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7 19: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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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仲裁制度
一、我國仲裁制度的差距
1.我國仲裁制度在立法體例上的差距
從世界各國仲裁制度的法律淵源來看,最初各國關于仲裁制度的立法主要有兩種體例:一種是綜合性的民事程序法典體例,即在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仲裁制度,將仲裁作為其中一個部分加以規定,大陸法系國家初始采用此做法。另一種是單獨法規體例,即制定單獨的仲裁法,專門調整仲裁問題,采用此做法的初始多為普通法系國家。但仲裁制度發展到目前,上述兩種仲裁立法體例與兩大法系己不盡吻合。主要表現在:并非所有大陸法系國家的仲裁立法均采用綜合性民事程序法典體例,如瑞典就于1929年采用了《仲裁法》和《涉外仲裁法》;而普通法系的國家也并非完全采用單獨法規體例,如美國有的州又將仲裁法包容于民事訴訟法。從各種仲裁制度的發展可以看出:兩種立法體例逐漸融合,同時又突出單獨仲裁立法已成為當今仲裁立法的一種趨勢。中國仲裁立法正是順應了這一趨勢。目前,中國仲裁制度的法律淵源既包括單獨的仲裁立法,也包括民事訴訟法典中的有關部分,還包括其他單行的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仲裁適用的條文。但是,與聯合國推薦使用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相比,與外國仲裁立法相比,中國的仲裁還存在著不足。
2.我國在仲裁機構設置上的差距
仲裁機構是執行仲裁制度和實現仲裁任務的組織保證。中國雖和世界上的其他國家一樣在仲裁法中明確了仲裁機構是民間組織性質,但在仲裁機構設置方面,仍有很大差距。由于中國現在還未建立國內商會,所以,依中國《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中國仲裁機構的設置依中國當前實際情況需要分別進行:涉外的仲裁機構可以由中國國際商會組織設立;國內的仲裁機構只能由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來統一建立。仲裁機構的設立仍需由政府批準設立。
3.我國在仲裁規則上的差距
論勞動仲裁制度的完善
我國勞動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
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有選擇仲裁和訴訟的權利,而非必須依法先行進行仲裁才可以訴訟,這在我國民事仲裁和民事訴訟中也有明確的規定。而我國的仲裁前置程序卻妨礙了勞動爭議當事人行使解決勞動爭議權利的自由,仲裁前置程序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我國法律法規并未規定仲裁裁決認定的事實在其后訴訟程序的效力,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仲裁裁決就當然不發生效力。法院又必須對爭議進行重新審理。換言之,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件,法院并不對仲裁裁決進行法律上的審查,仲裁裁決也不對法院的最終判決產生實質性的影響。無論法院的審理結果是維持還是改變仲裁裁決,都將使前面大量的仲裁工作化為烏有,極大地浪費司法資源、人力資源和國家的財政支出,也增加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解決爭議的成本?!秳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第2條明確規定: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的,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在現實中,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行政部門下屬的一個勞動爭議解決機構,仲裁委員會的“三方組成”只是虛設,工會和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只是名義上的仲裁委員會成員,他們既不參與日常工作,也不介入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只是掛名委員而已。勞動仲裁機構的行政性色彩濃厚,其財政和編制都不獨立,因此,當某一案件的處理會給當地的經濟造成負面影響,很難保證政府不加以行政干預,使其裁決有利于當地經濟的發展而使勞動仲裁裁決缺乏公正性。我國有關處理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勞動爭議仲裁程序的財產保全做出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的財產保全成了法律上的盲點。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也可能會產生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案件最終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這切實關系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最終是否能得以兌現,因此亟待完善。
完善我國的勞動仲裁制度的幾點建議
