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他人房屋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06: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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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他人房屋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裝修他人房屋的物法效果;裝修他人房屋的債法效果;關于本案審理結果的評價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一談到裝修他人房屋的法律效果,民法人往往聯想到“附合”或者“所有權的附合取得”、建材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房屋所有權不因附合而變更、房屋所有人的回復原狀請求權、房屋所有人受取裝修結果,則似乎為“利益受取”、自應依據各該情形所對應的規范去處理、不當得利之債的四項法律要件,并非處于并列關系、定義裝修利益,然后方能討論該利益的損失、裝修是理性行為,裝修人是基于最大化自己利益的考慮、裝修人是趨向于自己的使用、依據自己的審美偏好去裝修的、在不當得利之債的法律要件上討論裝修人的利失之無意義等,具體請詳見。
本案所涉及的裝修他人房屋問題,具有普遍意義。在討論開始,首先必須定義“裝修他人房屋”的含義。我們所討論的裝修他人房屋,應指為自己計算而就有根據占有的他人房屋加以裝修式改良,且對所生法律效果無約定的附合行為。該定義說明,首先,須裝修房屋。如無房屋裝修事實,本案的問題便無從談起。其次,須裝修他人房屋。若裝修自己的房屋,則因任何人均不會與自己發生糾紛,亦即不存在法律問題。第三,須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例如基于租賃、借貸、周轉等契約是。這是因為,倘若非法占有房屋,則裝修的效果便被非法占有的效果所吸收,而無須單獨討論。第四,須裝修人為自己計算。裝修人裝修他人房屋既非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亦非為房屋所有人計算。這是因為,若非如此,裝修的法律效果即會依義務以及無因管理之債的規范來處理,而無須一般地討論。最后,須對裝修的法律效果無約定。若有約定,即依意思自治處理,也無須專門討論。
一、裝修他人房屋的物法效果
一談到裝修他人房屋的法律效果,民法人往往聯想到“附合”或者“所有權的附合取得”。處理本案的法院也是這樣,它正是依據民法中的不動產添附原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然而問題卻是,在裝修他人房屋關系中,附合取得有無適用余地?
(一)建材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
裝修他人房屋,自裝修人方面而言,是對建材予以處分,使之附合于他人房屋。當這一附合實現之時,便是建材作為物消滅之日,它們從成為房屋不可分割部分的那一刻起,便不復保持獨立形態和獨立功能,不復充分物的要件。物消滅,自權利的角度看,以之為對象的物權也就消滅。李文認為“添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房屋所有人(“即使當時的裝潢為被告所建,其所有權也發生了改變,該裝潢已不為被告所有,已經轉移至原告”),對此,筆者不敢茍同。所謂“添附物”并不存在,又何來“添附物”的所有權?本無所有權,又何能移轉?如果所指的是建材所有權,則該所有權也因附合而消滅;消滅的原因是對象消滅,而不是權利移轉。
裝修他人房屋的法律效果研究論文
本案所涉及的裝修他人房屋問題,具有普遍意義。在討論開始,首先必須定義“裝修他人房屋”的含義。我們所討論的裝修他人房屋,應指為自己計算而就有根據占有的他人房屋加以裝修式改良,且對所生法律效果無約定的附合行為。該定義說明,首先,須裝修房屋。如無房屋裝修事實,本案的問題便無從談起。其次,須裝修他人房屋。若裝修自己的房屋,則因任何人均不會與自己發生糾紛,亦即不存在法律問題。第三,須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對房屋的占有,例如基于租賃、借貸、周轉等契約是。這是因為,倘若非法占有房屋,則裝修的效果便被非法占有的效果所吸收,而無須單獨討論。第四,須裝修人為自己計算。裝修人裝修他人房屋既非履行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亦非為房屋所有人計算。這是因為,若非如此,裝修的法律效果即會依義務以及無因管理之債的規范來處理,而無須一般地討論。最后,須對裝修的法律效果無約定。若有約定,即依意思自治處理,也無須專門討論。
一、裝修他人房屋的物法效果
一談到裝修他人房屋的法律效果,民法人往往聯想到“附合”或者“所有權的附合取得”。處理本案的法院也是這樣,它正是依據民法中的不動產添附原理,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的。然而問題卻是,在裝修他人房屋關系中,附合取得有無適用余地?
