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保險發展
時間:2022-03-07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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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中國區域保險發展存在著雙重不平衡,一是區域間保險發展不平衡,二是區域內保險總供給與總需求不平衡。
(一)東、中、西部地區間保險發展不平衡
從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伴隨著經濟的高速增長,中國保險業也獲得了持續的快速增長。1980—2005年間,保費收入年平均增長約33.34%。然而,與中國保險業高速增長相伴而生的是區域間保險發展的極度不平衡,突出表現為東、中、西三大經濟區域保險發展水平呈現明顯的東高西低的梯度性差異。首先,東、中、西部區域保費收入空間比例失調。2005年,東、中、西部地區保費收入分別是3112.7億元、1045.66億元和768.7億元,所占保險市場份額的比例分別是63.18%、21.22%和15.60%,其中,東部地區保費收入分別是中、西部地區保費收入的2.98倍和4.05倍。其次,東部地區保險密度遠遠高于中、西部地區。2005年,東、中、西部地區保險密度分別是622.4元、241.8元和207.9元,東部地區分別比中、西部地區高出380.6元和414.5元。這說明,中、西部地區保險發展水平與東部地區存在巨大差距。
(二)東、中、西部區域內保險總供給與總需求不平衡
按照保險供求理論,保險需求決定保險供給,保險供給總是追隨保險需求。從根本上說,保險需求是制約保險供給的最基本因素,任何保險供給都是適應保險需求而產生的,沒有對保險的需求,就不會也沒有必要產生保險供給。從保險供給主體的組織形式、類型結構、規模和數量,到保險產品種類結構與新產品創新、保險營銷渠道及模式等都離不開保險需求的引導,保險需求是保險供給的前提、動力、依據和發展方向,保險供給總量、結構應與保險需求相適應。同樣,區域保險需求決定區域保險供給,區域保險供給結構、總量等應與區域保險需求相適應。
在中國,東、中、西部之間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及所面臨的風險、經濟基礎、社會環境等方面的差異,在區域間形成了有差別的客觀保險需求,這是區域保險實踐活動(即區域保險供給)的依據和方向。各區域應依據各自保險發展需求的客觀實際,以區域保險消費者的需要為出發點,形成既具有保險結構差異又存在一定數量差距的、具有區域特色的保險實踐發展模式。具體地說,各區域應依據其特定的保險需求種類、結構和數量,來決定區域保險供給主體的組織形式、數量和規模,決定保險產品的種類和結構以及保險產品的銷售渠道和手段;依據區域保險需求變化及時進行保險組織形式、保險技術、保險產品及營銷模式的創新。
但從中國區域保險發展實踐來看,各區域保險發展實踐具有趨同性。具體表現在:
1。區域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經營管理無差異。從保險公司的組織結構看,東、中、西部地區均是以股份制形式為主,總體而言各區域保險經營主體組織形式單一,三地區保險公司組織形式及其結構模式無差異。從保險經營管理看,各區域保險經營主體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由總公司統一集中管理,主要險種及其費率由總公司統一制定,由區域保險經營主體采取大致相同的營銷方式(即個人或兼業為主)在各地區推廣,而自身沒有什么決策權;保險資金由各總公司統一進行運用。由此決定了各地區在保險經營管理和銷售模式上不可能有很大的差別。
2.區域保險產品結構雷同。(1)從產、壽險業務結構看,2004年,東、中、西部地區產、壽險保費的比例分別為25.88%:74.12%、20.01%:79.99%和29.40%:70.6%,2005年,東、中、西部地區產、壽險保費的比例分別為25.21%:74.79%、20.87%:79.13%和28.47%:71.53%,東、中、西部地區呈現出一種壽險業務比例過高的結構失衡狀態。同時,東、中、西部地區產、壽險業務結構差異小,各地區沒有呈現出應有的與本地區保險發達程度相適應的區域產、壽險業務結構特征,而是表現出了相當大的共性。(2)從保險產品結構看,在產險市場上,2004年,三地區機動車輛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費收入比例均占首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為67.03%、74.73%和74.63%;而同期企業財產保險的保費收入比例均為12%左右,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的比例均較低,分別為4.58%、3.08%、5.8%。可見,三地區產險的險種結構比例大體一致。在壽險市場上,2004年,新型壽險產品的保費收入比重較高,東、中、西部地區投資型險種保費占總壽險保費收入的比例分別是51.66%、60.52%和40.08%,傳統壽險的比例分別為34.82%、30.47%、43.73%,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的比例都比較低,二者合計分別為11.34%、8.81%、14.33%,三地區壽險險種的結構比例也沒有明顯的差別。東、中、西部保險市場產、壽險產品的同質性和產品結構的趨同性,與各區域差別性的保險需求不相適應。
