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賠償金給付的法律問題論文
時間:2022-07-23 10: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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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發生,導致保險責任的成立,則保險人面臨保險賠償金的給付,被保險人的投保目的可望得以實現。但現實生活中不少投保人卻感慨投保易,索賠難。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對保險賠償金的相關問題的規定,或過于原則,或存在一定的法律真空。因此對保險金給付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對保險人的正常經營及充分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限于篇幅,本文著重探討財產險中保險賠償金給付的若干法律問題。
一、保險賠償的方式問題
我國保險法規定的全部的保險賠償方式只有一種,即保險賠償金的給付。保險法第二條關于保險的定義為:“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北kU法第10條關于保險人的定義為:“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薄氨槐kU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北kU法第23、24、25、26、27條的規定,都明確為保險金的給付。由是可見,對于財產保險而言,“保險人之保險賠償以金錢給付為原則,但例外也有以其他方式為之者,此可稱為恢復原狀之保險賠償,此和民法上之賠償方式原則上以恢復原狀為原則,而以金錢給付為例外者,正好相反?!弊?保險實務中,保險人可能通過合同的約定,選擇以其他的方式進行補償,如我國現行的《財產一切險條款》關于出險后賠償方式的約定如下:“如果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公司選擇下列方式賠償:”(1)按受損財產的價值賠償;(2)賠付受損財產基本恢復原狀的修理、修復費用;(3)修理、恢復受損財產,使之達到與同類財產基本一致的狀況。“這種約定與保險法本身并不沖突。保險法第二十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在前條規定的保險合同事項外,可以就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作出約定?!暗墒且龅膬蓚€問題是:
(一)如果保險合同沒有約定可以以金錢給付以外的補償方式補償,出險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此也不能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可否單方面選擇以金錢給付以外的補償方式進行保險賠償?
如上所言,在財產損害保險中,保險人的保險補償方式以保險金的給付為主要方式,或者說保險金的給付方式為法定賠償方式,其他方式為約定補償方式。在保險理賠實務中,有時保險合同并未規定可以有保險金給付方式以外的其他補償形式,且出險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無法就此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出于種種原因,卻單方面主張以保險金給付以外的方式進行保險賠償,這種做法是否合法呢?如某臺資企業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保險綜合保險,其中固定資產部份主要為印刷設備。投保金額為二手設備的購買價。在保險期限內,被保險人工廠發生火災,導致生產車間嚴重被毀,經權威機構鑒定所有生產設備全部報廢。由于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在設備的重置價值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保險人于是強烈主張以全國范圍內實物招標的方式,補償被保險人受損的全部機器設備,并承諾在1年內完成全部受損設備的重置。保險人認為依據保險的補償原理,實物補償是符合保險原則的。我們認為,這種觀點似是而非。首先,從保險法的規定可以得知,金錢給付為法定的保險補償方式,非金錢補償為約定的補償方式,對此上文已有詳細論述。其次,《企業財產綜合險條款》規定的賠償方式非常明確,即為金錢賠償。再次,從合同法的角度看,雙方若想改變賠償的方式,也必須是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最后,保險的補償原則,強調的是保險價值的概念,而不是具體的補償方式。如果保險人認為保留非金錢以外的補償方式對其很重要,則保險人在擬定保險條款時應將保險賠償的多種方式予以明確的界定。
(二)非金錢補償與保險金額的關系
保險賠償金額的確定,受多種因素的影響。比如是否足額保險、是否有免賠額的約定,及保險價值的多少等。保險法第24條第4款明確規定:“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如果保險人選擇非金錢給付的方式進行保險賠償,比如恢復原狀的方式,如果說在還沒有完全修復之前,修復費用已超過保險金額的,超過部份如何處理?有學者認為,“保險人于選擇賠償方式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否則于恢復原狀之情況下不應受保險金額之限制,以示公平。”注2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如前所述,保險人并無單方面確定損害補償方式的權力。如果選擇了非金錢給付的賠償方式,只要修復的方式與費用是合理的,則同樣需受保險法相關規定的約束。
二、保險賠償金的給付期限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最大的愿望就是能迅速地拿到保險賠償金,以實現保險的目的。由于我國保險企業的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保險公司在特定時期往往無故壓賠案,使保險賠款遲遲不能兌換。這種情形,以接近年末時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已接近或超出總公司核定的賠付率時表現尤為明顯。在這段非常時期,如果被保險人又不被保險人視為是優質客戶,則被保險人真會有一點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感覺。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钡诙臈l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庇捎诜梢幎ǖ眠^于模糊,在保險理賠實務中便出現大量的問題:
(一)被保險人應提交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的范圍與程度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這是保險法賦予被保險人的義務。在保險實務中,出現較多問題的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保險人為了拖延賠賠付,而故意要求被保險人提供各種各樣的資料,不斷地沒完沒了地補充資料,有些資料,是被保險人根本提供不了的,或者根本不是被保險人應該提供的,從而保險人得以被保險人提供資料不全為由,將賠案拖延下來。另一方面是一些被保險人偏面認為,保險索賠提出的數額越大越好,保險人若能識別其中的水分,被保險人便認帳,否則保險人便自認倒霉。這樣人為增大了保險理賠的難度,使保險理賠無法順利進行。
1.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范圍與程度
那么被保險人在出險后,究竟應提交哪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呢?法律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事實上也無法作出相應的規定。要妥善處理這個問題,我們認為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應根據民事證據法的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確定哪些屬于被保險人應該舉證的范圍。目前我國的民事證據法正在抓緊制定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便是通常說的誰主張誰舉證的要求。從這點看,與保險法的規定并不沖突。但保險法作為民商法的特殊法,有其自身的獨特之處,在保險理賠實務中并不能一概而論。除了要把握上述總的原則外,還應注意的是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的表述方法。保險實務慣例一般認為,如果保險條款的保險責任采用“一切險減去除外責任”(allrisksminusexceptions)方式,而且不保事項很明確,即承保列明除外責任的一切意外的損失,則被保險人只須初步證明其損失屬于某種意外即可,勿需證明具體是由什么風險引致。如果保險條款關于保險責任采用的是“列明風險”,(namedrisksinsuredagainst)方式,同時列明除外責任,在保險索賠時,被保險人須首先證明其遭受的損失屬于某項列明風險,在被保險人完成初步舉證后,保險人必須通過舉證證明該項損失屬于某項除外責任來拒賠。注3國內有學者主張“財產一切險的舉證責任在保險人而非被保險人,除非保險人證明損失是屬于除外責任范圍,否則所有損失均屬于保險責任內。而列明風險的保險單則相反,除非被保險人證明損失屬于列明風險的責任范圍,否則保險人對損失不負責任?!弊?由是可見,保險條款中關于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的表述方法的不同,對被保險人的舉證要求是不同的。
其次,我們應注意到保險第23條第2款的規定,“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資料?!庇纱丝梢?,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提交資料的范圍,根據立法的本意,應該在保險合同中予以約定。我國的保險條款對此的規定往往非常的原則。例如現行的《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與《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對提交資料的要求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時,應當提供保險單、財產損失清單、技術鑒定證明、救護費用發票以及必要的帳簿、單據和有關單位的證明”。有的保險公司根據條款的規定,進一步將其細化。如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其網站上的索賠指南中規定:“被保險人在向中國人保公司提供書面索賠時,應提供下述單證:
1、保險單正本
2、財產損失清單
3、有關部門出具的事故證明或技術鑒定書,包括:發生火災,應提供消防部門的證明;發生盜竊或惡意破壞,應提供公安部門的證明;發生鍋爐、壓力容器爆炸,應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發生雷擊、暴雨、臺風、暴風、龍卷風、雪災、雹災、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時,應提供氣象部門的證明。
4、救護費用發票
5、必要的帳簿、單據以及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單證、文件。
對照條款我們可以看出,人保在網上公布的資料,有兩點變化,一是將有關單位的證明細化了,一是增加了兜底條款,即“其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的單證、文件?!笔聦嵣希瑮l款列舉出的資料范圍是遠遠不夠的。例如,在火災引致的機器設備的損失時,常常要求被保險人提供機器設備的平面布景圖、設備的技術資料與圖紙,三來一補企業還需要提供報關單等。要窮盡所需的全部資料,顯然是不可能的,但是保險人在理賠實務中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對每一險種所需的基本資料,心中大體是有數的。我們認為,為避免在發生訴訟時保險人處于被動的地位,保險人在保險條款中應盡可能列舉出所需資料的范圍。至于兜底條款,條款中并沒有規定,如果沒有相應的批單,在訴訟中如果保險人援引此條抗辯,其抗辯權基礎會受到質疑。
最后,有關證明和資料的范圍與程度,還必須注意合理性。應依一般情形下,一個正常的第三者在同等情況下所能獲得的資料為限。超出此范圍,即屬違反保險的誠實信用原則。
2.被保險人提交資料的虛假與欺詐問題
被保險人在提交索賠資料時,應保證所提資料的真實、合法。有時,被保險人出險后,在不清楚受損情況的前提下,按照帳面余額提出索賠,在實際清點后發現索賠數與實際受損數差額較大,這不應認為是欺詐行為。我國保險法第28條第3、4款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為之一,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庇纱丝梢娢覈kU法規定的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1)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2)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3)夸大損失程度的。第三種情形下,應特別注意必須是惡意夸大,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或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來惡意夸大損失程度。
(二)保險賠償金給付期限的確定標準
