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壽險準備金精算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1 06: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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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壽險準備金精算管理論文

[摘要]非壽險責任準備金是非壽險公司負債的主要構成,其評估對投資收益、經營業績、償付能力、稅收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因而受到廣泛的關注。本文從評估原則、準備金分類、評估方法、考慮因素四個方面,通過對中關兩國非壽險準備金精算規定的比較,分析我國非壽險準備金精算規定的適用性及不足之處,以期對未來準備金評估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準備金評估,償付能力,個案準備金,在途準備金

自2002年新版《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必須聘用經保險監督機構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之后,中國保監會相繼頒布《保險公司非壽險業務準備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和相配套的實施細則。該《辦法》首次提出采用精算方法評估準備金,并建立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制度,其實施對保險公司穩健經營、監管機構準確評估非壽險公司負債、防范承保風險、保證充足償付能力有重要的意義。然而該《辦法》在指導公司實踐中,在數據質量要求、準備金分類認識、評估方法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一、評估原則

在美國,《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中提出準備金評估四原則:1.準確、可靠的賠款準備金估計基于合理的假設和精算方法。2.準確、可靠的理賠費用準備金基于合理的假設和精算方法。3.賠款及理賠費用準備金具有內在不確定性,準備金估計范圍更為準確合理。4.在準確合理的準備金范圍內,最合適的準備金值既依賴于各估計值出現的相對概率,又依賴于財務報告目的。

在我國,準備金管理辦法尚未明確提出評估應遵循的原則,但強調謹慎性原則,如“采用至少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的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值”。

通過比較可看出,準備金管理辦法出于監管的目的,要求根據評估結果最大值確定最佳估計的做法非常謹慎保守,但最大估計值可能遠遠偏離最終實際賠付值,無法真實反映公司實際負債。而在美國實務中,精算師運用精算方法給出準備金估計范圍,管理層根據財務報告的目的以及各種值出現的相對概率,在評估范周中選擇最佳估計作為公司報告值。美國監管會計(SAP)也曾偏好于產生最高負債值的方法,并要求機動車輛責任險、產品責任險、醫療事故責任險、勞工補償險、信用事故險責任準備金必須達到用特定公式得出的最小值(根據保費的一定比例),否則提取超額法定準備金,但最終遭到許多公司反對,認為其不能反映負債真實水平,并于2001年取消了這些規定。

二、準備金分類

根據準備金管理規定,非壽險業務準備金分為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其中,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包括長期責任準備金和短期險業務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在美國,根據險種類別、保單期限,對長期和短期保單計提未賺保費準備金?!敦敭a/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將賠款準備金分為個案準備金(或稱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報告賠案未來進展準備金、重立賠案準備金、已發生未報告IBNR準備金、在途準備金(或稱已報案未立案準備金)共五類。已發生未報告準備金為純IBNB準備金,在途準備金是由于保險人記錄過程消耗時間所導致,實務中兩者通常無法區分。聲明中還指出,廣義IBNB準備金還應包括對未決賠案未來進展的資金準備和重立賠案準備金(在某些情況下,結案后支付賠款實際并不重新開案,而是作為已知賠款的未來進展)。

理賠費用發生于賠案報告和理算、賠付的整個過程,已報告賠案和未報告賠案都包含理賠費用。在美國,理賠費用準備金應與賠款準備金并列,而不是賠款準備金的子類。我國卻把理賠費用準備金當作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子類,同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并列。

我國理賠費用包括直接理賠費用和間接理賠費用。直接理賠費用包括專家費、律師費、損失檢驗費等發生于具體賠案的費用,之外費用屬于間接理賠費用。在美國,理賠費用包括可分配和不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1998年之前,關于獨立理算師的費用,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界定方式。直到1998年,聯邦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為了各公司報告的理賠費用一致,規定直接理賠費用僅指與辯護、訴訟和遏制醫療成本相關的費用,所有理算師(內部理算師和獨立理算人)費用均被認為是不可分配理賠費用。