(一)建材所有權因附合而消滅
裝修他人房屋,自裝修人方面而言,是對建材予以處分,使之附合于他人房屋。當這一附合實現之時,便是建材作為物消滅之日,它們從成為房屋不可分割部分的那一刻起,便不復保持獨立形態和獨立功能,不復充分物的要件。物消滅,自權利的角度看,以之為對象的物權也就消滅。李文認為“添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房屋所有人(“即使當時的裝潢為被告所建,其所有權也發生了改變,該裝潢已不為被告所有,已經轉移至原告”),對此,筆者不敢茍同。所謂“添附物”并不存在,又何來“添附物”的所有權?本無所有權,又何能移轉?如果所指的是建材所有權,則該所有權也因附合而消滅;消滅的原因是對象消滅,而不是權利移轉。
(二)房屋所有權不因附合而變更
裝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處理探究論文
[內容提要]:在審判實踐中,對裝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的如何處理,是困擾法官的難點問題之一。筆者收集了大量有關涉及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所有人房屋的行政規章與司法解釋,分析了這些法律規范存在的價值與缺陷;論述了裝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的法律屬性,以及在目前我國欠缺相關立法的狀況下,依靠附合理論的支持對處理此類糾紛所具有的現實意義;提出了在審判實踐中,可以以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是否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為劃分標準,將此類糾紛區為分兩類,并結合有關附合理論與個案實際,充分考慮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是否違背房屋所有人的意愿、房屋使用合同約定的期間,房屋使用目的,房屋實際使用期限,以及房屋使用人裝修投入的合理性等諸多因素,分別依據有關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違約責任原則、侵權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的法律規定進行分析、處理,以便切實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審判對裝修他人房屋行為的指引與教育功能,防止、減少在裝修房屋過程中違約與侵權行為的發生。
近年,因房屋使用人裝修房屋所有人房屋(以下簡稱裝修他人房屋)引發的民事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對裝修形成的附合物如何處理,是困擾法官們的難點問題之一。問題的癥結在于,一方面,案件當事人普遍對于因裝修形成附合物的處理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另一方面,迄今為止,我國民法未對“附合”問題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因而必然造成裁判行為的任意性,出現了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中的不同法官對案情基本相同的糾紛,作出截然不同裁判結果的現象。這不僅會帶來人們對司法公正性的懷疑,也必然會消弱對當事人合法民事權益的司法保護。因此,有必要對處理此類糾紛的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
一、關于裝修他人房屋形成附合物的法理分析
(一)裝修他人房屋的定義
由建設部,1995年9月1日施行的《建筑裝飾裝修管理規定》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建筑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筑物、構筑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筑物、構筑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备鶕@一規定,可以推導出本文“裝修他人房屋”的定義――即房屋使用人基于房屋租賃、借用等民事合同,在占有、使用房屋所有人房屋期間,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使用屬于自己的裝修材料等財產,對該房屋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筑活動。這個定義包括如下幾個要素:
1、裝修主體系與房屋所有人訂立房屋租賃、借用等民事合同的房屋使用人;
房屋租賃合同(鄉鎮)
房屋租賃合同
甲方(出租人):××*,男,住××市××鎮××村××組。
乙方(承租人):××*,男,住××市××鎮××村××組。
第一條總則
1.1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礎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充分協商,達成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此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條房屋租賃的相關內容[]
舊城改造補償工作通知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以下簡稱《征收條例》)的規定,《市區人民政府關于藥市街舊城改造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公告》(府〔〕156號)已于年11月21日起在擬征收范圍張貼和在區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征求了你們的意見,該公告公示時間已于12月21日結束。在征求意見期間共收到書面材料7份,經過梳理,現根據《征收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你們反饋的意見匯總答復并公告如下:
一、關于原地還房的問題
《征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的,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該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該項目產權調換房屋位于該征收范圍內。
二、關于選擇產權調換補償,可否選擇兩套產權調換房的問題
《征收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但能否選擇兩套房,視被征收房屋產權調換房源面積而定。
三、關于共同產權人能否分別補償的問題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探討論文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日益增多。在審判實踐中,能不能確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對房屋進行的裝修在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解除后如何處理以及違章建筑的租賃糾紛如何處理等問題是當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審理的難點。筆者試就房屋租賃合同有關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供商榷。
一、對房屋租賃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就租賃的房屋、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后,合同視為成立。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效力,根據有關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規的規定,筆者認為對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審查:
(一)審查合同的主體是否適格。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等。
(二)審查租賃的標的物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規沒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應是可以出租的。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994年通過的《廣東省城鎮房屋租賃條例》第六條規定,不得出租的房屋有:1、未取得產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2、產權有爭議或者產權受到限制的;3、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4、屬于違章建筑的;5、不符合安全標準的;6、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7、法律、法規禁止的。
而建設部1995年以第42號令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于違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遠洋天地裝修協議
遠洋天地裝修協議
甲方:北京遠洋基業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系遠洋天地物業管理單位,乙方系小區住宅單元物業的購買者或使用者委托進行裝修的單位或個人?,F甲、乙雙方就裝修的有關事宜,經過平等協商,特簽此協議.
一、裝修申請與報批第一條乙方在裝修前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裝修申請,并填寫《裝修申請表》;乙方向甲方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