3.區域保險市場結構無差異。2004年,東、中、西部地區的絕對保險市場集中度(CR4)分別為72.85%、86.85%和84.59%。按照美國產業組織學家貝恩教授依據保險市場集中度進行劃分的市場結構類型來看,三地區均屬于寡頭壟斷市場,保險市場結構沒有本質的差異。
4.區域保險法律制度和保險監管無差異。目前,中國沒有針對不同地區而制定的相應的法律法規,各地區保險業統一執行國家頒布的各項保險法律制度;各地保險業由中國保監會統一監管,由各省、市保監局具體負責轄區內的保險監管活動,各區域的保險監管模式和方式相同。
各區域趨同的保險發展實踐必然不能滿足其差別性的客觀保險需求,從而引發了區域間保險發展實踐的趨同性與各區域客觀保險需求的差別性之間的矛盾,集中表現為區域內保險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不平衡。
二、中國區域保險發展面臨的主要矛盾及其表現形式
前述分析表明:中國區域保險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是區域間保險發展不平衡和區域內保險發展不平衡。但相比較而言,區域內保險發展不平衡,即區域間保險發展實踐的趨同性與各區域客觀保險需求的差別性之間的矛盾是造成區域間保險發展不平衡的內在的和根本的原因,是當前中國區域保險發展所面臨的主要矛盾。這是因為:
區域間巨大的保險差距是在區域保險發展過程中由影響區域保險發展的內、外部條件共同作用的結果。東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高、社會保障水平較高、城市化程度較高、風險和保險意識較高等外部保險發展條件優勢決定了其保險發展水平必然要高于中、西部地區,區域間保險差距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這是區域保險供給方無法控制的外生變量。但各地區保險外部條件的差異只是形成區域保險差距的一個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外部條件自身無法自發或直接地影響或決定區域保險發展水平和趨勢,而必須通過區域保險經濟活動即區域保險供給主體的主觀保險行為才能對區域發展發揮作用、產生影響。實際上,區域保險的發展過程就是一個區域保險供給主體通過其主觀保險行為對區域保險外部發展條件加以利用,并將潛在的外部條件優勢和潛在的保險需求轉化為現實的保險生產力和有效保險需求的過程。如果區域保險供給主體能夠依據各區域不同的保險發展要求來調整其經營管理思路、發展政策和模式,則有利于加快將外部條件轉化為內在保險生產力和潛在保險需求轉化為有效(或現實)保險需求的速度和效率,從而在促進區域保險健康發展、提高區域保險發展水平的同時,在區域間形成既有反映區域間不同保險發展要求的結構性差異,又存在一定的因區域保險發展客觀基礎差異而形成的區域保險差距的、具有區域特色的差異化的保險市場模式和保險實踐發展模式,這是區域保險供給主體能夠控制的內生變量,是可以通過其主觀努力和主觀行為加以調整和變革的。然而,中國迄今為止所進行的保險改革和發展政策措施大都未曾考慮過各地區保險發展外部條件的差異,或者說更多地考慮了東部發達地區的保險市場發展狀況和保險發展要求,而忽視了中、西部地區,結果形成了現行各區域趨同性的保險發展實踐模式。由于區域保險供給主體的主觀行為違背了保險發展的客觀規律,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區域保險經營主體主觀能動性的正常發揮,削弱了保險內部條件對區域保險發展的影響和決定作用,從而在客觀上人為地加大了區域保險外部發展條件對區域保險發展的作用和影響,加劇了區域保險差距的擴大。
區域保險主要矛盾在區域保險發展實踐中集中表現為區域保險總供給和總需求之間的矛盾,具體體現在區域保險經營機構供求之間、區域保險人才供求之間、區域保險產品供求之間、區域保險服務供求之間和區域保險制度供求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并影響了區域保險的獨立發展、共同發展,加大了國家對保險業宏觀調控的難度。
三、中國區域保險主要矛盾的根源
中國區域保險主要矛盾的形成根源于中國保險市場的供給主導和政府供給主導的特殊性。
(一)保險市場的供給主導型特性是區域保險產品和服務供求矛盾的直接原因
