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性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1 0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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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性
論文關鍵詞:物權;債權;物權效力;優先性
論文摘要:隨著2007年我國物權法的頒布,使得我國在物權保護方面得到了一個質的飛躍,然而物權法在實施的過程中還是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問題,如物權的優先效力與債權的優先性的沖突規則,在司法實務中,民事權利之間的沖突時有發生,尤其是在物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之中如何確認其權利的效力,直接決定著權利主體的利益。通過對這些的問題論述及解決,旨在能為我國在今后的有關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實施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關于優先權的內容,在學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學者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限于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也有的學者則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限于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從物權與債權的優先關系的角度和從此物權與彼物權相互優先關系的角度來分別闡述物權的優先效力將更完備、更可取。
一、債權優先效力的釋義
(一)債權綜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性詮釋
論文關鍵詞:物權;債權;物權效力;優先性
論文摘要:隨著2007年我國物權法的頒布,使得我國在物權保護方面得到了一個質的飛躍,然而物權法在實施的過程中還是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問題,如物權的優先效力與債權的優先性的沖突規則,在司法實務中,民事權利之間的沖突時有發生,尤其是在物權和其他民事權利之中如何確認其權利的效力,直接決定著權利主體的利益。通過對這些的問題論述及解決,旨在能為我國在今后的有關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制定、實施提供一定的借鑒作用。
物權的優先效力亦稱物權的優先權。關于優先權的內容,在學理上一直有不同的意見。有的學者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限于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也有的學者則認為物權的優先效力僅限于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從物權與債權的優先關系的角度和從此物權與彼物權相互優先關系的角度來分別闡述物權的優先效力將更完備、更可取。
一、債權優先效力的釋義
(一)債權綜述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馬克思主義的自由個性與自由主義的個人優先性
【正文】
20世紀90年代自由主義在中國的登臺亮相,尤其是自由主義和新左派的世紀性大論戰,一方面表明中國思想理論界新格局的形成,另一方面表明自由主義正在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不少人、尤其是不少高級知識分子中某種顯性或隱性的社會意識。這勢必影響到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建設的發展。論戰的實質是未來中國的走向問題:自由主義提供的是漸進的向資本主義演變的方案,新左派則沒有自己的現成方案,但大體上表現出的是社會民主主義的傾向。在這場論戰中,少有馬克思主義者參與其中,自由主義正在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的話語霸權。同時,以往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某種特定理解,在自由主義影響日益擴大的情況下表現出了自身的局限性,也難以應戰。本文希望能以回到馬克思、深入發掘馬克思主義的自由個性思想,來應對自由主義的挑戰,改變自由主義已成為中國思想理論界的顯學的不正常狀況,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提供某種可能的馬克思主義的思想資源,同時也希望在“三個有利于”的前提下,借鑒自由主義中的某些有價值的、具有正面作用的思想資源。
一
