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的信用證詐騙案例探析
時間:2022-02-23 02: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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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文章全面系統地剖析摘述了國際貿易結算中不法分子相互句結,利用信用證進行金融詐騙產生的原因,并根據我國金融、外貿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了應對和防止利用信用證進行詐編的相關措施。
論文關鍵詞:跟單信用證;貨權憑證;打包貸款;議付陷井;軟條款;苛刻條款;開證押金;質押
隨著我國加人WTO和國際交往的日益增多,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及國際分工的逐漸深化,國家之間發生的貨幣收付越來越多,當前世界上跨國間每天發生數千億美元的國際結算業務。
當前跨國間貨物交付數量巨大,交易額驚人的買賣交割主要得益于國際貿易結算中在經常不斷地使用不可撤消的跟單信用證(IrrevocableDocumentaryL/C)和保函(Bonds)這兩個重要的銀行“產品”,以單據(Documents)作為支付媒介,才使跨國間互不相識的買賣雙方能消除互不信任,順利實現商品與金錢的交換(Exchange)。
一、信用證業務的基本概念
信用證業務中的跟單信用證是指一家銀行根據進口商的請求和指令所作出在滿足信用證條款和條件下,憑指定的單據向出口商保證付款的一項約定。因此,信用證是開征行作為信用媒介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一般說來受益人取款的前提是“單單相符”和“單證相符”,其含義是“提供的單據符合信用證的條款要求,并且通過單據證明信用證所有條款、條件已被執行”。故此受益人(出口商)要交付的單據中包含“物權憑證”(Titletothegoods)。進口商(開汪申請人)向開證銀行(IssuingBank)付款后取得全套裝運單據(shippingDocuments)也就取得了貨物的擁有權。然而,信用證eg業務本身卻存在著一個致命弱點—即容易產生欺詐,導致利用信用證進行金融詐騙的案件屢屢發生。那是由于信用證業務的特點所決定—開證行是以提交相符單據為付款條件,又只管單據表面相符而不管貨物交付的真實情況,這就為那些犯罪分子利用空頭信用證(沒有貨物交付)的假單據向銀行騙取巨額資金而留下了隱患。另一方面,信用證業務項下“打包貸款”業務,又為外貿公司的某些犯罪嫌疑人和不法外商相互勾結,或以融資方式,利用國外銀行開立的虛假信用證向議付行抵押貸款,騙取巨額貸款留下伏筆。
二、L/C詐騙案件回顧
1993年4月1日中國農業銀行河北省街水地區中心支行行長趙金榮等人擅自越權對外開出200份一年期,不可撤消可轉讓的總金額為100億美元的備用信用證,險些被國內外勾結的犯罪分子打著融資的旗號作為向銀行詐騙巨額資金的工具,一旦得逞將使我國承受巨額損失。
1995年由武漢僑港實業發展公司同韓國三一貿易公司暗中勾結,開出一份不可撤消的保兌的跟單即期信用證,并委托湖北省中原國際貿易公司出口一批價值43000美元全棉漂白被套至韓國。該外貿公司在不知曉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利用自己良好的銀企關系,以該信用證向招商銀行武漢分行作為抵押而“打包貸款”人民幣250元,按雙合同撥付給指定生產企業一一湖北省絲綢工業公司。而事后,武漢僑港實業發展公司,法人代表和平卻暗地非法將全部款項提現外逃,至今尚未被抓獲歸案。
2000年由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一宗金融詐騙案件,是四川南德公司董事長牟其中與湖北省輕工業品進出口公司某業務員暗中勾結,并串通不法港商,簽置虛假進口貿易合同,并利用虛假進口貨物單據,騙取中國銀行湖北省分行對外開出多份進口遠期承兌信用證,累計從該銀行騙取金額高達二千多萬美元,盡管牟其中已伏法,判處無期徒刑,但給銀行和外貿公司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
