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5 1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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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原則論文

摘要:關于本訴與他訴的優先問題,理論界傾向性觀點是行政訴訟優先于民事訴訟;在司法實踐中,有三種操作形式,但各有利弊,筆者認為應優先審理決定另一訴訟結果的訴訟。關于訴訟與爭議的優先問題,提出爭議方在收到法院關于關聯的爭議應另行起訴的告知書后,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關鍵詞:爭議順序沖突處理

自1990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施行后,法院須依不同的訴訟法,分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對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進行審理。如何處理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審理順序,即優先審理何者,是理論和實踐均必須予以規范與明確的問題。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進一步完善,為了更有效調整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和合理配置資源,行政權的進一步擴大,已是不爭的事實,行政權時刻影響著大量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相互滲透、交叉;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意識尤其是行政訴訟意識的增強,唯權、唯上思想的擯棄,一旦行政行為侵犯其民事權益時,已不再聽之任之,而是充分行使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案件將有增無減。因此,從理論上,對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審理順序進行探討,為以后立法提供更加科學的理論依據,規范、統一目前司法操作方式,均具有積極意義。

一、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概念、特征與表現形式

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是指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同時存在均需解決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二爭議內容上具有關聯性,處理結果互為因果或互為前提條件的一種爭議形式。

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具有如下特征:1、法院已立案受理至少一爭議,但未審理終結。當二爭議均被訴至法院,法院就必須解決二訴訟的審理順序;法院在審理一訴訟的過程中,出現另一須適用其它的訴訟程序審理的爭議時,不能置之不理,也要處理優先解決何者。爭議均未被訴至法院和一爭議或二爭議均已被審理終結,不存在審理順序的沖突。2、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必須是緊密型的,具有關聯性。關聯性是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本質特征。本文所指的關聯性不是哲學意義上的普遍聯系性,其條件有二方面:一是內容上具有關聯性,行政爭議因民事爭議產生或民事爭議因行政爭議產生;二是處理結果上具有因果性或前提條件性,一爭議判決本身依賴于另一爭議的解決,后一爭議雖不構成前一爭議的主要標的,但決定前一爭議的判決結果。3、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基本具有吻合性,民事爭議的原、被告是行政爭議的原告、第三人,反之亦然。雖然行政爭議必然有行政主體的參與,行政主體在行政訴訟中充當被告的角色,但行政爭議的其他當事人基本是民事爭議的原、被告。任一爭議的當事人不是另一爭議的當事人,該二爭議就不具有關聯性。4、關聯的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均已向法院提出主張。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當事人未向法院主張的關聯的另一爭議,依照“不訴不理”的民事、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法院無職權審理未被當事人主張的另一爭議,故無需解決優先審理何爭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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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論文

摘要: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常交織在一起,出現了難以區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本文認為相關聯的爭議雖然在外在表現上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兩種方式,解決兩種爭議的交織問題。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訴訟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部門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在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局(下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建住宅指揮部頒發的住宅產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局供銷經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公司(下稱“實業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實業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該房屋由實業公司(1992年更名“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下稱“影視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供銷公司(后更名為“焦作市紡織集團”,下稱紡織集團)向焦作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頒發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下稱“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i]

在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政府、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發出八個裁判,歷時五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至今仍在繼續著,目前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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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處理論文

「內容提要」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在于所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然而在訴訟實踐中,有些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經常交織在一起,出現了難以區分訴訟屬性以及如何適用程序的問題。相關聯的爭議雖然外在表現大致相同,但基本屬性卻并不相同,可以針對不同情況采取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分別進行或者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來解決兩種訴訟的沖突問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在當事人、審理、訴訟期限、上訴和執行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關鍵詞」行政訴訟,民事訴訟,訴訟先后關系,附帶訴訟

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構成了一個法治國家司法制度的有機整體。由于三大訴訟的任務、目的、性質和標的等不同,各類訴訟形成了自身的特點和特有的訴訟原則,但是當一個主體的行為分別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部門法時,就會形成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基于兩種法律關系形成的爭議就可能分別按照不同的訴訟程序解決,因此就會產生審理上的先后順序問題,甚至將不同性質的訴訟合并審理還可能會出現以誰為主、以誰為輔的附帶訴訟問題。本文主要研究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先后關系及附帶訴訟問題。

