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制度范文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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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制度

國外增值稅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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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業增值稅制度分析

一、引言

營業稅與增值稅并行的流轉稅制度破壞了增值稅抵扣鏈條,導致重復征稅,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2011年底,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方案”的出臺①,我國現代服務業“營改增”的序幕從此拉開.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將“營改增”試點擴大到房地產業、建筑業、金融業以及生活服務業.“營改增”給保險公司帶來了機遇與挑戰:一方面,“營改增”打通了保險公司的稅收抵扣鏈條、避免了重復征稅,有利于促進保險公司經營規范和結構優化;但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在營業稅制下形成的經營模式短期內難以全面調整,加之金融業增值稅制度并未完全考慮保險業經營特征,保險公司稅負水平可能更為沉重,出現與“稅負只減不增”預期相反的結果.[1]由于人壽保險公司稅收優惠業務規模遠遠大于財產保險公司稅收優惠業務規模,因此預期認為,“營改增”對財險公司的影響大于對壽險公司的影響.但是稅負增長率顯示,壽險公司的稅負變化出現了跳躍式增長,而財險公司的稅負變化相對合理.那么,“營改增”對人壽保險業的影響就值得深入探析了.本文首先分析人壽保險業的特殊性,然后結合政策性文件②提出現行的增值稅制度對壽險行業存在的不適用性,并討論后續可能出現的稅收風險.

二、人壽保險業的特殊性

(一)投資與保障功能交叉,產品結構復雜.隨著我國人壽保險業的迅速發展,行業內的激烈競爭與多元化的保障需求不斷激勵著壽險公司設計出更加完善的創新產品,擴大的保障范圍和多樣的保單條款使得產品結構愈加復雜.眾多新型產品的投資功能與保障功能相互交叉,既為投保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資途徑,也發揮著保險本身的保障功能.多樣的產品功能背后必然要求復雜的產品結構作為支撐,技術處理的復雜性可能為征收壽險行業增值稅帶來困難.(二)壽險公司負債經營,難以適用一般方法.與傳統企業相比,人壽保險公司最主要的特征是負債經營,概括來講是其保費收取在前、成本發生在后,這使得壽險公司很難適用增值稅的一般納稅方法,具體表現在兩方面:第一,業務利潤隱含在保費收入中,難以準確度量.壽險公司收取的保費并不等同于賺取的利潤,其中還包括未來賠付、成本費用等公司經營所需的支出.由于風險的不確定性和壽險產品的長期性特征,這部分支出往往難以確定,因此增值稅稅基也很難準確計算.第二,抵扣項目的認定存在困難.壽險公司的成本主要集中在賠付支出、經營費用、成本和責任準備金等方面,但大多數成本難以取得進項稅專用發票,一般而言上述成本中僅有20%能夠實現憑票抵扣.此外,除成本外的其他成本可能在未來幾年甚至幾十年中才能確定,給當期進項稅抵扣增加難度.(三)保障期限較長,增值額不易確定.人壽保險產品普遍具有長期性特征,其保險金的給付取決于被保險人生老病死的人身狀態,以年金保險為例,被保險人在生存期限內均可領取,保險合同可能持續幾十年.從保障功能來看,無論是以補償身故后經濟損失為目的的傳統壽險,或是為應對長壽風險提供經濟保障的年金保險,其提供服務的長期性正是壽險產品吸引消費者的重要因素之一.較長的保障期限使得壽險業務增值額難以確定.[2]一方面,保險給付的時間、金額甚至給付發生與否均受到風險特征、被保險人行為、市場環境等多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賠付支出隨著保障期限加長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導致當期進項稅額難以確認.另一方面,分紅保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壽險產品占據市場主要份額,此類產品兼具投資功能,承保利潤受到投資收益率的顯著影響,而長期收益率的波動程度更大,進一步增加了確定增值額的難度.(四)退保業務較多,行業普遍現象現實中人壽保險業存在大量的退保業務,甚至某些壽險產品為增強吸引力設置特殊的退保節點,個別業務的退保率可能高達90%.例如2013年壽險產品費率改革后,不少公司隨之推出短期高現金價值的產品,此類屬于“正常退?!狈秶漠a品占據當年退保業務的很大比重.退保既是壽險業務經營的特殊之處,也是行業內普遍存在的現象.