根據我國的情況,實行勞動仲裁自愿制度已具備現實的可能性。勞動法作為公法和私法之間的社會法。既有公法的性質又不可避免的具有私法的性質。私法就應給體現對當事人的自由、平等、公平原則,公權利不能干涉的太多,否則就會造成公權利的濫用而限制私權利的保護。選擇用什么方式處理勞動爭議是當事人的自由,應給體現仲裁的自愿原則。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選擇仲裁或是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為了保證勞動仲裁機構的中立性就要使其擺脫行政機構的束縛。將勞動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獨立于勞動行政部門之外,解決人員編制、經費來源以及辦公場所等問題,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為獨立法人,不應掛靠于勞動部門。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選拔途徑和仲裁員的聘任應當公平、透明,符合市場經濟要求。通過建立仲裁員資料庫,并將其信息予以公布,以便爭議當事人自愿選擇。勞動仲裁中財產保全申請的方式.應采用由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再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相關人民法院提交的方式較為妥當。如果在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中。因案件處理的需要,須解除財產保全或財產保全到期要繼續進行財產保全的,則仍由財產保全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人民法院審查實施。
本文作者:陳璐徐玉梅工作單位:東北農業大學
證券仲裁制度存在的問題與策略
仲裁在解決證券爭議方面之優勢
(一)仲裁員隊伍專業化根據法律規定,爭議雙方可以通過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挑選仲裁員參與仲裁程序。這些仲裁員都是在經濟、法律等專業領域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高校學者或者其他權威人士,這就保證了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員可以憑借自己的專業知識對具體案情做出更準確的判斷和定性,因而也更容易做出質量較高的裁決。(二)地位獨立仲裁組織是民間的、準司法性質的機構?!吨俨梅ā芬幎ǎ俨脵C構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地位更加中立,做出裁決時受到的干預較少,過程與結果也相對更公正。上述特點使仲裁機構在涉及中小客戶、投資者的證券爭議時,可以對其提供充分的保護。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行政機關也不得干預法院司法,但是現實中,不可否認的事實是,法院的經費要靠行政機關調撥,至少在財權方面尚未完全獨立。而大型金融、證券機構往往又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有些證券機構本身就是政府注資的國有企業)。(三)快捷高效在證券市場,時機就是金錢,訴訟是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活動,對程序的要求是極為嚴格的,在準備起訴、答辯、證據交換、庭審、合議、擇期宣判、上訴等環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在當事人忙于訴訟的同時,必將使涉及爭議的資金處于停滯狀態,當事人將為此付出額外的機會成本,從微觀上說,不利于證券爭議當事人的資金融通;從宏觀上說,不利于整個社會的資源配置。(四)氛圍溫和,保密性好證券爭議很多都涉及證券發行人,如上市公司,證券爭議往往具有受關注程度高、社會影響力大的特點,上市公司若作為被告與原告對簿公堂顯然不利于公司聲譽,無論最后判決結果如何,多少都會給公司形象帶來負面影響。(五)充分體現自治理念仲裁機制中,很多制度體現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和對權利的處分權。首先就是選擇仲裁程序的自治,法律規定仲裁協議或條款是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前提條件。其次,仲裁雙方可以依自己意思選擇仲裁員,也可選擇名冊之外的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士或放棄選擇權,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任。(六)仲裁全球化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越來越多的外來資本投向中國市場和企業,產生糾紛是難免的。由于各國法律制度不盡相同以及出于國家安全和司法主權的保護,涉外訴訟需要當事人所屬國雙方進行大量的司法領域的協調和溝通,必要時還要使用外交手段甚至政治手段。
我國證券仲裁之不足
(一)特別仲裁法缺失我國于1994年頒布了《仲裁法》,作為仲裁制度的核心法律,其規定了仲裁的一般程序和原則。由于當時證券市場剛剛起步,證券仲裁制度沒有得到足夠的關注?!吨俨梅ā分械囊话阋幎ㄗ阋詰獙Ξ敃r的仲裁請求,可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逐漸成長并走向成熟,涉及證券的爭議也開始增多,要求對證券仲裁進行立法的呼聲也開始高漲,而立法卻遲遲沒有做出回應。(二)專業仲裁機構缺乏目前,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貿仲”)為我國指定的證券仲裁機構,涉及范圍包括與股票發行和交易有關的糾紛。但是,中國貿仲并不是專司證券仲裁的仲裁機構,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章程》第四條規定,貿仲的受案范圍十分廣泛,包括:受理平等主體之間的國際、涉外及國內仲裁案件;提供當事人約定由貿仲處理的其他爭議解決服務;受理由政府、國際組織或其他國(境)內外機構授權處理的爭議等。(三)適用范圍有限我國《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是指能夠證明證券持有人有權按其券面所載內容取得應有權益的書面證明,不僅包括股票,債券、基金甚至證券衍生品也在該法調整范圍之內。(四)缺乏群眾基礎證券仲裁是西方之產物,確切地說是起源于美國,20世紀初,仲裁才為國人所了解。但奇怪的是,在引入中國后,證券仲裁并沒有像其他“西方舶來品”那樣迅速被國人所吸納、接受。這是為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自然是一個因素,但更多是因為“國人的官府情結久矣”。
