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政策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09-06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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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政策性分析論文

一、我國農業保險的基本定位及政策性分析

(一)政策性是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基本定位

對大多數農業保險的險種來說,不存在一個完全的農業保險市場。一方面,農戶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一個商業化的農業保險市場;另一方面,農業保險的低收益甚至負收益無法維持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

1.從農戶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的參與程度不高。首先,由于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使得風險損失率較高,按照這種損失率厘定的保險費率,對于收入水平較低的大多數農戶來說是難以承受的或者說是不愿意承受的。其次,如果農業的預期收益相對于從事鄉鎮企業或外出打工的收入來說很小的話,農戶也很少有投保的意愿。試想一下,農戶如果連農作物本身的收入都沒有興趣了,又怎么會對農業保險感興趣呢?第三,按照福利經濟學的觀點,農戶參加農業保險,增加農產品的供給量,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必然引起農產品價格的下降。從長期來看,農戶的生產者剩余會減少,這也影響了農戶的參保率。

2.從商業保險公司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的供給程度很低。首先,由于信息不對稱,農業保險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始終是阻礙商業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服務的“瓶頸”因素之一。其次,我國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以及地區差異性使得商業保險公司面臨極大的技術和管理難題。第三,對于以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商業保險公司而言,在經營其他保險業務的邊際收益大于農業保險業務的邊際收益的情況下,退出農業保險市場是一個理性的選擇。

3.從農業保險自身屬性來看,農業保險具有明顯的社會效益。一方面,農業保險對于分散風險、促進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促進農產品總量的增加和質量的提高,對于保障農業的再生產和擴大再生產具有重大的意義;另一方面,農業保險具有社會效益高而自身效益低的特點,農戶購買農業保險和保險公司提供農業保險,可使全體社會成員享受農業穩定、農產品價格低廉的好處。因此,從總體上來說,農業保險的最終效益是外在的,是屬于全社會的。農業保險的這種正外部性直接表現在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和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供給兩個方面。

從以上三個角度的分析可以看出,農業保險要真正發揮好為農業生產保駕護航的作用,政府必須提供相應的扶持和優惠政策。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的農業保險必須是政策性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是發展農業保險的最基本的制度安排。

(二)當前我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仍然面臨問題

農業保險的政策性定位決定了農業保險的發展需要政府行為的介入。但政府行為的介入對農業保險發展的推動作用在當前仍然面臨著重重困難,我們仍然可以從以下的兩個角度加以具體分析:

1.農戶農業保險參與率的角度。農戶的農業生產只有具備了一定的專業化和規?;?,他們才具有比較強的投保農業保險的意識和購買農業保險的能力,因此,幫助農戶提高他們的專業化和規模化水平是政府發展農業保險的途徑之一。但是,農戶專業化和規?;降奶岣叱宿r村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完善以外,還涉及農村產業政策、農村土地制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及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等一系列的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并非一朝一夕就能解決的。那么,在當前絕大多數農戶還處于小規模經營的情況下,政府對農戶提高保費補貼也許是唯一的選擇。一方面,這種補貼必須達到農戶對農業保險有足夠的購買力水平;另一方面,這種補貼在使得農戶買得起的前提下,還必須使農戶感到購買農業保險劃得來,即在政府補貼的情況下,農業生產的預期收益相比較其他非農收益足夠高。要在比較短的時期內達到這種補貼水平,就我國目前的經濟實力來說,政府的財政是無法做到的,即使能夠做到,這種財政投人結構的安全性和經濟性也是令人擔憂的。

2.商業保險公司農業保險供給率的角度。農業風險的復雜性和農業保險的高賠付率使得商業保險公司不愿意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只有在政府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優惠扶持政策使農業保險的利潤率與公司其他財險的利潤率基本持平的情況下,商業保險公司才有動力開辦農業保險業務。要達到這一目標,政府的財政補貼必然是難以為繼的,政府當前對商業保險公司的財政補貼是有限的。而且,政府的這種有限的優惠和扶持政策如果掌握不當,不僅不能解決農業保險中較嚴重的道德風險問題,甚至會加重,即形成投保農戶與保險機構之間以及保險機構與政府之間雙重的道德風險,由此產生的損失最終將由政府承擔,政府財政將面臨極大的壓力。

因此,在政策性制度的基本框架下,必須尋求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措施?;谝陨系姆治?,本文創造性地提出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的一個新的構想--基于農商合作的“聯合體”模式,以有效地避免以上提到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不足。

二、基于農商合作的“聯合體”模式的構想

(一)“聯合體”模式的基本涵義

本文所提出的“聯合體”模式,既不是指多家商業保險公司共同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共保體”模式,也不是指類似于日本、法國等國家的合作保險模式,而是指在我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基本框架內,將農村基于農戶合作的各種經濟合作組織,包括生產合作社、行業協會等與商業保險公司組成“股份制聯合體”的一種新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首先,政府根據農村不同地區的生產特點和區域差別按照農戶自愿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手段,將農戶歸人各種不同類型的經濟合作組織;其次,在政府主導下,這種合作經濟組織與商業保險公司建立由商業保險公司控股、合作經濟組織參股的“股份制聯合體”;第三,在具體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時,政府除了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一定的支持以外,對農戶的保費補貼等措施不再直接面向廣大分散的農戶,而是面向農戶所在的合作經濟組織,商業保險公司承保的對象也不再是單個的農戶,而是以合作經濟組織為單位進行承保。

(二)基于農商合作的“聯合體”模式成立的基本依據和主要做法

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不同的產業規模需要不同的組織機構與之相配。我國農村具有深厚的互助合作傳統,這種“聯合體”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在我國廣大農村有著天然的基礎和適應性。接下來,本文將從當前農業保險“市場”三個層次的行為主體的角度出發,深入、詳細地分析這種“聯合體”模式之所以能比較好地適應我國當前農村實際情況的主要原因以及這種模式在實際操作中的主要做法。

