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1 21:3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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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制度

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論文

論文摘要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本文中還提到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幾個觀點,這說明目前的婚姻法還不完善,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財產約定制度一般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社會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為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經受著更加追求個性和自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率下滑、離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現下降的態勢?,F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在一項涉及十個省、區、市的四千名調查對象中,百分之四十八點一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點九為女性,大體符合中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中國人口分布。據稱,該抽樣調查的誤差率為百分之五以下。

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有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因此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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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夫妻婚姻關系中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夫妻約定財產制,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對他們的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制度,它包含婚前約定和婚后約定兩種情況。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從1930年至2001年間不斷改

進,約定夫妻財產的范圍從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角度出發來看財產約定的內容,是否屬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有。夫妻財產約定形式應采用書面形式但對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時間并無明確限

制,夫妻可以在結婚以前、登記結婚時或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對內及對外的效力,還涉及到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應該如何處理,以及公示和公證的必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夫妻產約定制的確立是我國婚姻立法的重大發展。實現夫妻財產約定制為夫妻雙方協調財產關系置入了民主、寬松、自由的因素,適應了市場經濟規則,順應了婚姻家庭關系物質內容和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化的要求。

關鍵詞:夫妻財產約定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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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

本文中還提到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幾個觀點,這說明目前的婚姻法還不完善,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財產約定制度一般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社會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為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經受著更加追求個性和自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率下滑、離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現下降的態勢。現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在一項涉及十個省、區、市的四千名調查對象中,百分之四十八點一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點九為女性,大體符合中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中國人口分布。據稱,該抽樣調查的誤差率為百分之五以下。

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有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因此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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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僅依靠法定財產制已不足以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種類、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財產紛爭,維護社會穩定。

關鍵詞: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社會經濟

Abstract:Withthesocialandeconomicdevelopment,onlytorelyonthelegalpropertysystemisnolongersufficientadjustmentinthecouple’spropertyrights,obligations,wemustimproveoursystemofpropertybetweenhusbandandwifeagreedtodeterminethecouple’spropertyintheformofanagreement,thetypeofestablishment,effectiveness,andsoon,Husbandandwifeinordertoavoidpropertydisputesandmaintainingsocialstability.

Keywords:propertyofhusbandandwife;agreedsystem;socio-economic

前言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或擬結為夫妻的雙方)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問題。當代多數國家在調整夫妻財產關系時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如法國、日本、德國、瑞士等),只有少數國家不采用約定財產制,實行單一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如前蘇聯、羅馬尼亞、波蘭等)。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觀念不斷更新,在夫妻財產關系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夫妻財產約定制度逐漸被人們所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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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夫妻財產約定制度論文

論文摘要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夫妻婚姻關系中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夫妻約定財產制,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對他們的婚前,婚后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等權利加以約定的一種制度,它包含婚前約定和婚后約定兩種情況。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是從1930年至2001年間不斷改

進,約定夫妻財產的范圍從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角度出發來看財產約定的內容,是否屬于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

有。夫妻財產約定形式應采用書面形式但對約定夫妻財產制的時間并無明確限

制,夫妻可以在結婚以前、登記結婚時或者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包括對內及對外的效力,還涉及到與第三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應該如何處理,以及公示和公證的必要性,由此可以看出夫妻產約定制的確立是我國婚姻立法的重大發展。實現夫妻財產約定制為夫妻雙方協調財產關系置入了民主、寬松、自由的因素,適應了市場經濟規則,順應了婚姻家庭關系物質內容和財產關系日益復雜化的要求。

關鍵詞:夫妻財產約定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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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婚姻是“兩個人的企業”,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企業“合資”協議書,對資產和利潤做著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貫穿過程的是“情感”;婚姻是兩個人愛情和財產的風險投資,婚前財產協議就好比是保險合同,對財產糾紛做著最有效的預防,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這份保險,而是希望婚姻能夠“健康長壽”。僅以此文,為婚姻當事人建立良好、和諧的婚姻關系提供一種新的思路。本文中還提到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幾個觀點,這說明目前的婚姻法還不完善,問題如何解決有待于讀者去思考。

關鍵詞:財產約定制度一般共同財產制限定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

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近年來,社會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為發生了巨大而深刻的變化:傳統的婚姻觀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經受著更加追求個性和自由的個人主義價值觀念的沖擊,結婚率下滑、離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現下降的態勢?,F狀:最近,全國婦聯對我國10個省(自治區)、市的4000名群眾進行了“婚前雙方財產是否有必要公證”的大型民意調查,調查對象48.1%為男性,51.9%為女性,大體符合我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我國人口分布。此次調查結果顯示,中國人對婚前財產公證意見分歧很大,持支持態度的占42.6%,持反對意見的占57.4%。在一項涉及十個省、區、市的四千名調查對象中,百分之四十八點一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點九為女性,大體符合中國人口的性別比例。調查對象的地域、收入、年齡和婚姻狀況構成也基本符合中國人口分布。據稱,該抽樣調查的誤差率為百分之五以下。

該調查報告解釋說,婚前財產公證的興起有其必然性,因為改革開放以前,中國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幣,婚前財產甚少。九十年代以來,人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相當一部分人已經擁有高檔商品房、汽車等,居民家庭存款達到幾萬、幾十萬者不在少數,因此婚前財產公證也就應運而生。