應對之道
(一)更加專業化證券市場的一大特點即是實操性、專業性極強。所以,在證券糾紛解決過程中,裁判者除了貫徹“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外,還要以專業知識為基礎。僅一部規定一般仲裁行為的《仲裁法》顯然無法單獨“駕馭”這一領域的糾紛。所以,制定一部體現證券仲裁專業性特征的《證券仲裁規則》不失為一種上佳之選。(二)設立更自由現行《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即賦予仲裁委員會設立上的自由。但是,必須指出的是,這種設立自由指的僅僅是地域上的設立自由。(三)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是各國證券法律的立法宗旨之一,我國《證券法》第一條就明確規定“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未來的《證券仲裁規則》中也要針對中小投資者設計特殊的仲裁程序,保障其權益,實現其權利。例如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沒有仲裁協議,中小投資者也可申請仲裁?;蛘咭幎承┌讣m用仲裁前置程序,使中小投資者得到專業且不失公正的裁決的機會。至于中小投資者的界定問題,筆者建議將專業機構投資者和具備一定財力或相關知識的資深投資者排除在中小投資者群體之外。(四)履行裁決有保障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都規定了,仲裁裁決未得到適當履行時,可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仲裁裁決得到司法權和執行權的保障,但反觀證券仲裁之現狀可以看出,證券市場主體對于證券仲裁依舊不是很買賬。(五)以實踐促觀念不可否認,證券仲裁的普及離不開有關部門的宣傳以及公民法律知識和意識提升,因而有人視法治宣傳作為扭轉證券仲裁窘境的關鍵。中國證券市場和市場主體卻經不起漫長的等待,可以預見,隨著市場化的深入,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多的證券爭議出現,市場呼喚一個公正又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因此,在證券仲裁還未被公眾普遍認知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完善立法并付諸實踐,使證券市場的主體真真切切感受到證券仲裁帶給他們的公平與便捷,使他們開始接受這一制度,即以制度本身的實踐促進觀念的更新。
海南自貿港網上仲裁制度分析
當今社會伴隨著網絡技術的提升,互聯網的普及,網絡經濟也得到了快速的發展??鐕绲貐^的網絡經濟活動產生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對現有法律體系提出了挑戰。網絡經濟產生的糾紛,本身就具有互聯網的特征。網上的沖突應在網上解決,尤其是當事人位于不同的司法管轄領域。中共提出要在海南探索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并提出海南的法制建設要進一步優化。伴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以互聯網為依托的電子商務也將成為后現代國際貿易的重要方式,網上爭議解決機制也勢必會伴隨著互聯網全球化的趨勢而快速的發展。仲裁制度從其產生就具有簡便快捷、及時高效的特征,這與互聯網的特性不謀而合。在海南自貿港的建設過程中,探究網上仲裁制度有利于及時高效地解決跨境國際商事糾紛,為自貿港的建設提供的糾紛解決的更優方式。
一、網上仲裁概述
(一)網上仲裁的概念。網上仲裁概念由來已久,但是目前學界對網上仲裁的定義仍存在爭議。有學者認為,網上仲裁是將所有的仲裁程序都置于互聯網上,從訂立仲裁協議、進行仲裁程序,到做出仲裁裁決,均通過網絡技術解決;[1]有學者認為,網上仲裁是借助網絡因素下的仲裁系統的封閉性運行;[2]還有學者認為,網上仲裁是一種“混合程序”,是指仲裁過程中,主要的程序在網上進行,但在案情復雜時,也可采用傳統的交流方式來進行;[3]也有學者認為,網上仲裁就是利用網絡信息和電信技術將傳統仲裁置于互聯網之上,通過網絡技術來推進仲裁程序,其只是仲裁的程序方式發生變化,本質上和傳統仲裁并沒有多大的區別。[4]從目前國內大部分學者的研究成果來看,對于網上仲裁的含義多采取折中的方式。本文認為,對于網上仲裁的定義應根據網上仲裁制度設置的法律目的和實質出發。網上仲裁主要是為了解決網絡經濟背景下,各爭端當事方就網上發生的民商事糾紛而設置的爭端解決方式,那么在適用網上仲裁進行裁決時,如果就一些輔助程序性事項采用傳統方式來進行的話,并不影響網上仲裁程序的進行,但是涉及裁決的一些核心實質性程序則必須采用網絡技術來支持,如仲裁庭的在線裁決等,這也是網上仲裁區別于傳統仲裁的核心所在。另外此觀點并不否認所有仲裁程序都在網絡上進行是網上仲裁,只是覺得其定義過于理想化和絕對化,在現實中難以實現,如涉及裁決的執行,就很難在網絡上進行。(二)網上仲裁的特征。國際性。網上仲裁作為ODR(onlinedisputeresolution在線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方式,ODR可以利用全球的網絡資源,[5]所以網上仲裁本身就是為解決國際民商事爭端而產生的?;ヂ摼W是無國界的,且從互聯網的傳輸手段來看,網上仲裁也可整合整個互聯網的資源,打破地理國界限制。在當今網絡經濟的形勢下,許多糾紛都是跨國界、跨地區的,當事人處于不同的司法管轄領域。間接性。