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1 21: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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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定價制調研報告
2004年9月4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業內人士期盼已久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正式建立了中國的預約定價制度,為重塑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新型關系邁出了重要的一步。
預約定價制,也稱預先定價協議(APA),是指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與收支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方法,向稅務機關申請報告,經納稅人、關聯企業、稅務機關充分的磋商,預先確定受控交易所適用的標準(如方法、可比的合適調整、對未來事件的關鍵性假設等)共同簽署的一項協議。根據其是否涉及相互協商程序,可分為單邊APA和雙邊或多邊APA。實施APA必須遵循以下幾個原則:(1)APA程序是一個彈性的解決問題的程序,是為納稅人APA的要求提供適當和公平的解決辦法,使納稅人在稅收對待上處于確定狀態;(2)APA必須與轉讓定價法規所規定的精神一致,實際上APA是對轉讓定價規章的事先應用;(3)APA所規定的轉讓定價方法可適用于以前年度,此即轉回原則;(4)APA的辦理過程應盡量方便納稅人。
預約定價制與傳統的事后調整方法相比具有明顯優點:(1)降低了轉移定價的不確定性。在APA中,對轉移定價方式事先予以明確,達成的協議對征納雙方皆有約束力。這不僅有利于稅務機關較為準確地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從而對納稅人的轉移定價進行有效監控而且對納稅人來說,也減少了稅務處理的不確定性,有利于他們建立正常合理的商業預期,有效地進行經營決策。(2)避免了雙重征稅或雙重不征稅,有利于稅收收入的穩定。由各國有關稅務機關共同參與協商關聯企業各方的稅收事宜,并就稅收管轄權進行協商劃分,明確各自稅收權利,不僅可以有效地避免雙重征稅或雙重不征稅現象的發生,而且可以保證將來一定的稅收收入,有利于各國稅收收入的穩定化。(3)有助于減少稅企糾紛。預約定價協議由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共同協商確定,一旦達成對稅企雙方皆有約束力,只要雙方都遵守約定,就可以避免糾紛的發生。
從國際上看預約定價制是當前許多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一種轉讓定價調整新方法,美國自1991年率先推出,至1999年已推行了231個案例,其中1995年就成功做了55個案例,可見推廣的速度在加快。隨后,日本、澳大利亞、加拿大、西班牙和英國也先后開始實行。在亞太地區,新西蘭和韓國自1997年起實行。
預約定價的實施在我國起步較晚。1998年4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試行)》第48條規定,“為節約對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轉移定價稅收審計成本,允許企業提出一個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轉移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論證確認后,據以核算企業與關聯企業間交易的應納稅所得或者確定合理的銷售利潤率區間。凡采用預約定價方法的,應由企業提出申請,并提供有關資料,同時填寫《預約定價確認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應與企業簽訂預約定價協議,并監督協議的執行。"這是我國第一次引入預約定價安排的概念。2002年9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3條也規定,“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與納稅人預先約定有關定價事項,監督納稅人執行。”但上述規定并沒有就哪些范圍可以申請預約定價、如何申請、需要提供哪些文件、可以預約的年限等實施細則做出規定。隨著外資經濟的不斷發展,跨國關聯交易逐漸增多,國家稅務總局不斷被納稅人要求其統一有關預約定價安排的實施程序。正是回應這些呼聲,國家稅務總局于2004年9月頒布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實施規則”),應該說這也是中國轉讓定價歷史上的一個里程碑。
我們無錫國稅局對預約定價的探索和實踐也從未停止過,當然一開始簽訂的預約定價協議還是比較粗線條的且均為單邊協議,2004年《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實施規則(試行)》頒布以來,不斷有企業向我們提出預約定價的申請。在具體實施預約定價操作的過程中我們覺得預約定價制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給納稅人帶來利益,但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
保守商業秘密約定書
甲方:
乙方:
一.甲方商業秘密的范圍: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1.與甲方產品有關的技術數據、圖紙、工藝、質量標準、檢驗方法以及其他技術資料和內容;
2.涉及甲方尚未公開的重大經營決策、高層人事變動等有關內容;
3.企業管理方面的重要規章制度、管理辦法;
夫妻財產約定法學透析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僅依靠法定財產制已不足以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種類、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財產紛爭,維護社會穩定。
關鍵詞:夫妻財產約定
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歷史演變
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有較長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吨腥A民國民法典》第4編《親屬》第4節《夫妻財產制》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這應視為我國歷史上正式有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
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明文規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指出,婚姻法“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約定方法來解決,這也正是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的另一具體表現”。這里的家庭財產約定應當包括:①允許夫妻雙方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②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則;③夫妻財產約定的對象是家庭財產;④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涉及所有權、管理權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說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實質是允許實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但是,由于受社會條件的制約,加之實際生活中個人財產極少,以至夫妻財產約定這一立法精神很難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0年后,我國經濟有了較快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有了一定變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趨復雜。1980年《婚姻法》為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家庭關系發展的需要,在第13條第1款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自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得以正式確定。但是,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無具體規范,現實中夫妻如何采用約定財產制,不好掌握。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論文
論文摘要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本文中還提到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幾個觀點,這說明目前的婚姻法還不完善,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財產約定制度一般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社會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為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經受著更加追求個性和自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率下滑、離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現下降的態勢。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在一項涉及十個省、區、市的四千名調查對象中,百分之四十八點一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點九為女性,大體符合中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中國人口分布。據稱,該抽樣調查的誤差率為百分之五以下。
