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書(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駁回申請用)

時間:2022-05-2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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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書(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駁回申請用)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書

(××××)×行×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行政機關名稱和地址)。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

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

法受理?,F原告以……(簡寫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為由,向本院申

請停止執行……(簡寫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應當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申請的理

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裁定停止執行的,尚需寫

明“第×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停止執行的,寫:

“在本案訴訟期間,停止執行……(寫明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p>

第二、駁回申請的,寫:

“駁回原告×××的申請?!薄?/p>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