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股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3 12: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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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股權

小議債權轉股權的探究及其運用創新

摘要:在分析債權轉股權在世界主要國家以及在中國的實踐情況的基礎上,以現實案例為線索,從理論與實踐兩個角度,全面論證了債權轉股權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債權轉股權,可以促進資源更加有效地配置,可以促進市場經濟和諧發展,應該得到立法與行政的支持和保證。

關鍵詞:債權轉股權;投資;立法;行政

在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的企業主要是國營企業.基本沒有明確的注冊資本制度,出資方式沒有列為企業管理的重點。改革開放以后,國營企業、集體企業、私人企業的注冊資本制度也沒有立法.僅存在不同的行政管理范圍。1993年年底公司法的出臺極大地鼓勵了公司的設立。而在實踐中,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很快就開始束縛了公司的設立和發展。雖然幾經修正,但是公司法仍然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出資方式的規定及其行政管理成為焦點問題之一。

一、問題的提出

2005年4月14日.經中國航空工業第一集團公司審批的北京青云航空儀表有限公司塑料分公司的改制方案提交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了顛覆性的意見:這是我們收到的第一家以一般企業法人為主體資格的債權轉股權方案。因一般企業法人為主體資格的債權轉股權沒有法律依據,故此方案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受理。此事引發了各方爭論。

事情是這樣的:北京青云恒信公司做為改制單位.其前身北京青云航空儀表有限公司塑料分公司(以下簡稱塑料分公司)是北京青云航空儀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云公司)的分支機構。塑料分公司存在三十多年,為青云公司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以塑料分公司的名義開展的業務為基礎,模擬公司資產負債表,截至2004年年底,其資產633萬元,債務562萬元。前三年連續虧損。顯然塑料分公司無法維持下去,其陳舊的專業設備將更加不值錢,其幾十年工作至今的老“國有”企業職工也將由青云公司負責安置。青云公司顯然要承擔巨大的經濟風險和政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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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股權的緣由及途徑詮釋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企業高負債的成因及影響,論述債權轉股權的意義及不足,探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的出路。

國有企業的大量負債不僅影響了企業自身的發展,而且造成了銀行資產的大量沉淀,潛伏引發金融風險的危險因素。為此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債權轉股權,對此我們加以探討。

所謂債權轉股權是以國有商業銀行組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以及國家開發銀行對企業的股權。這不是將企業的債務變為國家資本金,不是“貸改撥”,更不是將企業的債務一筆勾銷,而是把銀行與企業之間原來的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

一、高負債的危害,債轉股的意義

國有企業背著沉重的債務包袱進入市場,面對市場的風風雨雨顯得格外的步履維艱。經統計,在滬深兩地上市公司中,資產負債率超過65%以上的公司有102家,其中資產負債率在65%至80%的有81家,資產負債率在80%至100%的有17家,資產負債率超過100%的有PT渝汰白、ST白云山、PT農商社等4家。在資產負債率較高的公司中,ST公司和PT公司占絕大多數。

過高的負債至少具有以下危害:一是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侵蝕企業凈利潤,加大了企業財務風險,一部分老企業甚至每年的生產利潤還不足以抵付當年的債務利息。渝汰白就是其中較為典型的一例。1998年底,該公司負債高達12億元,盡管目前企業產銷兩旺,但每季度二個多億的產值所獲取的利潤連利息都難以還清,更不用說還本了【注】;二是導致了銀行壞帳率的提高,容易形成金融風險。這些不良資產對國有專業銀行向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轉變構成了雙重障礙,三高的負債率也往往成為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最大的障礙,有意進行資產重組的企業將望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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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股權的原因及路徑

國有企業的大量負債不僅影響了企業自身的發展,而且造成了銀行資產的大量沉淀,潛伏引發金融風險的危險因素。為此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債權轉股權,對此我們加以探討。

所謂債權轉股權是以國有商業銀行組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以及國家開發銀行對企業的股權。這不是將企業的債務變為國家資本金,不是“貸改撥”,更不是將企業的債務一筆勾銷,而是把銀行與企業之間原來的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

