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制范文10篇
時間:2024-04-19 23: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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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助理制的意見
各鄉鎮黨委: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精神和“*”重要思想,加強漁農村基層組織和干部隊伍建設,推進“先鋒工程”創建和“三培養”活動的深入開展。經研究,決定在漁農村推行村干部助理制,現提出以下意見。一、現實意義村干部助理制,是通過選擇一些優秀的村級后備干部擔任村委會主任助理或社管會社長助理,采取交任務、壓擔子等措施,有針對性地進行培養,促進后備干部盡快成長的一種培育人才制度。推行這項制度是新形勢下培養漁農村基層干部的一條好途徑:一是有利于把黨管干部的關口前移,促進新形勢下黨管干部原則在村級班子建設中的貫徹執行;二是有利于村級后備干部的培養,使一些有潛質的后備干部在參與處理村政事務、服務群眾過程中得到鍛煉,進一步提升在黨員和村民中的認可度和威信。三是有利于補充漁農村干部力量,解決當前村干部的物色難、培養難、成長慢的問題,保證村務工作的正常開展。二、指導思想推行村干部助理制的指導思想:以*精神和“*”重要思想為指導,以加快村級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為目標,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引導和幫助一批后備干部增強致富創新能力和管理能力,努力造就一支具有較強“雙帶”作用的村級后備干部隊伍,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黨員干部的典型示范作用,努力把漁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成為貫徹“*”重要思想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三、明確職數設置、職責任務、任職條件和選用程序。1、職數設置。根據培養后備干部和村務工作的需要,助理的職數一般每村設一至二名,要求每個鄉鎮50%以上的村設立村主任(社長)助理。2、職責和任務。助理以協助配合村主任(社長)處理日常工作為主,或受村主任(社長)委托與指派,分管某項具體事項或負責一線工作,經授權也可獨立承辦某項應急任務。3、任職條件。按照《舟山市村干部管理規定(試行)》要求和“三培養”活動中形成的培養標準,要具備五有:即有堅強黨性、有自富能力、有帶富行動、有組織才能、有群眾基礎,并具備一定的工作能力和奉獻精神,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文化程度在高中(中專)以上。4、選用程序。由村黨組織在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采取個人自薦、組織推薦和考察相結合的辦法提出候選人初步人選;經村三套班子成員討論,提出候選人;再經村民代表會議或社員代表會議表決;表決通過的,由村委會或社管會聘任,發聘任書,報鄉鎮黨委、政府備案,并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助理聘任期一般為兩年。四、加強教育管理對村主任(社長)助理的教育管理,是推行村干部助理制的一個重要環節。因此,各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要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教育管理工作,切實把推行村主任(社長)助理工作落到實處。一是要建立檔案。鄉鎮黨委要統一建立村主任(社長)助理個人檔案,落實專人負責,及時調整充實有關資料,為依法選配、規范管理打好基礎。二是要加強培訓。鄉鎮黨委要把村主任(社長)助理納入到村干部培訓的整體計劃,每年舉行二至三期理論、業務知識和實用技術知識的培訓,經常組織開展思想工作等情況的交流,有條件的可組織外出考察取經,進一步增強實際工作能力。三是要開展幫扶。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要經常同村主任(社長)助理談心溝通,關心他們的工作生活情況,幫助解決遇到的實際困難,并指派工作能力比較強,經驗豐富的村干部作為聯系人,負責指導幫助。四是要落實待遇報酬。是黨員的村主任(社長)助理可以列席村兩委會會議,非黨的可列席村委會會議。