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費率協議持久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08 1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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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費率協議持久性分析論文

內容摘要:車險費率協議是在車險費率改革及保險市場化進程中形成的,在寡頭市場結構下,車險費率協議的持久性值得懷疑。由競爭模型可以看出,價格與邊際成本的巨大差額,可能引發各保險公司之間的“欺騙”。車險費率協議可能會扭曲財產保險價格信號、降低市場效率。

關鍵詞:寡頭市場費率協議競爭模型市場效率

盡管車險費率改革作為一項保險制度改革不同于車險價格改革,但它畢竟是圍繞車險價格這一市場的核心要素展開的,而且必將帶來車險價格的競爭.盡管車險費率管理體制改革不同于市場化,但此項改革畢竟有助于加速車險市場化進程的步伐。為了防止車險“價格大戰”,盡量降低改革對車險市場乃至整個保險市場的“負面”影響,維護保險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各地財產保險公司紛紛組織起來,簽訂車險費率協議。然而,車險費率協議不可能持續下去,更不能給各保險公司提供一個公平競爭和合作的平臺,把車險市場真正導入一個有序持續的發展道路。

車險費率協議的形成

我國保險業雖然具備了競爭性市場的基本特征,但總體上看仍然屬于寡頭市場,這是車險費率協議形成的市場背景。

首先,車險市場的競爭主體的寡頭特征明顯。盡管目前有幾十家財產保險公司,2004年保險市場集中度有較大幅度下降,但人保、平安財產兩家產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仍在60%以上,加上太保財產,三家公司的市場占有率仍然在70%以上。因此,中國保險市場屬于典型的寡頭市場。

再次,“串謀”是寡頭壟斷市場獨有的特征?,F代經濟學的奠基人亞當斯密認為:“同業中人甚至為了娛樂或消遣也很少聚集在一起,但是他們談話的結果,往往不是陰謀對付公眾便是籌劃抬高價格”。從表面上看,我國車險費率協議的形成是行業的自發行為,目的是為了加強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的“協作”和“合作”。但從本質上講,這種費率協議帶有明顯的“串謀”特征,是一種公開的價格“串謀”形式。一方面,各家產險公司就像一家保險公司一樣聯合行動,希望與其他同類公司開展合作,并對獲得的利潤進行瓜分;另一方面,各產險公司又害怕其他公司的行為對自己不利,明里暗里進行競爭。

我國車險費率協議的持久性分析

車險費率改革后,車險市場的競爭將在一個更高的平臺上展開,而且競爭的手段更趨多樣化,競爭的內容更豐富,程度更加激烈。為了減少由于競爭帶來的多敗俱傷,各保險公司不得不達成協議。但在寡頭市場結構下,這種“默契”能否持續下去值得深思。

從“囚徒困境”這一簡單博弈原理看,我國各產險公司都是車險市場博弈的局中人,而且它們都是理性的,同時知道競爭對手也是理性的,每個產險公司都試圖使自己的報酬最大化。如圖1所示:

圖中左上三角形中的數字為A寡頭壟斷產險公司的利潤,右下三角形中的數字為B寡頭壟斷產險公司的利潤。從上圖可見,保險公司之間通過“串謀”(簽訂費率協議),其收益是巨大的:利潤翻了一番,從5萬元增加到10萬元。然而這種狀態不會進行下去,因為兩個寡頭壟斷財產保險公司為了自身的市場份額仍然會相互競爭。A公司認為:如果B公司不降低費率,自己也不降低費率,則雙方都能獲得10萬元利潤;但如果自己單方面降低費率,那么就可獲得13萬元的利潤。顯然單方面降低費率比“串謀”(遵守費率協議)要劃算得多。如果自己的競爭對手(B公司)降低費率,而自己保持原來的費率,則自己的利潤為4萬元;但是如果自己也降低費率,那么,利潤將增加到5萬元。因此,不管競爭對手(B公司)是否降低費率,自己降低費率的境況總是更好。同樣,B公司也會做相同的思考,其結果是,A、B兩家產險公司都降低費率,這時每家公司的利潤均為5萬元,比串謀時減少了一倍。

在這場簡單的博弈中,如果A、B兩個產險公司都根據自身的利益行事,結果兩家公司的處境都比較糟糕;如果他們能夠聚在一起并達成協議,并“威脅”對方不要偏離協議,那么兩人的處境都會更好。由此可見,在寡頭壟斷型市場結構下,我國車險費率協議實際上就是參加協議的各產險公司之間的一場博弈。盡管費率協議對各產險公司有明顯的好處,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整個保險市場的發展,但因存在較強的競爭,這種費率協議要維持下去并不容易。