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有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因此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
夫妻約定財產制立法論文
論文摘要:在我國《婚姻法》中,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婚姻作為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愿締結的兩性關系,在法律上必將產生一定的身份關系和以此為基礎的財產關系。法律必然會設定關于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財產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促進夫妻平等,維護共同生活之圓滿,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為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原則和目的,在夫妻財產關系以及與第三人的財產歸屬和債務問題,也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劃分出來。所以就有必要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我認為《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的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對夫妻約定財產的概念、種類、內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總結概括與分析。
【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契約自由誠實信用合同財產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概述
在我們的生活當中,最常見的婚姻問題中即是夫妻財產的分割問題,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相伴產生的。但夫妻財產又存在著多種不同類別。我國《婚姻法》則著眼于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于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
在生活中被大眾認知的就是法定財產,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而約定財產制是夫妻以協議、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財產制,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做出約定,或所做的約定不明確,或所做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而很多人都對夫妻的約定財產制概念很模糊,所以我就結合《婚姻法》闡述一下自己對夫妻約定財產的看法。所謂夫妻約定財產制就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契約、協議的方式對他們在婚前和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做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
夫妻約定財產制在我國出現并在立法中予以確立,已逐步體現其客觀的必要性和越來越重要的現實意義: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進步,公民素質的不斷提高,夫妻以契約約定財產所有關系的情況會越來越多,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顯得越來越重要,婚姻立法僅以除外條款來允許約定財產制存在,而不以具體規定其內容的辦法來規定約定財產制,是不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適應我國家庭財產狀況日趨復雜化、多樣化的趨勢,使婚姻當事人在處理各方財產時有更大的靈活性;而且尊重公民處理財產問題的自主權利,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則。
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
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痘橐龇ā返谑艞l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边@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筆者認為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的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可取的。本文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歷史沿革、內容進行了探討,分析了夫妻約定財產的不足并對現行夫妻約定財產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關鍵詞:夫妻約定財產契約合同婚姻法約定第三人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們婚姻家庭觀念的變化,夫妻間財產制度出現了約定財產制,并且在我國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內財產的歸屬、占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關系解除時的財產清算等事項做出約定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趨完善。但有些人認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明確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則認為在中國特別是在農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沒有什么財產,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為生,約定財產制是否符合國情,還需要研究。本人認為新《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愿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是合同,在約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也日益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是可取的,這實際上是在司法領域給與了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概述
我國《婚姻法》著眼中國具體實際,本著約定先于法定、夫妻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平等、保護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財產權益和維護第三人利益相結合的原則,確定了約定財產制和法定財產制兩種夫妻財產制度。
論析中國夫妻財產制約定的法律效力
一、婚姻關系與夫妻財產約定
雖然與其他的民事協議相比,夫妻財產約定雖然在本質上也屬于一種民事協議,但是卻以婚姻關系的存續為基礎的。正因為夫妻財產約定以婚姻關系這樣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為基礎,所以其在法律性質上具有許多與其他的民事協議完全不同的特點。
(一)婚姻關系的法律性質
婚姻關系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關系。在我國,通說認為,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愿締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兩性結合。
婚姻關系在法律性質上具有以下特點論文:
1.締結婚姻關系是男女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抵押財產保險受益人約定實務探索
摘要:《保險法》未明確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然在保險實務中財產保險“受益人”卻客觀存在,關于“受益人”約定的效力亦存在爭議。本文將通過對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理論基礎和操作實踐的分析,探索如何在合法的情況下,有效的規避保險公司以及抵押權人的法律風險,保證抵押權人權益,為抵押財產保險提供實務指導。
關鍵詞:財產保險;受益人;抵押
1問題的提出
某財產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因在簽發機動車輛保險單時,在保險單的特別約定中約定“當一次事故的保險賠款高于一定金額時,保險人需征得第一受益人書面同意后方可將款項賠付給被保險人”,當地銀保監分局以“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的保險條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給予了處罰。我們尚不去探討監管部門處罰依據的合理性或者合法性,但隨著交易形式的不斷發展,在實際財產保險實務中不斷出現了“受益人”的字眼。典型的例子有因購買汽車抵押貸款或者房產抵押貸款的情景,購買人或者貸款人以其汽車或者房產作為抵押物擔保貸款,銀行為防止抵押標的物在貸款期間因意外事故損壞或滅失帶來的利益損失,通常都要求貸款人對其抵押標的物投保相關財產保險,并要求在簽訂的財產合同中約定貸款銀行作為保險賠款的第一受益人。目前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公司在日常經營實務中,承保銀行抵押財產保險的時候,都會在簽發的保險單直接約定“本保險單的第一受益人為某某銀行”,依照上述處罰依據,出具此類保險單的保險公司無一例外,將都會遭到行政處罰。保險受益人是商業保險活動的參與者,是保險合同得以履行,實現保險目的的關鍵因素。因“第一受益人”的約定影響了何人具備領取保險金的資格,在實務中常會產生糾紛。隨著商業活動中資金融通需求的不斷迸發,在財產保險中約定受益人似乎已成為實務操作中不可避開的一個現象。那么在財產保險中約定“第一受益人”是否具有效力?保險公司在實際經營中應該如何在合法的情況下,有效的規避保險公司以及抵押權人的法律風險,保證抵押權人的權益呢?