三、現行增值稅制度對人壽保險業的適用性分析

結合“36號文件”內容與壽險行業的四個特殊性分析發現,現行增值稅制度對人壽保險業的不適用性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文件規定的人身保險概念可能會引發稅收優惠業務界定不清的問題,而壽險產品的復雜結構將進一步加劇此問題;二是負債經營、長期保障與退?,F象可能導致公司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業務增值額不易確定.下面對這兩類問題進行詳細闡釋.(一)稅收優惠業務的界定問題.“36號文件”中人身保險的概念包含“返還本利”的表述③,本文對于該說法存在不同理解.在人壽保險行業中,所有保險金給付都依賴于被保險人的人身狀態,壽險合同中并不存在“本利”概念,盡管壽險產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長期儲蓄功能,但是投保人交納保費、保險人給付保險金與儲蓄中的“本利”仍存在本質區別,不能一概而論.單純從數量上來講,保險金額可能以保費的倍數形式呈現,也可能設計成獨立的數額.以一年期以上的兩全保險為例,若保險合同中未出現“返還本利”條款,則可能引起稅收優惠業務界定不清的問題.因此稅收優惠政策中“返還本利”的說法是否合適有待商榷.此外,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保險作為兼具投資與保障功能的壽險產品,其投資賬戶的運作管理模式與證券投資基金基本一致,但二者所適用的稅收政策差異性較大.“36號文件”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收入免征增值稅④,但目前尚無針對投連險、萬能險有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本文認為對賬戶投資收益部分應免征增值稅,原因有以下幾點:一是保險投資業務不屬于提供服務或貨物銷售,不在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內;二是該規定中對證券投資基金未征收增值稅;三是國際上多數國家都未對保險投資業務征收增值稅.(二)進項稅抵扣困難,業務增值額不易確定.1.賠款與壽險責任準備金的稅收處理.2014-2018年我國人身保險業務賠付支出占總保費收入比重約為23.7%⑤,這部分支出是人壽保險業經營中最重要的成本,但是壽險公司的服務對象多為自然人,這種情況下公司很難獲取可供沖銷的進項增值稅發票,導致占據保費收入近四分之一的賠付支出無法抵扣進項稅.此外,對于如何進行進項稅抵扣,目前尚無明確的政策規定.由于壽險業務負債經營的特點以及未來賠款的不確定性,為避免財務狀況出現大幅波動,壽險公司從當期收取的保費中提取部分留存作為壽險責任準備金,準備金的提取同樣無法取得增值稅發票.[3]上述情況的本質是使得壽險公司的稅收提前,加重了企業當期稅負.再次以保費收入1000元為例,假設保險期限五年,則每年的保險責任對應200元,公司首年末應提取的準備金為800元,次年末為600元,依次遞減.若允許責任準備金進行抵扣,則每年增值稅額為200×6%=12元,五年合計60元;若不允許抵扣,則首年增值稅額為1000×6%=60元,此后各年無需交納⑥.雖然增值稅總額不變,但后者明顯加重了壽險公司當期的稅收負擔,存在一定不合理性.2.退保業務的稅收處理.目前尚未明確退保業務的稅收處理方式,在此提出幾點思考.結合“36號文件”附件規定,從壽險產品是否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的角度分別討論.對于一年期以內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允許返還的退保金抵扣進項稅.因為壽險公司承保時收取的保費計入銷項稅額,若中途退保,該保單的現金價值返還給投保人,導致公司的實際收入小于賬面的銷項稅額,如退保金無法抵扣進項稅,則公司可能面臨“少收費多交稅”的不利局面.對于一年期以上的壽險產品,盡管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但其投資收益仍需納稅,若此類業務出現退保,可能導致增值稅實際稅率上升.以保費收入1000元為例,假設10%的投資收益全部來自股票投資,退保時保單現金價值1050元,則增值稅應納稅額為1000×10%×6%=6元,退保后壽險公司收益50元,實際稅率上升至12%.絕大多數壽險產品均附帶投資功能,由退保引起的實際稅率上升將加重壽險公司的稅收負擔.3.分紅業務的稅收處理.分紅業務中的稅收處理問題與一年期以上的退保業務情況類似.分紅保險的期限通常在一年以上,屬于免征增值稅的產品,但賬戶的投資收益在扣除分給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紅利后,需要交納增值稅,但該部分紅利支出無法取得進項稅發票,使得壽險公司再次面臨實際稅率上升的問題.另一方面,分紅保險業務占據壽險行業總保費收入的65%以上,保單紅利也是公司支出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在某種程度上擴大了抵扣問題的嚴重性.此外,稅制改革前對于分紅業務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營改增”后開始征收增值稅,導致對該業務的稅收優惠政策斷層,給壽險公司造成不利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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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增值稅制度研討論文

