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仲裁制度的完善探討論文
時間:2022-12-01 03: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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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從有人類社會以來,由于利益沖突的存在,就會發生各種矛盾和紛爭。相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交往的日益頻繁,爭議的數量也隨之增加了。仲裁與訴訟的關系是法制發展史上一個恒久的話題。仲裁和訴訟作為最主要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各具特色。仲裁和訴訟的性質及特征是定位仲裁與訴訟關系的基礎。仲裁則以當事人意思自治、經濟、高效、靈活、便捷、快速、保密為特征,是一種頗為流行的替代訴訟的爭議解決方式,構成了民事訴訟的有益補充。但仲裁制度本身也存在其一定的弱點,因而完善仲裁制度離不開法院的支持與監督。
關鍵詞民事訴訟司法審查法院監督
一、仲裁的概念與功能
(一)仲裁的概念
關于“仲裁”的含義,中國的法學家和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闡述,比較典型的說法有:“仲裁(稱為公斷)是解決爭議的一種方法,即由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第三者居中評斷并作出裁決,該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仲裁也稱為公斷(arbitration),是指雙方當事人通過合意自愿將有關爭議交給作為仲裁人或公斷人(arbitrator)的這種第三者審理,由于其依據法律或者公平原則作出裁決,并約定自覺履行該裁決所確定的義務的一種制度”。
(二)仲裁的功能
仲裁的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高效、公正地解決糾紛。仲裁能夠高效并且相對公正地解決糾紛,這是仲裁制度最主要的功能。仲裁之所以產生就是人們為尋求快速解決糾紛而創設的一種游戲規則,并約定大家共同遵守。如果仲裁不能解決糾紛,則失去了其存在的意義。仲裁解決糾紛的特色首先是高效,基于效益因素,仲裁可以不必拘泥繁瑣刻板的訴訟程序,而遵循商人們自行靈活約定的程序規則。
2.保護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保護和實現當事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是仲裁的另一功能。一裁終局的制度設計使得仲裁通過裁決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形成如同法院終審判決一樣的既判力,對仲裁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對第三人和社會具有宣示性。
3.維護社會經濟的穩步健康發展。仲裁是一種國家法律認可的爭議解決方式,能夠有效地解決一定范圍內的民商事糾紛,緩解法院的訴訟壓力,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保障經濟的健康發展。仲裁這種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功能是依靠一裁終局的制度設計實現的。合理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是經濟健康發展的前提條件。維護社會經濟的穩步健康發展體現了仲裁的社會價值。
二、民事訴訟的概念與功能
(一)民事訴訟的概念
民事訴訟是權利主體憑借國家力量實現民事權利的司法程序,是解決民事爭議的公力救濟。民事訴訟必須依據國家法律進行,因而訴訟具有嚴格的規范性,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嚴格依據民事實體法對糾紛作出判決,即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也不能背離法律的整體精神。在我國,民事訴訟是指民事爭議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審理和裁判民事爭議的程序和制度。
(二)民事訴訟的功能
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重實體輕程序”的意識形態使得民事訴訟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隨著社會的發展及法治的進步,程序的重要性日益凸顯,程序問題已成為法律界關注的焦點之一。民事訴訟是通過國家公權力解決民商事糾紛的主要手段之一,這種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而體現出來的功能或作用也得到人們的更大關注。
訴訟作為一種社會機制和權力行使方式,其基本功能實質上是多層次的:
1.訴訟的直接功能是解決糾紛,調整利益沖突,保護社會主體的合法權益。訴訟審判是糾紛的“法律”解決的典型形式,它所提供的是一種法律的標準答案,因此,也是其他糾紛解決方式的參考系數。
2.訴訟是一個法律適用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訴訟具有確認、實現或發展法律規范,保證法律調整機制的有效和正常運轉,從而建立和維護穩定的法律秩序的功能。相對于靜態的法律規范體系,訴訟是法的動態運作方式之一,在建立和維護社會秩序方面,與法的創制活動具有相輔相成的作用。
3.訴訟制度的建立與運作,是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和法的實現的重要環節。因此,訴訟的最深刻的社會功能還在于維護整個社會的政治秩序和國家權力的合法性。訴訟的這種社會政治層面的功能是仲裁所不具備的??傊袷略V訟的功能比仲裁的功能要寬泛許多。仲裁只能解決民商事糾紛中的某些部分,而訴訟幾乎可以解決所有的民商事糾紛。
三、仲裁與民事訴訟功能的局限性
(一)民事訴訟的局限性
訴訟是公力救濟的產物,它從一開始就顯示了國家的力量,從而體現了絕對的權威性。但是由于作為國家公權力解決糾紛的特點,訴訟從產生時起,就帶有天生的制度上的缺陷?,F代社會糾紛發展的新趨勢決定了訴訟不可能承擔解決全部糾紛的使命,民事訴訟似乎是一種公正得到了嚴格保證的完美制度,但實際上民事訴訟存在著許多局限性:
1.民事訴訟是一種成本高昂的制度。訴訟是一種高成本的爭議解決方式。訴訟是以國家公權力為后盾解決民商事爭議的一種機制,國家為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需要投入相應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2.民事訴訟相對而言比較花費時間。訴訟遲延或“積案”是幾乎存在于任何國家任何時代的一種令人煩惱的現象。產生訴訟遲延的原因可能是多樣的,但根本的原因之一是訴訟要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因而訴訟程序比較繁瑣刻板僵硬,耗時較多是不可避免的。
