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業合業經營發展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1 09:48:00
導語:金融業合業經營發展管理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作為現代經濟金融的強國,美國金融業的發展趨勢對全球各國的金融發展都有著深遠的影響,其中不乏值得借鑒的發展模式,當然也有許多發人深省的經驗教訓,為此,討論金融業的發展趨勢,我們有必要首先了解美國金融業的發展歷程。
首先,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美國的金融機構基本上都是混合經營,沒有嚴格的業務范圍的劃分,金融機構的種類也比較少,服務品種也不豐富。作為金融機構的主要代表-銀行幾乎承攬了社會上需要的全部金融服務品種。銀行從傳統的吸收存款,發放貸款業務中解脫出來,開發了中間業務,但是這些業務還遠沒有形成規模效益,尚處于起步階段。
隨后,30年代一場由金融危機引發的世界性經濟危機之后,美國的銀行體制幾乎崩潰。為了挽救危機中的銀行體系,美國于1933年頒布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因為他們將危機的誕生主要歸因于銀行發展的多項綜合業務加劇了銀行體系的風險,從而為整個金融業與經濟發展埋下了隱患。鑒于此而頒布的銀行法便主要著眼于銀行業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以降低風險。其內容主要有以下三個部分:第一,該法案規定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投資銀行的主要業務是承銷和發行證券,二者必須實行嚴格的分業經營。嚴厲禁止交叉業務和跨業經營。其二,該法案對銀行支付活期存款利率進行了限制。最初規定對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即零利率,后來提高了利率上限,允許支付少量利息。這主要是為了降低銀行的支付危機。其三,該法案規定政府對銀行存款給予保險,并據此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以及實行最后貸款人制度,這一切都是為了保障儲戶利益,同時提高銀行的信用水平。
在《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的嚴格限制下,美國金融業在分業狀態下迅速發展著。這時候,以前從屬于銀行的一些金融機構開始獨立發展并逐步成熟起來,并有了自己獨立的業務經營范圍與經營管理模式。在此過程中,金融業逐步形成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四大支柱。但是進入60年代以后,逐步出現各種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范圍的交叉,嚴格的業務劃分被逐步打破,,經濟學家及政府都開始考慮關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否真的有利于金融業的安全發展問題。經過長久的爭議與探討,1999年12月,美國終于廢除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并新頒布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從而為金融業的合業經營掃除了法律上的障礙。
二、業經營的產生原因及利弊分析。
前已述及,金融業自誕生以來,其業務范圍及機構設置并沒有自動的劃分開來。最初幾年主要都是由銀行為了滿足社會發展對多樣化金融產品的需求而在其本身業務(存款與放款業務)之外新開發的金融服務產品。但是在30年代全球經濟危機以后,美國率先立法,限制銀行(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的業務融合,要求分業經營,隨后,許多別的國家紛紛效仿,這主要是基于以下考慮:
首先,分業經營能夠使各金融機構更加專注于自己所擅長的優勢業務,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避免盲目開發新產品,新服務,這樣可以降低金融機構(當時主要是銀行)的風險并使其收益更加穩定和有保障。其次,分業經營也更有利于政府的監管。實施嚴格的業務劃分,各金融機構的業務都相對單一化,簡單化,這樣就更有利于政府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特點,實施有效的監督和管理并使其經營風險得到有效控制。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分業經營的立法規定卻并未達到其預想的效果,這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狀況以及這一立法規定本身的局限性都有著十分重要的關系。
首先,分業經營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嚴格的業務劃分使投資者失去了方便,快捷而又綜合化的服務機會,投資者不得不與多家不同的金融機構往來以滿足其多種金融需要。同時,它也削弱了銀行業的實力,因為業務范圍的嚴格限制使許多銀行喪失了許多盈利機會,所以現實中,許多大銀行都力圖混合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可以說,這也是滿足社會需求的結果。并且分業經營降低了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性,將過去整個金融業的競爭分散到了幾個不同的領域,例如投資銀行不必再擔心來自于許多大的商業銀行的競爭,從而削弱了許多金融機構的競爭意識和創新意識,而投資者也無法享受激烈的市場競爭給他們帶來的好處。
- 上一篇:紀檢監察信息工作的意見
- 下一篇:保險業風險管理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