一、高負債的危害,債轉股的意義

國有企業背著沉重的債務包袱進入市場,面對市場的風風雨雨顯得格外的步履維艱。經統計,在滬深兩地上市公司中,資產負債率超過65%以上的公司有102家,其中資產負債率在65%至80%的有81家,資產負債率在80%至100%的有17家,資產負債率超過100%的有PT渝汰白、ST白云山、PT農商社等4家。在資產負債率較高的公司中,ST公司和PT公司占絕大多數。

過高的負債至少具有以下危害:一是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侵蝕企業凈利潤,加大了企業財務風險,一部分老企業甚至每年的生產利潤還不足以抵付當年的債務利息。渝汰白就是其中較為典型的一例。1998年底,該公司負債高達12億元,盡管目前企業產銷兩旺,但每季度二個多億的產值所獲取的利潤連利息都難以還清,更不用說還本了【注】;二是導致了銀行壞帳率的提高,容易形成金融風險。這些不良資產對國有專業銀行向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轉變構成了雙重障礙,三高的負債率也往往成為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最大的障礙,有意進行資產重組的企業將望而卻步。

通過債轉股可以較好消除以上的不良影響,債轉股對國家、企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各方面都有深遠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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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股權的緣由與路徑透析

[摘要]本文通過分析企業高負債的成因及影響,論述債權轉股權的意義及不足,探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的出路。

國有企業的大量負債不僅影響了企業自身的發展,而且造成了銀行資產的大量沉淀,潛伏引發金融風險的危險因素。為此理論界和實務界提出債權轉股權,對此我們加以探討。

所謂債權轉股權是以國有商業銀行組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信貸資產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以及國家開發銀行對企業的股權。這不是將企業的債務變為國家資本金,不是“貸改撥”,更不是將企業的債務一筆勾銷,而是把銀行與企業之間原來的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家開發銀行與企業之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由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

一、高負債的危害,債轉股的意義

國有企業背著沉重的債務包袱進入市場,面對市場的風風雨雨顯得格外的步履維艱。經統計,在滬深兩地上市公司中,資產負債率超過65%以上的公司有102家,其中資產負債率在65%至80%的有81家,資產負債率在80%至100%的有17家,資產負債率超過100%的有PT渝汰白、ST白云山、PT農商社等4家。在資產負債率較高的公司中,ST公司和PT公司占絕大多數。

過高的負債至少具有以下危害:一是影響企業經營業績,侵蝕企業凈利潤,加大了企業財務風險,一部分老企業甚至每年的生產利潤還不足以抵付當年的債務利息。渝汰白就是其中較為典型的一例。1998年底,該公司負債高達12億元,盡管目前企業產銷兩旺,但每季度二個多億的產值所獲取的利潤連利息都難以還清,更不用說還本了【注】;二是導致了銀行壞帳率的提高,容易形成金融風險。這些不良資產對國有專業銀行向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轉變構成了雙重障礙,三高的負債率也往往成為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最大的障礙,有意進行資產重組的企業將望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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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債權轉股權對我國石化企業的影響

自從1999年8月國家經貿委有關負責人對債權轉股權的談話以來,債權轉股權已成為熱門話題。一些人片面地認為,債轉股不僅意味著“負債變為資本”,更意味著“利息變為利潤”。各企業更是各顯神通,紛紛爭搶這張入場券。日前,國家經貿委已正式向各資產管理公司提出了兩批債轉股企業名單及轉股方案。第一批108家企業中,石油6家、石化8家、化工13家,其中有中國石化集團公司所屬企業13家,共涉及轉債金額302億元。

1.債轉股的特點、條件及要求

所謂債轉股,是指在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依法處置銀行原有不良資產的基礎上,對部分企業的銀行貸款,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投資主體實行債權轉股權。債權轉股權是把原來銀行與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或國家開發銀行與企業間的持股與被持股或控股與被控股的關系,原來的還本付息轉變為按股分紅。繼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后,華融、長城、東方三家資產管理公司又獲準組建。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收購并經營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