ODR解決爭端利用第三方提供的電腦網絡技術將各參與人集合起來[6],網上仲裁中爭端當事人和仲裁員絕大部分都是通過網絡信息技術進行接觸,絕大多數情況下各方參與人沒有直接接觸,所以網上仲裁具有間接性。此種間接性不同于傳統的面對面仲裁,可以避免雙方當事人因會面而引起的情緒變動,但是這種方式不利于爭端雙方完全表達訴求,可能會影響裁決的公正性。開放性。網絡經濟產生的糾紛多為跨地區的糾紛,各方當事人常常并不在同一地區。網上仲裁將糾紛置于互聯網,打破了地理邊界的限制,爭端當事方通過互聯網來處理仲裁過程中的一系列事項。當事人也可通過互聯網來選擇自己所適用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開放性的規則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多的選擇。即時性?;ヂ摼W技術的一大特色就是能即時準確地傳遞信息,在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如有新發現的證據材料可即時發送給仲裁庭,并且仲裁員就某一事項決定也可即時發送給各方當事人,如果就某一事實認定雙方產生分歧也可及時在仲裁員參與的情況下利用網絡技術及時表達訴求。虛擬性。網上仲裁的虛擬性體現在網上仲裁是借助于互聯網技術的線上活動來開展的,在仲裁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并不在實際中接觸,都是通過互聯網的技術來溝通案件的推進情況。網絡的虛擬性,也決定了網上仲裁虛擬性的特征。私密性。仲裁得以在商事領域發展迅速與仲裁具有私密性具有很大的關系。網上仲裁將仲裁置于互聯網之上更保證了仲裁的私密性。網上仲裁的過程只有各方當事人知曉和參與,文件的傳輸也只由各方接收,不參與仲裁的其他人很難接觸到仲裁中的事項,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當事人的隱私,以及相關的商業秘密。
二、網上仲裁的法律問題分析
(一)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在傳統的國際商事仲裁中,發起仲裁以有效的仲裁協議為基礎前提,網上仲裁作為仲裁的一種形式在根本上并沒有改變仲裁合意自愿性的基礎,也需以有效存在的仲裁協議為前提。網上仲裁協議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雙方當事人在線下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約定雙方通過網上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糾紛;還有一種是雙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交流達成的電子仲裁協議,也即“無紙”協議,其有效性仍存在爭議。伴隨著互聯網的無國界交流和經濟全球化的深入,跨國電子商務得到了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仲裁協議也均通過網絡達成,所以確定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是開展網上仲裁必須要解決的首要前提問題。針對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問題,目前大多采用擴大解釋的方法。擴大解釋的方法可以解決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問題,但是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一旦出現新的仲裁形式對仲裁協議的形式和要求有新的改變,那么仍要繼續做擴大解釋,這樣不利于法律的穩定性,也不利于對新形式迅速做出反應,此處建議使用功能等價法來解釋電子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功能等價法是指仲裁庭先對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要求作目的的評估,然后再考慮電子形式的仲裁協議是否能達到相同的目的,最后再確定效力。使用功能等價法來評估電子仲裁協議的效力是利用了目的解釋的方法來確定協議的效力,首先確定仲裁規則要求中的書面形式的目的,在實踐中大部分仲裁法中規定的書面形式是為了確保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電子仲裁協議能證明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則能夠實現書面形式的目的。在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要求中,通常以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同意視為意思表示真實,規范電子簽名的方式直接影響電子仲裁協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我們國家并不否認電子簽名的有效性,但是電子簽名依然要依托于互聯網技術,其并不能完全依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直接存在,網絡技術和計算機電子技術的參與可能對簽名的真實性產生影響。并且電子簽名在簽出之后仍具有易偽造、易復制、易刪除的特征,在實踐當中當事人對其做出的電子簽名也難以保證,這也為仲裁庭認定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造成了困擾。[7]針對電子簽名易被刪除、修改的特性,我們可采取以下的方式來保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從而保證電子仲裁協議的有效性:第一,引入第三方認證機構來認證電子簽名的原始性和真實性,將電子簽名稿件發送給第三方認證機構,由其利用先進的驗證技術來驗證簽名的來源和更改的次數從而保證其真實有效性;[8]第二,利用Ukey進行保密,[9]Ukey是一種連接計算機進行密碼驗證的常見設備,擁有加密和解密的功能,利用Ukey進行加密可以有效保證電子仲裁協議的真實性;第三,引入第三方視頻公證技術,在當事人簽署電子仲裁協議時,可利用計算機和網絡技術,采取錄屏和視頻的方式來保存簽署協議的實際情況,并由相應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保證電子簽名的真實有效性;第四、采用秘鑰的方式設置簽名,當事人在簽名時需要秘鑰才能進入,仲裁員在驗證簽名的真實性時,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秘鑰密碼來進行驗證,從而保證簽名的真實性。