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任期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06: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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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職務任期制的思考
黨的*大和*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探索建立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近年來,各地在推行任期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效。但是,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作為一項重大改革措施,目前發展還不夠平衡和規范,特別是一些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變動頻繁、任期隨意的情況比較嚴重,使任期制流于形式。
一
領導職務任期制是對選任制、委任制領導干部擔任某一職務的規定期限和在規定期限內對履行職責的要求進行明確規范的一種制度。其內涵包括任職的時限規定,擔任職務期限內應履行的職責、承擔的義務,以及期滿后因人制宜進行合理安置的有關規定。推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目的,就是以促進干部能下為突破口,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完整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不但包括最高任職時限,而且也包括最低任職時限。沒有特殊情況,領導干部必須任期屆滿,實現任期目標,才能調動或升遷,這是任期制的基本要求之一。但在實踐中,比較普遍地存在黨政領導干部調動頻繁、任期難以屆滿的問題,使任期制流于形式。產生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是:
1.缺乏統一、系統、全面的制度安排。目前,關于領導職務任期制的要求一般都比較原則,沒有可操作的實施細則,這就使領導干部經常被調動成為可能。比如,選任制干部的任期有明確規定,而委任制干部任期則無明確規定;領導班子成員有任期規定,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則無任期規定。又比如,任期制的有關制度表述不嚴謹,“一般”、“應當”等模糊性規定多,給制度和法規的貫徹執行留下較大的彈性和漏洞。
2.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不完善,仍未擺脫“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弊端。
3.實際上存在的以年齡“杠桿”取人。一些地方由于片面理解干部“年輕化”方針,在配備“班子”時自覺或不自覺地把年齡作為硬性條件。這樣,少數在年齡上出現危機感的干部,便不惜一切代價尋求頻繁調動,以求按部就班、一步不拉地“進步”。
黨政干部職務任期的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領導干部任期職務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干部職務任期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ㄗ灾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規范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進一步提高基層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執政能力和行政效率,增強干部隊伍活力,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區鄉(鎮、街道)黨委(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成員;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縣(市、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鄉(科)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保持相對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黨政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ㄗ灾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黨委干部職務任期制度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ㄗ灾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
干部職務任期制調研報告
黨的*和*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探索建立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近年來,各地在推行任期制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引人矚目的成效。但是,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作為一項重大改革措施,目前發展還不夠平衡和規范,特別是一些地方領導干部任期內變動頻繁、任期隨意的情況比較嚴重,使任期制流于形式。
一
領導職務任期制是對選任制、委任制領導干部擔任某一職務的規定期限和在規定期限內對履行職責的要求進行明確規范的一種制度。其內涵包括任職的時限規定,擔任職務期限內應履行的職責、承擔的義務,以及期滿后因人制宜進行合理安置的有關規定。推行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的目的,就是以促進干部能下為突破口,建立健全能上能下、能進能出、競爭擇優、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完整的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制不但包括最高任職時限,而且也包括最低任職時限。沒有特殊情況,領導干部必須任期屆滿,實現任期目標,才能調動或升遷,這是任期制的基本要求之一。但在實踐中,比較普遍地存在黨政領導干部調動頻繁、任期難以屆滿的問題,使任期制流于形式。產生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是:
1.缺乏統一、系統、全面的制度安排。目前,關于領導職務任期制的要求一般都比較原則,沒有可操作的實施細則,這就使領導干部經常被調動成為可能。比如,選任制干部的任期有明確規定,而委任制干部任期則無明確規定;領導班子成員有任期規定,而內設機構的領導職務則無任期規定。又比如,任期制的有關制度表述不嚴謹,“一般”、“應當”等模糊性規定多,給制度和法規的貫徹執行留下較大的彈性和漏洞。
2.干部選拔任用制度不完善,仍未擺脫“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弊端。
3.實際上存在的以年齡“杠桿”取人。一些地方由于片面理解干部“年輕化”方針,在配備“班子”時自覺或不自覺地把年齡作為硬性條件。這樣,少數在年齡上出現危機感的干部,便不惜一切代價尋求頻繁調動,以求按部就班、一步不拉地“進步”。
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干部隊伍的活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領導成員,紀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正職領導成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的工作部門和工作機構的正職領導成員。
第三條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
第四條黨政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任滿一個任期:
(一)達到退休年齡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