三、準備金評估方法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方法

根據準備金管理辦法,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采用1/24法或者1/365法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以前《保險公司財務制度》規定的1/2法,要求一年內保費收入均勻流人,假定平均起保日在年中,如果保費收入集中于上半年,必然高估未到期負債,低估當年利潤,使部分利潤推遲至下一年反映。反之,會導致準備金提取不足,危及償付能力。相比之下,1/365法假設條件更為寬松,對現實背離的可能性較低,評估的準確性較高。

對長期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評估,準備金管理辦法中沒有單獨規定。根據比例法原理,主要采用1/365n(n表示保單期限),是對1/365法的一種擴展。該方法沿用了1/365法“保單期限內,風險均勻分布”的重要假設,而這一點對于長期保單通常不滿足,如消費信貸保險風險遞減,建筑工程保險風險遞增,保證保險風險集中程度較高。因此,采用1/365n法不能準確反映長期保單風險分布不均勻的特點。另外,采用日比例法計算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不得低于預期未來賠款與費用扣除相關投資收入的余額或者評估日假設所有保單退保的退保金額,否則提取保費不足準備金。

在美國,未賺保費準備金按險種類別、保單期限,采用不同的評估方法。短期合同采用1/365法逐單評估,主要由會計部門負責。長期保單合同,考慮到風險分布的不均勻,最初采用78法則或逆78法則。然而在實際中,風險的分布不可能服從嚴格的等差遞增或遞減。因此,1995年美國保險監督官協會NAIC規定了長期保單未賺保費準備金評估的3個測試規則,未賺保費準備金不得低于3個測試的最大值。1997年9月,該規則被重新修訂并首次要求在1998年財務報表中,精算聲明必須包含對長期未賺保費準備金的精算意見。

美國監管會計計提長期保費準備金的財產/意外險包括:職業責任險中,涉及被保險人死亡、傷殘和退休而附加延長期保險保障的職業責任險;質量擔保保險;其它躉繳保費或固定保費的保險期超過十三個月的保單。但不包含財務擔保保險、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及擔保保險。測試1考慮退保因素,未賺保費準備金必須足以應對退保。測試2估計賠付和費用進展及分布,根據未來賠付和費用占總賠付和費用的比例乘以簽單保費估計未賺保費準備金。測試2消除了比例法計算內在的“增長懲罰”。如果10%的總賠付和費用發生在保單簽發時,那么年末最后一天簽發的保單,未賺保費準備金為90%的簽單保費。如果采用日比例法,則將所有的保費都轉為未賺保費準備金。這樣,如果保險人保費增長速度很快,使用監管會計規則,不允許保單獲得成本遞延攤消,盈余會因為保單獲得成本而流失,導致“增長懲罰”。測試3為保費充足性測試,未來期望賠付及理賠費用從發生折現到評估日的現值扣減未來保費從收取折現到評估日的現值。測試3允許保險人用評估日到賠案及費用發生日之間的預計投資收益來沖抵未來賠付支出。由于允許貼現,需要確定風險邊際,因而貼現率選取凈投資收益率扣減1.5%和5年期債券收益率中的較小值。測試3實際上忽略了簽單保費(前兩個測試以簽單保費為基礎),完全根據保單未來風險計算期望凈現金的流出。如果保單定價明顯低估,那么未賺保費準備金可能會超過簽單保費。

比較可看出,我國保險公司數據信息系統還不完善,對于短期保單,并非所有公司都有能力采用1/365法,部分公司采用1/24更符合公司實際。長期保單未到期責任準備,簡單比例法(1/365n法)同美國監管會計3個測試相比,準確和謹慎程度還有所差距,主要體現為:1.不能準確反映長期保單損失不均勻分布的特點。2.我國公司處于快速增長階段,會帶來“增長懲罰”。3.對于償付能力存在問題的公司,更容易通過低價銷售保單“圈錢”來掩飾公司的流動性壓力,此時未來負債可能會高于簽單保費,而根據我國保費不足測試,未賺保費永遠低于簽單保費,從而無法真實反映公司的實際償付能力。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評估方法