摘要: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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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增值稅制度比較分析論文

摘要: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早在1954年,法國即在原流轉稅的基礎上建立了增值稅,并逐步擴展到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1968年擴大到商業零售環節,農民也可以自愿選擇是否實行增值稅,1978年進一步擴大到與經濟、生產直接有關的設計師、建筑師、工程師等自由職業者身上,最后形成了現行的增值稅模式。2004年,法國增值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的比重為16.7%,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為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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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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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企業增值稅制研究論文

摘要從規范角度淺作分析,通過實證性研究得出消費型增值稅對企業經營業績和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產生巨大的正面影響,進一步分析增值稅改革的必要性,并對改革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幾點建議。

關鍵詞增值稅增值稅改革

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制度,總要植根于一定的經濟社會環境,并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變化而做相應調整,這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規律。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提出要改革增值稅稅制,實現從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三次提到了稅收改革方面的問題,指出“逐步推行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今年在東北地區部分行業先行試點”。這標志著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型的試點啟動在即,表明中國新一輪稅制改革的序曲已經奏響。

1增值稅的種類及我國稅制改革前后的規范性分析

從世界各國所實行的增值稅來看,根據扣除項目進行劃分可分為生產型增值稅、收入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這三種類型增值稅的根本區別在于課征增值稅時,對企業當年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如何進行稅務處理。國際上通行的規定是: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不作任何扣除的是生產型增值稅;按折舊方法對固定資產價值逐年扣除的是收入型增值稅;對購入的固定資產價值當年一次性扣除的是消費型增值稅。顯然這三種對固定資產價值扣除的不同處理方法,使三種不同類型增值稅稅基所包括的范圍大不一樣,生產型增值稅稅基最大,收入型增值稅次之,消費型增值稅最小。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制度。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按取得時的成本入賬,取得時的成本包括買價、增值稅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包括運輸費用、非增值稅稅款、保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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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鑒國外完善我國生產型重復征稅改革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法國的增值稅制度、增值稅問世于法國、法國增值稅幾乎涵蓋了商品或勞務的生產、銷售的所有經營活動、一般的商品和勞務都要征收增值稅,免稅范圍十分嚴格、德國的增值稅制度、英國的增值稅制度、英國的增值稅實行三檔稅率制、韓國的增值稅制度、韓國采用消費型增值稅,稅率為10%,實行單一稅率、進一步擴大扣稅范圍,將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納入扣稅范圍,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擴大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以保持增值稅的鏈條完整、進一步縮小增值稅減免稅優惠范圍、加強增值稅的管理,進一步加快“金稅工程”建設,確保足額依率征收入庫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比較;建議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流轉稅一直是中國的主體稅類,其收入占到整個稅收收入的一半。但中國多年來一直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企業在購進機器設備時繳納了進項增值稅之后,不能從企業銷售產品的銷項增值稅中得以抵扣。這種重復征稅不僅加大了企業負擔,而且對企業技術進步和設備更新形成負激勵。本文介紹了法國、英國、德國、韓國等國家關于增值稅制度中的相關規定,從比較借鑒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國增值稅制度的建議。

