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的工資福利與保險
時間:2022-08-25 08: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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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制度
建國以來,我國工資制度經歷過三次重大改革。新中國建立之初,實行的是供給制和工資制兩種制度。來自各個解放區的干部原來實行供給制的繼續實行供給制;新參加工作的干部和原來實行工資制的干部實行工資制,而且工資形式多樣。國家從1951年著手建立工資制度,經過多年努力,到1956年正式形成統一規范的工資制度,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的干部,實行統一規定的地區工資標準和生活費補貼制度。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干部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企業干部實行不同產業工資標準的職務等級工資制度。國家機關干部工資共設30級,根據德才和資歷,將擔任各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分別歸入不同的級別,定什么級拿什么工資。這種工資制度經過多次調整,一直延續到20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后,由于經濟體制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原來的工資制度難以適應,1985年進行了第二次工資制度改革。這次改革將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干部的職務等級工資制改為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即工資由職務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和獎勵工資四部分組成。國有企業實行職工工資總額同其經濟效益掛鉤、按比例浮動的辦法,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脫鉤。這次改革對于促進政企分開,理順工資關系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帶有管理高度集中、政府與事業單位不分等計劃經濟的特征,平均主義嚴重、工資不能正常增長等問題仍沒得到解決,1993年再次對工資制度進行了大的改革。
1993年的改革總結和吸收1956年和1985年兩次工資制度改革的經驗,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建立了新的工資制度和運行機制:第一,重新構造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制度,確定國家機關實行以職務和級別為主的職級工資制,同時,建立了新的津貼制度。第二,建立了正常的增資機制。工作人員的工資增長,將從以往不定期調資的辦法,進入有計劃、有秩序正常增長的軌道。第三,確定了制定國家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原則,并開始建立工資平衡比較制度。第四,在國家宏觀調控下,賦予地方一定的工資分配自主權。第五,把一部分福利性補貼逐步納入工資,調整了工資收入結構,使公務員收入工資化、貨幣化,增加了透明度。工資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工資形式
國家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所謂職級工資制,就是按照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年功和實際貢獻確定工資標準。按照工資的不同職能,職級工資制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個部分組成,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職級工資制構成的主體,是體現按勞分配原則的主要內容。
職務工資主要體現公務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每一職務對應若干工資檔次,職務層次高的,對應的工資檔次少一些;職務層次低的,對應的工資檔次多一些,以利于初、中級公務員晉升工資的需要。目前,職務工資標準的檔次分別設計為3~8檔。今后,根據需要,職務工資標準的檔次還可以適當延伸。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確定相應的職務工資,并根據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的長短確定相應的工資檔次。
級別工資體現公務員的能力和資歷。公務員共15級。級別和職務有一定的對應關系,職務越高,對應的級別越少;職務越低,對應的級別越多。上下職務對應的級別有所交叉。一個級別對應一個工資檔次。公務員按照工作年限的長短在所任職務對應的級別范圍內確定級別工資。
設置級別工資,主要是基于三個考慮:一是全國機關中科級職務以下的人員占92%以上,由于機關領導職數有限,尤其是在基層,受機構規格的限制,相當一部分人員難以晉升職務。設置級別工資后,可以使機關工作人員不提升職務也能通過晉升級別提高工資待遇,避免大家都去爭職務,有利于解決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帶來的濫提職務和機構隨意升格等弊端。二是考慮到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的工作年限、任職年限、承擔的責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設置級別工資可以反映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的上述差別,有利于克服工資“平臺”問題,更好地貫徹按勞分配原則。三是考慮到同軍隊的軍銜制、公安部門的警銜制銜接起來,以便于干部的交流和管理。
基礎工資的職能主要是保障公務員本人基本生活的需要?;A工資標準是按大體維持公務員本人基本生活費用確定的,并與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緊密相聯,在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時,國家將適當調整基礎工資的標準。公務員不論職務高低,其基礎工資數額都相同。
工齡工資體現公務員的積累貢獻。建立工齡工資,有利于協調公務員的職務、貢獻與資歷三者之間的關系。工齡工資按公務員的工作年限計發,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相應增加,一直到離退休的當年為止。工齡工資標準,也將根據情況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上述工資制度是全國統一的。中央國家機關、各地方國家機關及其各職務層次的工作人員均執行這一制度。
2.津貼制度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在自然地理條件、經濟發展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差異較大。從自然條件看,東部地區人口密集,交通方便,科技、文化、教育相對發達,氣候溫和,濕潤多雨,土地肥沃;西部地區氣候干燥,沙漠戈壁,人煙稀少,交通不便,東西南北氣溫差別很大,青藏高原大部分地區年平均氣溫在攝氏零度以下,大興安嶺地區冬季氣溫可降至-30度以下,南海諸島冬季仍可達22度至25度。從經濟發展情況看,改革開放以后,東部沿海地區經濟改革較快,內地特別是中西部地區發展相對較慢。1993年gnp增長率最高的為25.7%,而最低的黑龍江為5.8%,兩者相差19.9個百分點。上海與貴州人均gnp之比,1990年為7.3倍,1993年為9.4倍,1994年達9.9倍。不僅各省市之間存在較大經濟差距,同一省區內也存在明顯的地區差距。1992年廣東省最富的珠海市與最窮的和平縣人均gnp之比為34.3倍。顯然,工作在不同地區的公務員,其勞動艱辛程度差別較大,生活費支出也不一樣,工資分配必須體現這一特點。