符合債轉股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五個基本條件:一是產品適銷對路,質量符合要求,有市場競爭力;二是工藝裝備為國內、國際先進水平,生產符合環保要求;三是企業管理水平較高,債權債務清楚,財務行為規范,符合“兩則”要求;四是企業領導班子強,董事長、總經理善于經營管理;五是轉換經營機制的方案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各項改革措施有力,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任務落實并得到地方政府確認。一般來說,債轉股適合于因為資本金不足而造成虧損的企業,而由于其他原因虧損的企業則并不在債轉股之列。被選擇為債轉股試點的企業,首先必須要有好的項目支撐。因此,一些近年來承擔國家最近三個五年計劃的重點項目建設的企業,有希望入選債轉股試點名單。債轉股除了企業性質的規定外,還有轉債也要受到限制,主要為1995年底以前形成的逾期呆滯貸款。

據有關資料統計,要求實行債轉股的企業戶數約500家,資產總額3585億元,平均資產負債率80.3%,其中長期負債:882億元。從500戶企業中已經分兩批向商業銀行推薦了300戶企業。已率先實施債轉股的企業,幾乎都是相關行業的大型龍頭企業,技術力量雄厚,市場前景廣闊。

2.債轉股的運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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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債轉股問題思考論文

摘要:債轉股是針對國有企業目前過高的負債率,解決債務問題的一種方法,其將取得的積極效應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將出現一系列新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會妨礙債轉股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其預期目標的實現。

債轉股是債權轉股權的簡稱,是指以國有商業銀行組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貸款資產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社會各方對債轉股都寄予厚望,債轉股目前已經在全國開始實施,其將取得的正面效應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債轉股作為一項前所未有的重大舉措,在其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系列理論和現實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會妨礙債轉股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其預期目標的實現。

一、國企債轉股中謹防出現的幾個問題

1.謹防引發道德風險,出現“賴帳經濟”。道德風險有三個來源:一是企業盡最大可能賴帳,將原可還貸款變為投資,變為投資后又不思進取,使銀行股權降值;二是經辦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率以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額度,有可能把一些較好的資產或回收希望較大的不良資產轉成了股權;三是地方政府協助企業舞弊將債權變股權,日后在銀行與企業就股權發生爭執時,又偏袒企業,致使銀行股東權益得不到保護。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的專家呼吁要警惕“賴帳經濟”。盡管債轉股的方向和初衷都是要從“呆帳經濟”走向“信用經濟”,但如果機制設計不好,或實施出現差錯,就會成為“債務大赦”變相豁免企業債務,甚至有出現“賴帳經濟”的危險。這是因為:其一,債轉股容易給地方政府和企業造成某種程度的債務豁免的預期,他們會千方百計地爭取這頓“免費的午餐”。許多企業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積極到國家有關部門去活動,爭取把自己列入債轉股企業。因為所有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者都是有工作年限的,畢竟這又不是他們自己個人擁有的企業,在這種前提下,誰能在任期爭取到債轉股指標,對他們而言,就相當于豁免了債務,這將使他們眼前的日子好過得多。至于將來賺錢如何給股東分紅,也許就是下一任的事情了。其二,銀行會在債轉股中不知所措,在產權約束不強的情況下,銀行也有道德風險,即放棄資產保全的戰斗,聽之任之,一筆貸款是否能收回與銀行的努力程度關系極大,如果銀行在巨大的壓力下厭戰,不能奮力保全,那么我國的不良資產會迅速上升。其三,由對債轉股的誤解而演繹出來的“債務大赦”,會對那些按時還本負息的好企業帶來打擊,甚至摧毀其“借債還錢”的道德觀念,這很可能使按時還錢的好企業越來越少,賴帳的企業越來越多。這樣的結果便是“賴帳經濟”的出現。

2.謹防出現“帳面游戲”。如果債轉股從指導思想上就不是要解決企業的深層次問題,而是要把帳面數字搞得好看一點,就必然會把帳面上的數字游戲也當成解困,并把資產管理公司當成推行這種解困游戲的工具。同時,由于國企三年解困的目標,有關方面會面臨過大的行政壓力,從而不能按照純粹的資本市場的規則來運作而變成單純的帳面游戲。比如說企業總資產是2億,現在負債率比較高,有16億都是借的,假如利息率為10%,現在企業的稅前利潤只有1000萬,當然扣了利息還虧600萬。這16億都轉成股,沒有利息了,于是,企業就有了1000萬的稅前利潤,交了所得稅后,企業當然就贏利了。但是這贏利只是把利息變成了利潤,只是在帳上調了一下。因此,這種所謂的扭虧為盈,是否意味著企業真正好轉,企業經營效率是不是提高了,這是一個核心問題。