(二)網上仲裁中仲裁地的確認。在仲裁中,仲裁地的確定是推進仲裁的重要一環,但是我們要區別仲裁地和開庭地,仲裁地并不等于開庭地,這也為確定網上仲裁地留下了很多空間。仲裁地的作用主要是將仲裁活動與特定國家的法律制度建立聯系,賦予仲裁的合法地位,[10]并且仲裁地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仲裁裁決的國籍,進而影響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11]但是,在網上仲裁中,仲裁員、當事人可在不同地點、多個地點通過網絡參與仲裁,[12]基于互聯網不確定的特性,所以網上仲裁中仲裁地的確定與傳統仲裁地的確定存在很大不同,想要確定一個緊密聯系的仲裁地著實不易,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一是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來確定仲裁地。仲裁的起源是一種民間的糾紛解決方式,以雙方當事人的合意為基礎,在仲裁的啟動和程序推進過程中都能看到意思自治原則對仲裁的支配。在網上仲裁中,各當事人不在同一地點,各服務器也都在網絡這一虛擬的“物質”基礎之上,所以仲裁的實際物理地點難以確定,此時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來確定網上仲裁地。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協議中規定具體的仲裁地,如果當事人在協議當中沒有約定仲裁地點,可允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開始前協商確定仲裁地,最大程度上保證仲裁的自愿原則。二是根據最密切聯系原則來確定網上仲裁地。在實際的網上仲裁中,雙方當事人可能無法就仲裁地達成一致,此時仲裁員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運用最密切聯系原則將與案件聯系最為緊密的地點作為仲裁地。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仲裁地給予了仲裁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如果對其不加以限制,可能會導致仲裁員擁有絕對的權利,從而可能會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不符合最密切聯系原則追求的“法律適用的最適當性”[13],并有損公平,所以在仲裁員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仲裁地時應對仲裁員做出相應合理的限制。仲裁員在使用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仲裁地時應考慮雙方當事人所在地的法律制度完備性、與糾紛發生具有最緊密聯系地、以及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等來綜合確定仲裁的仲裁地點。這些因素都與仲裁有很大關系,法律制度的完備性是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合法性和順利推行,與糾紛具有最密切聯系可以更好地方便仲裁員查清案件事實,在裁決做出后還要考慮對裁決的執行問題。三是非內國仲裁理論。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主權,在制定國內的網上仲裁規則時,每個國家更多考慮的是自己本國的實際情況和國家利益,這也導致了每個國家仲裁規則的不同,所以在國際仲裁中難以調和適用哪個國家的仲裁規則,并且各國的利益難以協調,達不成一個統一的國際網上仲裁標準。非內國仲裁理論主張國際商事仲裁中不考慮仲裁地法的限制,僅由仲裁裁決的被請求承認與執行地法院來進行監督。[14]利用非內國仲裁理論可以很好的解決網上仲裁中仲裁地難以確定的實際情況,并且該理論也充分考慮了網上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但是非內國仲裁理論試圖使網上仲裁完全擺脫國家司法監督和控制的主張是不現實的,如果沒有國家的司法監督,國際商事仲裁最終將走向崩潰,[15]并且在仲裁庭做出裁決之前,無法判斷那一地區的法院對仲裁享有監督權。非內國仲裁將網上仲裁的整個過程置于一種游離與各國司法管轄權之外,表面上解決了跨國仲裁的仲裁地問題,實際上在仲裁裁決做出之后,由于仲裁程序的無法可依,將會導致裁決更加難以得到承認與執行。四是仲裁本座論。仲裁本座是一個法律概念,它是基于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而非實際的仲裁地。[16]依據仲裁本座論,網上仲裁中的仲裁地先由當事人雙方自由協商確定,如果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無約定,仲裁程序開始前也達不成一致意見,則由仲裁庭來確定具體的仲裁地。仲裁本座論保障了當事人對仲裁地的自由選擇權,這體現了發起仲裁的意思自治原則。針對以上的分析我們認為,可采取仲裁本座論來確定網上仲裁地。仲裁本座其實是對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的綜合運用。首先由當事人進行自主選擇,保證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如果當事人不選擇或無法達成一致,為了使仲裁程序合法、仲裁裁決得到承認與執行,則由仲裁庭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與案件有最密切聯系的仲裁地。