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設立駐滬辦事機構手續
時間:2022-11-24 0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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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立駐滬辦事機構的條件:
1、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辦事處;省轄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可以設立聯絡處;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工作處;
2、有專職負責人和工作人員。
3、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必要的辦公設備(房屋租賃期須一年以上)。
1、申請設立駐上海辦事處:須持派出單位給上海市政府的公函,公函內容:辦事機構的業務范圍及機構名稱、隸屬關系、行政級別、人員編制、辦公地址、負責人等。
2、申請設立駐上海聯絡處:a.須持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部、委的批準件。b.派出單位給上海市政府的公函(內容同上一條)。c.其上級單位駐上海辦事處出具同意掛靠的函。
3、申請設立駐上海工作處:a.須持派出單位給本市區、縣政府的公函(內容同上),b.其上級單位的批準件,c.其上級單位駐上海聯絡處(若無,則由?。ㄊ校┘壵v上海辦事處)出具同意掛靠的函。
三、設立駐滬辦事機構的程序:
1、申請設立駐滬辦事機構的單位可在網上填寫或到市(區、縣)協作辦公室領取《設立駐滬辦事機構登記表》并提交上述所需材料。
2、市(區、縣)政府協作辦公室核查無誤后出具《駐滬辦事機構登記證》。
四、設立駐滬辦事機構的承辦部門:
市(區、縣)政府協作辦公室是設立駐滬辦事機構的承辦部門。外省市單位在上海設立辦事處、聯絡處由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聯絡處設在浦東新區的由浦東新區協作辦公室)辦理。
外省市單位在上海設立工作處,根據其辦公地址,由各區、縣政府協作辦公室辦理。
五、市(區、縣)政府協作辦公室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