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回轉的程序

時間:2022-11-03 0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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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回轉的程序

具備執行回轉條件的,法院應作出執行回轉的裁定。執行回轉裁定可由當事人申請作出,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作出。

關于執行錯誤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害賠償問題。如果對當事人的損害是由于法院的錯誤或者法院的不當執行造成的,當事人可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執行法院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對當事人的損害是由于法律文書的錯誤造成的,則應分別情況作不同的處理:

(1)如果損害是由于原執行權利人的原因造成的,如提供虛假證據、隱瞞真實情況等,則應由原執行權利人承擔賠償責任。

(2)如果損害是由于原執行義務人的原因造成的,如對某些特定的訴訟行為理解錯誤,從而實施了錯誤的訴訟行為,則應由原執行義務人承擔責任。

(3)如果損害是由于法律文書的制作者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律文書的制作者違反法定程序、使用法律錯誤、超越法定權限等,則應由法律文書的制作者承擔賠償責任。

執行開始

執行開始也即執行程序的發動。執行的開始有兩種方式,即申請執行和移送執行。其中,申請執行是主要方式,這是處分原則的必然要求,即是否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實現其合法權益,原則上屬于權利人的處分范圍,應由權利人決定。而移送執行則是次要方式,是對申請執行的必要補充。

執行和解的效力

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執行和解的協議能夠重新確定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民事權利關系。和解協議僅對參加和解,并在和解協議上簽名或蓋章的當事人有效,和解當事人應當履行和解協議。

(2)執行和解協議不具有撤消原執行根據的效力。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而終結或中止執行,并不是因為執行根據存在錯誤。執行和解協議是當事人之間的契約,它沒有對抗有關機關或機構制作的法律文書的效力。

(3)執行和解具有終結執行或中止執行的效力。如果和解協議的內容是權利人放棄全部實體權利,和解協議的效力之一即是終結執行。如果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是免除義務人的部分義務,或變更履行義務的時間或方式,,則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如果當事人完全履行了和解協議,則人民法院應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如果當事人未按和解協議履行義務,則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執行。

(4)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中斷申請恢復執行的時效的效力。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在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情況下,當事人申請恢復執行的時間,自和解協議規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開始計算。當事人按照和解協議,完全履行了義務的,當事人不能再申請恢復執行,即使當事人提出了恢復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