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刑事自訴行政訴訟有何不同
時間:2022-08-14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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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稱為起訴。
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下:
一、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公務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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