保險賠償金數額的確定,標志著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就保險索賠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也是保險人履行保險賠償金義務的前提條件。在國際上,關于保險賠償金給付期限的確定標準,大體上有兩種主張,一是主張損失清單交付保險人之時,即為保險賠償金確定之時。一種以保險人承認損失理算金額為準。此種主張者多為英美法學者。其前提條件是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即委托公估人進行保險公估,這里的損失清單實為公估公司提交的公估報告。我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边@里實際上只規定了先予支付的期限,對整個保險賠償金的給付期限并未作規定,或者說作了非常不合理的規定,即為“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弊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中將“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的期間,解釋為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與資料之日起90日之內。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p>
(三)保險人未能在約定期限內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的法律后果
依前所述,如果保險合同對保險賠償金的給付沒有明確的約定,則保險人應當在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與資料之日起90日之內,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如果保險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內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則可能承擔的法律后果為:
1.依據保險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這里的損失,包括延遲支付保險賠償金應支付的利息,還包括因延遲支付不能清場導致的房租的損失,等等。但不應包括因停工造成的間接損失等。在確定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的范圍時,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能超過違反合同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該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保險人逾期未作出賠償或給付的,或對賠償或給付的金額有異議的,可以自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期間屆滿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
我國保險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在這個問題上的規定,有一個明顯的不足,便是沒有科學界定保險人承擔延遲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即只要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與資料之日起60日或90日之內,就必須確定保險賠償金數額。我國臺灣省保險法第78條相應的規定是,“對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于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保險人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事實上,保險理賠的順利進行,必須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及公估公司的通力合作。全憑任何一方的單方面努力是不可能順利解決保險理賠的。保險人的承擔延遲給付法律責任的過錯責任前提是不能省略的。
三、保險賠償的范圍
保險賠償的范圍,應根據保險法的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確定。大體說來,具體包括如下:
1.保險財產的損失,影響保險財產賠償數額的因素有很多,大體包括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比較、足額投保與不足額投保、免賠率或免賠額的約定,殘值的價值等,無論如何,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2.施救費用。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于保險事故發生時,為防止或減輕被保險財產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與合理的費用。這里須注意幾點:
1)施救費用是發生于保險事故發生時。如果在保險事故發生前產生的費用,即使是為了防止或減少被保險財產的損失支付的必要的與合理的費用,也不是施救費用。
2)根據我國的保險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這里的保險金額與保險財產受損時的保險額是二個概念。換言之,從理論上說,保險人有可能在兩個保險金額之內承擔保險責任。
3)施救費用的給付,是否受不足額投保的影響,即存在不足額投保時,施救費用是否應比例受償,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定,臺灣省的保險法對此有明文規定。我國的保險實務中是適用比例受償原則的。
3.損失確定費
我國保險法第49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損失確定費的給付,是否受不足額投保的影響,即存在不足額投保時,損失確定費是否應比例受償,我國保險法沒有明確的規定,臺灣省的保險法對此有明文規定。我國的保險實務中是適用比例受償原則的。
4.法律規定或保險人同意支付的其他費用
如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注釋:
注1:《保險法基礎理論》江朝國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P368。
注2:《保險法基礎理論》江朝國著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P370。
注3:《英國海上保險條款詳論》楊良宜、汪鵬南著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1996年7月第1版P260。
注4:《財產保險》林德雄著鷺江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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