自由主義理念的基點是個人的優先性即個人主義,其口號是個人自由,其基礎是幾百年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尤其是20世紀60年代后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以及相應的成熟的制度安排。作為其背景的是社會主義實踐所面臨的問題:前蘇聯東歐的解體和中國面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我們認為,資本主義的根本性質并沒有改變,馬克思主義對資本主義的分析也沒有過時,那么社會主義為什么會發生世紀性的挫折呢?已有不少馬克思主義者指出,以往那種社會主義體制是在經濟文化相對落后的國家建立起來的,人的依賴關系的殘余對社會主義制度安排發生了很大影響,導致了政治經濟的高度集權。這意味著以往對經典馬克思主義存在著某種誤釋,即沒有高度重視經典馬克思主義關于自由個性的思想和相應的制度安排。自由個性問題涉及到馬克思主義和自由主義的根本價值對立,而且也是制度安排的出發點,因而有必要首先在這里加以闡明。
以往那種社會主義體制最受指摘的是帶有人的依賴關系殘余的高度集權制,它以片面理解的關于集體主義的價值判斷為理論前提,這也是最為自由主義所批判的方面。這種體制不能說沒有它的優越性。它成長為與資本主義對立的制度陣營,在生產力不發達的基礎上,在不長的時間里取得了經濟的巨大進展:前蘇聯成為世界第二超級大國,打敗了法西斯德國,對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勝利起到決定性的作用;中國則在很短的時間內在獨立自主的基礎上初步建立了完整的國民經濟體系,這些都是應充分肯定的。只是在新科技革命面前,也就是在20世紀60年代以后,這種體制的問題才逐漸顯露,因而才提出了社會主義改革的問題。因此,那種認為社會主義只是一種人為制度、沒有任何優越性的觀點,是不符合事實的;社會主義制度的建立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和歷史必然性,它是建立以大多數人的幸福為基礎的新制度的偉大實踐。
至于伴隨這一制度創新所發生的為自由主義所指摘的所謂人權問題,是任何新社會制度的建立所不可避免的。但是,在社會主義的世紀性歷史大挫折中,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被自由主義妖魔化了,其基本論據就是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用集體主義否定了個人自由的優先性??梢钥隙?,沒有革命者個人對革命目標的無條件的服從和獻身,沒有對舊社會勢力個人自由的剝奪,新的社會制度是不可能建立和鞏固的。同時,以往對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的理解也存在著某種歷史局限性。自由主義認為這是社會主義和馬克思主義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只有資本主義才是唯一光明的歷史必由之路。然而,這只是表明自由主義不了解,這種局限性只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對馬克思主義的某種闡釋的產物,而正如自由主義者要不斷回到和重復古典自由主義的那些基本結論一樣,當代的馬克思主義者也必須不斷回到和重復經典馬克思主義的那些基本命題。以往曾經占主導地位的關于馬克思主義的理解,只是馬克思主義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形態,只是根據一定的歷史要求繼承和發展馬克思主義的形態。它突出和強調的是經典馬克思主義中的階級斗爭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而對經典馬克思主義中的共產主義學說的核心內容即人的自由個性的思想,沒有給予應有的重視,沒有充分給予個人在社會中應有的地位,更沒有看到馬克思的自由個性思想其實是對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的揚棄:馬克思和恩格斯肯定和承認了資產階級的個人自由的歷史進步性和合理性,同時,又提出了自己的個性自由觀來批判和代替自由主義的個人主義。從今天的現實條件來看,馬克思的個性自由觀比無產階級的階級斗爭學說和無產階級專政學說具有更為根本的意義:后者只是為建立和鞏固社會主義服務的,解決的是一定歷史條件下的無產階級解放的方法和途徑問題,而前者即馬克思的個性自由觀,解決的則是共產主義運動的目標問題。
深究股東可轉換債券優先認購權的必要性
摘要:文章主要論述股東對可轉換債券是否應該具有優先認購權。第一部分,提出該問題,并提出了學術界的反對觀點;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文章的主體部分,通過和股東新股優先認購權的比較,金融證劵論文從法理基礎和賦予股東可轉換債券的現實意義上來論證應該賦予股東可轉換債券優先認購權;第四部分是結論部分,得出應該賦予股東對可轉換債券的優先認購權。
關鍵詞:可轉換債券優先認購權法理基礎現實意義
一、可轉換債券優先認購權的必要性問題的提出
對于股東的對新股的優先認購權,《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已經做出明確規定;而可轉換債券這種介于股票和債券之間的證券形式,股東對此是否具有優先認購權,法律未做出具體規定。對此,學術界有反對賦予股東可轉換債券優先認購權的觀點。