一、一則案例引發的思考

1983年6月,河南省焦作市紡織工業局(以下簡稱“紡織局”)出資購得房屋三間,在取得市統建住宅指揮部頒發的住宅產權所有證后,交由其下設的紡織工業局供銷經理部(1984年2月更名為“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使用。不久,供銷經理部將購房款交給紡織局。1984年10月,紡織局設立焦作市紡織實業公司(以下簡稱“實業公司”),并將房屋移交實業公司使用。供銷公司與實業公司在紡織局主持下簽訂了移交協議。1988年12月25日,紡織局與實業公司簽訂“房產轉讓協議書”,由實業公司支付紡織局3萬元,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但該房屋由實業公司(1992年更名為“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以下簡稱“影視器材公司”)使用至今。1992年12月,紡織工業局供銷公司向焦作市房產管理局申請頒發辦理了證號為12161的房屋所有權證,并于1993年4月29日將該房屋賣給高永善。高當日從房管局領取了證號為37121的房屋所有權證。由于該房屋由影視器材公司下屬的電子光源總店使用,該店認為房屋所有權屬于影視器材公司,拒絕搬出,糾紛遂起。(注:參見王光輝:《一個案件,八份判決-從一個案例看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交叉與協調》,《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在這個轟動一時的“高永善訴焦作市影視器材公司房產糾紛案”(以下簡稱“高永善案”)中,圍繞三間房屋的所有權爭議,糾紛各方當事人分別進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歷經焦作市山陽區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數次民事審判和行政審判,先后作出8個判決,歷時5年有余,但糾紛仍沒有解決,尚處于新一輪的行政訴訟和民事再審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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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勞動爭議原因與對策

[摘要]勞動爭議從經濟學的視角來看,可以更加本質地揭示爭議的實質問題。勞動爭議本質上的理解對于我們如何看待和處理勞資雙方的爭議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文章通過分析爭議產生的市場環境、爭議雙方訴求的本質來揭示勞動爭議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提出了正確理解勞動爭議,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加強勞動爭議雙方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保護,避免非理性行為帶來不良后果。

[關鍵詞]勞動爭議;原因;對策;經濟學

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又稱勞動爭議。法律意義層面的勞動爭議,前提是確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主要法律規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目的是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當發生勞動爭議時,鼓勵進行勞動仲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目的是“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事實上,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是一個不斷地博弈、談價議價,不斷調整勞動關系的動態過程。這其中,存在大量的勞動分歧、勞動爭議。而很多分歧和爭議,通過協商,雙方達成了意見的一致,沒有形成法律層面的勞動爭議。經濟學意義上的勞動爭議,是勞動供給和勞動需求尋找均衡的過程。因此從勞動關系的經濟學本質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揭示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過程,從而采取有效的對策來實現和諧的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的經濟本質

勞動結合其他生產要素創造社會財富,生產出來的社會財富應該按照一定方式進行分配。勞動關系,其實質就是要給生產者和勞動提供者雙方穩定的預期。對于生產者來說,其主要的預期是:使用勞動要素能帶來多少收益。勞動要素價格的決定是由勞動的邊際生產率決定的。對于勞動提供者來說,主要預期是:提供勞動的代價有多大,獲得的報酬能否彌補其成本。按雙方都是理想的理性人假設,在自由、平等、信息充分的市場環境中,可以實現勞動資源的最優配置。

二、勞動爭議產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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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爭議問題

一、預防性自衛

預防性自衛是一種認為對于即將來臨的或迫在眉睫的武力攻擊采取先發制人的打擊的主張,它又被稱為“先發制人的自衛”,或者預先性自衛。這種自衛權是否存在,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關于預防性自衛的合法性問題,國際法學界存在三種看法。

一是支持派,其看法是國際習慣法上承認這種自衛;沒有一個國家會等待先受攻擊后才采取自衛行動,因為現在武器條件下,這種首先攻擊很可能摧毀該國進一步抵抗的能力,從而危及該國的生存;如果不允許預防性自衛,那么侵略者就可以選擇有利的時間發動攻擊,從而剝奪了受害者的自衛可能性。

二是反對派。許多學者反對預防性自衛的觀點,他們認為:雖然早期的國際法曾經承認,在國家的領土完整受到急迫威脅的情況下,可以采取預防性自衛行為,但是這種權利在二戰后失去了國際社會的支持,并最終被確立禁止使用武力原則從現代國際法中剔除。

三是折中派。這部分學者主張,可以在一定條件的限制下行使預防性自衛。比如《奧本海國際法》認為,“雖然預防性自衛行動通常是非法的,但它并不是在一切情況下都必然是非法的,此問題的取決與事實的具體情況,尤其包括威脅的嚴重性,以及在何種程度上先發制人的行動是真正必要而且是避免嚴重威脅的唯一方法。預防性自衛比其他情況下的自衛可能更加需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稱性的條件。在現代敵對行動條件下,一國總是要等待已開始受到武力攻擊后才采取自衛行動,是不合理的?!薄稇椪隆匪幎ǖ淖孕l權是一國在受到實際發生的武力攻擊時所采取的御防行動的權利,所以,為防止威脅而預先采取自衛的觀點在《憲章》中找不到依據。關于某一攻擊究竟是否緊迫的問題,通常不能以客觀的標準來確定,這樣,有關的決定必然落入有關國家的主觀自由裁量,很可能會被當作發動戰爭的借口。

