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行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4-21 04:15:46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自助行為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民事自助行為法律分析
摘要:民事自助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違法阻卻事由,也是彌補公立救濟不足的一種自力救濟方式,是我國民事救濟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目前許多的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都明確規定了民事自助行為,但我國只在最新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進行了明確,但是《民法典》中對于自助行為的規定還是比較原則和籠統,并未對民事自助行為的界限等事宜進行具體劃分,使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容易混淆民事自助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為了確保公民自助行為的正確實施及法院裁判的正確進行,本文試通過以民事自助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為視角,對民事自助行為予以分析,明確民事自助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界限,為更好構建我國民事自助制度添磚加瓦。
關鍵詞:民事自助行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的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有關民事自助行為相關的糾紛時有發生,而問題的本源在于當事人在行使其民事權利的過程中沒有對民事自助行為與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沒有足夠的認識,進而導致糾紛的發生。例如,張女士在飯店吃飯未付款便匆匆離去,其手提包掛在椅子背上,忘了拿走。張女士回頭取包時,飯店扣住不給,說給了飯前才給包。此時,飯店的行為是自助行為,不構成侵權,飯店扣包,不是行使留置權而是行使占有抗辯權,占有抗辯權是保留對他人之物占有的權利。又如,李乙在路邊停車,被一騎三輪車的老奶奶不小心蹭到車。因老人沒錢,李乙強摘老奶奶的金耳環賠償。此時,李乙做出的不是自助行為,是侵權行為,對已合法占有的物保留占有,才可成立占有抗辯權。通過以上兩個案例可以看出,權利人在進行民事自助行為的過程中要清楚的認識自助行為與侵權行為的界限,若不加以明確,將很容易導致二者混淆,不利于權利人正當權利的實現。
二、民事自助行為的概述
民事自助行為作為私力救濟的主要形式,截止目前,理論界對私力救濟并未有統一的表述,《牛津法律詞典》將“self-help”定義為“個人不必求諸法院,便可以以自己之力行使的法律救濟手段,包括自衛、扣押為害之牲畜、排除滋擾、拘捕犯罪以及其他一些措施。”①德國著名民法學家及法哲學家卡爾•拉倫茨在《德國民法通論》一書中認為,當存在合理請求權之人不能及時得到官方的幫助,若不及時反擊,請求權實現就有受到阻礙或者變得很難實現的危險時,這種反擊即為“自助行為”。②中國學者梁慧星在《民法總論》一書中認為,“自助行為指為保護自己的權利,而對他人的自由或者財產施以約束或毀損的行為?!雹劭v觀理論界的表述,自助行為主要是指權利人受到不法侵害后,為保全、恢復自身權利,在情勢緊迫而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救助情況下,依靠自己力量對他人自由進行約束、對財產進行扣押等行為,并且該行為被法律和社會公德所認可??v觀國內外民事自助行為的立法,《德國民法典》在總則和分則都對民事自助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例如,《德國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對自助行為做了詳細的規定,同時,該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還規定了自助行為的限度及錯誤自助行為。④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也對自助行為做了規定⑤,該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九百六十一條還規定了出租人的自助行為、占有人的自助行為等。