離婚案件的增多及其涉及的財產糾紛帶來的煩惱,也是人們傾向于婚前財產公證的原因之一。統計數字表明,過去二十年間,中國各級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平均每年遞增百分之九點零八,去年達到一百一十九點九萬件。這些案件中絕大多數都有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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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法學透析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僅依靠法定財產制已不足以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種類、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財產紛爭,維護社會穩定。

關鍵詞:夫妻財產約定

一、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的歷史演變

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有較長的歷史,可以追溯到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吨腥A民國民法典》第4編《親屬》第4節《夫妻財產制》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這應視為我國歷史上正式有夫妻財產約定的立法。

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未對夫妻財產約定作出明文規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指出,婚姻法“對一切種類的家庭財產問題,都可以用夫妻雙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約定方法來解決,這也正是夫妻雙方對于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的另一具體表現”。這里的家庭財產約定應當包括:①允許夫妻雙方就財產問題進行約定;②夫妻財產約定必須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則;③夫妻財產約定的對象是家庭財產;④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涉及所有權、管理權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所作的立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說我國1950年的《婚姻法》實質是允許實行夫妻財產約定的。但是,由于受社會條件的制約,加之實際生活中個人財產極少,以至夫妻財產約定這一立法精神很難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30年后,我國經濟有了較快發展,人們的婚姻家庭觀念有了一定變化,婚姻家庭生活日趨復雜。1980年《婚姻法》為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家庭關系發展的需要,在第13條第1款中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自此,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作為法定財產制的必要補充,得以正式確定。但是,法律對夫妻財產約定制無具體規范,現實中夫妻如何采用約定財產制,不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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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契約生效問題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僅依靠法定財產制已不足以調整夫妻在財產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完善我國夫妻財產約定制度,確定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種類、成立、效力等,以避免夫妻財產紛爭,維護社會穩定。

關鍵詞:夫妻財產公正約定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個人財富的增長,離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問津的夫妻財產約定一時間成了社會關注的焦點和人們追求的一種新時尚。但是目前的夫妻財產約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證實務也有待進一步提高和改善。

一、夫妻約定財產制的定義

夫妻約定財產制,亦稱為契約財產制,是指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所得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處分和婚姻的對外責任以及婚姻終止時財產清算,分割達成協議,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度。夫妻財產約定包含婚前約定和婚后約定兩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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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調解分析論文

一、調解制度運行狀況實證分析

在制度創設上,《調解規定》的亮點有五:立案調解、調解協議履行責任約定、調解擔保、調解協議特殊生效、超范圍調解。這些亮點也是學理探討與立法構想必須關注的問題。

(一)立案調解

根據《調解規定》第1條,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答辯期滿前,案件尚未轉入審判庭,在司法實踐中,這個階段的調解被定位為“立案調解”??梢哉f,立案調解是《調解規定》實施后,在訴訟調解實踐中引起較大反響的革新之舉。

就調解時段問題,本次調查的當事人被調查者中愿意答辯前調解的占33.2%,占比例最高;29.3%的被調查者愿意在庭審過程中調解,其比例居中;占比例略低的是選擇答辯期滿后第一次開庭前進行調解的當事人;占比例最低的是選擇不到最后關頭決不調解的當事人,占13.6%。就調解時段問題,對律師被調查者調查顯示的結果與對當事人被調查者的調查結果截然不同。占比例最高的被調查者愿意選擇在庭審過程中調解,其比例高達50.7%;其次是選擇答辯期滿后第一次開庭前進行調解的被調查者。選擇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的被調查者比例僅為14.8%。不論是當事人,還是律師,堅持不到最后關頭決不調解的都在同類別調查中居于最低比例。不過,律師中的強硬“斗士”要比當事人中的要少,在比例上有3%的懸殊。值得注意的是,被調查的法官群體與當事人在答辯期滿前調解問題上達成共識。法官受調查者中占最高比例者是愿意在答辯期滿前主持調解,比例為45.5%;在庭審過程中調解的比例居中,占34.8%;愿意在答辯期滿后第一次開庭前進行調解的占比例最低17.1%。綜合上述調查數據,在被調查地區當事人和法官較多愿意在答辯期滿前調解,而律師更傾向于庭審過程中的調解。

比較兩次調查的統計數據,法官群體對立案調解的態度從觀望轉向積極支持。這種轉變可以歸結為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最高法院對立案調解的倡導;第二,法官普遍意識到案件激增現實的嚴峻性;第三,立案調解實踐的積極效果逐漸顯現。總而言之,在近2年的實踐中,在被調查地區逐漸形成促進立案調解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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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的理解與適用問題

夫妻財產制是夫妻關系中一項極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夫妻關系中,財產關系又是其重要的經濟基礎,它不僅直接或間接影響夫妻和家庭的精神生活,也影響著婚姻家庭的團結和睦。我國2001年《婚姻法》對1980年《婚姻法》的夫妻財產制作了重大的修改,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特別是完善了夫妻財產制,在夫妻財產制度的體制方面,邁出了重要的一步,根據《新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對夫妻約定財產制度作了完善,產生了約定財產制的共同財產制、個人財產制和混合財產制的三種形式。

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的內容及夫妻財產約定制的含義

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夫妻以契約方式,約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后財產清算等事項,并排除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按照民法精神約定財產制優于法定財產制,在約定不違法時,有約定的按約定,無約定按法定。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是這樣規定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姻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二、夫妻財產約定制在我國婚姻法歷史上的演變過程

夫妻財產約定制在我國有較長的歷史。193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親屬編》中規定,夫妻得于結婚前或結婚后以契約形式約定夫妻財產;該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夫妻須在共同財產制、統一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約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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