村主任(社長)助理的報酬要根據村財力和本人實際負擔的工作量狀況確定,提倡奉獻為主,報酬為輔,可采取實誤實補辦法,或者結合年終工作考核情況,給予一次性補貼。五是要強化考核管理。原則上應將村主任(社長)助理列入村干部述職評議范圍,采取組織考核和群眾評議相結合的辦法,每年對他們的思想表現情況和工作業績進行一次測評,并根據測評結果,按照優勝劣汰原則,實行動態管理。對表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并大力宣傳,擴大其在群眾中的影響力。推行村干部助理制是我縣加強村干部培養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各鄉鎮黨委要著眼長遠,立足現實,結合漁農村“三培養”活動,集中一段時間,集中精力抓實抓好這項工作,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總結,不斷探索,務求抓出實效。
領導職務助理制意見
各鎮黨委、各街道黨工委、區級機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鎮局級領導班子建設,加快優秀年輕干部培養選拔步伐,造就一支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干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精神,經區委同意,現就規范領導職務助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配備助理的基本原則
1、培養鍛煉年輕干部的原則。堅持培養與使用相結合,通過設崗鍛煉,促進年輕干部加快成長和成熟。
2、班子建設實際需要的原則。以完善班子結構、增強整體功能和發展后勁為前提,堅持標準,嚴格程序,防止平衡照顧、因人設職。
3、能上能下的原則。助理是承上啟下的過渡性職務,任職期滿后,經組織考核,職務安排能上能下。
村主任助理制實施情況調研報告
鄉村干部承擔著貫實黨的道路方針政策的直接責任,鄉村干部的素質如何,直接關系到黨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威信和形象,直接關系到鄉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不變。鎮創新工作思路,大力完善村主任助理制,切實處理了村干部后繼乏人問題,逐漸優化了村級指導班子,具體提高了村級組織建設程度。
一、施行村主任助理制的背景
1、村干部全體素質不高與實際需求不相順應。外部情況的新轉變,給鄉村干部的素質帶來了新要求,給鄉村干部的工作帶來了新應戰。廣大鄉村干部執行政策、依法行政、服務群眾的程度與人民群眾的期望有較大差距,本本主義、經歷主義現象遍及存在,局部村干部對黨的方針政策把握不夠,對新狀況、新問題研討不透,特別是不足鄉村實用技能和經濟治理才能,呈現了不能干事、不會干事、不肯干事、不敢干事等現象,干部政治素質、實踐素質、業務素質、作風素質有待提高。
2、用人渠道不寬與實際需求不相順應。當前村干部基本上起原于本村村民,因為很多年青人和黨員外出務工,選人用人視野不寬,范圍性很大。據2009底計算,鎮鄉村黨員中共有200多人流出村外,長期在外地務工和生活,其中19人與組織落空聯絡。高學歷群眾不肯干、敷裕群眾不想干、普通群眾干不了、單個人想干不能干,招致村級后備干部不足,在客觀上構成“矮子里面拔將軍”的毛病,村干部后繼乏人的問題亟待處理。
3、干部構造不合理與實際需求不相順應。一是年齡偏大。年11月村“兩委”班子換屆前,鎮16個村69名“兩委”干部,均勻年齡47.8歲,50歲以上25人,占36.2%;35歲以下8人,僅占總數的11.6%。全鎮908名鄉村黨員中,均勻年齡54.6歲,其中35歲以下129人,占14.2%;50歲以上613名,占67.5%。二是文明偏低。全鎮69名村“兩委”干部中,中專及以上學歷的村干部33人,占總數的47.8%;初中以下文明水平的36人,占總數的52.2%。而在鄉村黨員中,中專以上學歷219人,占總數的24.1%;初中以下文明水平的704人,占總數的78.1%。三是后備干部儲量少。年施行村主任助理制以前,全鎮培育的村級后備干部合計31名,其中有產業的8人,外出務工的4人。
二、組織施行的主要進程
領導干部助理制的意見
為貫徹《公務員法》的有關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對實施領導干部助理制作如下規范:
一、性質界定
助理主要是指部、委、辦、局、院、校、鎮行政領導干部助理,是培養鍛煉年輕干部的平臺。擔任助理的干部可參與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參照領導干部考核要求進行考核,其原職級不變。
二、任職條件