⑥除此之外,《英國民法匯編》《美國侵權法重述》中都有涉及自助行為。目前我國民事自助行為只在最新出臺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進行了明確說明。但是該條款過于原則,并未對自助行為的限度等事項做出具體規定,無法真正讓民事自主行為在我國落地生根,很容易因自主行為導致侵權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依據當前我國關于民事自助行為的規定,行為人若想避免正確的行使民事自助行為來保護自身權利,防治產生侵權行為的法律后果,就必須對民事自助行為的構成要件等事項進行明確,以此確保行為人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
現代貿易中民事自助行為制度的思考
摘要:無救濟則無權利,公力救濟與私力救濟共同構成了民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公力救濟固有其權威性,但當主體權利受到侵害時,尤其是在現代貿易中,公力救濟的滯后性不足以實現對主體權利的實時救濟,私力救濟方式則更具靈活性與及時性?!睹穹ǖ洹肥状螌⒆灾袨橐幎榍謾嗝庳熓掠桑晟屏嗣袷聶嗬搅葷w系。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如何明確自助行為的合理性界限以及自助行為適用前提的認定,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關鍵詞:《民法典》;私力救濟;公力救濟;自助行為;經濟貿易
自助行為具有古老的歷史,具有自覺維護自身利益的天然屬性,貿易的興起則進一步豐富了自助行為的內涵。但自助行為有著受人主觀意識的支配的特點,主觀性較強,如不加以限制,極易導致私權利對公權力的沖擊。因此在集權統治時期,為保證統治者的權威性,各個朝代對私力救濟一般采取否定或附條件肯定的態度。隨著貿易發展多元化和社會關系日趨復雜化,單一的公力救濟體制已不能滿足復雜民事糾紛解決的需要,自助行為的優勢日益凸顯出來。但法律對自助行為的規制應當把握好“度”,避免自助行為個人意志超越法律,沖擊法律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1自助行為性質的界定
1.1進攻說進攻說
認為自助行為是行為人主動進攻他人權利的行為,借此來實現對自己權利的救濟,具有主動性和進攻性的屬性。該學說將自助行為視為一種以攻為守的救濟方式,而不是將其視作在權利受到侵害后的被動防御。德國拉倫茨認為:自助行為是為了保證權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許的、具有進攻性的行為,即法律允許的自助。持此觀點的還有德國學者迪庫斯,國內學者梁慧星及王利明教授等。從該學說的觀點來看,進攻性雖是自助行為的基本屬性,但“進攻性”不能通俗的理解為有意的挑釁、侵犯或破壞等心理和行為,而是普遍地將“進攻性”的暴力色彩淡化,突出“進攻”的主動性,鼓勵非暴力的自助行為模式以及限制具有暴力性的自助行為。進攻說有利于權利人及時地回應他人對自己權利的侵害,但若立法對其限制過于寬泛,則易導致自助行為突破法律規范,沖擊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
民法自助行為章程問題
一、導語
我國的《民法典》還沒有制定出來,我們正處于民法法典化的過程之中。自助行為制度乃是民事權利保護制度的一種,在民法法典化背景之下,研究自助行為制度,應當是有意義的。關于自助行為,目前學界已基本達成共識,均認為應當在未來的民法典中規定自助行為制度,并且對于實施自助行為的條件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結論。本文不敢重復學界的這些共識,而只試圖研究關于自助行為制度的兩個問題,即歷史軌跡和外圍思路。
第一個問題說的是自助行為的歷史發展。這個問題學界雖有提及,但“提及”很少,實有繼續發掘之必要,故此,本文將對自助行為的歷史發展進行探討,然后從這種發展中總結出某種規律性,并指明這種規律性對于立法的指引作用。第二個問題說的是在民法典之外自助行為的立法思路,因為系民法典之外的東西,故名之為“外圍思路”。目前學界關于民法自助行為制度的探討,只是就民法而談自助行為,目光只局限于民法,而無人將目光轉向民法之外,比如轉向憲法和特別私法。有鑒于這種局限性,本文將在第三部分專辟空間并以“外圍思路”冠名而論述之。
二、歷史軌跡
