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農工組織發展工作規程
時間:2022-03-23 09: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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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黨申請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本黨組織建設,保證組織發展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是本黨的組織發展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中國農工章程》的規定和各派中央《關于派組織發展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各派中央關于加強自身建設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關于進一步做好派工作發展座談會紀要》的精神以及當前組織發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組織發展應有利于堅持、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有利于貫徹“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參政黨的作用,為社會注意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服務,有利于加強自身建設。
第三條組織發展工作應堅持重點分工為主,以大中城市為主,以有一定代表性人士為主的原則,注重政治素質,有計劃地穩步發展黨員。要堅持發展是為了工作和在工作中發展的原則,妥善處理好發展與鞏固、數量與質量、重點與非重點、發展骨干黨員與發展一般黨員的關系;吧組織發展與履行參政一怔、民主監督職能,培養骨干、加強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緊密結合起來。
第二章組織發展工作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各省級組織應根據本省各級地方組織的實際情況,從發展數量、界別、地域分布、代表性、年齡結構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等方面,制定切實可行的年度發展計劃,認真做好年度總結,并在每年3月10日前報中央組織部。
中央從總體上把握年增長5%的黨員發展速度。
第五條我黨組織發展對象主要是醫藥衛生界以及科技、教育等界別的高、中級知識分子,重點發展高素質、高層次的人才。在堅持重點分工的前提下,要注意適當發展經濟、法律、管理、文化藝術等方面的代表人士,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發展黨員總書的30%以內。
第六條組織發展工作要堅持政治標準,政治素質應放在首位,嚴格把握發展黨員的條件,嚴格組織發展程序。
第七條新建省轄市級組織,要按照《關于進一步做好派組織發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執行;對已建立的縣級組織,重點做好鞏固組織、提高黨員政治素質的工作;原則上暫不建立的縣級組織,特殊情況需要新建縣級組織的,應報中央審批。
第八條在中高級只是分子較少的地區或單位,一般不發展黨員,也不新建基層組織;一般不在沒有本黨縣級組織的縣(縣級市)發展黨員。
第九條發展非公有制經濟的人士,要嚴格按照《關于派組織發展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各派中央關于加強自身建設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派組織發展工作座談會紀要》的精神執行。
第十條不在西藏自治區發展黨員;不在臺灣同胞、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宗教教職人員中發展黨員;不在軍隊、公安、安全、外交系統、廣播電臺、電視臺和中國共產黨機關(包括黨報)中發展黨員;不在中共黨員、共青團員、公認、農民、在校學生中發展黨員。
第十一條一般不在離退休人員中發展黨員。
第三章發展黨員的程序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第十二條入黨申請人應向所在單位(系統或地區)的本黨基層組織遞交書面申請及個人簡歷。如申請人所在單位(系統或地區)無本黨基層組織,可直接向所在地本黨的地方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三條基層組織或地方組織對申請人要進行初步審查,對基本符合本黨發展范圍和發展條件的,指定專人與其聯系,幫助其學習和了解本黨規章。
第十四條對確定為發展對象的申請人要進行組織考察、培養教育,培養教育期一般為六個月以上。發展對象所在的地方組織應向其所在單位的中共黨組織了解其政治表現和工作情況,并注意聽取其所在單位本黨基層組織及黨員的意見。
第十五條經考察后符合發展條件的,報省轄市(含省轄市)以上地方組織審核,發給《中國農工入黨申請書》,并指定兩名本黨黨員作為其入黨介紹人。
受黨紀處分期間的黨員不能作為入黨介紹人。
第十六條基層組織應召開黨員大會,對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考察情況進行討論,表決通過后,由帶基層組織負責人在《中國農工入黨申請書》上簽署同意發展的意見,并將本人入黨申請、有關考察材料和《中國農工入黨申請書》一并按組織程序呈報本黨省轄市(含省轄市)以上地方組織審核、批準。
第十七條本黨省轄市(含省轄市)以上地方組織應適時召開主任委員辦公會議或常務委員會議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批,并由組織部門辦理有關審批手續。該組織部門應向新黨員發送入黨批準通知書,并書面通知其所在單位的中共黨組織和本黨基層組織。同時層報本黨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十八條黨員的黨齡自批準入黨之日起計算,黨費加納自批準入黨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在特殊情況下,中央和省級組織可直接發展黨員,但須依照黨員發展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地方組織對新黨員要有計劃地進行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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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工作規程經中國農工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