1、擬任對象必須具備領導干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2、年齡原則上在35周歲以內,大學以上學歷;
領導干部助理制實施意見
為貫徹《公務員法》的有關要求,現結合我縣實際,對實施領導干部助理制作如下規范:
一、性質界定
助理主要是指部、委、辦、局、院、校、鎮行政領導干部助理,是培養鍛煉年輕干部的平臺。擔任助理的干部可參與領導班子成員分工,參照領導干部考核要求進行考核,其原職級不變。
二、任職條件
1、擬任對象必須具備領導干部任職的基本條件;
2、年齡原則上在35周歲以內,大學以上學歷;
法官員額制改革機制完善路徑
〔摘要〕法官員額制實踐中存在“案多人少”、審判效率低下、入額法官工作量大等問題,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改革的進程。要積極探索合理的改革機制,借鑒成功經驗,將法院司法事務的管理模式、獨任法官審理案件的范圍和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等問題及時解決,從而推動法官員額制改革的順利進行。
〔關鍵詞〕法官員額制;審判效率;法官助理;案多人少
一、法官員額制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自從《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正式確定了法官員額制后,員額制作為新一輪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各地法院紛紛展開。經過改革,全國入額法官的數量已經基本確定,即按照改革決策部門確定的入額法官占之前法官總數的39%進行法官篩選。經過篩選,只有不到二分之一的法官成為入額法官,其他沒有入額的人員成為司法輔助人員,其中一部分是法官助理。但是各地并沒有嚴格按照39%的比例來確定入額法官,主要考慮到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人口、面積、法院受案數量、法官綜合素質以及為法官助理提供晉升的機會等因素,適當地對這一比例進行了調整。北上廣發達地區比例超過了39%,某些西部貧困地區,公民普遍法律意識不強,法院受案量較低,入額法官比較低。僅在入額法官的數量上做調整能達到改革的目的嗎?法院(副)院長、(副)庭長作為入額法官,其審判業務又該如何完成?在堅持“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的員額制原則時,合議庭又該如何行使審判權?為了提高審判效率,其所受理的案件應確定在什么范圍內?獨任法官審判案件的范圍要不要擴大?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程,法官員額制并不是簡單地確定入額法官,而是會涉及到一系列與之相關的問題。在筆者看來,各地法院員額制改革并沒有達到國家所期望的效果,這項改革必定還要走很長一段路,需要在不斷完善中才能走向成熟。
二、法官員額制改革機制的完善路徑
(一)法院司法事務的分類管理。通常情況下,法院的(副)院長、(副)庭長都是從書記員、助理審判員和法官一路走過來的,其工作能力及審判水平毋庸置疑。他們進入法官員額是一件理所應當的事情,并且讓優秀的審判人員回歸審判席,正是這一改革的初衷。但是,他們又是法院行政事務的管理者,因此,這些法官入額存在很大的爭議性,爭議的焦點是入額后如何真正投入到審判工作中,切實履行審判職責,而院、庭長能否保證辦案時間是這一問題的核心,讓其完成普通入額法官所需要審理的案件數量比較困難,因為他們既要處理法院的各項行政事務,又要預留部分時間參加各種會議。既有法院系統內安排的會議,也有法院外黨政機關召開的會議。顯然,留給院庭長用來辦案的時間少之又少。因此,不得不將一部分案件派給其他普通入額法官,導致其他普通入額法官的工作量超標,也難以保證在超負荷工作環境下的案件審判質量,似乎有違改革的初衷。部分法院對此進行了大膽的改革探索,比如,珠海市橫琴新區人民法院,徹底改變了法院以往的管理體制,即取消了審判業務庭,相應取消庭長、副庭長的職務設置,讓相當數量的庭長、副庭長回歸到審判工作。另外,該法院將法院司法行政事務按照其性質分為五種類型,對應成立五個辦事機構:一是審判管理辦公室,主要管理立案信訪、案件審理、審判委員會和法官會議以及之前庭長的職務等;二是人事監察辦公室,主要負責紀檢監察、法官考評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其中一部分行政管理工作由院長管理,存在一定的工作交叉;三是司法政務辦公室,主要接管的是原來行政裝備科和研究室的任務;四是執行局;五是司法警察大隊,這兩個機構保持原來的工作性質,不做改變。