自助行為與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共同構成了民法上私力救濟的內容,而私力救濟乃是相對于公力救濟而言的,二者均為保障民事權利得以實現的手段。從世界范圍來看,自助行為迄今為止經歷了一個曲折的歷史發展過程。本文將這個過程大致地概括為:被許可———遭禁止———附條件的被許可。在古代,由于社會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備,國家權力還稱不上發達,因而,通過國家力量保護私人的民事權利并不如今日這般普遍。于是,權利人為實現其權利,就不得不依賴于私力救濟,而自助行為正是私力救濟的一種重要形式。一個最為顯著的歷史事實就是,在世界各國都曾經盛行過債務奴隸制。羅馬十二銅表法甚至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殺死或出賣。
但是,到了近代,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逐步提高,隨著民事主體人格平等及尊重人格的法律思想觀念的日益勃興,人們普遍認識到:任何個人都沒有權力約束他人,個人的權利應該通過國家權力來實現,即通過司法機關對相對人施加壓力,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使權利人實現其權利。這就是所謂的“私力救濟禁止原則”。當然地,自助行為也遭禁止。與此相適應,債務奴隸制逐漸被取消,債權人的自助行為也被國家公力的制裁所代替。在外國,如英國,出現了“債務監獄”;在中國,則盛行以刑罰制裁不履行債務的債務人。自助行為之所以遭禁止,還有一個因素,自助者往往相信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而對方也往往相信自己有相當的理由。如果基于一方的主張而認可了自助行為,則將模糊是非界限,勢必出現各執己見互不相讓的僵局,結果力量強的往往獲勝,從而破壞社會的安定秩序,同時也妨害了權利人實現其權利。盡管如此,如完全否定自助行為則屬不可能。
民事自助行為合法性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一般來說,當權利人的民事權益受到他人侵害而不能協商一致時,總要尋求一些救濟途徑加以解決,而進入司法程序是最終的救濟方式,我們通常稱之為公力救濟。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通過公力救濟途徑仍緩不濟急時,法律就應當賦予權利人一些自救權利。在我國的私力救濟制度中,已肯定了作為自衛行為的正當防衛行為和緊急避險行為的合法性,但卻未明確規定自助行為的合法性,實在是立法上的缺憾。本文作者主張,我國民法應當旗幟鮮明地規定民事自助行為為具有免責效力的合法行為。
通說認為,民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包括侵權行為人行為的違法性,即若某個行為為合法行為或法律并未禁止的行為,則不會被認為是侵權行為。就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而言,亦多將行為的違法性設定為侵權構成之要件。如《德國民法典》的第847條和第823條第1款、《瑞士民法典》的第28條、《法國民法典》的第1383條、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的第184條等,其關于侵權行為的規定中,都明文或暗示須具有“不法”、“違法”、“非法”之性質。英國學者伯狄克認為,“侵權行為是不法侵犯他人之法定權利的作為或不作為,對這種行為的適當補救方法是由受害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的普通法訴訟?!泵绹又荽髮W的弗萊明教授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不同于違約行為的,法律將通過判處損害賠償來予以矯正的民事違法行為”。所以,行為的違法性便成為辨別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明顯標志。我國《民法通則》在頒布時,受大陸法系傳統觀念的影響,認為在一個講究法治的國家里,當權利被侵害時,應以依靠社會公共權力進行救濟為原則,若擅自采取強制措施維權,則法律不但不予認可,而且還將以行為違法為由認定其為侵權行為并課以責任,故只認可私力救濟制度(或曰自力救濟)中的自衛行為,而排斥和否認自助行為,使得私力救濟制度存在一個非常明顯的缺憾。有鑒于此,筆者將不揣淺陋,對民事自助行為之合法性作一論述,以期引起各界重視,尤其希望在制定我國的民法典時能予以考慮。
一、民事自助行為概念及其存在背景
自助,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社會公德所認可的行為。這就是說,在一定條件下,法律可設立這樣一項制度:若當自己的權益被侵害而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對侵權人采取適當的強制措施被視為合法,則不僅能有效地扼制侵權損害后果之擴大,而且也能成為在公力救濟緩不濟急情形下的一種補充。其實這也正是確立自助行為適法性的依據之所在。