其認為只承認股東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優先認購權,有危及公司籌資機動性之虞。具體而言,由于股東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優先認購權,公司不得不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循規蹈矩地劃定一個期限,以使每個股東得以認購可轉換公司債券;該期限屆滿后,若同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均被全體股東認購則己,若有部分或大部分同次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未獲認購,公司只好重新辦理可轉換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程序。這拉長了公司的籌資期間,甚至有可能因賦予股東認購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優先權,而使公司貽誤籌資的良機,因為金融市場和證券市場的行情瞬息萬變,可能導致籌資機會的喪失。
二、賦予股東可轉換債券優先認購權的法理基礎
建筑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性質
一、留置權說
有關建筑工程優先受償權為留置權的觀點,根據一九九五年通過的《擔保法》將留置財產僅限制于動產,所以對于不動產債權人無法行使留置權這勢必會導致債權受到損害的情況發生,尤其不利于承包人的權益的保障。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合同法》第286條將了留置財產的范圍擴大,將建工優先權列為留置權。同樣,在《合同法》中“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之間有特殊的約定,在定作人未支付相應款項予以承攬人時,承攬人便可以對已經完成的工程行使留置權,所以當建筑工程合同產生債權時也應當承攬合同其一樣適用此類合同中相關留置權的規定。
二、法定抵押權說
從《合同法》的立法過程可以得知,合同法第286條,在立法機關從其研討直至正式通過,一直將其定性為法定抵押權。在多次立法研討會上,均未對將其定性為法定抵押權產生質疑,也未存在有人提議將其定性為優先權的情況。有關在制訂法律過程中產生爭議,并形成三種不同意見,最終選擇了優先權的觀念,是完全不切合實際情況的揣測。合同法第286條所規定的將其定為法定抵押權,法定抵押權依法成立,主體雙方并不存在訂立抵押合同的強制性規定,同樣也不必對抵押物進行抵押登記。從其特征來分析,第一,抵押權的客體中包含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為不動產,其符合抵押權的條件;第二,抵押權是不需要轉移占有標的物的擔保物權;第三,抵押權的內容為變價處分和優先受償權。從以上抵押權的成立要件中我們可以總結出,首先,建工優先權的客體建筑工程適用抵押權的客體范圍,其次此權利的成立與否并不需要轉移建筑物的占有,當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時,承包人實現債權的形式同抵押權實現的形式一致,故應將其定性為法定抵押權。
三、優先權說
對于建工優先權的性質第三種看法,有一部分研究者持有其應定為優先權,因為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既不是抵押權也不是留置權,相對于抵押權,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抵押權的行使需要進行登記,而相對于留置權,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留置權的客體為動產且以債權人占有為要件。而《合同法》第286條的旨意是為了保護承攬人的利益,為了保障社會的公平和有序的秩序,而授予承攬人對因建筑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即請工程款的權利,債權人的債權不得對抗此請求權。
溝通行動具備獨立性與優先性嗎?——試論哈貝馬斯言語行為理論
摘要:哈貝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旨在區分溝通理性和工具理性,而這一區分的關鍵在于能否有效地區分以言行事行為和以言取效行為,特別是能否證明以言行事行為獨立于并且優先于以言取效行為。本文認為哈貝馬斯對這個根本問題的論證并不特別令人信服,在此意義上,哈貝馬斯所構筑的溝通行動理論就存在根基不牢的危險。
關鍵詞:溝通行動策略行動以言行事行為以言取效行為有效性宣稱
韋伯之后,任何對“現代性”做嚴肅思考的學者,無論贊成或者反對,幾乎都無法繞過韋伯提出的問題,即現代性與理性化(rationalization)之間所存在的內在關聯性。[1]哈貝馬斯同樣如此。不過在哈貝馬斯看來,韋伯對現代性的診斷雖然不乏洞見,究其根本卻是一個“誤診”,因為韋伯所預言的“鐵籠”并非是密不透風、無路可走的絕地,身處其間的現代人依然有出逃的可能性——這一可能性正蘊藏在對“啟蒙的前提”,也即理性化概念的重塑之中。哈貝馬斯重塑理性化概念的主要動作是,比照工具理性,提出溝通理性的概念與之分庭抗禮。事實上,整部《溝通行動理論》的任務就是“在日常實踐和溝通實踐自身中,在溝通理性被壓制、被扭曲和被摧殘之處,發現這種理性的頑強聲音”。[2]而工具理性與溝通理性之間的區分,在哈貝馬斯看來,又可以轉化為策略行動與溝通行動的區分問題。本文認為,如果哈貝馬斯能夠成功地證明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之一種的溝通行動(相對于策略行動的)的獨立性乃至優先性,則哈貝馬斯的溝通行動理論就已成功大半。因此如果借用康德式的提問方式,本文將主要檢討以下兩個主要問題:1,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之一種的溝通行動是否可能?2,如果可能,如何可能,以及如果不能,為何不能?