1956年工資制度改革時,全國建立了統一的工資區類別制度,以體現不同地區間工資差異。當時主要是依據各地的自然條件、物價和生活費用水平、交通以及工資狀況,并適當照顧重點發展地區和生活條件艱苦的地區,將全國分為11類工資區。對少數物價和生活費用特別高、交通十分不便的地區,除執行11類地區工資標準外,另按工資標準的一定百分比加發生活費補貼。實踐證明,這種做法是符合當時的實際情況的,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對鞏固國防和各民族的團結,都曾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工資區類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之處。例如,由于工資往往是能上不能下,職工從工資類別高的地區調到工資類別低的地區,工資很難降下來,造成工資管理方面的混亂。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各地區的經濟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企業普遍實行了“工效掛鉤”,繼續實行工資區類別制度,不能使先富起來的地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及時跟進企業工資的變化。1993年工資改革時,采取辦法是,基本工資制度全國統一,即都執行職級工資制度,地區差別、崗位差別,通過建立津貼來體現。
津貼是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F行津貼包括為兩大類:一類是地區津貼;另一類是崗位津貼。
地區津貼又分為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兩種。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是根據不同地區的地域、海拔高度、氣候以及當地物價等因素確定。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體現了不同地區在自然地理環境等方面的差異。地區附加津貼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費用支出等因素,同時考慮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差距確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由中央財政支出,地區附加津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則和政策,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費用支出等因素,運用地方財力支出。
地區津貼制度與工資區類別制度不同,它獨立于工資標準之外,單獨體現地區間的差異,并且通過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將自然地理環境差異與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的差異分離開來進行體現,這樣做,有利于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的統一性,有利于體現和實施平衡比較的原則。同時,公務員在哪個地區工作就享受哪個地區的地區津貼,因工作調動或干部交流離開所在地區后就不再享受該地區的地區津貼,這樣,便于人員交流,方法也簡便易行,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崗位津貼是國家對特殊工作崗位上的公務員給予的額外勞動報酬。公務員的崗位津貼根據崗位性質和工作條件確定??紤]到在不同崗位上工作的公務員其工作條件差異較大,因此,對在特殊崗位上工作的公務員,仍實行崗位津貼。公務員在該崗位工作時,領取相應的崗位津貼,調離該崗位后,該崗位津貼即行取消。目前,實行的崗位津貼主要有:公安干警值勤崗位津貼,海關工作人員崗位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津貼,監察、紀檢部門辦案人員外出辦案補貼,人民法院干警崗位津貼,人民檢察院干警崗位津貼,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需要新建或提高崗位津貼標準的,由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審批。
3.獎金制度
獎金是對勞動者超過定額勞動或做出顯著成績的物質鼓勵,是根據按勞分配原則采取的作為工資補充的勞動報酬形式。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時,曾將獎金作為工資構成的一部分,或平均發放,或按職務分檔發放。新工資制度對獎金制度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革,獎金不再作為工資構成部分,也不再是每月按人頭或按職務平均發放,而是同年度考核和工作實績結合起來,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對考核成績為稱職以上的公務員,年終發放一次性獎金。國家按公務員當年12月標準工資總額給各機關撥付獎金。
4.晉級增資途徑
公務員正常晉級增資的途徑有四個:
(1)晉升職務工資。公務員職務晉升后,按新任職務工資標準執行。原職務工資低于新任職務工資標準最低檔的,進入新任職務工資標準的最低檔;原任職務工資高于新任職務工資標準最低檔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職務工資標準。公務員晉升職務增加職務工資時,其增資額超過新任職務工資標準半個檔差以上的,考核年限從職務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不足半個檔差(含半個檔差)的,考核年限與職務變動前的考核年限累加計算。公務員在現任職務的任期內,連續兩年考核成績為稱職及以上的,可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并從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個月起兌現工資;考核不稱職的,不得晉升職務工資檔次。
(2)晉升級別工資。公務員在原級別任職期間連續5年考核稱職或連續3年考核優秀的,在本職務對應的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副部長及以上公務員,任職超過5年的,可以晉升一個級別。公務員的級別已達到本職務最高級別后,不再晉升級別。因年度考核晉升級別的公務員,均從下一考核年度的第一個月起兌現工資。
(3)增加工齡工資。公務員隨工作年限的增長,相應增加工齡工資,一直到退休當年為止。工齡工資從參加工作當年計發。
(4)調整工資標準。在正常晉升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情況下,國家定期調整公務員的工資標準。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的增長情況,適時調整基礎工資標準;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國有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增長,定期調整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標準。工資標準的調整,由國家統一安排,各地區和部門不得自行調整工資標準。
建立正常的晉級增資機制后,如遇特殊情況,國家財政十分困難時,可以決定暫時凍結工資。