自助行為由來已久,古羅馬時期,《十二銅表法》中就有“債權人對不履行債務的人可以視為債奴加以拘禁或出賣”的規定。我國古代也很早就有自力實現債權的規定,如《唐律•雜律》中就有債權人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對債務人本人或其戶內男子實施拘禁,以令其服勞役折抵的規定;宋、明、清諸朝也有類似規定。盡管傳統的“私力救濟主義”影響較大,但它畢竟是法制落后的產物。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傳統的私力救濟不斷地向公力救濟轉化。即在一般意義上,一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只能通過請求司法機關或其它可予公力救濟的機關處理,亦或與侵權人協商解決,若自行采取強制性措施,則為不適法行為。但在現實生活中,受害人來不及請求公力救濟的情況時有發生,導致完全依賴公力救濟反而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所以,私力救濟制度不宜全部拋棄。于是,許多國家為維護社會秩序的安定,不僅逐漸重視對私法領域的國家干預作用,而且也強調個人義務與社會責任的結合,賦予個人有一定的自力救濟權,但同時又提倡對個人權利和意志自由給予一定的限制。這樣就使得傳統的私力救濟發展成為具有一定時代進步性的現代私力救濟制度,而作為自衛行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為其典型意義上的兩種救濟措施。
與自衛行為不同,自助行為所保護的僅是自己的權利,而自衛行為還可能是為了保護他人的利益,因而在實施自助行為之前,當事人之間通常已成立債之關系。盡管自助行為具有一定的社會破壞性,但若適當規范,嚴格條件,則可以使其成為具有一定正當性的一種有效機制。所以,筆者認為,自助行為的性質就在于其合法性,即民事自助行為應當是一種法律加以肯定的合法行為。
自助餐廳對顧客浪費行為罰款的法律探討
摘要:本文分析了自助餐消費中出現浪費現象的原因。為了防范消費者的浪費行為,自助餐廳采取了提示、罰款等方法,但是從法律角度說,自助餐廳沒有法律賦予的對消費者的浪費行為進行罰款的權力,不能依法對“違約”浪費的消費者收取“違約金”。解決浪費問題的根本是培養公民勤儉節約的美德,增強公民的法律意識,與此同時,自助餐廳經營者還要依法規范和完善經營策略。
關鍵詞:自助餐廳;消費者;浪費行為;罰款
自助餐以其節約、方便、安全、衛生的特點而受到消費者的青睞。但是,一些消費者在用餐時有意或無意的浪費行為卻讓以“節約為本”的自助餐變了味。為了杜絕浪費,降低經營成本,自助餐店的經營者通過張貼標語、提示便簽、廣播提示、限時消費等方法對消費者可能出現浪費行為,不斷進行提醒、監督,對消費者實際造成的食物浪費行為則采取罰款的方法進行警戒和懲罰。本文主要探討了浪費是不可避免的嗎,自助餐廳對消費者的浪費行為進行罰款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自助餐廳有效地遏制消費者的浪費行為。
一、自助餐消費中出現浪費現象的原因
對于消費者來說,在外就餐過程中是否浪費一般取決于兩個因素:一個是自身的飲食習慣,一個是餐飲消費提供方的服務機制。自助餐這種餐飲營銷方式給消費者提供了選擇的空間和選擇的自由,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飲食偏好和食量合理適量地選取食物。從理論上說,自助餐這種飲食消費方式,既能最大限度地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節約自助餐店的經營成本。但是,達到這種理想狀態的前提條件是消費者不存在浪費行為,但在實際的消費過程中消費者卻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浪費現象。在自助餐消費中,很少有消費者是故意造成浪費,更多的情況是消費者無意造成浪費,但最后還是浪費了食物。究其原因,是自助餐這種餐飲營銷模式本身就存在著一個經營者力圖節約與在經營邏輯上潛在地鼓勵消費者浪費的悖論。對于自助餐廳而言,迎合消費者的消費心理,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是一種必要的經營策略。每個消費者的付費肯定要大于消費者正常情況下最大消費所需要的成本,所以,消費者只要不嚴重浪費,自助餐廳肯定是能盈利的。出于經營的考慮,對于消費者的浪費行為,自助餐廳當然要采取防范措施,因為防止和懲罰消費者的浪費行為既是經營者自身利益所在,又是弘揚勤儉節約的傳統美德的需要。對于消費者而言,自助餐消費的誘惑在于先行付費,然后可以自由地盡情消費。既然付了費就應該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盡量消費足夠多的食物,否則就覺得虧了。在就餐的時候不自覺就取多了,或者剩下,或者吃不徹底,結果造成浪費。社會上流傳一句描述吃自助餐境界的戲言:“扶著墻進來,扶著墻出去?!北M管是戲言,但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了某些消費者的消費心態。