3.謹防出現債權股權雙損失。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后,債權人失去了對不良貸款本息的追索權,股權人則背上了企業虧損風險及企業不道德經營行為風險,可能遭受由于企業虧損不支付紅利造成的收益損失以及企業破產造成的股本金損失。企業在無盈利狀態下無須對股權人支付紅利而必須對債權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國有產權不明、國有股東權益壓力軟弱、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債轉股使企業可將債權壓力及償債風險轉移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投資預期收益良好且缺少資金的情況下,企業愿意背負付息還本的負擔借貸投資,但在企業投資失敗陷入嚴重虧損困境之后,債權轉股權則給企業帶來減輕利息負擔,推卸投資損失的好處。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難度較大因而相對滯后的情況下,對國有企業來說,模糊的國有股權壓力比國有銀行債權壓力弱得多。企業無論盈虧都必須按貸款利率對銀行付息,而且企業拖欠貸款本息會受到銀行不再對其貸款的懲罰。然而,企業對股東只有在有盈利時才可能分紅,在國有股權對企業控制軟弱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可有意減少盈利或維持虧損甚至假造虧損而對股權人根本不分紅,或者不作利潤再投資,致使國有資本權益得不到應有的增大。債轉股有可能使企業在免除債務負擔之后獲得無償享用股權資本金的好處。使國有資產的債權權益和股權權益雙雙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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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改革中債轉股法律問題探討論文

1999年8月國家經貿委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公布了債轉股方案,這一消息見報后,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一時間炒得沸沸揚揚。所謂債轉股,就是將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一部分,即國有企業欠國有商業銀行的無法或不能按期歸還的借款中的一部分,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國有企業的投資(即股權)。債轉股是化解我國銀行風險、改善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結構的一項戰略決策,做得好,將使我國的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在健康的財務基礎上參與國外競爭;做得不好,負面影響也相當大。因此,必須按照市場經濟規則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組織實施,規范操作。本文僅就債轉股中的幾個法律問題作簡要論述。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通過一個機構來實現銀行的債權轉股權,是國外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而這一機構往往具有官方政府機構的性質。美國八十年代初成立的清算信托公司(ResolutionTrustCorporation簡稱RTC)扮演清算主的角色,專門清理儲貸協會危機后殘存的資本。1998年韓國受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決定啟用資產管理公司的工作程序,收購低于法定標準的貸款、可疑貸款和沉淀貸款。大多數國家的法律禁止銀行向企業直接投資,在銀行持有企業的不良債權時,只能通過類似的機構來解決。我國的法律也禁止商業銀行向企業進行投資,因此,成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負責債轉股事宜,與國際上的做法大體一致。

在我國,繼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立后,華融、長城、東方三家公司也獲準組建。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使用中央銀行提供的貸款和向商業銀行發行債券籌集來的資金收購并經營建設銀行、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自己的特殊法律地位和專業化優勢,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資產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以及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并、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的、需要關閉破產的企業申請破產清算。在企業經濟狀況轉好后,可以通過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的形式收回收購不良資產占用的資金,其以“賤買貴賣”為最高哲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同銀行在財務上完全分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剝離出來的不良資產有一定限制,即1995年底以前發生的、尚有收回可能的部分。1996年以后的銀行不良資產,因為銀行已經商業化運作,不屬于債轉股的范疇。由此看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扮演的是國有資產運營人的角色,與國資局授權經營國有資產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有異曲同工之處。雖然都是經營國有資產,但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方式是用授權的國有資產以國有股或法人股形式向若干公司投資入股,可以根據需要增大投資,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而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來看,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收回收購不良資產所占用的資金,一旦債務人經營情況轉好,即轉讓其債權或股權,而不會增大投資。

二、銀行債權轉讓中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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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重整債轉股法律問題思考