2財產保險約定“受益人”的司法認識
法律界對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受益人”有很多不同認識,主要表現在兩點。2.1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約定,理論基礎規范認識不同在我國《保險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而《保險法》全文中沒有提及相關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說法,據此,可以認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項下的概念。但《保險法》全文也沒有任何關于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的禁止性規定,這為在理論和實踐上探索財產保險合同受益人制度保留了一定空間。從《保險法》中的財產損失補償原則,在財產保險合同中采納受益人概念,會造成實際受領保險金的人與遭受保險事故損害的人不一致,一般認為受益人這一概念并不適用于財產保險中。從保險法學概念理解,受益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是與保險合同有間接利益關系的人,或極為密切關系的人,或對于保險合同利益有獨立請求權的人。2.2財產保險合同中“受益人”約定,實務操作不同(1)支持說。贊同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受益人的觀點認為,保險受益人在保險法律關系中的地位是獨立的,在財產保險中引入保險受益人制度,可以滿足不斷發展的保險實務需求。主要依據為:一是從意思自治原則,援引中國法院網刊載楊琴的《財產保險合同是否可以指定受益人》,意思自治是合同訂立的一般原則,保險合同屬于合同的一種,合同行為的一般原理也同樣適用于保險合同中。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對自身的收益權具有自由處分的意思自治,被保險人指定保險受益人是其意思自治的表現,如果在被保險人同意將保險金給予他人的情況下,強制將保險金給予被保險人,是對被保險人意志的違背。且財產保險功能是損害補償,貸款機構因與被保險人的債務關系,約定貸款機構作為其與保險人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二是盡管《保險法》第18條明確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的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但此規定是定義式描述,非強制性、禁止性規定,不可必然得出“禁止財產保險設定受益人”的反面解釋。三是從實務角度來看,指定保險受益人是保險交易實踐的產物,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設立保險受益人減少了資金流通環節,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成本,對特殊情形下的債權人產生了特殊保護,否認其存在的合理性對借貸雙方并無好處。四是財產保險中約定受益人是隨著交易方式的變更而誕生的,此情形是客觀大量存在的,是保險風險防范的方式創新,未存在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及法律之嫌,一味否認尚有不妥。法律具有滯后性,如以滯后的法律約束新興交易行為,顯然是不利于交易發展。(2)反對說。法無規定財產保險合同中可以設定受益人,即合同約定“受益人”無效;受益人設立目的是解決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死亡無人領取保險金的問題,財產保險中不會存在此困境,因而無存在之必要;違背財產保險補償原則,認為受益人作為合同的第三者,在保險事故發生后,沒有受到實際損害得到保險補償而不當得利;設立受益人涉嫌脅迫,如銀行利用經濟上的優勢地位,以不提供貸款為由脅迫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此行為違背了投保人意志;財產保險合同約定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險人或投保法人指定的,相應的被保險人隨時可以變更受益人,只要通知保險人即可,而不需要受益人的同意,也不需保險人同意,所以財產保險合同約定受益人并不真正保障受益人(貸款機構)的權利。(3)區分說。財產保險設定“受益人”的有效性取決于保險標的是否全損。一是在保險標的部分損失的情形下,直接賠付受益人(第三人),違背了保險宗旨,比如在抵押房屋受損情況下,將保險金賠付給受益人,將影響房屋及時修復,可能會導致標的物徹底性滅失及對房屋周邊第三人產生安全隱患,既失去了投保的意義,抵押權人也可能會因抵押物的滅失未能達成要求抵押的目的。二是如保險標的全部受損,此類情形下還需區分對待,即受益人與保險標的抵押權人是否一致的區分。二者一致情況下,抵押權和保險金請求權的權利主體一致,不會產生實際禮儀沖突。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因抵押權屬物權,保險金請求權屬債券,根據不得對抗之權利保護順位規則,遵物權優先債權行使,受益人約定無效。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本文中還提到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幾個觀點,這說明目前的婚姻法還不完善,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財產約定制度一般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社會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為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經受著更加追求個性和自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率下滑、離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現下降的態勢。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在一項涉及十個省、區、市的四千名調查對象中,百分之四十八點一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點九為女性,大體符合中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中國人口分布。據稱,該抽樣調查的誤差率為百分之五以下。
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有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因此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