相比之下,在快餐店那種經營模式中,消費者的浪費行為會得到有效改善。消費者付費購買食物自己消費,消費者自己承擔浪費的后果,這種餐飲服務機制會從運作方面,有效遏制了消費者的浪費行為。通過對兩種餐飲服務模式的對比,彰顯出自助餐經營邏輯與消費者浪費行為的內在聯系,自助餐經營模式在邏輯上鼓勵消費者最大限度地進行消費,這是這種經營模式吸引消費者的魅力所在,但是同時也為消費者的浪費行為提供了機會和空間。如果消費者沒有勤儉節約的美德和較強的法律意識,不自覺約束自己的消費行為,自助餐經營模式的魅力就會變成魔力。自助餐店為了遏制消費者的浪費行為,除了不斷對消費者進行提示外,還對實際造成浪費的消費者根據浪費的程度規定了不同數量的罰款。但是,從法律角度說,自助餐廳沒有法律賦予的對實際造成浪費的顧客進行罰款的權力。
二、自助餐廳沒有罰款權
個體審美自助旅游行為消費規律分析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自助旅游行為的影響分析;自助游對經濟發展的影響;自助旅游的負面影響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自助游對旅游產品開發的影響:自助旅游對旅行社產品的影響;自助旅游對飯店產品的影響;自助旅游對旅游吸引物的影響;自助旅游對旅游購物的影響、自助游對旅游審美的影響:自助游和旅游審美;自助旅游和旅游文化、自助游對多元文化的影響:自助游促進出版事業的發展;助旅游引領時尚文化的傳播;自助旅游促進了自立精神的傳播與發展;自助旅游促進語言學習;自助旅游增進環保意識、自助旅游的直接影響、自助旅游和體驗經濟、自助旅游和科技發展、自助旅游和文化保護、自助旅游市場的管理難度、損失內需的出境自助旅游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摘要:自助旅游是相對于團隊包價旅游而言的一個概念。目前,旅游市場上活躍著很多旅游目的各異消費行為個性化的自助游者;另外,隨著私家車的增多,自駕車游也方興未艾。行家預言,深具個體審美旅游目的的自助旅游方式可能會成為未來旅游消費的主流,自助旅游對旅游目的地社會及傳統的旅游供給體系將產生影響,本文對此作了淺顯探討。
自助旅游是指旅游者不通過旅行社等旅游機構來安排形成的旅游活動。自助旅游(independenttourism)是相對于團隊包價旅游(packagetourism)來講的一個概念。國內目前較為認可的自助旅游的另一種稱謂是背包旅游,與之較適應的旅游者被稱為背包客;此外,作為新興的另一種特色旅游形式的自駕車也被包括在自助旅游范圍中。國外自助旅游的發展已經初具規模,尤其是在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他們擁有一定數量的背包客,而且歐美發達國家的自駕車游市場也已形成規模。中國當代旅游起步時也以入境旅游為開端,改革開放初期,很多歐美背包客活躍在具備全面旅游資源的滇西北,陽朔,川西、青藏高原等地區。目前,中國的自助旅游已經初步形成在時間上空間上有特征的旅游流,自助旅游者的旅游線路也已經基本成熟。對于自助旅游行為模式的研究與探索,直接影響到旅游市場細分與管理,掌握自助旅游者的消費規律和實際影響,能對潛在即將形成的自助旅游群體的消費行為能起到正面的引導作用,有助于區域旅游的中長期規劃。
1自助旅游行為的影響分析
1.1自助游對旅游產品開發的影響
1.1.1自助旅游對旅行社產品的影響
行政自助研究論文
行政權是國家憲法、法律賦予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行政權具有強制性[1],具體體現在法律賦予行政主體的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自權力扶助或腕力[2]的應急使用。本文稱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的為行政自助行為。
一、自助行為的存在
行政自助是行政權的強制性決定的,行政權的強制性體現在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行政主體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三個方面,這三方面各自顯示在強制性的不同空間,同時又交叉組成強制性顯示的完整網絡:
(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