5.工資水平
所謂工資水平,可以理解為一定時期內勞動者平均工資的高低程度。按不同的范圍,可將工資水平劃分為全國、地方、行業、企業的工資水平;按工作特點和職業類別,可劃分為各種職業、工種的工資水平;按勞動者本身的條件,可劃分為不同年齡組、不同文化或不同性別人員的工資水平。公務員的工資水平,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平均工資的高低程度。合理確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對公務員積極性的充分發揮,對增強公務員隊伍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對提高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效率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國有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為此,我們建立了平衡比較制度。所謂平衡比較制度,就是國家定期對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進行調查,并以企業工資水平作為參照系,來調整公務員的工資水平,使公務員的工資水平與在企業工作的職務、學歷、資歷等相當的人員工資水平大體持平。這樣,既體現了工資分配中的公平合理原則,使公務員與企業職工之間大體保持同工同酬,同時又通過間接引進市場機制,使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增加與國民經濟的發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保持一個恰當的關系。
我國公務員最高工資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倍數,1956年工資制度改革時為21∶1,由于多種原因,現行工資制度為6.1∶1?,F行國家機關最高工資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倍數顯然偏小。從國外的情況看,最高工資標準與最低工資標準之間的倍數大多在10倍以上。如1986年,日本相當于副部長的公務員的最高工資標準為月薪10490日元,辦事員最低工資標準為927日元,前者為后者的11.4倍。1989年,泰國副部長的最高工資標準為月薪26000銖,辦事員最低工資標準為月薪2100銖,前者為后者的12.4倍。
上述工資制度也適應于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政黨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機關的工作人員。
國辦學校、醫院、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不實行上述工資制度。這些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工作性質的不同,分別實行5種不同的工資制度,管理人員實行職員職務等級工資制,其工資管理及增資方式也不同于政府機關。
現行保險制度
生老病死,新陳代謝,是自然界的規律。當公務員因生育、年老、疾病、傷殘和死亡等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國家應給予一定物質幫助,使其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世界各國普遍建立了公務員保險制度,很多國家把公務員保險制度作為公務員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詳細規定。我國政府也十分重視國家工作人員的保障,新中國成立以后,逐步建立起一整套保障制度,使國家工作人員在生育、退休、疾病、傷殘和死亡時,得到可靠的保障?,F行保險制度的主要內容如下。
(1)退休公務員的養老制度。公務員離休、退休后,政府按月向其發放離、退休費,直至其去世。機關離休人員,按離休前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計發離休費;退休人員,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百分之百、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適當比例打折后計發退休費。其中,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計發。
(2)工傷保險制度。公務員因公負傷,其治療所需要的掛號費、診斷費、藥費、住院費及致殘后安裝規定的輔助器具費用,全部由國家負擔。住院期間的伙食費,由所在單位報銷2/3,個人負擔1/3,單位還可視情況給予補助。治療期間工資照發。對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根據評定的傷殘等級給予相應的待遇和處理。對嚴重傷殘、完全失去工作能力的,不受年齡、工齡限制辦理退休手續,退休費根據生活情況處理,在現行最高退休費計發比例基礎上分別提高10%或5%;對部分傷殘影響工作能力的,可安排調整適當工作,并對由此降低的收入部分予以適當補償;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他人扶助的,發給標準不同的護理費。
(3)失業保險制度。公務員失業保障制度還正在研究試點之中。目前只對被辭退公務員做出規定。公務員被辭退后,被辭退前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自被辭退的次月起,由有關機構按月發放辭退費。其中工作年限不滿2年的,發放期為3個月;滿2年的為4個月;2年以上的,每增加1年增發1個月,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辭退費發放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低于公務員辦事員最低工資、高于社會救濟”的原則確定。
(4)醫療保險制度。我國醫療保險制度還正在進行改革。統一規范的醫療保險制度還未推行。改革前的制度是,公務員因病到本單位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就醫時,除掛號費、營養滋補藥品費、住院伙食費、就醫路費自理外,看病所用的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非自費藥品費,均由國家負擔。經批準到外地就醫的病人往返車船費,可參照旅差費規定,由所在單位支付。病假期間待遇是: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病假超過2個月至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按以下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開始按以下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現行福利制度
公務員福利制度是指國家和公務員所在單位為滿足公務員生活方面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資之外給予工作和生活上的照顧制度。主要包括工時制度、探親制度、年休假制度、產假制度、福利費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補貼和交通費補貼等制度。
(1)工時制度。公務員除法定節假日外,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法定節假日10天,分別是:
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春節:放假三日夏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勞動節:放假三日五月一日、二日、三日
國慶紀念日:放假三日十月一日、二日、三日
