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4 0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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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詐騙案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以欺詐手段騙取保險賠款的各類案件不斷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這些案件的發生,不但使保險人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使保險聲譽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擊保險詐騙活動已成為當前我國保險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就財產保險領域中詐騙案件的特點、成因及防范對策,進行了分析探討。
一、保險詐騙的法律特征
保險詐騙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險賠款為目的,采取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保險人賠款的違法犯罪行為。作為保險領域出現的這種違法犯罪現象,其社會危害性已構成了對金融保險秩序的破壞,國家從立法上明確界定了保險詐騙的法律性質,為打擊和懲處這類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侗kU法》第27條列舉了三種保險詐騙行為,第131條又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3月14日頒布的新刑法對保險詐騙罪作了明文規定。因此,保險詐騙行為具有違法與犯罪兩種性質,同時受到兩個基本法的調整,《保險法》對違法行為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刑法》則對構成犯罪的保險詐騙行為制定了量刑標準。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違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詐騙、非法獲取保險賠款的目的;第二,主體的特殊性,即實施詐騙行為的人必須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第三,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第四,行為的結果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金融保險秩序。
在我國保險領域中,詐騙案件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四是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二、保險詐騙的成因
(一)從社會環境和詐騙心理分析
保險詐騙案防范對策論文
一、保險詐騙的法律特征
保險詐騙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險賠款為目的,采取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保險人賠款的違法犯罪行為。作為保險領域出現的這種違法犯罪現象,其社會危害性已構成了對金融保險秩序的破壞,國家從立法上明確界定了保險詐騙的法律性質,為打擊和懲處這類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侗kU法》第27條列舉了三種保險詐騙行為,第131條又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3月14日頒布的新刑法對保險詐騙罪作了明文規定。因此,保險詐騙行為具有違法與犯罪兩種性質,同時受到兩個基本法的調整,《保險法》對違法行為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刑法》則對構成犯罪的保險詐騙行為制定了量刑標準。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違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詐騙、非法獲取保險賠款的目的;第二,主體的特殊性,即實施詐騙行為的人必須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第三,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第四,行為的結果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金融保險秩序。
在我國保險領域中,詐騙案件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四是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二、保險詐騙的成因
(一)從社會環境和詐騙心理分析
社會公眾對保險業的認識的局限性,造成比較多的是從個人的投資回報和利益角度來看待保險,因而,不少人的保險意識有偏差,認為投保得不到賠償就是“吃虧”,應當說這是一些不法分子鋌而走險、實施詐騙的內心起因之一。