通過上述將審判業務庭改變為各個專門機構的舉措,將法院的司法權和行政權在一定程度上分離,成功地解決了各個庭長、副庭長占著入額名額而不能全力從事審判業務的難題,也取消了庭長審批、簽署本庭裁判文書的任務,將這些法官從司法行政事務中分離出來,從而一心一意審理案件。他們都是擁有多年審判經驗的資深法官,一旦投入到審判工作中來,將極大地提高法院的審判效率。另外,審判管理辦公室的主任、研究室主任等司法行政管理人員將專門負責人事管理、紀律監察等工作,不再進入審判委員會參與審判業務,由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有審判資歷和能力的入額法官組成審判委員會。由此,法官員額制改革進程中的一大難題在一定層面上得到了解決。(二)獨任法官審判案件范圍的擴大。在司法實踐中,合議庭并沒有充分發揮的作用,合議庭組成成員對案件的審理基本持放任態度,在庭審最后階段,主審法官或者審判長都會依照規定詢問合議庭成員是否對案件審理有意見或建議,但是大多情況下都是對本案審理沒有其他看法,所以無論是三人庭、五人庭還是七人庭,真正全程負責案件審理的只是主審法官或者審判長一人,合議庭變成了一種形式,非但沒有提高訴訟效率和訴訟質量,反而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這也是造成法院“案多人少”問題的一部分原因。面對此現狀,在學術界中,擴大獨任法官審理案件范圍,縮小合議庭審判案件范圍的呼聲越來越強烈。相對于合議庭而言,獨任法官審理案件能節約大量司法資源。首先,如果合議庭是由一名審判長和兩名法官組成的形式時,三名法官參與審理一個案件與一名法官獨自審理一個案件,從訴訟經濟角度講,差距是不言而喻的;其次,即使合議庭的所有成員都參與到庭審中,無論是何種組成形式的合議庭,都需要在不同成員之間進行分工或者集體決策,審理案件所需要的時間要比獨任法官多出好幾倍;再次,在事實認定或者量刑時,如果在合議庭成員之間存在兩種以上不同意見,特別是審判長或者主審法官的意見與其他成員的意見不同時,最終案件可能要經過審委會的一番討論,訴訟效率又會有所降低。如何限縮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基層法院和中級法院對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要有所區別。在基層法院負責審理的案件中,只有那些法定的“重大”“疑難”案件應當由合議庭審理,其他案件一律由獨任法官審理。通常情況下,基層法院受理的“重大”“疑難”案件占總案件的10%以下,有些法院不超過5%。同理,中級法院也不需要一律按合議制的形式審理所有案件,對于上訴案件,可以按照一審的形式,一審是獨任制,則二審也采取獨任制;一審是合議制,二審相應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至于中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案件,這類案件本身復雜,理應交由合議庭審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范圍得到了壓縮,但是,以往流于形式的合議庭又該如何真正發揮作用?只要合議庭繼續存在,就有必要讓合議庭的所有成員都參與到庭審中。有學者認為,對于所有成員全部都是法官的合議庭形式,必須保證每一位法官都是入額法官,對所審理的案件全程參與其中,采取共同審理、共同負責的做法,一旦出現問題,追究合議庭全體法官的責任。這樣,合議庭成員就會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所持的態度與獨立審理案件的態度同樣謹慎,不會再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思想。另外,有人民陪審員參加的合議庭,人民陪審員也應與法官一起,共同審理案件,案件出現問題時,也需要承擔一定的審判責任,給予人民陪審員一定的壓力才能促使其發揮陪審作用。但是,對人民陪審員追究審判責任的方式,不能與法官一視同仁,畢竟他不是擁有堅實法學基礎和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三)法官助理逐級預期提升機制的建立。確定入額法官的數量以及入額法官審理案件的各種事項是員額制改革的重心所在,但是法官助理這一重要司法輔助人員也是改革中不可忽視的一類主體??梢哉f,法官助理制度的完善對員額制的成功改革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設置法官助理制度,將一些審判輔助性工作,比如,起草法律文書、接待當事人、庭前調解等交給法官助理完成,從而將法官從瑣碎的邊緣性工作中解脫出來,集中精力審理案件,充分發揮法官的價值。在法官的指導下,法官助理不斷地積累經驗,綜合素質會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為成為入額法官做充分準備,這也是保證入額法官隊伍不斷更新、素質逐步提升的重要途徑。