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產生影響及治理論文
時間:2022-07-26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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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險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主要包括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文章從分析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原因著手,指出信息不對稱對保險業產生的種種弊端,最后提出幾點針對性的治理措施。
一、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原因
在傳統經濟學中,“經濟人”擁有完全的信息,市場經濟體系中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看不見的手”能夠創造出經濟體系保持高效率的必要條件,而且經濟體系有效運行所必需的信息量也非常少,因為沒有人需要了解或關心他人的愿望、限制條件或者信息,并且“看不見的手”還可以保證信息是真實的,因為其他任何人都沒有隱藏其與眾不同的偏好的動機。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很難找到這種理想狀態。相對于傳統經濟學而言,信息經濟學最大的突破在于放棄了傳統經濟學中一個隱含的假設條件——完備信息。信息經濟學把信息因素納入經濟理論之中,建立了一系列關于信息不完備條件下的經濟分析方法,向社會經濟現實邁進了一大步。
所謂不對稱信息(InformationAsymmetry)就是指交易雙方所掌握的信息在數量和質量上存在差異,即一方掌握的信息數量較多、質量較高,而另一方則恰好相反。信息不對稱是經濟活動中的普遍現象,社會勞動分工使不同行業的勞動者之間產生了巨大的行業信息差別,不同行業的勞動者在不同的信息領域或不同的時期,產生了不同的信息優勢和信息劣勢。信息不對稱現象是一種普遍、長期、大量的經濟和社會現象,其不僅存在于有形商品市場,而且在無形商品市場即服務市場中也經常出現,保險市場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
早在1953年阿羅(Arrow)就指出,信息不對稱是妨礙保險機制順利運轉的主要障礙,并對此進行了研究。之后,斯蒂格利茨(Stiqlitz)也對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進行了分析,他指出:保險公司事前不知道投保人的風險程度,從而使保險水平不能達到對稱信息情況下的最優水平。梅耶森(Myerson,1991)主張把保險市場的不對稱信息簡單分為兩類,即逆向選擇(adverseSelection)和道德風險(moralhazard)。
保險學中的逆向選擇問題是指由于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次品驅逐良品的現象。道德風險是保險公司不能觀察到投保人投保后的個人行為而產生的風險,是一種事后機會主義行為。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是由兩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從供給方面來說,由于保險商品是一種知識含量較高、涉及多方面要素的特殊商品,而具備從業經驗的保險人對于該商品的了解和認知程度要遠遠高于保險消費者,因而信息不對稱現象在保險商品的交易和消費過程中表現得尤為突出。隨著當今社會保險商品功能的不斷增加,保險商品的知識含量更高,這就使保險人掌握的保險信息更加多于消費者所掌握的信息,信息不對稱現象表現得愈加明顯。從需求方面來說,保險消費者對保險知識的了解十分有限,特別是對我國這樣一個現代保險發展相對滯后的國家來說,消費者的保險知識就更加缺乏,幾乎無法達到與保險人信基本對等的地步。從這兩方面的因素考慮,對我國保險市場上信息不對稱現象日益嚴重的事實就不難理解了。
保險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是雙向的,對于保險人和投保人都存在。
首先,投保人對保險人的信息不對稱。潛在的投保人總是比保險人更了解保險標的風險狀態,保險雙方存在信息差別是難以避免的。尤其是在保險定價中,保險人通常使用分類計算法厘定保單價格,這種方法盡管簡便,但卻不能區別具有不同風險程度的保險標的,從而也就不能確定適合于投保人的保費水平,其最終結果是高風險類型消費者把低風險類型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即所謂的逆向選擇問題。另外,由于保險人不了解投保人的真實情況,投保人風險意識降低,甚至詐保、騙保,也往往會造成保險公司因為居高不下的賠付率而陷入困境。
其次,保險人對投保人的信息不對稱。中國的保險市場是一個新興的市場,保險公司層出不窮,保險商品復雜多變,保險服務參差不齊,而人們的保險知識和法律知識又比較欠缺。因此,在保險過程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方面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信息缺乏披露的情況下,投保人很難對保險公司的財務實力、資信等級、經營狀況、服務質量和發展前景作出正確的評價。同時,保險合同是格式合同,是保險公司事先擬訂的,投保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再加之絕大多數保單條款在表述上所含專業詞匯過多,或晦澀難懂或模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而且賠付時,一般由保險公司解釋賠付的條件和拒賠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專業知識,抗辯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險合同的制定、履行、賠付等一系列過程中,都存在保險人利用其掌握的優勢信息損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二、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弊端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保險機制的固有特性,無論是保險的買方還是賣方都不可能如愿獲得足夠的信息,這種對信息占有的不對稱狀況,很容易被保險市場參與者所利用,并導致保險市場運行的低效率。
1.妨礙保險市場資源的有效配置。信息是影響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信息結構的不對稱,使處于不同信息地位的供求雙方的風險和收益結構失衡。由于缺乏保險基本知識,面臨風險的個體特別是規模較小的經濟實體和個人對自身風險的認識不足,將慎重對待投?;虺謨煽伞⒂^望態度甚至敬而遠之,使潛在客戶轉化為現實客戶的可能性變小,從而影響保險公司業務的開展。
2.促使次品驅逐良品現象的產生。信息不對稱,保險人事前不能準確知道投保人的風險程度,保險公司只能按照危險發生的平均概率厘定保單費率。當保險費處于一般水平時,低風險類型的消費者投保后得到的效用可能低于他不參加保險時的效用,因而這類消費者會退出保險市場,只有高風險類型的消費者才會愿意投保。當低風險消費者退出后,如果保險費率不變,保險公司將虧損。為了不出現虧損,保險公司不得不提高保險費。這樣,那些不大可能碰到事故的顧客認為支付這筆費用不值得,從而不再投保,最終結果是高風險類型消費者把低風險類型消費者“驅逐”出保險市場。長此以往,會導致保險市場的逐漸萎縮,使整個保險業的效益大受損失。