財產保險詐騙案防范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保險詐騙的法律特征;保險詐騙的成因;保險詐騙案的防范措施;保險詐騙案件的調查方法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保險詐騙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險賠款為目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違法犯罪的故意、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從社會環境和詐騙心理分析、從保險業管理現狀分析、從法律實施的環境分析、加大“兩法”宣傳力度,增強保險意識和法制觀念、加強內部管理,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運用法律武器,嚴肅查處詐騙犯罪分子、加強教育培訓,提高保險人員的素質、及時查勘現場,掌握第一手資料、綜合分析案情,尋找揭露詐騙的突破口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以欺詐手段騙取保險賠款的各類案件不斷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這些案件的發生,不但使保險人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使保險聲譽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擊保險詐騙活動已成為當前我國保險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就財產保險領域中詐騙案件的特點、成因及防范對策,進行了分析探討。
一、保險詐騙的法律特征
保險詐騙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險賠款為目的,采取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保險人賠款的違法犯罪行為。作為保險領域出現的這種違法犯罪現象,其社會危害性已構成了對金融保險秩序的破壞,國家從立法上明確界定了保險詐騙的法律性質,為打擊和懲處這類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保險法》第27條列舉了三種保險詐騙行為,第131條又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3月14日頒布的新刑法對保險詐騙罪作了明文規定。因此,保險詐騙行為具有違法與犯罪兩種性質,同時受到兩個基本法的調整,《保險法》對違法行為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刑法》則對構成犯罪的保險詐騙行為制定了量刑標準。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違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詐騙、非法獲取保險賠款的目的;第二,主體的特殊性,即實施詐騙行為的人必須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第三,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第四,行為的結果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金融保險秩序。
在我國保險領域中,詐騙案件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四是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二、保險詐騙的成因
國際貿易的信用證詐騙案例探析
論文摘要:文章全面系統地剖析摘述了國際貿易結算中不法分子相互句結,利用信用證進行金融詐騙產生的原因,并根據我國金融、外貿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了應對和防止利用信用證進行詐編的相關措施。
論文關鍵詞:跟單信用證;貨權憑證;打包貸款;議付陷井;軟條款;苛刻條款;開證押金;質押
隨著我國加人WTO和國際交往的日益增多,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及國際分工的逐漸深化,國家之間發生的貨幣收付越來越多,當前世界上跨國間每天發生數千億美元的國際結算業務。
當前跨國間貨物交付數量巨大,交易額驚人的買賣交割主要得益于國際貿易結算中在經常不斷地使用不可撤消的跟單信用證(IrrevocableDocumentaryL/C)和保函(Bonds)這兩個重要的銀行“產品”,以單據(Documents)作為支付媒介,才使跨國間互不相識的買賣雙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順利實現商品與金錢的交換(Exchange)。
一、信用證業務的基本概念
信用證業務中的跟單信用證是指一家銀行根據進口商的請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滿足信用證條款和條件下,憑指定的單據向出口商保證付款的一項約定。因此,信用證是開征行作為信用媒介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一般說來受益人取款的前提是“單單相符”和“單證相符”,其含義是“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條款要求,并且通過單據證明信用證所有條款、條件已被執行”。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的單據中包含“物權憑證”(Titletothegoods)。進口商(開汪申請人)向開證銀行(Issuing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裝運單據(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貨物的擁有權。然而,信用證eg業務本身卻存在著一個致命弱點—即容易產生欺詐,導致利用信用證進行金融詐騙的案件屢屢發生。那是由于信用證業務的特點所決定—開證行是以提交相符單據為付款條件,又只管單據表面相符而不管貨物交付的真實情況,這就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頭信用證(沒有貨物交付)的假單據向銀行騙取巨額資金而留下了隱患。另一方面,信用證業務項下“打包貸款”業務,又為外貿公司的某些犯罪嫌疑人和不法外商相互勾結,或以融資方式,利用國外銀行開立的虛假信用證向議付行抵押貸款,騙取巨額貸款留下伏筆。
