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書(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駁回申請用)
時間:2022-05-25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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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行×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行政機關名稱和地址)。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行政判決書樣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
第××號處罰決定(復議決定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
法受理?,F原告以……(簡寫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理由)為由,向本院申
請停止執行……(簡寫申請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
經審查,本院認為,……(寫明應當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申請的理
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裁定停止執行的,尚需寫
明“第×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寫明裁定結果。分兩種情況:
第一、停止執行的,寫:
“在本案訴訟期間,停止執行……(寫明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名稱)?!?/p>
第二、駁回申請的,寫:
“駁回原告×××的申請?!薄?/p>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
(院印)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書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