支柱產品。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以前,規范世界紡織品和服裝貿易的是《多種纖維協定》(《MFA》),《MFA》表現了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紡織品出口的限制,是對WTO原則的違反。烏拉圭回合達成的《ATC》對紡織品和服裝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的安排是,1995-2005年分四個階段逐步取消各種數量限制措施:①1995年元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6%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②1998年元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7%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③2002年元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將不少于1990年附件所列產品進口總量18%的產品實現自由化。④2005年元月1日起將所有紡織品和服裝貿易實現自由化,取消所有的數量限制。屆時《ATC》也自行終止。

3、貨物貿易中的反傾銷和反補貼規定優惠。WTO烏拉圭回合在過去已達成的多邊反傾銷規則基礎上簽訂了新的《反傾銷協定》?!斗磧A銷協定》對發展中成員優惠規定表現為四個方面:①實施反傾銷措施將影響發展中成員根本利益時,可考慮本協定規定的給予發展中成員提供的建設性補救措施。②對發展中成員進口產品進行傾銷調查中,若傾銷幅度為2%以下,則終止傾銷調查。③當來自發展中一成員的進口產品傾銷數量不足進口國同類產品3%,同樣終止傾銷調查,不征收反傾銷稅。但若數個這種不足3%的單個成員產品,其占進口國同類產品7%時,則傾銷調查仍繼續進行。

WTO烏拉圭回合達成的《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當WTO成員方確實因受到某成員方補貼措施,經濟利益受到損害時,可允許實施反補貼措施?!禔SCM》對發展中成員的規定是:(1)如果反補貼調查發現原產于發展中成員的受調查產品所得到的補貼不及該產品單位價值的2%,或受補貼產品的進口值不到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4%,且所有不到4%的發展中成員合計進口量不及進口成員同類產品進口總值的9%,則應立即取消反補貼調查。(2)最不發達成員和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到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不必取消禁止使用的出口補貼。其他發展中成員可在協定生效8年內逐步取消此類補貼。發達成員在協定生效后即應取消此類補貼。(3)發展中成員達到出口競爭性標準的產品,在兩年內逐步取消補貼,對最不發達成員和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足1000美元的發展中成員,可在8年內逐步取消。出口競爭性標準是指該產品連續兩年在世界貿易中占3.25%以上的份額。(4)對于根據國內產品使用情況而定的補貼,其禁令在協定生效后(1995年)5年內不適用于發展中成員。最不發達成員為8年。4、服務貿易中的優惠待遇規定。WTO烏拉圭回合經過長時間艱苦談判,最終達成《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從而使國際服務貿易納入WTO多邊貿易框架以內?!禛ATS》的最終目標是要逐步實現國際服務貿易的自由化,為此對涉及各成員諸如市場準入、權利與義務、爭端解決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發展中成員也作了一些優惠待遇規定,主要有:(1)發達成員應努力促進發展中成員在國際貿易中更多地參與并幫助它們擴大服務的出口,幫助它們提高國內服務能力、效率和效力。(2)發展中成員對服務貿易實行逐步開放,允許其根據國內服務業務的發展狀況和競爭力決定是否開放,如何開放某一服務業,并允許對服務業實行一定程度的補貼和保護。即使在開放服務市場后,如果外國服務業大量進入造成國內服務業的嚴重損害,也可采取保護措施。(3)發達成員及其他有能力的成員應在《GATS》生效兩年內建立咨詢點,以便發展中成員服務業提供者獲得有關的市場資料。(4)考慮到最不發達成員由于其特殊的經濟狀況、貿易和財政的需要,在接受協商、承擔義務方面存在嚴重困難,它們可不履行任何義務。(5)發達成員要努力為發展中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促進其服務業在經濟結構調整中積極作用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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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優惠待遇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鼓勵外商投資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工業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十四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老市區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及外資經營的生產性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企業),凡屬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凡屬上款規定范圍內的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本市外商投資企業必須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才能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

第四條本市外商投資企業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享受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項目優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進制造技術和制造工藝,生產本市急需的新產品(包括新材料,關鍵元器件,零部件)及促進本市新能源開發和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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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適應加入WTO的需要的角度出發,構建適應WTO的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

【關鍵詞】WTO外資企業稅收優惠國民待遇原則

【正文】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為配合吸引外資的政策在稅法中規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減免的優惠待遇,這些措施在對外開放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顯示出其弊端。

一、我國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引進外資的需要,我國逐步建立起了相對系統的外資優惠制度,這些優惠待遇的規定既分散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之中,也分散在國務院及各部委的全國性或區域性法規之中,還有相當數量和更為優惠的規定則分散在各種地方性法規和地方優惠政策之中??v觀其規定,中國外資優惠待遇的內容和適用范圍是極為廣泛的,而其中稅收優惠無疑是中國外商投資法律、法規優惠待遇規定和地方優惠政策的最主要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別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規定了稅負從輕、優惠從寬、手續從簡的措施。1984年,國務院了《關于經濟特區和沿海14個港口城市減征、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的暫行規定》,1986年又了《關于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基本上確立了我國對外資企業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適應新的外資企業的需要,統一了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通過并頒布了《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對涉外企業的所得稅實現了稅率、稅收優惠和稅收管轄權的統一適用。1994年,我國實行了重大的稅制改革,在流轉稅方面停征了工商統一稅,對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征收增殖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在財產稅方面對內外資企業統一適用了資源稅、土地增殖稅、印花稅、契稅、屠宰稅等稅種,這次改革意義重大,在統一內外資企業稅收方面邁進了一大步?,F在內外資企業的稅負的差異主要在于所得稅方面,內資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外資企業適用《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的所得稅在實際稅率、稅基以及減免稅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享受了較大優惠。在其他方面,內資企業須繳納城市建設維護稅,而外資企業無須負擔;內資企業征收房產稅,外資企業征收房地產稅,二者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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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論文

建立適應WTO的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

趙華棟

【作者簡介】

趙華棟,山西民權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學碩士。聯系電話:13834136500,E-mail:btbuzhd@。

【內容提要】本文試圖從適應加入WTO的需要的角度出發,構建適應WTO的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法律制度。

【關鍵詞】WTO外資企業稅收優惠國民待遇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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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優秀人才引進工作意見

為搶抓沿海開發上升為國家戰略的新機遇,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大力引進更多優秀人才促進和保障全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現就加強優秀人才引進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人才引進的原則

1、堅持“滿足用人單位發展需要,以引進緊缺專業人才為主”的原則,重點引進專業技術人才,兼顧經營管理人才;

2、堅持“鼓勵和促進企業發展”的原則,重點吸引大學生、研究生到企業工作,支持科技成長型中小企業做大做強,培強壯大我市企業科技創新的智力資源;

3、堅持“外地畢業生和本地籍畢業生待遇一致”的原則,做到引進外地畢業生和*籍畢業生并舉,鼓勵*籍畢業生投身家鄉經濟建設。

二、人才引進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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