摘要:作為市場主體的重建拯救機制,破產重整在破產法理論與實踐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債轉股是破產重整過程中有效化解企業沉重債務負擔的主要方法。在債轉股的過程中,出現了企業逆向選擇、法院強裁風險、重整企業資本充實、金融債權轉股限制、優先債權實現等實際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下,這些問題的妥善解決,需要操作者牢固樹立市場化、法治化理念,準確選擇債轉股的對象企業,合理確定債轉股的分配價格,確立良好的溝通協商機制。

關鍵詞:破產重整;債轉股;綜合治理

一、破產重整程序中債轉股概述

(一)破產重整的制度價值。破產重整制度是我國現行破產法適應我國經濟發展需要,借鑒國際上破產立法經驗所作的重大制度創新,通過司法實踐的不斷適用,已成為挽救臨困企業、促進企業重生的重要選擇[1]。我國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重整是指對于已經具有破產原因,同時又發展前景良好,只是遇到暫時困難的有重建希望的優質企業,依照法定程序,在破產管理人主持下,協調債權人、債務人、出資人等各利益關系人關系,或者由人民法院強制調整相關利益,在利益平衡中進行債務削減,讓企業走出資金鏈條斷裂的困境,恢復經營活力的企業再建制度。破產重整、破產和解與破產清算是我國《破產法》規定的三大法律制度。與破產清算不同,破產重整不是市場主體的退出機制,而是市場主體的重建拯救機制。破產重整的功能在于,瀕危破產企業通過債務延付減免、資源重新配置等具體重整措施,恢復正常經營,實現盈利;債權人通過瀕危企業的破產重整實現不低于破產清算的債務清償;企業職工保住了安身立命的工作崗位;地方政府避免了企業破產退市導致的當地就業壓力,財政稅收得到了保障。這樣,通過破產重整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瀕危企業、債權人、出資人、企業廣大職工和地方政府等利益相關方的多重利益。隨著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入推進,破產重整作為一種重要的企業挽救制度,能最大程度發揮企業閑置資產價值,加快企業沉淀資本消化,實現社會本位利益,促進地方經濟發展。(二)破產重整的首要措施:債轉股。債轉股就是通過將債權人享有的企業債權增資轉為債務人的股份,或者由原股東無償讓渡轉為對債務人的股份,債和股的主體是同一的[2]。作為市場主體的公司之所以頻臨破產倒閉,是由于無法清償沉重債務所致。如果債權人將公司債權轉變為股權投資,變身為公司股東,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必然能降低經濟杠桿率,減少債務利息支出,增加注冊資本,極大地降低經營資金壓力,促使破產重整獲得成功。2014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實施《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明確了債權人可以將依法享有的公司債權轉為公司股權。2016年,國務院《關于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以及《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強調遵循法治化原則,按照市場化方式穩妥開展銀行債權轉股權,結合深化企業改革,降低企業杠桿率,實現降本增效,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企業競爭力和發展后勁。這些規定不僅適用于正常經營的企業,也適用于陷入債務危機的企業,特別是進入破產重整程序中的瀕危企業。