2001年,2月22日武漢市中級法院又以信用證詐騙罪判處廣東林偉哲有期徒刑10年,巧合的是,這位詐騙國家3000余萬資產的巨騙,使用的手法與有“大陸首騙”之稱的牟其中當年的信用證詐騙方法極其相似,且均在武漢作案。林偉哲預付湖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200萬元,后者委托中國銀行武漢分行,向中國銀行紐約分行開出了金額折合1398萬人民幣的信用證。在美國的企美公司將信用證貸款辦理貼現后現金全部被林偉哲存人自己的賬戶。同時,林偉哲又以相同手段將省服裝進出口公司開出的2449萬余元信用證貸款據為其私有,除后來私下歸還服裝進出口公司1000萬元及650萬保證金,林偉哲共騙取湖北省服裝進出口公司3000余萬元。教訓深刻。
三、利用信用證詐騙原因剖析
金融詐騙案件的產生和其它經濟案件一樣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根源。它是多種復合因素的產物。既有社會經濟政治因素,又有金融管理方面的因素,主要原因如下所述:
1、犯罪分子巧妙利用信用證結算業務中所存在的弊端或利用信用證業務的操作規程,與國外不法商人或港澳地區商人勾結,通過國內外有關銀行開具各種不同種類信用證,借以實現金融詐騙的目的。
2、銀行部分從事國際結算業務的工作人員法制觀念淡薄,只圖局部眼前利益,一味追求國際結算業務量和工作業績,輕信詐騙分子的花言巧語和經不起糖衣炮彈的侵襲,在金錢與女色面前喪失原則,缺乏主見性或經不起犯罪分子拉攏腐蝕,而使犯罪分子有機可趁。
3、銀行工作人員缺乏對信用證業務實施諸環節的跟蹤、監控與協調。一經“打包貸款”,資金貸出后只是消極等待外貿公司的單據議付,或僅憑單據的“表面真實性,而不過問業務進展,盲目劃撥和劃付資金。
4、金融部門負責人缺乏從嚴把關,過問所經營業務的詳情。致使部分工作人員因各種關系占據一定的重要崗位,他們缺乏在國際結算方面應具備的理論知識和實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基本素質。這也是金融詐騙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5、社會環境也是金融系統產生詐騙案件的客觀因素。
四、應對和防止利用信用證進行金融詐騙的對策
1、應立足于金融工作特點,切實做到從源頭上認識利用信用證進行金融詐騙發生的根源和特點,把預防和綜合治理放在金融系統內部來考慮。同時近一步加大執法執紀力度,司法部門要縱深介人重大金融詐騙的偵察、取證和公開審判,這是嚴厲和懲治犯罪、違法、違紀行為強有力手段,也是遏制金融詐騙案件發生的重要措施。
2、銀行應加強對進出口公司的資信調查,建立外貿公司借貸資金資信檔案,掌握外貿公司家底、資產狀況、流動資金及資產負債率。對資產負債率高,資信狀況不佳,進出口業務運轉不暢,甚至資不抵債的外貿公司要嚴格控制其信貸規模及額度。在進口信用證開立申請時,要求外貿公司提供金額開證押金或提供相關“質押”和“擔?!?,以減少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和杜絕詐騙風險。
3、銀行應加強與外貿公司之間的銀企使用。協助進口商爭取以下FOB貿易術語成交,由國內知名國際外運公司派船或安排裝運港接貨事宜,有效防止單據議付中出現的假物權憑證—海運提單(BillofLading)o并對進口商開證前、開證后及單據議付中的“三期管理”進行嚴格審核及監測。
4、對外貿公司提供的出口信用證,銀行要加強“審證”、“改證”環節的管理。凡信用證中出現“軟條款”或“苛刻條款”應及時提醒外貿公司請進口商予以“改證”,刪除這些難以議付的壁壘,謹防“議付陷井”。否則,銀行不予打包貨款。
5、銀行應嚴格控制打包貸款規模和信貸額度,降低信用證抵押貸款的額度標準。將進口開證押金和質押有機結合,注意裝運單據中貨權憑證一海運提單(BillofLading)的審核與調查,杜絕虛假單據,加強對外貿公司單證議付的審查與管理,嚴格執行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嚴格相符原則。凡有不符合的單據應拒絕議付,因為任何不符點的出現都會危及到信用證的兌付而被開證行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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