1.農戶方面。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這種不足一方面體現在由于收入相對低下農戶買不起昂貴的農業保險產品,另一方面體現在由于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預期收益不高和農業保險本身的準公共產品性質使得小規模經營的農戶大都不愿意購買農業保險產品。(1)從解決農戶參保意愿的角度來說,加入合作經濟組織是在當前家庭聯產承包體制下提高自身市場經濟地位的一種有效途徑。在當前市場經濟的形勢要求下,農村中的社會化服務對一般農戶而言是非常重要的?!奥摵象w”模式要求,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農戶要取得各種農村社會化服務,必須加入當地的合作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一方面以資金參股的方式參與并分享商業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果,股金由加入合作經濟組織的農戶以當地農戶的一般平均收入和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實力為基礎以一定的比例收取,建立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當然個別農戶要提高自身的保障水平也可以在此基礎上增加農業保險的購買;另一方面,合作經濟組織派遣代表到商業保險公司的農業保險部門共同參與并監督農業保險的決策運行。在這種體制下,分散的農戶基于自身總體收益(無論是農業還是非農業收入都與合作經濟組織發生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的動機考慮,是愿意拿出一部分的錢來建立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的。而且,合作經濟組織的內部成員都彼此熟悉,農戶將錢放在合作經濟組織內是比較放心的。(2)從解決農戶購買力的角度來說,本來相對于價格昂貴的農業保險產品,小規模經營的一般農戶是難以承受的,但由于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保險風險基金的建立,單個農戶只需要出少部分的錢就可以以團體保險的方式購買農業保險產品,而且政府部門的保費補貼也進一步減輕了農戶的投保負擔。

2.商業保險公司方面。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以及由于農業風險本身的特點導致的經營管理費用和技術等難題。這種“聯合體”模式對于解決商業保險公司的上述問題同樣會有比較好的效果。(1)從降低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角度來看,商業保險公司和合作經濟組織是以參股的方式發生關系的。一方面,保險公司以前面對的是高度分散的農戶而現在面對的是相對集中的合作經濟組織,同時,商業保險公司也可以派遣代表到合作經濟組織承擔相應的監督和管理職能,信息不對稱現象將大大降低;另一方面,這種參股的方式使得合作經濟組織成員與商業保險公司對農業保險的經營成果共同負責,改變了以往農戶和商業保險公司之間單純的市場博弈角色。如果農業保險經營得好,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就可以分享其中的利益,如果經營虧損,盡管合作組織成員可以得到商業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但這其中也包括了合作經濟組織已建立的風險基金。一旦風險基金出現大幅度的滑坡,就影響了合作經濟組織自身的經濟實力,直接影響了其對廣大農戶提供社會化服務職能的發揮,最終影響的還是組織成員本身。因此,基于這樣的考慮,這種“聯合體”模式將能有效地減少農業保險中諸如道德風險等的敗德行為的發生。(2)從降低商業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的角度來看,在前期的市場調研和拓展業務階段,商業保險面對的對象是合作經濟組織,而不是分散的農戶,一方面通過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有效集中農業風險信息,減少市場調研的前期成本;另一方面,商業保險直接面向合作經濟組織銷售農業保險產品,減少了拓展業務過程中的人力、物力和財力的耗費。在與合作經濟組織簽訂保險合同的階段,由于面對的是各個組織,手續費用大大降低。在農業保險的理賠階段,一方面損失勘察人員可以由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和保險公司成員共同組成,這樣既發揮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對農業生產、農產品價值以及受損狀況比較熟悉的優點,又可以發揮保險公司人員的保險專業優勢,同時,合作經濟組織成員基于自身長遠利益的考慮,沒有夸大損失程度的動機,因此,這種損失的評估會相對比較客觀、準確;另一方面,在具體理賠時,由商業保險公司將賠償金交給合作經濟組織,再由其在內部進行分配,從而大大縮短了理賠的程序和降低了理賠重復程度,也就降低了理賠的費用。(3)從商業保險公司提供服務的角度來看,這種“聯合體”模式可以使商業保險公司有效率地提供“價廉物美”的農業保險產品。首先,“物美”體現在:由于通過合作經濟組織可以最大程度地收集農戶的農業保險需求信息,從而可以幫助保險公司開發出有針對性的農業保險產品,改變當前僅僅將城市中銷售的險種在農村地區進行簡單的、不加區別的轉移的狀況。其次,“價廉”體現在:由于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產品經營成本的降低,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產品費率的下降。第三,交易費用的降低,拓展業務、銷售、理賠程序的縮短都使得商業保險公司的服務變得更加有效率。

3.政府方面。當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一方面,盡管政府支持和保護農業生產的意愿強烈,但是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對農戶和商業保險公司的補貼雖然逐年增加,但相對需求而言是遠遠不夠的;另一方面,目前僅有的財政補貼的效率非常低,這其中當然存在各種各樣的原因,但有一點是肯定的,如果完善目前的組織體制,財政補貼的效率應該會有很大的提高余地。(1)從對農戶補貼的角度來看,一方面,“聯合體”模式改變了過去不能拉動一般小規模農戶投保積極性的狀況,通過對合作經濟組織進行補貼,擴大了承保面;另一方面,政府財政補貼資金集中面向合作經濟組織而不是單個農戶,從而極大地放大了資金的補貼效應。(2)從對商業保險公司補貼的角度來看,這種“聯合體”模式由于降低了商業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費用,商業保險公司要求經營農業保險的利潤率與其他財險持平所需要的政府補貼減少,相當于同樣的財政補貼在推動商業保險公司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激勵方面發揮了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