二、破產重整程序中債轉股存在的問題

債轉股是破產重整的重要措施,但是在運行過程中,由于相關主體對債轉股的錯誤認識,導致具體操作過程偏離了破產重整助推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企業競爭力和發展后勁的政策導向,出現了諸多問題。(一)逆向選擇風險。“欠債還錢”是傳統的道德觀念,是市場經濟社會的信用基礎。債轉股則是將需要按時足額償還的債權轉換為股權,股權不但不需要償還,在公司沒有經營利潤的情況下,連股份分紅也不需要考慮。債轉股過于隨意,會引發債務企業為了尋求化解還本付息的債務負擔,而主動進行債轉股來逃避正當債務的敗德行為。當前,企業的債務多來自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這些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人員多為分行、支行行長和項目經理等職業經理人,其薪資報酬與經融機構的績效考核直接掛鉤。如果債轉股的方式可以掩蓋金融機構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呆壞賬,甚至在賬面上扭虧為盈、彰顯業績,將不可避免地誘發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債轉股的內在沖動。將不太容易收回的金融機構貸款,轉變為債務公司的股權,雖然貸款本金仍未收回,但財務報表上的呆壞賬得到了核減,就消除了績效考核的負面影響。至于債轉股形成的劣質股權是否會產生收益、能否進行有效處置,隨著企業經營周期的拉長、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的更替,相關責任將變得難以理清。如果欠債企業經營者不是想方設法地清償債務,而是轉移優質資產,通過債轉股金蟬脫殼賴掉正當債務,必將為其他誠信經營的企業樹立了錯誤榜樣,產生負面的示范效應。不良企業通過債轉股輕易地減免債務,會導致市場主體的逆向選擇。原本正常履行債務的優質企業,就有可能不再履行合同義務而尋求債務免除。這種情況在債轉股實施中需要引起重視。(二)法院強裁風險。依據《破產法》第87條的規定,部分表決組未能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債務人或者是管理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該重整計劃草案,法院經過審查也認為該重整計劃草案合乎規定,就應當自從收到債務人或管理人申請之日起30日以內裁定予以批準。該規定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因某些利害關系人的不當反對而致使整個破產企業的重整無法進行??墒?,有些瀕危企業的破產重整具有很強的專業性與特殊性,這種專業性與特殊性和法院適用法律的技術性存在性質上的區別。債務人的經營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復雜問題,債轉股涉及的債權有一般債權、銀行債權、擔保債權等,其影響范圍較廣。從職能上看,作為司法機關的法院不擅長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法院僅僅依據抽象性的法律規定,跨領域對經營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進行強制裁決,需要審慎對待。(三)債轉股過程中的法律限制。1.資本充實限制。依據《公司債權轉股權登記管理辦法》,債轉股是債權人將其享有的有限責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轉換成公司股權,增加注冊資本的法律行為。公司破產和解或者重整期間,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和解協議或者批準認可的重整計劃的公司債權轉換成股權也適用該辦法。但是,公司債權轉變為公司股權,并未發生新的資本注入,這種轉變僅僅是資產負債的公司財務報表形式上的變化。在公司資本制度上,我國現行公司法雖然已經由實繳資本制變更為完全的認繳資本制。但是,作為公司資本三原則之一的資本充實原則仍是公司法的一項重要原則。在認繳資本制度下,隨著公司發展的需要,認繳出資的股東有義務適時實繳出資,公司債權人也有權利在公司財產不足于清償到期債權的情況下,在公司股東認繳限額內主張公司股東清償。在公司債權轉變為公司股權的情況下,有債權人身份轉變而來的公司股東被視為已經繳納出資,由此新增加的注冊資本根本無法進行實際繳納。公司資本充實無法得到保障,債權人通過債轉股來實現債權的目標就有落空之虞。重整企業債轉股過程中不重視公司資本充實的要求,也會導致破產重整對目標投資人缺乏吸引力,導致融資失敗。2.商業銀行直接投資的限制。由于資本市場不夠發達,我國企業的籌措經營資金的渠道比較單一,主要通過銀行的金融貸款來解決資金問題。由此,破產企業最大的債權人常常是金融機構,債轉股首先面臨的是銀行的債權。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4條規定,除了國家另有規定,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不可以對非自用不動產或者非銀行的金融機構與企業投資。這也就是說,作為破產企業主要債權人的商業銀行,現行法律不允許直接將公司債權轉為公司股權。為解決這一問題,國務院的《關于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規定,商業銀行將公司債權轉為公司股權時,需要先向實施機構轉讓其債權,再由實施機構把銀行債權轉變成對象公司股權的途徑來實現。這種方式雖然規避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避免了直接投資風險,卻憑空增加了債轉股的額外程序,增加了轉讓的高額成本,不利于債轉股的效率,也增加銀行債轉股的難度。3.擔保債權債轉股問題?!段餀喾ā返?77條規定,主債權消滅情形下,擔保物權消滅。我國擔保法對于設有保證的主債權,存在類似的法律規定。在破產重整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擔保的債權。在債轉股時,由于主債權轉變為股權,就意味著主債權通過受讓股權的方式獲得了清償。在這種情況下,作為主權利的債權消滅,相應地作為從權利的擔保物權或者保證亦將不復存在,作為新股東的原債權人無權再行使原債權上的擔保權利。企業破產重整后,企業盈利足以實現原擔保債權自不必說。如果債轉股后企業經營狀況并無好轉,甚至更加惡化,擔保債權人不但不能實現原擔保權利,其債轉股后的股權甚至要后于一般債權進行清償。這種債轉股風險的存在,必然會增加擔保債權債轉股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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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企債轉股幾個問題的思考

