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有安全問題 租房合同應解除
時間:2022-02-14 04: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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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海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維持了一起因所租賃房屋出現安全問題而引發的租賃合同糾紛案件。
3月24日,被告劉永明以每年4000元的租金將自己二層樓房的第一層鋪面房租給原告馬德俊兩年。馬德俊承租后將原房屋中的一扇窗戶及窗戶下面的墻體拆除。6月,劉永明發現二樓的一面墻上有裂縫,便與馬德俊協商砌柱防范,因未達成協議,劉到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接報后限期馬德俊消除安全隱患,馬德俊遂以影響正常經營為由向民和回族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永明雖然提出房屋出現裂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縫是因馬德俊擅自拆除土炕和窗戶所致,但又提供不了證據。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判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劉永明一次性返還給馬德俊租賃費5100元,馬德俊負責將房屋恢復原狀。
一審判決后,被告劉永明不服提出上公務員之家,全國公務員共同天地訴。海東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合同雖然沒到期,但依據租賃物確實危及人身安全或健康的,承租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的條約,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