從中國保險發展實踐看,保險市場總體而言是一種供給主導型市場,保險供給決定著保險需求。同樣,中國區域保險市場也是供給主導型市場,而且是總公司供給主導型市場,區域保險經營主體的“分公司”身份決定了其沒有相應獨立的保險產品開發和定價權、銷售產品和模式的選擇權,因而不能依據各區域保險市場需求來開展保險實踐活動,直接造成了區域保險有效供給和有效需求的雙重不足。中國區域保險市場是典型的“賣方市場”,各保險總公司“生產”什么保險產品、以什么價格賣保險產品、區域保險公司提供怎樣的保險服務,往往不取決于消費者的客觀需要,而主要從提供某種保險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開發、推向市場的成本和便利程度及在短期內可能給公司帶來的好處等短期利益出發,其結果是各區域保險產品種類和結構雷同、保險服務無差異,造成市場上有的保險產品消費者不需要,或者盲目購買市場上已有的自己并不需要的產品,而真正滿足不同區域、不同消費者需要的個性化產品和服務市場上則沒有,保險產品的有效供給不足。而區域保險有效供給不足抑制了區域保險有效需求,直接造成了區域保險有效需求不足。
(二)保險市場的政府供給主導型特性是區域保險主要矛盾的根源
保險產業的自然壟斷屬性和國有產權在中國保險業中的壟斷地位決定了國家在保險業的發展進程中始終占有重要地位,可以說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過程就是由政府供給主導的制度變遷過程,直接表現為國家通過相應的保險制度和保險發展政策對保險業進行嚴格管制和引導。與中國保險市場的整體發展相一致,各區域保險市場也經歷了政府供給主導市場的發展歷程。區域保險機構的設立、經營區域范圍、區域保險產品及其價格、保險資金的運用等對區域保險經營和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決策性問題由國家統一規定。雖然2003年1月1日新《保險法》實施后,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對保險業的嚴格管制,如開始實行保險費率市場化、規定保險公司可以制定保險險種條款和費率等,但“關系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其他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且至今也沒有具有區域性指導性意義的保險制度和保險發展政策,各區域仍實行統一的保險監管模式和統一的保險稅收政策。因此,中國區域保險發展所面臨的保險制度供求、保險機構供求、保險產品和服務供求、保險人才供求等方面的矛盾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即區域保險發展實踐的趨同性與區域保險需求差別性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并嚴重制約著區域保險的發展水平和發展速度。
要從根本上解決區域保險的主要矛盾,必須從各區域差別性的客觀保險需求出發,實施差異化區域保險發展戰略。
四、實施差異化區域保險發展戰略的構想
差異化區域保險發展戰略是指在現有區域保險發展水平和發展能力的基礎上,以各區域差別性的客觀保險需求為依據和方向,因地制宜地在各區域實施與當地保險發展環境和要求相適應的、具有區域特色的保險發展戰略。在此主要指國家要從宏觀層面上確立區域間差異化發展戰略的總體思路。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實施區域保險監管差異化
1.推行區域保險監管層次多樣化、差異化。首先,實行保險監管主體多元化,對區域保險市場實行“混合”監管,即建立一個由國家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等組成的多層次保險監管體系,其中,以國家監管為主導,行業自律為輔助,社會監督為補充,從而既發揮了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在區域保險監管中的主導作用,又可借助保險行業協會和社會各界的力量來強化保險監管的效果。其次,多層次保險監管的實施需要具備市場主體數量較多、競爭程度較高、市場機制比較完善、行業自律組織健全、公眾保險意識比較強等基本條件,鑒于東部地區保險相對發達、上述條件相對完備,而中、西部地區保險相對落后,上述條件還不具備的現實,對保險的多層次監管也不能在三地區同步實行,可以考慮在東部地區實施多層次監管,而中、西部地區仍由保監會及各地保監局來實施監管。
2.實行區域保險監管法律制度差異化。這主要是指在以《保險法》為基礎的前提下,一些對區域保險市場有重大影響的保險法律法規應該有地區針對性、地區適應性和地區可操作性,如有關保險市場進入、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制定及其管理、保險產品銷售等的法律規定,都可以依據各區域保險市場發育程度和發展需要進行不同的規定。