銀行業金融詐騙案件防范論文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詐騙案件呈現出涉案金額高、數量持續上升的特點。僅從數量上看,我國銀行業金融詐騙遠高于西方發達國家。可以說,現階段金融詐騙案件給銀行穩健經營和金融安全帶來極大風險。近年來,審計查處了不少金融詐騙案件,有效地維護了金融秩序。本文試對金融詐騙高發的原因和如何防范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一、目前銀行業金融詐騙案件高發的原因
(一)銀行業本身的特點決定了金融詐騙案件的高發性?,F階段我國銀行業的主要業務還是資金運作,具有資金密集、充裕的特點。這個特點決定了金融詐騙案件的高發性:就犯罪“利潤”而言,金融詐騙犯罪是一種功利性很強的行為。同樣是犯罪,金融詐騙犯罪所產生的“利潤”遠遠大于其他類型的犯罪,更能驅使不法分子去觸犯法律。
(二)社會不良風氣促使內外勾結,導致金融詐騙案件高發。從公安部門對審計移交案件的反饋來看,幾乎所有金融詐騙案件都是內外勾結作案。銀行業從業人員敢于以身試法的原因很多,但目前社會不良風氣絕對是關鍵因素。一是就目前社會環境而言,人們往往把占有貨幣多少、物質條件的好壞作為判斷個人能力、地位或成功與否的標準。這就很容易使銀行業從業人員的心理天平向金錢物質方面傾斜,犯罪欲望難以抑止,社會不法分子也會乘虛而入,內外勾結實施金融詐騙。二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一些銀行人員的觀念不可避免的出現一些消極因素,享樂主義、拜金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的思想不斷膨脹,一旦有合適土壤,其就會生根發芽。
(三)一把手的權力沒有得到有效制約。盡管各家銀行都明確規定,重大經營決策要集體討論或由黨委集體作出決策,但事實上主要負責人特別是一把手的權利很少受到制約,而“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產生腐敗”。如我們在查處一外資企業金融詐騙案件時,發現貸款發放時S銀行部分信貸管理人員也曾提出過異議,但由于貸款最終決定權在“一把手”,因此該企業從S銀行處獲得的授信額度和貸款余額始終在增加。在該集團貸款已出現重大風險的情況下,S銀行仍將這些貸款作為正常類貸款反映,當地有關監管部門也沒有對此給予應有的關注,導致金融詐騙案件的發生,給國有金融資產帶來巨大損失。
(四)銀行業微妙的心態助長社會不法分子的氣焰。近些年,審計查處一些金融詐騙案件時,經常會發現一個奇怪的現象:銀行業對金融詐騙案件也有所察覺,對社會不法分子也非常憤恨,但出于“家丑不可外揚”,能不張聲色地從詐騙人手中多追回資金、把損失轉嫁到其他家銀行的考慮,往往不選擇報案,而是僅在內部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輕描淡寫的處理,這無疑助長了社會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
偵查治理保險詐騙案健康發展保險行業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做好報案登記與談話,詳細了解發案經過;認真勘查出險現場;嚴格審查相關的證明文件和卷宗;研究投保、索賠經過,發現騙賠征象;圍繞案件關鍵問題進行技術鑒定;通過多種渠道獲取案件線索、加強與保險公司的聯系,主動挖掘保險詐騙線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出險現場是證據的可靠來源地,勘查現場是收集證據、識別詐騙的重要途徑、審查證明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審查證明文件有無偽造、變造跡象、審查理賠卷宗,發現內外勾結騙賠線索、保險詐騙案件中涉及到的技術問題較多、與保險公司聯合設立舉報電話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保險詐騙犯罪對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構成嚴重威脅。保險詐騙案件偵查應把握好以下環節:做好報案登記與談話,詳細了解發案經過;認真勘查出險現場;嚴格審查相關的證明文件和卷宗;研究投保、索賠經過,發現騙賠征象;圍繞案件關鍵問題進行技術鑒定;加強與保險公司的聯系,主動挖掘保險詐騙線索。
【關鍵詞】保險詐騙;偵查
當前,隨著保險業務的不斷拓展,保險詐騙犯罪愈演愈烈,成為危害保險業健康發展的毒瘤?!叭胧馈币院?,我國保險市場將逐步開放,保險業面臨的風險也將增大,保險詐騙犯罪將對保險業構成更加嚴重的威脅。對此,急需采取切實可行的對策加以遏制。加強保險詐騙案件的偵查,嚴厲打擊保險詐騙犯罪,是公安工作服務于保險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方面。筆者在此對保險詐騙案件的偵查方略作一初步探討,以求教于方家。
一、做好報案登記與談話,詳細了解發案經過
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一般會通過各種方式向保險人報案。有的案件,如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傷亡的案件,投保人、受益人在向保險人報案的同時,還會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保險人接到報案后認為其中有詐,再向公安機關報案。報案登記與談話認真、細致與否直接關系到偵查工作的成敗。在這一階段,由于案發不久,即使行為人有意詐騙,也不可避免地會留有漏洞,而來不及彌補。而對于出險真正原因、經過可在日后通過有關部門的調查、鑒定加以證明。因此,報案時陳述的案情可能與事后的調查結果或鑒定結論有較大差異。這種差異對于識破保險詐騙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有可能為偵查人員查明保險詐騙事實提供線索。所以報案登記、報案時所作的登記與談話記錄,對于偵查工作至關重要,如果不能及時收集證據,固定出險經過,不僅無法全面掌握案情,而且會使騙賠者有了任意改變陳述的機會,使以后的偵查工作陷于被動,甚至導致騙賠得逞。