目前,法官助理等司法輔助人員的晉升渠道依然沒有確立,法官助理主要由未入額法官和助理審判員轉化而來。改革之后,入額法官的薪資待遇及社會地位較法官助理高,因此,成為入額法官是法官助理所追求的目標。但是,想要通過員額的空缺實現這一目標非常困難,因為待員額有空缺時,未入額法官的年齡又會是限制其入額的最主要缺陷。從當前的現狀來看:一方面,未建立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嚴重打擊了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部分人員在看不到希望時選擇離職;另一方面,法官助理與入額法官在薪資待遇和社會地位上差距懸殊,但是工作量卻不相上下,并且還要承擔終身負責的壓力,這導致其工作積極性嚴重下降的同時,又將入額法官卷入到繁瑣的輔助性事務中,有違改革的初衷。建立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對于提升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非常重要?,F今,理論界主要存在兩種關于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機制的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建立職業化的法官助理崗位,持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官助理的職業素養和職業經驗一般,經過幾年的法官助理工作后,也難以勝任法官的工作,不符合法官精英化、專業化的要求。所以,只需在法官助理的崗位內晉升。第二種觀點主張打通并擴大法官助理的預期提升通道,滿足一定法官助理年限且符合提升條件的就可以正常提升,并且建立法官助理的增補機制。一方面將法官助理作為入額法官的后備軍,能夠實現入額法官隊伍的持續更新,促進實現良性循環,使那些渾水摸魚的入額人員被真正擁有法官能力的優秀人員所更換。另一方面,法官助理工作是培養入額法官的最佳途徑,如果放棄這一最佳途徑,僅從律師隊伍等其他渠道遴選法官,也許不能保證入額隊伍的充盈,恐難以應對日益增長的案件壓力。
鄉鎮場長助理工作總結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各級率領齊抓共管,為科技助理工作供給寬松情形;科技助理工作成效顯著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率領正視,工作扎實、打點規范,軌制健全、提高了下層鄉鎮(場)率領班子的科技意識,增強了對科技工作的率領、健全了科技處事收集,激活了下層科技推廣組織、加速了科技功效向出產力的轉化,為科技處事經濟闡揚了橋梁紐帶浸染、培育磨煉了一批年青干部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為了進一步加速“科技興縣”計謀的實施軌范,加年夜我縣鄉、鎮(場)科技工作力度,積極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培植,進一步增強鄉鎮科技力量,周全提高農村科技水平,2009年,在縣委組織部的指導下,我們從農業、畜牧、林業等有關部門遴派了專業手藝干部到各鄉、鎮(場)任鄉、鎮(場)長科技助理。此刻這批科技助理在下層工作已經有一年多的時刻了
,在這時代列位助理戰勝工作、糊口中的各種堅苦,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直接率領下,經由過程不懈全力,較好的推進了鄉鎮(場)的科技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同時列位助理也在下層獲得了考驗和磨煉?,F將一年來科技助理的工作情形總結如下:
一、各級率領齊抓共管,為科技助理工作供給寬松情形
(一)率領正視,工作扎實
我縣農村專業手藝人才相對斗勁缺乏,是以,縣、鄉鎮率領較正視鄉鎮(場)長科技助理工作,為促進這項工作的開展,不竭加年夜了對掛職科技助理工作搜檢指導力度。鄉鎮(場)首要率領也把掛職科技助理作為聯系上級部門的橋梁和紐帶,親自干預干與科技助理的工作,工作上撐持,糊口上關心,全力締造精采的內外情形。各涉農部門也十分正視科技助理遴派打點工作,將遴派科技助理作為科技興農的主要手段。所有這些都有力地促進了科技助理浸染的闡揚,敦促了這項工作的深切開展。
法官助理制度構建論文
「論文提要」
