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

時間:2022-01-05 03: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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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勞動合同書

附件2:

編號:

勞動合同書

(非全日制用工)

用人單位:______

勞動者姓名: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日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適用于非全日制勞動者,即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所使用的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積不超過24小時,并以小時為單位計算發放工資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使用。

二、本合同應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清楚,文字簡練、準確,不得涂改。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勞動者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證機關)各持一份,應由勞動者持有的一份不得由用人單位代為保管。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用人單位全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托人

單位地址

第二條勞動者姓名性別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家庭住址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第三條本合同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條勞動者同意根據用人單位工作需要,擔任以下工作: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

第五條勞動者每周工作日,時間為每日的點至點。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累計每周不超過24小時。

第六條勞動者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后,用人單位應當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標準為每小時元。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周期不得超過15日。

第七條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八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可以隨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第九條用人單位支付的小時工資低于本地區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50%—100%的賠償金。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就其他事項作如下約定:

第十一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和青海省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公章)勞動者(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簽訂時間:年月日

鑒證機關(蓋章)鑒證員(簽字或蓋章)

鑒證時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