(三)網上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是影響仲裁成功與否的最后一環。在網上仲裁中,如果當事人在仲裁裁決做出后能自覺履行,那么就不涉及承認與執行的問題,但在實踐之中,仲裁裁決做出之后一般都需借助當地執行機關的力量來強制執行。因各國仲裁規則的差別,又考慮到各國共同的利益,經過不斷的妥協協商達成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只要雙方當事人位于《紐約公約》的締約國或參加國境內,均可依據該公約申請強制執行。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在申請承認外國仲裁裁決時,需要向被申請執行之地的執行機關提交裁決的正本。網上仲裁裁決其實與電子仲裁協議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通過電子網絡技術形成的“書面內容”,根據功能等價原則,可對網上裁決做目的解釋,網上裁決也是為了解決國際商事爭端而做出的,其與傳統的國際商事裁決書只是在形式上有所區別,但兩者的本質是一致的,所以,可以將網上仲裁裁決書視為原裁決的正本或其正式副本,但是申請人應能保證所提交的網上裁決書的真實性。網上仲裁區別于傳統的國際商事仲裁還在于網上仲裁是無地理邊界的,這也導致網上裁決在執行中難以確定具體的執行地點。根據上文對仲裁地的討論,仲裁本座論對于確定網上仲裁地是合法合理的,確定了仲裁地這一前提條件后可將網上仲裁裁決納入《紐約公約》中進行執行。《紐約公約》簽訂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問題,跨境電子商務網上仲裁解決的也是國際商事爭端,不過是其爭端的產生與解決都借助了互聯網這一媒介,但是這并不能否認其為國際商事爭端的本質。并且《紐約公約》簽訂時間較早,當時網上仲裁制度發展的并不成熟,對國際商事仲裁的影響較小,鑒于立法的滯后性,所以在條款上并沒有體現網上仲裁的相關規定。但是,我們應從《紐約公約》簽訂的目的出發,其最終的目的是為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提供承認與執行的渠道與機制。
三、海南自貿港網上仲裁規則探析
勞動爭議仲裁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勞動仲裁辦案規范化,保證辦案質量,及時正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仲裁員,均應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埋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及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條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依法處理勞動爭議。
淺談勞動仲裁制度構筑和諧勞動關系
摘要:勞動仲裁制度的建立有力地保護了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著巨大的作用,但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發展以及人們的維權意識的不斷的增強,以往的制度逐漸暴露出諸多的弊端。比如勞動仲裁受理范圍窄,仲裁時效過長,仲裁委法律地位模糊等一系列法律問題需要進一步的補充完善與發展。一方面既是時代的呼喚,也是貫徹落實報告關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具體舉措,完善勞動仲裁制度已箭在弦上。
關鍵詞:失效;范圍;任職條件
我國的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依據法律向法定的專門處理勞動爭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首先提出申請,由仲裁委員會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一步處理并做出裁決的活動。勞動仲裁不僅是處理勞動爭議的主要方式,而且是勞動爭議處理體系當中的重要環節。勞動仲裁,因為其處理方便快捷的優點被世界各國大規模廣泛運用。我國現在實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機制恢復于20世紀,90年代得到快速發展并且越來越完善,然而最近十多年來,我國勞動爭議解決處理立法工作總體來說進展緩慢。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向縱深領域拓展,勞動關系一改計劃經濟時期形成的單一性和穩定性,展現出多樣性復雜性態勢,一系列生產關系正在進行局部小范圍調整,表現形式對以往而言進一步程式化、復雜化。里面不僅有國有還有集體私營以及一些混合所有制等多種勞動關系構成局面,用工形式相應的呈現多樣化復雜化特點。面對這些情況當然有必要再制定具體法律制度來補充完善,大家知道,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根本找不到現成的規則完全照搬照抄。為此整理上尚處于摸索階段。就目前而言,在我國調整勞動關系主要是由一系列種類繁多文件規章法律法規構成的,使得地方政府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不得不考慮本地的實際。這也導致法律文件之間出現混亂、體系不完全一致的現象,在不同地區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同時依法行政在構建過程之中,各地依法行政水平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距,如果長此以往,勞動領域糾紛處置不當,勢必給和諧的勞資關系的構建埋下了巨大的隱患,再加上勞動者法律意識淡薄和企業最大化利潤追求這種矛盾的雙重擠壓下。兩者之間的矛盾極易被激發,從而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安定的秩序,必然會繼續引發上訪鬧訪情況等不良現象屢次發生。因此如何化解二者之間的矛盾,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的案件,促進經濟進一步發展是擺在黨和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