法務會計下網絡股票、期貨詐騙證據研究
【摘要】近幾年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增加,加大了國家對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尤其是“互聯網+”行動戰略的實施使得網絡股票、期貨詐騙的隱蔽性越來越強,給網絡股票、期貨詐騙案件偵查與證據收集造成巨大影響。法務會計通過利用會計資料審計等手段為司法偵查提供證據,以此實現對網絡股票、期貨詐騙案件的偵查與訴訟。立足于法務會計視角,以法務會計與網絡股票、期貨詐騙案件偵查結合為切入點,論述在網絡股票、期貨詐騙中應用法務會計手段進行證據收集的具體策略,提出網絡股票、期貨詐騙證據收集的對策,以提高公安和檢察系統辦案偵查人員的法務會計水平,提高電子證據的合理應用能力。
【關鍵詞】法務會計;網絡詐騙;電子證據
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為網絡股票、期貨交易提供了便利條件,但與此同時也給網絡詐騙提供了空隙。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銀監會消費者保護局局長鄧智毅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專訪時表示:近幾年全國電信詐騙平均每年損失100億元,年均受騙人數達40余萬人。其中股票期貨詐騙案件呈高發態勢,網絡股票、期貨詐騙存在交易地點不確定、交易形式多樣化以及交易時間不固定的特點,因此給網絡股票、期貨詐騙案件的證據收集造成巨大挑戰,影響網絡期貨詐騙案件偵查工作的順利開展。證據收集是對網絡股票、期貨詐騙立案和訴訟的重要依據,因此基于網絡交易的特點,電子證據在網絡股票、期貨詐騙證據收集中具有重要的分量,本文立足于法務會計視角對網絡股票、期貨的電子證據進行系統研究,以此提高網絡股票、期貨詐騙案的偵查質量,形成有力的震懾力。
一、法務會計與網絡股票、期貨詐騙證據的關聯
法務會計就是利用會計學和審計方法與調查技術,通過調查獲取有關的財務資料,以此為案件偵查和訴訟提供證據的學科。法務會計應該遵循真實性、合理性以及獨立性,以溝通、協調為主,訴訟為輔的原則為企業提供財務信息判斷報告,為認定經濟犯罪事實提供證據,從而保證企業財務信息的真實性,維護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網絡股票、期貨詐騙就是不具有股票期貨交易的主體通過虛擬交易平臺,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進行的非法股票期貨交易活動。網絡股票、期貨詐騙發生的原因主要是:一是針對投資者急于求富心理實施詐騙活動。在市場經濟環境下,金錢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條件,部分股民抱著一夜暴富的心態參與到股市中。而不法分子則利用股民的貪婪心理,通過“內部消息”以及不提風險只提回報而實施的詐騙行為。二是現有法律懲治力度薄弱?!胺刹淮嬖诟拘缘目瞻?,但在執行層面上,違法犯罪者成本太低。三是投資者維權成本太高。網絡詐騙案的取證涉及跨省追蹤詐騙電話,去深圳騰訊公司取得QQ和微信的證據,去工商和金融部門取得工商執照和期貨經營資格的認定,哪個受害人只靠個人力量都無法得到相對完善和充足的證據,從而無法得到司法機關的受案和立案,因其維權成本太高實質上很難維權[1]。實現對網絡股票、期貨詐騙案件的偵查與訴訟關鍵在于證據的收集,網絡股票、期貨詐騙案件存在如下特點:(1)交易地點不固定。網絡期貨詐騙主體往往通過租賃某個場所作為辦公地點,一旦實施詐騙之后,就會搬離辦公地點,使得公安機關無法確定具體的犯罪場所。(2)交易對象不確定。網絡給交易提供了廣泛空間,尤其是交易對象不確定,詐騙犯罪嫌疑人通過網絡可以對全國各地的投資者進行詐騙。例如某地的投資者相信犯罪分子的高收益虛假承諾,進而通過網絡對其進行投資,投資者往往基于各種顧慮在發生詐騙之后選擇沉默,給案件偵破造成影響。(3)交易手段的隱蔽性。網絡股票、期貨詐騙的主要手段就是利用網絡實現交易。以金錢交易為例,網絡詐騙最大特點就是實現了金錢交易的隱蔽化,受害者的資金往往通過支付寶第三方打入到犯罪分子指定的賬戶中,而且雙方也沒有簽訂有效的法律合同,造成交易的隱蔽性。因此基于網絡股票詐騙案件的隱蔽性和網絡化特點使得證據收集存在很多弊端,需要通過法務會計手段實現對網絡詐騙案件證據的收集。
二、法務會計在網絡股票、期貨詐騙證據收集中的具體應用
保險詐騙法律特征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事業的發展,以欺詐手段騙取保險賠款的各類案件不斷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這些案件的發生,不但使保險人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也使保險聲譽受到嚴重影響。因此,如何有效地防范和打擊保險詐騙活動已成為當前我國保險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就財產保險領域中詐騙案件的特點、成因及防范對策,進行了分析探討。
一、保險詐騙的法律特征
保險詐騙行為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保險賠款為目的,采取各種欺詐手段,騙取保險人賠款的違法犯罪行為。作為保險領域出現的這種違法犯罪現象,其社會危害性已構成了對金融保險秩序的破壞,國家從立法上明確界定了保險詐騙的法律性質,為打擊和懲處這類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武器?!侗kU法》第27條列舉了三種保險詐騙行為,第131條又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3月14日頒布的新刑法對保險詐騙罪作了明文規定。因此,保險詐騙行為具有違法與犯罪兩種性質,同時受到兩個基本法的調整,《保險法》對違法行為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刑法》則對構成犯罪的保險詐騙行為制定了量刑標準。其法律特征是:第一,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違法犯罪的故意,即有詐騙、非法獲取保險賠款的目的;第二,主體的特殊性,即實施詐騙行為的人必須是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第三,行為人在客觀上必須實施了利用保險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第四,行為的結果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金融保險秩序。