1國外增值稅制度簡介

1.1法國的增值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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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是稅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稅收事業迅速發展。然而,同西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傮w而言,西方消費型增值稅制度的理論和實踐已達到相當高的水平。實行增值稅制轉型是稅制改革的迫切要求。WTO加入后,實行先進的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趨勢,也是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企業應對國際競爭的有利條件,對我國依法治稅和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正文:

一、增值稅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增值稅制度1954年產生于法國。當時在法國全國成功地推行之后,對世界經濟產生了重大影響。逐步發展和進一步完善的先進的增值稅,在隨后的幾十年里在歐洲經濟共同體國家風靡一時。70年代后期,增值稅在亞洲國家得到了推行,并在發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我國的增值稅制度是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進行確立和發展起來的。經過試點和廣泛征求意見,1984年第二步利改稅時正式了建立增值稅制度。

當時的增值稅還不是國際上盛行的真正意義上的增值稅,只是有中國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稅’。它突破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統收統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適應了十年來經濟發展和體制改革的需要。但是,它仍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與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不相適應,其中存在一個較嚴重的問題是:增值額的確定依賴于財務會計制度,造成稅基確定上的剛性不足,致使稅基嚴重受到侵蝕,破壞了增值稅法的嚴肅性和獨立性。因此,為充分發揮增值稅在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組織財政收入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1987年財政部了《關于完善增值稅征稅辦法的若干規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稅的計稅方法。1993年底我國進行了規模宏大的稅制改革,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實施細則》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建立起了新的規范化的以增值稅為主體的流轉稅制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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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時期完善增值稅政策的方案探討

摘要:將生產型增值稅改為消費型增值稅,是我國經濟體制不斷完善的重要內容,它對促進產業結構的優化,簡化稅制,企業增加利潤,擴大對外貿易有著積極的作用。借鑒發達國家增值稅運行的成功經驗,后轉型時期,我國增值稅的改革和完善應從擴大征稅范圍、稅收減免、合理設計適用稅率、統一納稅人、規范稅款抵扣等方面入手,解決好改革對財政收入、固定資產存量處理、無形資產抵扣和現有征管條件的影響,促進我國稅制結構的優化和社會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關鍵詞:生產型增值稅消費型增值稅分析

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結構的整合時期,轉換國有大中型企業經營機制,運用積極的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擴大內需,吸引外資進入內地市場,發展非公有制經濟,鼓勵高新技術產業等等都需要稅收政策的大力支持。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的增值稅類型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這一轉型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系統工程,并將最終成為我國整體稅制改革的強力助推。

1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現實意義

我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現實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實施消費型增值稅有利于拉動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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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轉型研究論文

一、我國現行增值稅存在問題

(一)稅制自身方面

生產型增值稅存在著兩大缺陷,一是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導致了發票扣稅“鏈條”的中斷,增加了稅收征管的難度。對產品從投入、產出到最終消費環節征收增值稅,應一環緊扣一環,完整而嚴密,否則增值稅的內在制約機制就不能充分發揮其作用;二是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增值稅具有道道征稅、稅不重征、環環緊扣、稅負公平的特征,因此對固定資產這一部分仍存在著重復征稅,這意味著生產型增值稅沒有徹底解決傳統流轉稅的重復征稅問題,沒有充分發揮增值稅的優勢,其內在制約機制的作用明顯削弱,增值稅的優勢性難以充分發揮。

(二)產業結構方面

在生產型增值稅下,資本有機構成高的產業的稅收負擔重于資本有機構成低的產業,如高新技術、自然資源開采、重工業和以礦產品為生產資料的行業都屬稅收負擔率高的產業。目前,能源、交通等基礎產業的發展滯后是我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瓶頸”,而這些產業的資本構成中,固定資產所占比例很高。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增加了這些產業的成本,加重了我國基礎產業的“瓶頸”效應,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我國現行增值稅制雖然使同一行業的企業之間稅負基本相同,但不同行業企業之間的增值稅稅負相差很大,違背了增值稅稅負不因行業、企業和產品差異而有差別的原則,影響了企業之間的公平競爭,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

(三)東西部經濟發展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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