關于國企債轉股幾個問題的思考摘要:債轉股是針對國有企業目前過高的負債率,解決債務問題的一種方法,其將取得的積極效應是不言而喻的,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將出現一系列新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會妨礙債轉股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其預期目標的實現。

債轉股是債權轉股權的簡稱,是指以國有商業銀行組建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投資主體,將商業銀行原有的不良貸款資產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社會各方對債轉股都寄予厚望,債轉股目前已經在全國開始實施,其將取得的正面效應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債轉股作為一項前所未有的重大舉措,在其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系列理論和現實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會妨礙債轉股政策的順利實施和其預期目標的實現。

一、國企債轉股中謹防出現的幾個問題

1.謹防引發道德風險,出現“賴帳經濟”。道德風險有三個來源:一是企業盡最大可能賴帳,將原可還貸款變為投資,變為投資后又不思進取,使銀行股權降值;二是經辦銀行為降低不良資產比率以獲得更多的新增貸款額度,有可能把一些較好的資產或回收希望較大的不良資產轉成了股權;三是地方政府協助企業舞弊將債權變股權,日后在銀行與企業就股權發生爭執時,又偏袒企業,致使銀行股東權益得不到保護。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的專家呼吁要警惕“賴帳經濟”。盡管債轉股的方向和初衷都是要從“呆帳經濟”走向“信用經濟”,但如果機制設計不好,或實施出現差錯,就會成為“債務大赦”變相豁免企業債務,甚至有出現“賴帳經濟”的危險。這是因為:其一,債轉股容易給地方政府和企業造成某種程度的債務豁免的預期,他們會千方百計地爭取這頓“免費的午餐”。許多企業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積極到國家有關部門去活動,爭取把自己列入債轉股企業。因為所有的國有企業的經營者都是有工作年限的,畢竟這又不是他們自己個人擁有的企業,在這種前提下,誰能在任期爭取到債轉股指標,對他們而言,就相當于豁免了債務,這將使他們眼前的日子好過得多。至于將來賺錢如何給股東分紅,也許就是下一任的事情了。其二,銀行會在債轉股中不知所措,在產權約束不強的情況下,銀行也有道德風險,即放棄資產保全的戰斗,聽之任之,一筆貸款是否能收回與銀行的努力程度關系極大,如果銀行在巨大的壓力下厭戰,不能奮力保全,那么我國的不良資產會迅速上升。其三,由對債轉股的誤解而演繹出來的“債務大赦”,會對那些按時還本負息的好企業帶來打擊,甚至摧毀其“借債還錢”的道德觀念,這很可能使按時還錢的好企業越來越少,賴帳的企業越來越多。這樣的結果便是“賴帳經濟”的出現。

2.謹防出現“帳面游戲”。如果債轉股從指導思想上就不是要解決企業的深層次問題,而是要把帳面數字搞得好看一點,就必然會把帳面上的數字游戲也當成解困,并把資產管理公司當成推行這種解困游戲的工具。同時,由于國企三年解困的目標,有關方面會面臨過大的行政壓力,從而不能按照純粹的資本市場的規則來運作而變成單純的帳面游戲。比如說企業總資產是2億,現在負債率比較高,有16億都是借的,假如利息率為10%,現在企業的稅前利潤只有1000萬,當然扣了利息還虧600萬。這16億都轉成股,沒有利息了,于是,企業就有了1000萬的稅前利潤,交了所得稅后,企業當然就贏利了。但是這贏利只是把利息變成了利潤,只是在帳上調了一下。因此,這種所謂的扭虧為盈,是否意味著企業真正好轉,企業經營效率是不是提高了,這是一個核心問題。