本文的基本結構如下:第一節,簡述哈貝馬斯對策略行動和溝通行動的區分,以及相應的對以言取效行為和以言行事行為的區分。第二節,簡述溝通行動的有效性條件以及哈貝馬斯對塞爾言語行為理論的批評。第三節,分別從四個方面批評哈貝馬斯的言語行為理論,首先指出在語用學的層面上,以言行事行為與以言取效行為即便能夠在“形式”上進行區分,但在“經驗”層次上前者卻始終無法達到應有的穩定性。其次,溝通行動之于策略行動的源初性即便是在哈貝馬斯那里也是語多含糊。第三,哈貝馬斯區分三個世界缺乏令人信服的理據。第四,哈貝馬斯關于命令的言語行為分類同樣存在不妥之處。
一,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之一種的溝通行動是否可能?
在哈貝馬斯看來,雖然溝通理性一直處于“被壓制、被扭曲和被摧毀”的境遇,但是溝通理性之存在卻是不言自明的事實,因此問溝通理性或者說溝通行動是否可能,就如同我們問知識是否可能一樣荒謬。不過本文認為,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溝通理性或者溝通行動是否可能,而在于“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之一種”的溝通行動是否可能,說得更清楚一些,我們追問的是在言語行動分類中溝通行動能否取得與策略行動對等乃至優先的地位?惟其如此,我們才可以將溝通行動作為言語行動類型中的一個獨立的、具有自主性的類型,并在此基礎上發展溝通理性,以對抗工具理性的挑戰。
世界水日:透析用水優先權中的性別差異
2007世界水日
水的重要性,不僅體現在飲用、烹飪和家庭使用等方面,還因為它可以澆灌菜園和農場。水,幾乎和所有的經濟活動都緊密相聯。用水的競爭引發了諸多紛爭,使處在邊緣的農民變得貧窮,使弱者無法維持生命甚至健康。
水資源匱乏是脫離貧困過程中一個無法逾越的鴻溝。農村婦女每天要花大量的時間用來取水。在城鎮,窮人獲得水的費用要比富人通過自來水管道獲得水的費用高。
根據亞洲發展銀行的估計,每三個亞洲人中就有一個無法在自家200米范圍內獲得安全的飲用水,每兩個亞洲人就有一個缺少必要的衛生醫療條件。
女人和男人都需要水——但是水對于他們的用途可能會大不相同。在貝寧北部工程中,人們都很樂意在他們自己的村子里打井。然而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女人們希望利用她們的業余時間在家里發展商品蔬菜種植,以提高食品安全并出賣剩余的蔬菜,而男人們希望婦女能在田里幫他們干活。一項隨機調查表明人們花在田里的時間的確比花在種菜的時間長。
性別與水聯盟的研究與經驗顯示,當女人和男人共同參與和制定如何分享,提供和保護水時,水往往能夠被高效公平的使用。
稅收優先權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1稅收優先權制度的缺陷
1.1稅收優先權制度與相關法律規定相互沖突
(1)與《擔保法》有關擔保物權優先受償地位的規定相矛盾?!稉7ā穬H規定了擔保物權的優先性,而沒有規定稅收債權優先于擔保物權。在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時,納稅人主張以擔保物價值充抵在先產生的稅收或征稅主體主張行使稅收優先權時,是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由征稅主體行使稅收優先權?還是按《擔保法》規定行使擔保物權?當法院受理行使擔保物權的案件后,法院有沒有義務通知征稅主體查實有無在先存在的稅收,然后再由擔保物權人行使擔保物權?對這些問題無論怎樣回答,要么觸及稅收優先權,要么觸及擔保物權。
(2)與《企業破產法》、《民事訴訟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有關稅收債權與無擔保債權受償順序的規定相矛盾?!抖愂照魇展芾矸ā芬幎ā岸悇諜C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在企業破產案件中,《企業破產法》第113條、《民事訴訟法》第204條、《商業銀行法》第71條、《保險法》第88條規定將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個人儲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財產或人身保險的保險金等無擔保債權優先于稅收債權受償。從各國的立法以及實際來看,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具有維護公益和保證基本人權的特性,應該都優先保證,我國更應該如此。
(3)稅收債權在不同的法律規定中,清償的先后順序不同?!镀髽I破產法》中,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可以在破產清償中行使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清償,故效力自然高于稅收債權?!镀髽I破產法》中的清償順序為:
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破產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等-稅收債權-普通債權。
我國民法優先權制度探究論文
優先權制度起源很早,開始時是列于物權制度之中。許多國家在民法典中對優先權有專章規定,還有的是把優先權與其他物權結合起來而存在于其他物權中。我國民法還沒有設立優先權制度,隨著我國物權立法趨于完善,優先權必將成為不容回避的問題。本文擬就優先權的基本理論以及與我國民法的完善予以闡述。
一、優先權的概念分析