檢討法律規范性文件均具有這樣幾項基本內容:1、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既法律規范性文件時空效力,其中設定了抽象相當人,并為抽象相對人設立或確定了應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違反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抽象相對人在涉足行政法涉及事項時的受監督管理的地位。2、確定行政主體并賦予其對法律規范性文件所轄事項的主管權,這就確定了行政主體處于監督管理地位。與上文結合,顯示出行政主體與抽象相對人地位的落差,即行政主體處于對抽象相對人進行監督管理的地位,抽象相對人處于受到行政主體監督管理的地位。3、設定行政主體職權和相對人對應行政職權需履行的義務。行政職權的行使是由行政主體發出命令與相對人履行命令設定義務組成,沒有行政主體發出命令,相對人和相對人應履行義務則不存在。抽象相對人向相對人轉化及相對人應履行義務是以行政主體命令的發出為基礎的。在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中,相對人被動、服從,行政主體始終掌握支配相對人的權力,享有支配權。
法定的支配地位與支配權,是行政權力強制性的靜態體現。抽象相對人通過對法律性規范文件的學習和理解,理性地接受自身的被支配地位,產生與行政主體地位落差感,行政權力的強制性靜態顯示。但行政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正是因為相對人尚未形成上述理念或屬于對已形成的理念的背叛。法定支配權的靜態強制性在上述情況下不能體現或不能起作用。
行政自助研究論文
行政權是國家憲法、法律賦予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行政權具有強制性[1],具體體現在法律賦予行政主體的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自權力扶助或腕力[2]的應急使用。本文稱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的為行政自助行為。
一、自助行為的存在
行政自助是行政權的強制性決定的,行政權的強制性體現在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行政主體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三個方面,這三方面各自顯示在強制性的不同空間,同時又交叉組成強制性顯示的完整網絡:
(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
檢討法律規范性文件均具有這樣幾項基本內容:1、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既法律規范性文件時空效力,其中設定了抽象相當人,并為抽象相對人設立或確定了應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違反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抽象相對人在涉足行政法涉及事項時的受監督管理的地位。2、確定行政主體并賦予其對法律規范性文件所轄事項的主管權,這就確定了行政主體處于監督管理地位。與上文結合,顯示出行政主體與抽象相對人地位的落差,即行政主體處于對抽象相對人進行監督管理的地位,抽象相對人處于受到行政主體監督管理的地位。3、設定行政主體職權和相對人對應行政職權需履行的義務。行政職權的行使是由行政主體發出命令與相對人履行命令設定義務組成,沒有行政主體發出命令,相對人和相對人應履行義務則不存在。抽象相對人向相對人轉化及相對人應履行義務是以行政主體命令的發出為基礎的。在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中,相對人被動、服從,行政主體始終掌握支配相對人的權力,享有支配權。
法定的支配地位與支配權,是行政權力強制性的靜態體現。抽象相對人通過對法律性規范文件的學習和理解,理性地接受自身的被支配地位,產生與行政主體地位落差感,行政權力的強制性靜態顯示。但行政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正是因為相對人尚未形成上述理念或屬于對已形成的理念的背叛。法定支配權的靜態強制性在上述情況下不能體現或不能起作用。
行政自助探究論文
行政權是國家憲法、法律賦予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行政權具有強制性[1],具體體現在法律賦予行政主體的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自權力扶助或腕力[2]的應急使用。本文稱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的為行政自助行為。
一、自助行為的存在
行政自助是行政權的強制性決定的,行政權的強制性體現在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行政主體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三個方面,這三方面各自顯示在強制性的不同空間,同時又交叉組成強制性顯示的完整網絡:
(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
檢討法律規范性文件均具有這樣幾項基本內容:1、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既法律規范性文件時空效力,其中設定了抽象相當人,并為抽象相對人設立或確定了應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違反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抽象相對人在涉足行政法涉及事項時的受監督管理的地位。2、確定行政主體并賦予其對法律規范性文件所轄事項的主管權,這就確定了行政主體處于監督管理地位。與上文結合,顯示出行政主體與抽象相對人地位的落差,即行政主體處于對抽象相對人進行監督管理的地位,抽象相對人處于受到行政主體監督管理的地位。3、設定行政主體職權和相對人對應行政職權需履行的義務。行政職權的行使是由行政主體發出命令與相對人履行命令設定義務組成,沒有行政主體發出命令,相對人和相對人應履行義務則不存在。抽象相對人向相對人轉化及相對人應履行義務是以行政主體命令的發出為基礎的。在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中,相對人被動、服從,行政主體始終掌握支配相對人的權力,享有支配權。
法定的支配地位與支配權,是行政權力強制性的靜態體現。抽象相對人通過對法律性規范文件的學習和理解,理性地接受自身的被支配地位,產生與行政主體地位落差感,行政權力的強制性靜態顯示。但行政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正是因為相對人尚未形成上述理念或屬于對已形成的理念的背叛。法定支配權的靜態強制性在上述情況下不能體現或不能起作用。
行政自助探究論文
行政權是國家憲法、法律賦予的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規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行政權具有強制性[1],具體體現在法律賦予行政主體的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自權力扶助或腕力[2]的應急使用。本文稱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的為行政自助行為。
一、自助行為的存在
行政自助是行政權的強制性決定的,行政權的強制性體現在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行政主體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三個方面,這三方面各自顯示在強制性的不同空間,同時又交叉組成強制性顯示的完整網絡:
(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
檢討法律規范性文件均具有這樣幾項基本內容:1、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既法律規范性文件時空效力,其中設定了抽象相當人,并為抽象相對人設立或確定了應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違反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抽象相對人在涉足行政法涉及事項時的受監督管理的地位。2、確定行政主體并賦予其對法律規范性文件所轄事項的主管權,這就確定了行政主體處于監督管理地位。與上文結合,顯示出行政主體與抽象相對人地位的落差,即行政主體處于對抽象相對人進行監督管理的地位,抽象相對人處于受到行政主體監督管理的地位。3、設定行政主體職權和相對人對應行政職權需履行的義務。行政職權的行使是由行政主體發出命令與相對人履行命令設定義務組成,沒有行政主體發出命令,相對人和相對人應履行義務則不存在。抽象相對人向相對人轉化及相對人應履行義務是以行政主體命令的發出為基礎的。在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中,相對人被動、服從,行政主體始終掌握支配相對人的權力,享有支配權。
法定的支配地位與支配權,是行政權力強制性的靜態體現。抽象相對人通過對法律性規范文件的學習和理解,理性地接受自身的被支配地位,產生與行政主體地位落差感,行政權力的強制性靜態顯示。但行政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正是因為相對人尚未形成上述理念或屬于對已形成的理念的背叛。法定支配權的靜態強制性在上述情況下不能體現或不能起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