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0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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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暫行條例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協調機制,形成高效的信息溝通渠道,保證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及時、準確、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時、準確、一致地公開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行政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各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各聯合共同起草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該政府信息的義務。
第六條行政機關擬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工作內容,或后可能對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工作產生影響的,要及時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書面征求意見,被征求意見行政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擬的信息必須經對方確認可后,方可;溝通協調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人事暫行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事管理體制,進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和人才資源的合理配置,完善人事社會化服務體系,根據國家《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遼寧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和《葫蘆島市人事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事,是指市人事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依據人事管理的法規及有關規定,受單位或個人委托,承辦人事局授權的具有中等專業以上學歷和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各類人才的人事業務的全部活動。
第三條凡我市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國營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三資”企業、股份制企業、民營企業、私營企業和公民個人辦理人事業務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人才市場服務活動應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尊重人才擇業自主權,尊重單位用人的自主權。
第五條市人事局是我市人才市場及人事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培育、指導、管理和監督職責。
領導辭職暫行制度
**縣科級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健全科級領導干部辭職制度,加強對科級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科級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各鄉鎮、街道及縣委、人大、政府、政協、紀委的工作部門,法院、檢察院的科級領導干部。
第二章因公辭職
談話函詢暫行制度
根據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縣(市、區、旗)黨政正職隊伍建設的意見》、《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中辦發[2005]30號)和《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于對自治區黨委管理的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談話和函詢的辦法》以及《地委和地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與縣(市)黨政正職進行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著關心干部、愛護干部、客觀公正、教育為本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縣黨政正職隊伍建設。根據各鄉鎮、單位(部門)黨政正職在工作中出現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采取談話和函詢的方式,及時掌握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動態,促使領導干部嚴格要求自己,正確行使權力,始終做到為民、務實、清廉。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談話,是指由縣委及縣委組織部主要負責人與各鄉鎮、單位(部門)黨政正職溝通思想、了解情況,或對應當注意的問題給予提醒,對已經出現的問題及時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談話包括雙向約談、提醒談話和誡勉談話等三種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函詢,是由縣委組織部向各鄉鎮、單位(部門)黨政正職發出信函,向其核實有關問題和情況,由其本人認真負責地寫出書面答復。
第二章形式和內容
信訪聽證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訪聽證行為,增強處理信訪問題的透明度,依法及時就地處理信訪事項,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聽證,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采取聽證會的形式,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處理信訪問題的程序。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組織信訪聽證,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信訪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充分聽取信訪人的意見,保障其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信訪事項,聽證應當公開進行,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可以舉行聽證:
資源稅暫行制度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耕地占用稅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耕地,是指用于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第三條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部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四條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科技用品免稅暫行制度
根據《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科教用品免稅規定》)和《科技開發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令第44號,以下簡稱《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海關實施《科教用品免稅規定》和《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的有關辦法和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科教用品免稅規定》和本公告所稱科學研究機構和學校是指:
(一)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屬專門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各類科研院所;
(二)國家承認學歷的大專及以上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其中包括成人高等學校(廣播電視大學、職工大學、教育學院、管理干部學院、農民高等學校、獨立設置的函授學院等);高等職業學校;中央黨校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黨校;
(三)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核定的其他科研機構和學校。
二、《科技用品免稅暫行規定》和本公告所稱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技開發機構)是指:
對領導監督暫行制度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一個重要環節,是新形勢下各級組織人事部門一項刻不容緩的重要任務。為認真做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根據黨的十五大和全國、全省干部監督工作會議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特對領導干部的監督作如下規定。
一、監督的指導思想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以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同志“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中國共產黨章程》和黨紀政紀、國家法律以及黨中央、省委對干部的基本要求為依據,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以正面教育為主,預防為主,從關心愛護干部的目的出發,對干部在執行公務和個人生活中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及社會公德的情況進行監督,增強干部拒腐防變意識,促進干部健康成長,為建設高素質的干部隊伍服務。
二、監督的原則及重點
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監督,原則上按干部管理權限,分級負責。監督的重點是黨政一把手、年輕領導干部、掌管人、財、物部門和執紀執法部門的領導干部、國有企業領導干部。各級黨委組織部的干部監督機構承擔具體監督的職責。
三、監督的主要內容
引咎辭職暫行意見
為加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自律意識和進取精神,逐步建立和不斷完善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提出以下意見:
一、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干部由于個人能力不夠、自身行為不當或工作失誤造成一定損失,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而向任免機關請求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的一種自責行為。引咎辭職不是一種紀律處分。
二、引咎辭職分個人自辭和組織勸辭兩種。當領導干部未能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或存在與其身份不相符的行為時,主動向任免機關請求辭去所擔任的領導職務的,屬個人自辭。任免機關發現并經集體研究,確認某一領導干部的行為已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時,由組織出面與其談話,勸其引咎辭職的,屬組織勸辭。
三、領導干部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引咎辭職:1、因主觀因素、自身工作能力等原因連續兩年未完成崗位工作目標的。2、屬“一票否決”的工作被否決后,作為第一責任人的正職和分管該項工作的副職采取措施不力,導致該項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決的。3、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或在干部考核中民主測評結果“不稱職”票超過30%,經組織考察不勝任現職的。4、由于工作不負責任,失職、瀆職導致管轄范圍內發生惡性事件,在當地造成不良影響的;或因盲目決策、違反決策程序,致使國家和集體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5、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群眾反映強烈的;或因自身要求不嚴,個人品行不端造成嚴重后果,在群眾中喪失威信,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的。6、組織紀律性差,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對領導班子嚴重不團結或領導班子成員間鬧不團結造成不良影響承擔主要責任的。7、直系親屬因刑事犯罪或經濟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人負有責任的。8、對下屬管理監督不力,導致出現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9、不服從組織對其工作安排的決定,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到崗的。10、誡勉期間出現問題或誡勉期滿無明顯改進的。
四、領導干部由于上述原因而引咎辭職的,無論是個人自辭還是組織勸辭,都必須由本人以書面形式向任免機關提出引咎辭職請求。任免機關在接到領導干部自動辭職的請求后,十五日內作出接受與否的決定。
五、對引咎辭職的領導干部,經經濟責任審計和組織審查,確認無違紀違法行為的,保留其原有職級待遇,另行安排工作。六、領導干部引咎辭職后,一年內不得提拔,如果其行為確已違反紀律或已構成犯罪,則依照黨紀、政紀和法律有關規定處理。如果能積極配合組織查清問題,并能主動引咎辭職的,可以依紀依法從輕處分或免于處分。
精品范文
1暫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