已報告賠案的理賠涉及到案件受理、現場勘查、責任審核理賠、殘值和追償款收入估計。在我國,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主要采用逐案估計和案均賠款法。在美國,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由理賠人員的負責,由理賠部門完成,采用的方法主要有逐案評估、公式法或平均賠付成本系統。

長期以來,我國財產險公司精算沒有得到重視,財產保險主要為短尾業務,IBNB準備金比重相對較小,采用不高于當年實際賠款4%提取,強調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準確性。但隨著職業責任險、醫療事故責任險、雇主責任險等長尾險種的開發,全民保險意識、法律意識增強,已報告賠案最初賠款估計必然無法完全準確,因此采用逐案評估法、公式法和各種賠付成本系統估計已報告賠案,而將已報案賠款的未來進展歸人廣義IBNR準備金,強調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一致性,廣義IBNR準備金的準確性,會成為必然趨勢。

對IBNR準備金估計,準備金管理規定,根據險種風險性質、分布、經驗數據等因素,采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和B-F法,至少同時用兩種方法進行謹慎評估。

在美國保險實務中,準備金評估方法主要分為三類:損失進展法(包括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損失率法、兩種方法的綜合(B-F方法和S-B方法)。采用鏈梯法,準備金評估結果對流量三角型左下角數據極為敏感,進展因子較小的變動就會導致評估結果巨大的波動。而損失率法過于重視近期賠付經驗,忽略賠付進展規律,很難符合實際。S-B方法(又稱Cape-Cod方法)同B-F方法類似,都綜合運用賠付延遲模式規律和基于風險的期望賠付率,其最大創新之處在于使用歷史經驗數據來估計最終期望損失率,而不依賴于賠付經驗判斷最終損失率。因而在再保險業務中,再保險人因缺乏最終損失率,或者當定價精算師的期望損失率與實際經驗不一致時,該方法更為有效。

(三)理賠費用準備金

在美國,可分配理賠費用可直接分配到具體賠案,因而可分配理賠費用被分為已報告和IBNR部分,所有對賠款數據的分析也同樣適用于直接理賠費用。當可分配理賠費用與賠付模式一致時,可分配理賠費用與賠款相加以評估未決賠款準備金,否則單獨評估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不可分配理賠費用準備金評估,目前美國運用最為普遍,最合理的方法是基于操作過程的Johnson方法。

考慮到我國保險公司數據庫信息不夠完善,直接理賠費用數據嚴重缺失,根本無法采用流量三角形方法進行評估,只能對已報告賠案的理賠費用采取逐案評估法。由于數據積累有限,間接理賠費用的數據達不到Johnson方法的要求,因而只能采用比率分攤法。

四、考慮因素

準備金評估過程中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數據質量、?!螚l款、外部環境等。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提取的各項準備金不得貼現”,要求在準備金報告中對數據的完備性、準確性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但并未對衡量數據質量的標準詳細解釋,其他考慮因素都不曾提及。

美國《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指出,數據的趨勢、承保、理賠處理、數據處理過程及法律和社會環境的變化,對準確解釋和評價已觀察數據,選擇評估方法非常必要。另外,了解保險公司業務特征,熟悉保單條款、免賠額、殘值迫償款、保單限額和再保險安排對準備金評估也很重要。因而在準備金評估中,精算師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數據因素

在《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中,對數據分類的五個重要日期(事故日、報告日、記錄日、會計日、評估日)、數據的組織形式(事故期、報告期、保單期數據組織形式)、數據的同質性和可信性、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詳細的說明。數據分組需要考慮同質性和可信度,按照承保風險性質、風險類別、賠案進展模式等特征進行數據細分,可增強同質性,提高評估準確性。但對同質性的要求不能過于嚴格,數據分的越細,風險的同質性越強,但同時會導致每一類別數據量的減少,從而影響數據可信度。因而可信度與同質性不能同時兼顧,在進行數據組織和整理時,精算人員必須在兩者之間尋找合適的平衡點。