優先權是指優先權人依法律規定就債務人財產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清償的權利。
優先權就其實質看是解決債務清償順序問題。優先權制度在法國民法典中有專章規定,法國民法典第2095條規定:“優先權,為依債務的性質而給予某一債權人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抵押權人而受清償的權利?!比毡緦炏葯嘧g為先取特權。日本民法典第303條規定:“先取特權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規定,就其債務人的財產,有優先于其他債權人受自己債權清償的權利。”從這一規定可看出,日本所譯先取特權這一名稱本身不能表達優先受償意義。在我國理論界除優先權的提法,還有使用優先受償權之說,不管概念名稱差別如何,從其內容看都是權利人享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鑒于我國特別法已創制了船舶優先權、民用航空器優先權等概念,為便于立法統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優先權一詞。
優先權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別法設定的特種物權。在這一權利中,優先權人屬于債權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債權人。優先權人可以就債務人全部財產或特定財產出售后的價款,優先于其他有擔?;驘o擔保的債權人受清償。這就使得優先權成為與債權相區別,又以債權為前提的具有擔保物權性質的特種物權。這種權利的主要特點是:第一,法定性。優先權法定性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優先權產生依法律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隨意創設,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備,優先權就當然產生。各國對于該項權利大多采納列舉主義。二是優先權位次也多采用列舉的法定順序主義或依法特別規定的位次。第二,物上代位性。優先權人對債務人因其標的物的變賣、租賃、滅失或毀損而應受的金錢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如果其標的物因第三人侵權而毀損滅失的,有優先權的債權人對于其所受的賠償金優先受償。第三,從屬性。優先權是擔保物權,以債權為主權利,優先權為從權利,沒有債權,優先權就不能獨立存在。債權轉移消滅,優先權亦轉移消滅。優先權的從屬性關系,使得優先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讓與,也不得從債權分離而為其他債權擔保。第四,不可分性。優先權是以債權和作為標的物的債務人財產的存在為前提,可以就債權的全部和標的物的全部行使權利。當債權一部分消滅或標的物一部分滅失,對優先權不發生影響。這種不可分性與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是相同的。第五,不以占有和登記為要件。優先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售出后的價款優先受償,不需要對債務人財產占有,從而與留置權和質權相區別;也不需要對財產進行登記,從而與抵押權相區別。第六,變價受償性。優先權人利益的實現,不是直接通過占有債務人財產發生所有權轉移而實現,而是首先使債務人財產售出轉換為價款,再從價款中實現清償。
二、優先權制度的演進和立法基礎
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研究論文
在司法實踐中,按份共有的某一共有人轉讓或出賣其所占有的份額財產時,對其他共有人未盡通知義務或擅自處分的糾紛處理中,享有優先購買權的共有人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優先購買權如何實現,在審判實踐中存有爭議,筆者想在這篇文章里就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特征、行使條件、實現方式作以粗淺的探討。
一、共有人優先購買權的法律特征
所謂優先購買權是指特定的民事主體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先于他人購買某項特定財產的權利①。而共有人優先購買權是指共有人在共有財產被轉讓時,就可以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份額,作為共有人享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
(一)權利法定性。
《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薄睹穹ㄍ▌t若干問題意見(試行)》第九十二條規定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應當予以支持?!段餀喾ā返谝话倭阋粭l規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睹穹ㄍ▌t》與《物權法》關于共有中的優先購買權的規定內容具有一致性的。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已經存在的共有關系,維護共有關系的穩定和所有共有人的利益。同時,避免和減少共有人之間的糾紛的發生。
(二)權利物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