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業保險特征分析探究論文

時間:2022-12-21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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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業保險特征分析探究論文

目前,世界上大約有四十多國家舉辦農業保險,這些國家由于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制度各異,其舉辦農業保險的社會背景與政策目標也不相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國外農業保險制度模式主要有以美國、加拿大等國為代表的政府主導型模式、以日本等國為代表的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險模式、以西歐國家為代表的民辦公助模式以及以亞洲部分發展中國家為代表的政府重點選擇性扶植模式等4種。當前,我國正在進行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由于國情不同,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不能簡單照搬國外的某一模式,而要借鑒國外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實際,積極推進農業保險制度創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一、國外農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模式

1.美國、加拿大等國的政府主導型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政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級政府和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要在這個框架中經營農業保險和再保險業務.同時政府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財政支持。以國家專門保險機構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為主,有完善的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并依法由隸屬于農業部的官方農作物保險公司提供農作物一切險及再保險;同時鼓勵私營保險公司、聯合股份保險公司及保險互助會等參與農作物保險計劃,并依法對他們承?;虻霓r作物一切險和再保險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用補貼。農民僅支付投保險種的純保費的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政府補貼。

2.日本等國的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險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以日本為代表,其特點是,政府不直接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但通過立法給予經濟上、行政上的支持;經營的組織形式不是一般的商業性財產保險公司,而是不以贏利為目的的保險相互社。這種模式的政策性很強,主要表現在,一是國家通過立法對主要的關系國計民生和對農民收入影響較大的農作物以及飼養動物實行法定保險。二是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的作用。例如,政府對農業保險進行監督和指導;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提供財政補貼及稅收優惠等。

3.西歐國家的民辦公助模式

這種模式的主要特點是,沒有全國統一的農業保險制度和體系,農業保險主要由私營保險公司、保險相互會社或保險合作社經營,但政府立法對經營農業保險的保險人與投保人予以經濟、行政支持,包括經營費用補貼、保費補貼以及金融優惠政策等。投保以自愿為主,因而投保率普遍較低。近年來,為了加大對農業的保護力度,充分利用wTo框架下的“綠箱政策”,一些西歐國家也轉而建立類似美國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4.亞洲發展中國家政府選擇性重點扶植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以亞洲部:9-發展中國家為代表,發展中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的特點大致如下:一是大多數國家的農業保險主要由政府專門農業保險機構或國家保險公司提供。二是保險險種少、保障程度低、保障范圍小,主要承保農作物,而且農作物也只選擇本國的主要糧食作物水稻和小麥,而很少承保畜禽等飼養動物,其目的就是確保糧、棉生產的穩定。三是參加農業保險都是強制性的,并且這種強制一般與農業生產的貸款相聯系。

二、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約束因素

1.我國農業生產的自然條件差

我國是擁有近八億農民的農業大國,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舉足輕重。我國又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均達1747億元,占GDP的比重平均超過3,農業的成災面積占播種面積和受災面積的比例分別超過20%和50;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2042.1億元。。在自然災害損失中農業最為嚴重、最為廣泛。據中國科學院可持續發展研究組《2002中國可持續發展戰略報告》:中國農業的發展成本比世界農業平均發展成本高5個百分點,其中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國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高和強度大造成的。與世界平均水平比,我國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高18個百分點,自然保護成本高27個百分點,生態恢成本高36個百分點。我國生態環境的先天脆弱性使農業保險面臨著更高的風險,商業性保險公司不愿涉足。因此,必須建立由政府主導或政府支持的農業保險制度。

2.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水平低

這是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現實基礎。我國農業保險一直處于低水平的發展階段,特別是自1993以后,在整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情況下,農業保險卻呈漸趨萎縮的態勢。雖然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受到高度重視。2004年后,相繼批準設立了上海安信農業保險公司、吉林安華農業保險公司、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等國內不同經營模式的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以及在農業保險方面有豐富經驗的法國安盟保險公司成都分公司。但是,2006年全國總保費收入5641.4億元,其中財產險保費收入1509.4億元,同比僅增長22.6%。而2006年全國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僅8.5億元,同比僅增長16.2,比整個財產險保費增長速度還低6個百分點;農業保費收入僅占總保費的收入的1‰多,不到財產險保費的1。農業保險制度模式的建立必須與我國農業保險發展水平相適應。

3.建立我國農業保險制度的其它約束因素

(1)我國是發展中國家,正處于工業化中期,人均GDP僅1000多美元,處于工業反哺農業的初期,國家的財力非常有限,不可能像發達國家那樣拿出很多資金來支持農業保險,國家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必然處于較低水平,因此只能選擇重點扶持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農作物保險項目。

(2)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區農業經濟發展的地區差異性很大,農業的產業化、區域化、現代化發展很不平衡,既有發展水平較高的農業企業集團,又有農業商品化率僅在30左右的戶均耕地面積只有幾畝的數億農戶,對農業保險的需求差異很大。這就決定了我國農業保險制度模式不能搞“一刀切”,而應根據各地區自身的風險特點、農業經濟發展水平及其財政能力等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經營模式。

(3)農戶的信用觀念淡薄,違規成本低廉。我國農業保險中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特別嚴重,據統計,我國農作物保險中道德風險給保險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保險賠款的20%,在牲畜保險中的騙賠現象更為嚴重。