3.使保險需求得不到滿足。傳統的保險產品的主要功能是為遭受災害者提供補償,以使其能夠度過災害、恢復生產、維持生活、保證一定的生活質量;現代保險產品在原有功能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投資功能。若保險消費者參加保險,則保險的兩大功能就能得到順利實現。但由于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消費者在投保時徘徊不前,猶豫不決,最后可能做出少投保甚至不投保的決策;當遭受災害打擊時,消費者就不能得到足夠的資金支持和經濟賠償,當然更無法獲得資金增值的利益。顯然,在這種情況下,全社會保險需求就無法得到滿足,保險的功能也喪失殆盡。
4.增加交易費用,減少保險業的經營利潤。交易費用是指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交易過程產生的費用。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使內部化的外部收益趨小,導致交易費用不合理增大,并呈上升趨勢。信息不對稱一方面使保險公司厘定保險費率成為一大難題,同時也增加了保險人承保、理賠時的調查取證費用。雖然保險合同有最大誠信原則的約束,但這不足以規避投保人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產生。投保人為了以最少的保費獲得保險人最大的保險保障,會盡量隱瞞或回避危險事實和實質,從而迫使保險人不得不加大調查取證的力度,增加調查取證的費用,降低其利潤。可見,信息不對稱不僅會抑制保險需求,而且還會導致保險業的經營利潤的減少。
5.影響保險業的發展。在現代社會,需求越來越成為刺激供給的重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說,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一個產業的發展狀況,保險業也不例外,各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歷程表明,保險需求越大,保險業的發展也就越快,這是因為:(1)大數法則證明,保險單位越多,保險損失的概率也就越穩定,保險業的發展也就越能走上正軌;(2)保險費越多,保險人越能積累保險資金,也就越有能力提供風險保障。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結果是保險需求者較少或不去投保,其對保險業的發展所起的羈絆作用是顯而易見的。所以說,信息不對稱是限制保險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治理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主要措施
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永恒的,不對稱信息的存在使得經濟運行機制不能達到最優狀態,我們不可能徹底消除不對稱信息對保險業的影響,但可以采取措施盡量抑制和減輕不對稱信息對保險業產生的種種不良影響,使得我國保險市場能夠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從而盡快地適應世界市場競爭的需要。
(一)督促保險企業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保險公司對保險需求者披露有關信息,包括企業的經營狀況、條款的詳盡信息(尤其是新型壽險產品)。同時保險監管部門也應加強對保險行業內部信息的公開,建立保險從業人員(包括人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信息庫,以利于社會查詢。
披露的方式可以是:(1)建立公開的信息載體,如報紙、網站等,由監管部門行業內部的一些信息;(2)建立規章制度,引導保險企業定期通過媒體披露企業的動態;(3)建立完善的評級制度,促進設立評級機構,對保險企業的資產規模、財務穩健性、經營管理和信用等方面進行評估,并對外公布。
(二)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保險人的監督管理
這種監管體現在許多方面。(1)從保險條款方面進行監管。保險公司一般是保險條款的制定者和頒布者,因此其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己的條款。這就要求保險監管部門站在公正、客觀的立場上對保險條款進行監管,使保險條款盡量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如我國目前人身保險的不可抗辯條款對保險人的不可抗辯權規定過窄,因而對我國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受益人不利。保險監管部門應對這樣的保險條款進行完善、充實、修正,使其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利益。(2)從財務方面進行監管。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影響著保險業的發展,更影響到廣大保險消費者的利益。但個體消費者受知識、時間、財力等因素所限,不可能對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有全面、透徹的了解,這就要求保險監管部門應及時、準確地掌握保險公司的財務狀況,并定期向社會披露。顯然,這樣的做法十分有利于消除信息不對稱現象,增強信息的透明度。
(三)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保險技術
西方發達國家成熟的保險市場無不善于總結和發展新技術,其條款設計、費率厘訂、展業方式、理賠規范等都是我們學習和借鑒的對象。成熟的保險技術不僅能夠對風險進行精確的分類和測算,設計不同類型的合同,將不同風險的投保人區分開,從而規避投保人的逆向選擇;而且可以通過條款約定等形式,對投保人投保后的行為加以限制和激勵,從而預防和控制道德風險,減少投保人的欺詐行為。另外,西方發達國家低承保利潤的運營策略也是成功控制逆向選擇的法寶之一,值得借鑒。
(四)加快中介市場的發展
保險知識和技術處于相對壟斷地位,社會公眾無論如何愿意了解和學習,總不如專業人士掌握得系統和全面,要減少以至消除信息不對稱的消極影響,就必須想辦法消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知識方面的差距,保險中介作為聯系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紐帶,正是合適的角色。一定程度上講,保險中介是保險知識的擁有者和賣家,其身份易于為保險合同雙方所接受。但值得警惕的是,目前我國保險中介體系既不健全,又不規范,誤導銷售、高手續費、高回扣等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保險公司固然對其愛恨交加,投保人也是毀譽參半。這就需要保險監管機構的干預了。只有保險中介的充分和規范發展,保險市場才能進入可持續發展的軌道。
最后,必須指出的是,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是不可能被徹底消除的。況且,由于風險多樣化的出現,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方式將日趨復雜。因此,要實現保險業持續、快速、健康的發展,就應當進一步研究不對稱信息對保險市場的影響,研究保險市場有關各方在長期或短期的不對稱信息狀態下的行為規律,揭示非對稱保險市場的內在特征,為保險人的保險經營活動提供決策依據。唯其如此,方能保證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保險市場的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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