實際操作中,精算師不可能在任何時候都獲得完全準確、合適、充足的數據,因而只能根據可獲得數據進行分析。但在1991年ASOP(精算實務標準)No.9中規定,“如果精算師清楚所獲得數據受限,必須進行披露”。在評估之前,精算師還需要識別可疑的數據,確保精算數據同其他財務報表數據的一致性。

在1993年ASOPNo.23中對數據的選擇、依賴于其他數據提供者、數據的評論、數據的使用、數據質量的披露等方面給出指引,適用于定價、準備金和價值評估等領域。其中指出,判斷數據充足性,若不足以進行分析,精算師應要求獲得充足的數據或拒絕任務;評論內外部數據是否一致;描述數據是否存在缺陷;如果依賴于其他人提供的數據,應進行披露;精算師應考慮目前數據與過去數據的一致性;任何對數據的調整和修正都必須進行披露。

(二)折現問題

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折現的合適性一直存在爭議。1992年ASOPNo.20指出,在并構或轉移未到期責任風險時,賠款準備金會被折現。折現率可根據市場利率、投資組合收益率選擇,有時會作調整以反映風險、投資費用或稅收。A.SOPNo.9中指出,如果財務報表采用折現值,精算師需要考慮由于折現帶來的不確定性,并披露現值、折現利率、折現數額。

(三)報告模式、進展模式。理賠模式

財產保險賠案報告較快,而責任險賠案報告延遲時間較長。保險人的賠案程序會影響個案準備金的進展模式,理賠實務會影響歷史進展模式的一致性。理賠處理較快的財產險,賠案準備金估計不確定性較小。相反,理賠處理較慢的人身傷害責任險賠案,最終賠款通常較大偏離最初估計額,它依賴于傷害類型和損失程度,通常還會涉及司法訴訟過程。

除上述因素外,準備金評估還需考慮:

1.損失頻數和強度,相同總賠款可能來自于少數大賠案或許多小賠案,但前者的準確性遠遠低于后者。2.保單條件,如保單限額、免賠額(超賠起賠點)、索賠發生制和累計限額等都會影響評估。3.殘值、追償款和擔保物,即使在監管會計下,也可以從賠款準備金中扣減。4.再保險計劃改變、凈自留額變化、未滿期責任轉移、結構性賠付都會影響準備金評估。5.公司運營的改變、新的計算機系統的引入、會計的改變、理賠實務和承保政策的改變,都會影響損失經驗的連續性、一致性,準備金的計算應反映這些變化的影響。

6.外部影響。諸如訴訟環境、監管和法規的改變、市場機制和經濟環境的改變都需要考慮。

《辦法》既有適于國內精算力量水平、公司數據積累狀況、險種特征的方面,如理賠費用數據劃分較粗,不能借鑒美國的流量三角性法和Johnson方法。但也存在不足:1.同美國精算規定相比,我國準備金管理辦法不夠具體。如數據的組織形式、各種日期的界定、數據質量、數據檢驗、應考慮的因素都不曾涉及,而這些恰是準備金評估的基礎。2.以最高值為最佳估計,無法反映公司真實負債。這種做法出于監管的謹慎性原則,但過于保守,最大估計值可能遠遠偏離最終賠付實際值。3.長期未賺保費準備金采用比例法評估會導致“增長懲罰”,高估業務快速增長增加保險公司的負債。該方法以保費為基礎,負債不會超出簽單保費,無法真實反映公司實際償付能力。4。IBNR準備金概念及方法不全面。我國財產險多為短尾業務,IBNR準備金概念一直未受到重視。只有從廣義上認識IBNR準備金,才能糾正目前強調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的準確性,而忽視其一致性的錯誤認識。否則,隨著責任險等長尾業務的不斷發展,在根本無法準確估計已報告賠案未來賠付準確性的情況下,必然錯誤評估公司負債。另外,2005年5月31日CAS(財產/意外險精算協會)執行委員會頒布《財產/意外險賠款和理賠費用準備金原則的聲明》最新討論稿,強調賠款準備金估計的內在不確定性,未來將會在統計的框架下,采用隨機方法評估準備金。這將成為我國準備金評估未來的發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