在我國保險領域中,詐騙案件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一是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二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三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四是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
二、保險詐騙的成因
(一)從社會環境和詐騙心理分析
打擊電信網絡違法犯罪工作宣傳方案
為有效預防和遏制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發生,提高全鎮群眾自覺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意識,避免或減少重大財產損失,決定即日起在全鎮范圍內開展防范網絡電信詐騙犯罪宣傳活動。為確保宣傳活動取得實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精神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統領,堅持民意導向,緊緊圍繞建設“平安”為目標,按照“防范為主,以打促防”的工作原則,充分發揮全鎮各村(社區)、有關單位的職能優勢,因情施策,開展多層次、多樣式、多角度的網絡電信詐騙犯罪防范宣傳工作,使人民群眾“提高防范意識,捂緊錢袋子”,大幅降低電信(網絡)詐騙案件的發生,保護公民財產安全。
二、組織領導
成立由鎮長為組長,政法委員、綜治副書記,黨委宣傳委員,黨委委員、派出所所長為副組長,其它相關分管領導及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鎮防范網絡電信詐騙犯罪宣傳工作領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鎮綜治中心),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好方案制定、工作指導、督導,確保防范宣傳工作落地見效。
三、活動時間
研究法律適用及對策
一、辦理集資詐騙案件中遇到的困難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實踐中,對于如何認定“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存在分歧。比如被害人達到多少人才能認定為“社會公眾”。有人認為,被害人達到3人以上就可以認定為社會公眾,理由是,我國刑法中多以“3”這個數字作為認定多次、多人的標準,比如多次盜竊、多次搶劫等等,司法解釋均以“3次”作為認定的標準。筆者認為,如果僅以被害人數多少來認定社會公眾,未免以偏概全?!斑@種認定方式忽視了對行為人主觀意圖的考察,沒有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意圖是向特定的對象募集資金,還是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往往把對特定的眾多人募集當作公開募集,而把具有公開性募集的故意,卻因為募集的人數較少而當作是特定對象募集。對社會公眾的認定,沒有從主觀的意圖、行為的對象、行為方式上全面去考慮,會導致對問題的定性不準確”。具體辦案中,對不特定對象應從兩方面理解:
(1)被害者人數必須達到3人以上,這是量方面的要求;且被害人與行為人之間在吸收資金之前一般是沒有聯系的,通過他人介紹或媒介才建立起關系,這是質的方面要求。實踐中,如果僅向親朋好友集資的,不成立本罪。但是,在被害人中偶爾包括少數親朋好友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因為集資詐騙往往是通過熟人口口相傳,集資也是先從親朋好友中開始發展擴散的。
(2)“集資對象是否特定的判斷,既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僅向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又要考察其客觀上所實施的行為是否可控。如果行為人對集資行為的輻射面事先不加以限制,事中不作控制,或者在蔓延至社會后聽之任之,不設法加以阻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p>
(二)對于主觀故意的認定在實踐中,對于認定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很大爭議。如果僅憑集資款沒有及時歸還就推定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不分析行為人未歸還集資款的原因,有客觀歸罪之嫌;或者在犯罪嫌疑人沒有供述情況下,辦案人員根據自己的推定來判斷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對推定的理解是因人而異的,這必然導致個案認定的不統一。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實踐中主要采用兩種方法.
(1)借助于行為人的供述直接證明。如朱某某集資詐騙案中,朱某某供述自己在被他人欺騙投資失敗負債100余萬元左右開始,即開始編造種種理由向多人借款,為了支付高額利息就拼命拆東墻補西墻,但利息與本金窟窿還是越來越大,在完全喪失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仍購買兩輛寶馬轎車和高檔商品房來掩蓋空賬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