(2)探親制度。公務員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與父母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未婚者原則上可每年給予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者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時間。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本人標準工資發給工資。探望配偶和未婚者探望父母的,其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處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3)年休假制度。公務員根據工作任務、崗位、資歷等不同情況,每年可安排不超過兩周的休假。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職工休假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各部門制定。目前,中央國家機關參照執行北京的有關規定,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休假7天;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休假14天。
(4)產假制度。女性公務員產假為90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難產者增加15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15天。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根據醫生意見給假15~30天,懷孕超過4個月以上流產的,可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懷孕和分娩期間在本單位醫療機構或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所用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產前檢查時間算工作時間。
(5)福利費、取暖補貼和交通補貼等制度。為解決公務員及其家庭生活困難,國家機關按工資總額的2.5%提取福利費,用于對困難者的補助或用于集體福利設施建設。對于淮河以北地區冬季取暖,國家給予一定補貼。對乘坐公共交通車上下班的公務員,根據情況給予一定的補貼。
保險福利制度的改革
現行保險與福利制度,是在計劃經濟體制的條件下逐步建立起來的,其主要特點是:國家統一規定各項保險的標準,各單位根據國家規定負責本單位工作人員各項保險福利的管理,所需經費由國家財政立項實報實銷。存在主要問題是:
(1)沒有建立基金積累制度,退休費用由國家統包,每年列入財政預算,實行現收現付,沒有形成積累,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速和退休人員的不斷增加,財政負擔將越來越重。據預測,到2030年,全國退休人員將相當于在職的40%,若按過去現收現付的辦法,養老費用相當于工資總額的50%。
(2)保險制度不健全,失業保險尚未建立起來。
(3)管理不科學,缺乏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醫療等經費增長過快,浪費現象嚴重。
(4)福利在職工全部勞動報酬中所占比重過大。相當一部分勞動報酬如住房、教育、文化設施等,是以非商品的形式無償提供給職工,不進入工資,形成一種“低工資、多補貼、泛福利”的模式。
(5)社會化程度低,各單位自己負責工作人員生、老、病、傷、殘以及福利等工作;“機關辦社會”、“單位辦社會”的問題相當嚴重。一些本來應該由社會承擔的福利,如托兒所、幼兒園、理發室、浴室、車隊等,都由國家機關承擔,既增加了國家財政的負擔,也不利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精簡和工作效率的提高,同時也使得相當一部分福利設施得不到充分利用。
改革公務員的保險與福利制度,是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改革的方向是:
——改變離退休費由國家統包、現收現付的狀況,建立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個人共同合理負擔,符合機關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和運營機制。逐步實現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建立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養老保險費按照工資的一定比例由國家和個人共同繳納,記入個人賬戶。同時,要改變目前存在的退休金給付層次單一,計發辦法不合理的狀況,制定適合機關特點的養老保險金給付辦法,實行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金給付制度。此外,要建立起科學的養老金調節機制,使公務員的養老保險金隨著城鎮居民生活必需品價格指數的增長和在職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增長而增加,以保障公務員退休后的實際生活水平不降低?!⑹I保險制度,按照以收定支、略有結余的原則,建立失業保險基金,由單位按工作人員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展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和生產自救等活動,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
——完善工傷制度。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制定工傷認定和處理辦法,科學合理地劃分傷殘等級與類別,確定傷殘待遇,形成與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的工傷保險制度。
——改變醫療費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實行國家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醫療保險費用開支一般以大病保險為主,這樣有利于強化個人費用意識,保障危重病人的基本醫療。
——按照行政管理與基金運營分開的原則,進行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政府部門主要管政策、制度和標準。建立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收支、運營和保險對象的管理工作,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程度。
——改革福利制度,將一部分福利性的補貼納入工資,盡可能實現公務員收入的“工資化”、“貨幣化”;積極發展第三產業,改革機關辦社會的現象,提高福利工作“社會化”、“商品化”程度。
目前,保險與福利制度改革正在全國展開。很多地方已將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與福利制度改革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整體規劃,陸續出臺改革方案和措施。目前,山東、河南、福建、江蘇、上海、廣東、海南等15個省、直轄市政府已經頒發了養老保險改革方案,2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80個地市、1200多個縣開展了試點。國家正在總結各地經驗,制定全國保險與福利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