3.實行區域保險監管程度差異化。政府監管的領域應當僅限于市場失靈、而且政府能夠通過行政干預提高市場公平程度和運行效率的部分,且監管的程度應視市場失靈的程度而定。因此,對區域保險市場的監管程度應依據各區域保險市場失靈程度的不同而異,表現為在不同區域監管的程度和力度應有所不同。東部保險市場相對較發達,保險市場體系和機制也相對完善,應放松對市場主體經營行為的監管,以擴大保險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空間和程度,但對公司的財務監管則應相應加強,即應對區域保險公司進行一定程度的“償付能力”監管。對以分支機構形式存在的區域保險經營主體進行“償付能力”監管,可能與現行只對保險總公司進行償付能力監管的思路和制度有所不一致,但本文認為,在各保險總公司主要通過其在各地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而由總公司統一對外承擔保險賠付責任的經營模式下,在各保險總公司保險資金運用效益普遍不佳、保險投資利潤普遍不高的情況下,各保險總公司的償付能力主要取決于其分支機構的業務承保質量、業務結構和經營狀況,即區域保險經營主體的“償付能力”狀況。因此,在逐步放松對東部地區保險經營主體市場行為監管的過程中,為了實現維護被保險人利益的監管目標,必須加強對區域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監管。而中、西部保險市場的壟斷程度高于東部,其出現市場失靈的可能性也大于東部市場,因而對其市場上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管程度就應更嚴格,監管力度也應更大一些,而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監管則可相對松一些。
(二)實施區域保險經營行為差異化
1.實行區域保險產品差異化。這包括區域保險產品結構和保險險種差異化兩個方面。區域保險產品結構差異化是指區域間應建立與各自保險需求結構和保險供給能力相適應的差異化的保險產品結構。具體地說,在壽險中,各區域都應重點拓展保障型產品,增加保障型產品的種類和業務比例,相應降低投資型產品比例,在此基礎上,東部地區的投資型產品比例可以適當高于中西部地區;在產險中,各地區應大力拓展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農業保險,增加其在產險業務中的比例,在此基礎上,東部地區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的比例應高于中西部地區,而中西部地區農業保險的比例則應比東部地區高。區域保險險種差異化是指各區域開辦的同類保險產品的條款和費率應有所差別,而區域內不同保險主體開辦的同類產品,財產險和意外傷害險類產品應以區域標準化格式保單為基礎,相互之間的差別不能太大;人身險和健康險由于技術復雜和個性化保險需求的普遍存在,應該允許公司間的產品具有較大的公司特色和差別。
2.推行區域保險費率差異化。即建立區域保險費率制度,在厘定保險費率時要充分考慮區域保險標的的風險水平、保險賠付率、費用率等方面的差異,從而使區域內不同保險總公司分支機構開辦的同一險種的費率水平大體相同,而不同地區、同一家保險總公司的分支機構開辦的同一險種的費率則具有一定程度的差異,差異的大小視不同區域由風險程度決定的損失率差別以及費用率差別而定。為此,可以考慮由區域保險行業組織或由保監會出面牽頭或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制定區域指導性費率,各區域保險市場經營主體在區域指導性費率的基礎上有一定的上、下浮動權。
3.實行區域保險產品銷售模式差異化。即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和區域經濟、區域保險發展層次、結構以及區域保險市場的發育、完善程度等建立區域間層次性和差異性的保險產品銷售模式。具體地說,東部地區的保險市場發育程度較高,專業保險中介機構數量多且增加速度快,應不斷深化保險市場的專業化分工,加快由以保險營銷員和兼業為主渠道的銷售模式向以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為主渠道的專業模式的轉化,并積極拓展網上直銷和電話直銷模式。中、西部地區,由于保險市場還處于開發和培育時期,保險公司和保險經紀公司數量很少,短期內還無法進行大幅度的保險銷售方式的改革,可在繼續充分發揮保險營銷員和兼業保險主渠道作用的基礎上,加快培育保險中介市場,增加保險中介機構的數量,為未來區域保險銷售模式的專業化改革創造條件。
(三)實施區域保險政策差異化
1.實行差異化的區域保險稅收政策。在合理確定稅基和適當降低保險稅率的基礎上,對不同地區的保險經營者實行差別稅率,即對在中、西部地區開展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給予優惠的稅收政策,以鼓勵保險資源向中西部地區轉移,增加保險市場主體的數量,促進保險業的發展;對開辦適合當地保險發展和當地急需險種的保險公司和保險業務給予減免稅收政策,如對東部地區保險公司開辦的責任保險、農業保險和信用保險等業務,實行優惠的營業稅和所得稅政策,以促進該地區保險產品結構的合理化。
2.實行差異化的區域保險對外開放政策。在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深化的過程中,應通過采取一定的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外資保險公司到中、西部地區開展業務,如:降低中、西部地區保險市場進入門檻、減免稅收等;而在東部地區,要重點引進開辦責任保險和信用保險的外資保險公司,以進一步促進東部地區保險結構的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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