因此,我國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不能簡單照搬國外的某一模式,而要借鑒國外經驗的同時,依據本國國情,建立與我國農業經濟現狀和農業保險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同時,農業保險制度的設計必須從長計議,充分考慮各種制度模式之間的銜接,以便于將來的整合,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制度變遷的成本。

三、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目前,我國正處于新一輪農業保險試點階段,從國內外的農業保險實踐來看,我國農業保險要健康發展,必須進行農業保險制度創新,建立有中國特色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目前情況下,我國應建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與政府支持下的相互制農業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

1.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模式

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就是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提供統一的制度框架,各種允許的經營組織要在這個框架中經營農業保險及再保險業務,同時政府對規定的農業保險產品給予經濟、行政支持。參照美國發展農業保險的經驗,并結合我國實際、特別是農村經濟比較落后的現實,我國政府主導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應具有以下特點:

(1)設立農業保險管理專門機構,統籌全國農業保險的開展,協調各有關部門的關系。其主要職能是,負責設計和改進全國農業保險制度;設計種植業和養殖業的具體險種;對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進行統一規劃,研究制定具體政策;審查和監督參與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各經營主體,并根據各經營主體的農業保險的業務量對其提供經營管理費用補貼。

(2)設定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實施范圍。由于國家財政實力有限,只能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主要農作物和畜禽保險采用政策性經營,予以重點扶持;其他保險項目實行商業性經營。政府對經營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提供經濟支持,主要是給予適度的保費補貼和經營管理費補貼,同時給予財政和金融方面的支持和優惠政策,如免除其營業稅和所得稅,提供各種形式的優惠貸款等。

(3)實行強制保險和自愿保險相結合。政府對少數關系國計民生的農作物和畜禽實行強制保險,以保證承保面和參與率。其他保險項目實行自愿保險。但要處理好強制與自愿的關系,避免產生抵觸情緒。

(4)建立政府支持的再保險機制。針對某些特殊的巨災風險如洪災、颶風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災基金,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保證農業保險的持續穩定經營。

(5)政府給予行政支持與協助。我國農業生產以小規模個體農戶分散經營為主,農村地區交通不便,通訊落后,因此農業保險的展業、承保、核保、防災、查勘、定損、理賠等成本高、難度大,需要各級政府給予支持和協助。

由于農業保險業務的“高風險、高成本、高賠付”,商業性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涉足其間,因而這種模式可以有效解決農業保險供給不足的問題;由于有政府的保費補貼及其他優惠政策,農民的投保積極性也能得到很大提高,從而可以有效拉動農業保險的需求。但這種模式也可能帶來政府過度干預,其財政補貼也可能導致效率損失。

2.政府支持下的農業相互保險制度模式

相互制保險是合作制保險的高級形式,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能更好地降低運行成本、優化資源配置、維護投保人的根本利益。借鑒國外相互保險的經驗,我國建立農業相互制保險的思路可以為:

(1)設立全國性的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由一定數量的農業龍頭企業(初始會員)認購公司經營所必需的部分初始基金,同時通過發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另一部分資金。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體會員大會,由會員大會選舉公司董事,組成董事會,處理日常事務。初始會員應賦予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更大的表決權和被選舉權,以鼓勵投資者設立相互保險公司。

(2)建立多級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組織體系。在總公司之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公司,縣市設立支公司,鄉鎮設立營業處。由總公司負責制定公司的經營方針政策以及各項規章制度,總公司主要負責各分公司的協調與管理,為各分公司提供再保險業務;各分公司根據本地區農業及農業保險的實際情況,制訂相應的管理規定及實施細則,獨立開展各項農業保險業務。

(3)擴大農業保險經營范圍。公司除經營傳統的種植業保險、養殖業保險等險種外,同時也經營與農業生產資料、農用設備設施、農產品儲藏與運輸、農產品加工與銷售等活動相關的其他財產保險,以及農業生產過程中的雇主責任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擴展農業保險覆蓋面,從而起到“以險養險”的功效,增強公司經營的穩定性。

(4)建立有效的多層次農業風險分散機制。一是在農業相互保險公司內部建立分級再保險制度。即基層相互保險公司向上一級公司分保。二是在目前市場條件下,由作為國家再保險公司的中國再保險集團采用事故超賠或賠付率超賠的方式,向相互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安排。三是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為農業相互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支持,保證相互保險公司的經營穩定。公務員之家

(5)政府應在法律、經濟、行政上對相互保險公司給予支持。一是明確相互保險公司的法律地位,鼓勵相互保險制的實施。二是政府要在財政、金融、稅收上給予優惠政策和必要的支持,如減免稅賦,提供貼息或低息貸款等。三是組織鄉、村干部學習保險基本知識,再由鄉、村干部向農戶宣傳,使農戶自覺自愿參加保險等。

相互制保險能夠降低費用成本、提供價格低廉的險種與服務,能較好地滿足我國低收入農民的保障需求;相互保險中被保險人與保險人利益的一致性,又能有效地防范農業保險中嚴重的逆選擇與道德風險。另外,采用相互保險模式,主要動員的是民間資金,對政府支持的依賴較小,可以減輕政府財政負擔。因此,相互制保險比較符合我國國情,具有廣闊地發展前景。

綜上所述,目前情況下,我國應建立政府主導型政策性農業保險與政府支持下的農業相互保險相結合的制度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