二、死刑犯不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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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工作通知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本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下列勞動爭議案件:

1、注冊資金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于壹仟萬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2、本市企業與其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臺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

3、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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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類案件立案之思考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勞動合同制度的建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不斷產生,法院受理勞動爭議類案件在數量上呈現遂年增長的趨勢。尤其是勞動者關于工資、解雇、工傷、社會保險、侵犯人身自由的爭議明顯增加。勞動爭議類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在審理此類案件中不僅要適用勞動法律、法規,還要參照適用國家有關勞動政策及行政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鑒于此類案件的復雜性,筆者從立案的角度出發對此類案件的受理談一點淺顯的認識。

所謂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中所產生的爭議或糾紛,它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的勞動合同關系或事實勞動關系而產生的。

一、關于案由

我國《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規定的勞動爭議類案由只限于勞動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事實勞動關系爭議及勞動保險糾紛這四類。筆者認為此四類案由不足以反映勞動爭議案件的性質,種類和特點,此種劃分顯得過于寵統,以致于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大量以勞動爭議糾紛為案由的情況,案由確定不能夠準確反映出案件的性質和特點。鑒于此種情況筆者認為可否根據《勞動法》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的相關規定,將勞動爭議類案件的案由分為以下幾類: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引起的糾紛;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引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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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中的勞動爭議法學探析

一、企業改制中勞動爭議案件的特點

企業改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與必然選擇。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如勞動關系雙方主體地位及權利的進一步明確,雙方之間的利益關系也隨之會發生變化,不同的利益需求會在勞動關系上反映出來,利益關系的調整必然引發勞動爭議糾紛。如改制中企業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極其平常,其經濟補償和賠償問題也會不斷出現。如企業改制中《勞動法》沒有規定的下崗、內退、放長假、買斷工齡等新型勞動關系問題也涌現出來。如企業性質的改變,特別是公有制轉變為私有制,企業的管理與公有制有著很大區別,職工的自身利益難以與公有制企業相比,職工待遇、福利等受到影響。私有制企業對職工的養老保險不可能按照《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執行,易引起糾紛的發生。為此企業改制發生的勞動爭議有以下不同特點:

(一)、案發的必然性和不可回避性。這些有關企業改制的新型勞動關系糾紛,是深化企業改革過程中必然產生的現象,是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新舊觀念、新舊機制碰撞的產物。因此,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出現一些新型勞動爭議是完全正常的,人們不可回避的。

(二)、案發的集中性和階段性。由于企業改制的時間比較集中,各地普遍推行,因此引發的勞動爭議也相對集中地在一段時間內訴訟到法院。而且量大、人多,工作壓力重。但這些爭議作為特定時期的產物,在企業改制完成、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比較完善的情況下,必將逐漸減少并最終消逝。

(三)、爭議內容的特定性。改制期間的勞動爭議多因企業減員增效、下崗分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問題引起,實質上是一種就業引起的爭議,內容具有其特定。

(四)、極強的政策性。企業改制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新型勞動關系,基本都是推行國家政策過程中的派生物,爭議的內容與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息息相關,國家產業政策是企業解決糾紛的依據,法院審理這類糾紛也應當參照國家產業政策,依據法律來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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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調解指導意見

為了及時公正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人民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遵循平等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仲裁資源和合理配置審判資源、合法公正及時、法不溯及既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等原則。

第二條下列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失業、生育、醫療待遇和賠償金的;

(三)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降低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標準導致其損失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承擔工傷待遇損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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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議研究論文

行政爭議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隨著改革的深入,行政爭議數量在我國日益增多。特別是群體性行政爭議較為突出,占行政爭議的比例增大;涉及城市建設、資源環境、勞動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行政爭議大量增加,涉及受教育權、勞動權、選舉權等復雜的行政爭議不斷出現。從總體上看,行政爭議呈現增多的趨勢,反映了社會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復雜化,反映了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提高,也反映了行政執法中存在一些問題和行政爭議解決機制尚不健全。

能否有效預防和妥善解決行政爭議,關系到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關系到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機關應當高度重視,切實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從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

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爭議是因行政而起的,那么,只有堅持依法行政,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

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的關鍵在于各級行政機關堅持依法行政,規范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行為,切實維護好群眾的合法權益。各級行政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依法進行一切行政管理活動。既要嚴格執行實體法規定,又要嚴格執行程序法規定,規范行政執法程序。各級行政機關的領導干部則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帶頭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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