目前我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主要是調解仲裁審判,其中相當一部分是通過調解方式處理的,大大減輕了法院的壓力,為社會經濟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功不可沒!然而絕不是一勞永逸,其本身還存在大量的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鞏固發展以及適應新形象調整勞動關系的要求。在實踐中,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減少了勞動者不必要的經濟損失,體現了立法、執法為民,為經濟社會經濟體制改革提供了服務宗旨以及思路舉措。但還有許多的不足:一是受理范圍過于籠統,較模糊。二是時效過長。三是仲裁委任職條件過低。
我國的勞動仲裁制度方面面臨的突出問題:勞動關系勞動爭議的概念定位不明確,非法用工的性質以及社會保險爭議的受理依據何種標準,認定是否屬于勞動仲裁的受案范圍。實踐中,常常排除在勞動仲裁范圍之外,非法用工未納入其范圍,這樣做給社會弱勢群體權力帶來了嚴重的不公平,勞動者的勞動素質差距巨大。西部大量未畢業就輟學勞動者素質必然偏低,這種狀況決定了不能一刀切一種標準。特別是在勞動力缺乏的當下,許多雇主為了開工或是加速生產趕進度不得不招收大量沒有合格證件的勞動者,許多廠家違法也就自然而然了。甚至會催生勞動力黑市形成。這些弱勢群體本應是急需要保護的,但由于各種人為的狀態的設置門檻以及謀生的需要不得不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隱性就業導致這幫人的人權也難以得到應有的保護,面對雇主侵權毫無辦法,只能忍氣吞聲,當激發到相當程度的時候這些人就會鋌而走險,以極端的方式來維護自己最基本的權利,這嚴重影響到社會的安定祥和。特別是在傷亡賠償方面,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式,合規的采取工傷保險條例處理,不合規的就有按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勞動者實際上并沒有充分享受到新法調整帶來的益處。勞動仲裁時效過長備受詬病。勞動仲裁調解法規定一般在四十五天之內結案,最長不超過六十天,這一點相比之前的勞動法九十天縮短到現今的六十天體現了較大的進步。但是其他不同階段的案件適用過長的規定是十分不科學的。
以工傷賠償案件為例來計算確認勞動關系六十天,申請工傷認定六十天,工傷賠償爭議六十天加起來接近半年。如此漫長的等待,對勞動者或其家屬來說是十分殘忍的。對勞動者關系的認定,技術上的工作完全可以壓縮其時間。對于嚴重傷情比如大腿鼓折斷,醫療等級的鑒定需其鋼板拆除之后方可認定,設立這一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是為了充分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其并沒有考慮到勞動者現實的困難,比如醫療護理一家老小生活費用怎么辦,在這里我個人認為是否可以引進綠色通道機制或是保險機制,此時是否可以在受傷后到醫院初步診斷之后對其初步定級,一般來說醫生能夠大致判斷病情的嚴重程度,這樣做能夠對勞動者解決燃眉之急以及最大限度的后顧之憂,待到能夠完全確定受傷級別時進行完善補充,多退少補,但前提是要保證足夠的康復費用,這一點可以由保險公司從中監督,如果歹意監督則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承擔。這樣做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維權或是提高其維權的能力與決心。如果不這樣做會導致認定時間過長,給受損方帶來巨大的心理與經濟上的負擔,完善我國勞動仲裁制度勢在必行。進一步擴大仲裁范圍,最大限度把各種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能納入其中。這里可以采取舉證責任倒置原則,降低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加大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對一些惡意規避勞動者法律法規的行為給予嚴厲打擊,勞動監察執法部門、安全生產部門、社保局應當合力重拳出擊,以及突擊檢查勞動合同合同簽訂情況。
民事仲裁制度的完善思索
一、仲裁的概念與功能
(一)仲裁的概念
關于“仲裁”的含義,中國的法學家和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闡述,比較典型的說法有:“仲裁(稱為公斷)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居中評斷并作出裁決,該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仲裁也稱為公斷(arbitration),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愿將有關爭議交給作為仲裁人或公斷人(arbitrator)的這種第三者審理,由于其依據法律或者公平原則作出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制度”。
(二)仲裁的功能
仲裁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證券仲裁制度構建論文
[摘要]我國證券市場近幾年飛速發展,而我國證券仲裁制度卻遠遠落后于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應借鑒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國情,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仲裁制度。