為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加快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職業法官隊伍。根據目前我國法院和法官隊伍的實際情況,完成這一任務就需要在積極穩妥地推進人民法院的人員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建立一種符合審判規律的新型審判機制。近年來,隨著法官職業化進程的日益推進,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國法院改革中被提上日程。作為一種新生的制度,如何建立并發揮該機制的積極效益,是我們司法改革應該追求的目標。筆者所在的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法官助理制度的試點單位,通過施行“法官+法官助理+書記員”的合議庭固定模式,對法官助理制度進行了實踐論證。筆者根據該院法官助理制度的具體情況,試從實施法官助理制度的理論基礎、實證參考以及存在的問題等方面進行分析,以期從理論和實踐上構建符合我國實際的法官助理制度。
「關鍵詞」法官助理制度構建
司法改革的終極目標是通過制度變革塑造良法秩序的法治國家。[1]依法治國方略實施后,特別是我國在加入WTO后所產生的外在力量的推動下,各項體制改革加快向民主和法制方向縱深化發展。而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作為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已日益成為我國司法機關乃至社會各界共同面臨的一項重要課題。在過去十年里,人民法院在研究和探索審判方式改革方面傾注了大量精力,強化公開審判,陸續對案件的流程管理、審前準備程序、證據制度、審判公開制度、裁判文書制作等方面進行了探索,案件的審判質量和審判效率得到了提高。但不容忽視的問題是,人民法院由于缺少自上而下的統一規劃,一些改革舉措在實際運行中無法實現既定的目標,甚至遭到一定程度的抵制;司法改革基本保持一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式的零敲碎打狀態,審判方式改革開始出現了“瓶頸問題”。究其原因,產生瓶頸的癥結并非在于新制度的本身,而是在于審判組織方式制約了新制度的適用。
一、當前我國審判組織的現狀及弊端
審判組織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根據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有三種,即審判委員會、獨任制、合議制。審判委員會是法院內部集體領導審判工作的組織機構,具有對重大疑難案件的討論決定權。
司法局基層組織建設調研報告
根據省廳、市局的安排部署,區司法局認真組織落實,對全區司法行政基層司法所組織建設情況進行調研?,F將情況匯報如下:
一、基層司法所設置現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機關在基層的延伸,承擔著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法律援助、普法宣傳等多項重要職能,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力量,是維護社會穩定不可缺少的職能部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力軍。我區對司法所的管理施行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鄉鎮管理為輔的雙重管理體制?,F我區有21個鄉鎮及1個工業園區司法所。其中司法所、工業園區司法所所長按副科配備?,F已建成省級規范化司法所3個,市級精品司法所1個。
二、司法助理員隊伍情況
2009年以來我區司法行政機關共招錄11名干警,全部充實到鄉(鎮)司法所擔任司法助理員?,F有司法助理員22人(其中司法所所長16人),占應配數名的73%;享受副科級待遇7人,股級干部17人。1人所16個,2人所2個,尚有4個司法所屬無人所。司法助理員的配備,是加強司法行政工作,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基礎工作之一。但是,在司法助理員的配備和管理上仍存在不少問題,急需加以解決,主要是:
1.部分干部來源困難,配備難度大,至今司法所助理員配備仍有缺額。如市委、市府辦《關于進一步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的通知》要求:每個建成司法所至少應配備1名司法助理員,工作任務重的司法所應配備2名以上司法助理員和適應工作需要的司法輔助人員。我區仍有4個司法所未配備司法助理員,業務較重的司法所目前也僅有一人承擔所有的業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