3.謹防出現債權股權雙損失。債轉股將債權轉為股權后,債權人失去了對不良貸款本息的追索權,股權人則背上了企業虧損風險及企業不道德經營行為風險,可能遭受由于企業虧損不支付紅利造成的收益損失以及企業破產造成的股本金損失。企業在無盈利狀態下無須對股權人支付紅利而必須對債權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國有產權不明、國有股東權益壓力軟弱、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債轉股使企業可將債權壓力及償債風險轉移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企業投資預期收益良好且缺少資金的情況下,企業愿意背負付息還本的負擔借貸投資,但在企業投資失敗陷入嚴重虧損困境之后,債權轉股權則給企業帶來減輕利息負擔,推卸投資損失的好處。在國有企業產權改革難度較大因而相對滯后的情況下,對國有企業來說,模糊的國有股權壓力比國有銀行債權壓力弱得多。企業無論盈虧都必須按貸款利率對銀行付息,而且企業拖欠貸款本息會受到銀行不再對其貸款的懲罰。然而,企業對股東只有在有盈利時才可能分紅,在國有股權對企業控制軟弱的情況下,企業經營者可有意減少盈利或維持虧損甚至假造虧損而對股權人根本不分紅,或者不作利潤再投資,致使國有資本權益得不到應有的增大。債轉股有可能使企業在免除債務負擔之后獲得無償享用股權資本金的好處。使國有資產的債權權益和股權權益雙雙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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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轉股在企業重整的法律風險分析

摘要:第二輪債轉股堅持市場化、法制化的原則,對當前我國推進供給側改革,服務實體經濟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為我國目前企業破產債務重組提供了新的解決思路。企業重整債轉股的適用需要在明確其內在邏輯的基礎上結合企業自身債務風險和資產狀況明確債轉股的功能定位、重整方案、適用范圍、信息披露、股權治理機制和退出機制,同時防范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名股實債糾紛風險以及退出風險等。

關鍵詞:破產;企業重整;債轉股;市場化

重整是指在企業無力償債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保護企業繼續營業,實現債務調整和企業整理,使之擺脫困境,走向復興的再建型債務清理制度[1]。債轉股的適用在我國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紀九十年代末,為了緩解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過高的問題,我國實施了政策性的債轉股①,首輪債轉股以政府為主導,范圍限定在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企業以及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之間,權利的流轉始終限定在國有的范疇,實施范圍和影響有限。2016年,基于我國企業過高的杠桿率及債務風險,第二輪市場化的債轉股啟動②,適用范圍方面更加廣泛,其作為債務重組的重要方式,在企業重整路徑的選擇方面又提供了新思路,同時也符合我國目前供給側改革更好的服務于實體經濟發展的目標。

一、企業重整適用債轉股的運作模式與內在邏輯

1.債轉股在企業重整中的運作模式。債轉股不僅是解決債務的手段,且是一個涉及債務評估、股權價值評估、資本結構調整、控制權轉移等多層次的債務問題的解決框架,應當意識到其工具性質,是解決債務問題的一個市場化工具,而非解決債務問題的結果本身[2]。比較法上雖然并未發現直接將上市公司單獨做為重整制度適用對象的立法例,然而,由于重整制度耗費時間長,支出巨大,能夠提出破產重整申請并且最終重整成功的,也絕大部分是大型上市公司[3]。債轉股在企業重整過程中主要存在兩種運作模式:一種是以公司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并將股份分配給債權人;另一種是出資人直接將股份轉讓以抵償債權。這兩種方式的主要差異體現在對出資人權益的調整方式方面。企業在重整過程中需要結合自身的財務狀況以及風險承擔等因素對債轉股的方式進行選擇。2.債轉股在重整中適用的內在邏輯。債權人愿意選擇債轉股的方式,是在于通過權衡清算后所得與重整后的收益認為再生的企業將會使其獲得高于此前債權直接清算的回報。通常來說,在企業破產清算中,對于普通債權清償率非常低,而選擇重整則是選擇了一份生的希望。目前來看,債轉股在我國《破產法》及相關法律制度中規范雖然并不明確,但是在司法實踐當中債轉股作為一種重整工具廣泛運用體現了其自身的制度合理性。破產法上的債轉股區別于實體法上的債轉股,在破產法作為程序法的語境下,債轉股在企業的重整過程中是債務人進行重整的一項措施,應適用其程序法的屬性。重整程序中的債轉股的制度邏輯只是破產法構造的公平分配債務人財產的程序制度[4]。而非民法、公司法等實體法中債權清償的規制范疇。對于破產重整中債轉股適用的理解也直接影響到債轉股實施的全過程。

二、企業重整過程中適用債轉股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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