[關鍵詞]證券仲裁證券糾紛證券業
一、引言
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相繼成立了證券交易所,開啟了新中國證券市場的先河。10多年來,證券市場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激起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截止2008年06月20日,中國證券市場擁有上市公司1587家,總市值達178035.1億人民幣,滬深兩市共有A股賬戶11,605.26萬戶,B股賬戶238.24萬戶。證券市場曾經一度被一些投資者視為發財致富的沃土。但正如一位西方哲學家所言,“最肥沃的土壤最容易滋生莠草”。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著先天體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健全、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淡漠等原因,產生了許多爭議。尤其是最近幾年,證券市場因內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實導致投資者索賠的案件逐漸增多。我國證券市場上的種種不法行為,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正確處理各種證券糾紛,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是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必要前提。在這一背景下,作為證券糾紛替代性解決方式的證券仲裁進入人們的視線。
二、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優越性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具有許多優越性,具體表現在:
論我國證券仲裁制度構建
[摘要]我國證券市場近幾年飛速發展,而我國證券仲裁制度卻遠遠落后于證券市場的發展。我國應借鑒美國證券仲裁制度的成功經驗,結合中國國情,重新構建我國的證券仲裁制度。
[關鍵詞]證券仲裁證券糾紛證券業
一、引言
自1990年12月和1991年6月,上海和深圳相繼成立了證券交易所,開啟了新中國證券市場的先河。10多年來,證券市場對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激起廣大投資者的投資熱情。隨著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我國證券市場迅速發展。截止2008年06月20日,中國證券市場擁有上市公司1587家,總市值達178035.1億人民幣,滬深兩市共有A股賬戶11,605.26萬戶,B股賬戶238.24萬戶。證券市場曾經一度被一些投資者視為發財致富的沃土。但正如一位西方哲學家所言,“最肥沃的土壤最容易滋生莠草”。作為一個新興的市場,我國證券市場存在著先天體制的缺陷、法制的不健全、投資者法律意識的淡漠等原因,產生了許多爭議。尤其是最近幾年,證券市場因內幕交易、信息披露不實導致投資者索賠的案件逐漸增多。我國證券市場上的種種不法行為,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正常發展和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正確處理各種證券糾紛,建立一套公正、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是保證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團結的必要前提。在這一背景下,作為證券糾紛替代性解決方式的證券仲裁進入人們的視線。
二、仲裁解決證券糾紛的優越性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證券糾紛具有許多優越性,具體表現在:
民事仲裁制度的完善探討論文
摘要自從有人類社會以來,由于利益沖突的存在,就會發生各種矛盾和紛爭。相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交往的日益頻繁,爭議的數量也隨之增加了。仲裁與訴訟的關系是法制發展史上一個恒久的話題。仲裁和訴訟作為最主要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各具特色。仲裁和訴訟的性質及特征是定位仲裁與訴訟關系的基礎。仲裁則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經濟、高效、靈活、便捷、快速、保密為特征,是一種頗為流行的替代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構成了民事訴訟的有益補充。但仲裁制度本身也存在其一定的弱點,因而完善仲裁制度離不開法院的支持與監督。
關鍵詞民事訴訟司法審查法院監督
一、仲裁的概念與功能
(一)仲裁的概念
關于“仲裁”的含義,中國的法學家和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闡述,比較典型的說法有:“仲裁(稱為公斷)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居中評斷并作出裁決,該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仲裁也稱為公斷(arbitration),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愿將有關爭議交給作為仲裁人或公斷人(arbitrator)的這種第三者審理,由于其依據法律或者公平原則作出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