3.訴訟只是以既判力為基礎的對糾紛的強制性解決,并不意味著糾紛在社會和心理上得到了真正的解決。訴訟并不一定是當事人之間解決糾紛的適當方法。判決結果也往往合法但不盡公平合理。
4.各個地方和各國法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地方保護或保護本國利益的色彩,使得當事人對于法院的公正性有所懷疑,對法院的信賴程度也大打折扣。
5.法院難以審理復雜的糾紛。
6.訴訟與審判的公開性不僅是指對當事人雙方公開,而且也是對全社會的公開;不僅是過程公開,證據和結果也是公開的。當事人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不得不暴露于公眾,這是許多當事人難以接受的。
(二)仲裁的局限性
世間萬物皆是一把雙刃劍,任何一個法律制度都有其局限性,仲裁亦不例外。仲裁的缺陷主要表現在:
1.當事人有權選擇仲裁員的權利,則可能造成仲裁員偏袒選定他的一方當事人,進而影響該仲裁員在仲裁中的公正性。同樣的道理,首席仲裁員也有其主觀傾向性。
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雖然滿足了解決糾紛的經濟高效的要求,但一旦裁決實體發生錯誤將難以得到糾正,這是仲裁的風險所在。
3.由于仲裁的保密性,仲裁活動受社會監督的程度大大減弱,裁決的透明度會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
4.仲裁機構與行政機關沒有任何隸屬關系,仲裁機構相互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仲裁機構的這種民間性和獨立性雖然是仲裁的一種優勢,但也存在一定的負面性,即仲裁員在仲裁過程中的自由度過高,權力過大而制約有限。
5.仲裁不能及于仲裁協議以外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可以追加第三人,訴訟當事人還可以間接地參加訴訟程序,即潛在的當事人自己不直接參加訴訟,而由代表其利益的人進行訴訟來實現參加程序的方式。
四、法院與仲裁的關系
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審查時具有必要性與可行性。
那么,怎樣的司法審查既能保障仲裁的公正性,又能保障仲裁自身特定優勢的發揮,促進仲裁的發展呢?是否司法審查越多越好?實際上,這涉及到法院與仲裁的關系問題。
(一)過度的司法審查
即法院對仲裁的審查范圍涉及到仲裁的各個方面與各個環節,不僅包括程序問題的審查,也包括實體問題的審查。在這種情形下,仲裁成為依附于法院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沒有應該具有的獨立性。這種過度的司法審查盡管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仲裁的公正,但同時違背了仲裁的本質,不能夠兼顧仲裁的效率及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具體表現為:
1.法院對仲裁的過度審查有違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之所以會選擇仲裁的原由之一就是避免和法院有過多的接觸。因為訴訟程序較嚴格、時間長、費用昂貴等。
2.過度的司法審查阻礙仲裁自身優勢的發揮。如果法院對仲裁進行過度的干預和審查,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自主性,同時還使得仲裁案件不能及時了結,進而增加了仲裁費用。
3.過度的司法審查不易于仲裁基本價值目標的實現。眾所周知,公正、效率及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價值目標。為了實現公正而忽視甚至舍棄效率與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做法是荒謬的。公務員之家
(二)適當的司法審查
仲裁的健康發展,不能完全排除法院的審查,同時法院也不能過度的干預和控制仲裁。仲裁需要適度的司法審查,才能在保障其公正性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那么,何為“適度的司法審查”呢?
筆者認為應當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涵:
1.承認仲裁裁決的終局性。
2.法院原則上不審查或者嚴格限制審查仲裁裁決的實體內容,只是審查仲裁程序是否合法。
3.在仲裁程序中,法院的審查應該以支持或者協助仲裁為主,且法院介入仲裁的范圍是以當事人或仲裁庭的申請為限,不得擅自擴大審查范圍,在當事人與仲裁庭都不需要法院協助時,法院則采取“不干預主義”。
4.法院監督仲裁應當堅持以促進仲裁發展為主。
五、我國法院監督仲裁制度之完善
之所以在完善法院對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制度的建議提到要盡快成立仲裁協會這一點,是因為行業監督和司法監督是相輔相成的。仲裁裁決本身就是在爭議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在他們選定的仲裁員的主持下依照仲裁程序作出的。建立一個強有力的仲裁協會,對于提高仲裁員的綜合素質及對待工作的責任感、保證仲裁裁決的正確性有著重要的意義。這種監督作用發揮的好就能減少錯誤與不當仲裁的出現,協調各仲裁委員會的工作,組織交流仲裁經驗,提高仲裁質量,進而為最大限度的減少司法監督創造條件,最終進一步顯示出仲裁的獨立和尊嚴。許多國家為了加強對仲裁行業的約束和管理,紛紛建立了仲裁協會。
在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下,人與人之間產生糾紛卻是難免的。解決糾紛的機制很多,除了向官方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外,還有很多民間的解決方式,仲裁就是解決民商事糾紛,最好的民間形式之一。它具有公正、快捷、高效、經濟的特點,深受民商事糾紛當事人的青睞,它統一了仲裁的原則、制度及程序,削弱了在這之前我國一度存在的仲裁行政化的趨勢,統一仲裁的原則、制度和程序,這無疑是我國立法史上的一大進步。但由于一些主客觀方面的原因,我國的仲裁立法和仲裁實務仍然存在著許多不完善、與國際不接軌的情況,進而導致人民法院在行使對仲裁裁決的監督權時,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健全與不斷完善,相信在不遠的將來,我國的仲裁制度也將會進一步得到完善與發展,并且能更有效地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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