車險費率協議對保險市場的影響

我國車險費率協議面臨的最大困難是自覺執行問題?,F假設由A、B兩家產險公司構成的一個雙寡頭車險市場,其中每個產險公司都可以通過“串謀”(費率協議)來限制降價或進行競爭,那么,根據上面的分析,費率協議面臨的主要困難是任何一個協議成員公司進行欺騙都是劃算的。因為長期以來,我國車險費率屬于政府壟斷型的高費率,在寡頭壟斷市場結構下,存在車險費率協議的成員進行欺騙的激勵因素——價格與邊際成本之間的巨大差額(如圖2所示)。這種價格與邊際成本之間的巨大空間為車險費率協議的每個成員進行欺騙提供了很強的激勵。由于保險商品基本屬于價格高彈性商品,如果費率協議的所有其他成員公司都維持車險費率不變,余下的這個公司就會從較低的車險費率中獲得更多的好處;但如果參加費率協議的許多成員公司都采取相同的欺騙行為,那么費率協議將難以發揮作用,甚至自動解體。各財產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模型如圖2所示:

上圖中,假設所有加入車險費率協議的產險公司都面對相同的固定的邊際成本。圖中給出了車險市場需求曲線和參加車險費率協議的財產保險公司的聯合利潤最大化的車險商品服務量QC和費率Pc——即參加車險費率協議的成員公司作為一個整體的邊際收益等于邊際成本。但整體的邊際收益并不等于任何產險公司的邊際收益。任何一個產險公司都認為它可以欺騙參加協議的其他公司并且不會被發現。如果它降低車險費率,使之略低于Pc,并且由此增加市場份額(車險商品銷售增加),那么該公司從額外增加的一單位車險商品中將賺取接近Pc減去邊際成本的利潤。我國車險價格由于長期實行國家定價(幾乎是壟斷價格),以至于車險費率(價格)大大高于邊際成本(車險費率改革后各公司下調費率的空間就足以說明這一問題)。由于各財產保險公司的經濟處境不同,而對各公司應該占有多少市場份額,協議并沒有規定一個原則,這樣,那些自認為受到了不公平待遇的公司最有可能對“費率協議”進行欺騙。

由此可見,車險費率協議對保險市場的影響應該說是十分明顯的:

費率協議面臨的首要問題是各成員公司能否自覺執行的問題。如果政府和保險監督管理當局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來規范或約束各保險公司之間的“串謀”行為,那么,各保險公司很可能利用“費率協議”作掩體,共同抬高車險價格。另一種情況是,參加費率協議的某些成員往往通過廣告等媒體承諾其價格不高于任何其他公司。這對車險消費者來說似乎是一件好事,但實際上可能導致更高的費率,甚至在高利潤的驅使下有可能冒違法的風險而進行合謀,阻止其他公司進入本地市場,限制競爭,不利于推進保險市場化進程。

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全面開放,中外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并不在同一水平,像我國這樣一個保險潛在資源豐富的國家,國內產險公司最有可能對費率協議進行欺騙。因為維持車險費率協議必須支付大量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成本,必須具備對違反協定者嚴厲而行之有效的懲罰機制。在都缺乏完善的組織系統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獲得作為核定所謂行業平均成本之基礎的成員公司的真實成本信息,而且其內部更加缺乏嚴厲有效的制裁手段。另一方面,車險費率協議可能將車險市場顯性問題“隱蔽化”,給保險監管部門帶來一種失真的信息——有行業自律把守,以至于在履行監管任務時有可能被有意或無意地放松警戒。

費率協議扭曲車險價格信號,導致嚴重的激勵問題。有效的保險費率應該是能夠反映承保風險的預期損失成本、承保人的費用率水平以及適當的利潤率。然而,車險費率協議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費率根據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區、不同時間損失成本預期的不同而變化的可能性,是不同投保人、不同地區以及不同時間費率水平的一種平均,導致了低風險投保人以及低風險地區對高風險投保人和高風險地區的保險費補貼。這一方面使得高風險的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低于其損失成本,即從事高風險的成本沒有完全內部化,有一部分由其他人代為承擔,這就會激勵其進行高風險活動。另一方面,低風險的投保人也沒有從其較低的損失成本中獲得適當的獎勵,其收益也沒有完全內部化,這就會減弱其加強成本控制的激勵。上述兩個方面的效應組合是社會損失成本的進一步增加,保險在降低社會總風險成本方面的效率被大打折扣。而成本上升帶來的費率進一步上升又加重了交叉補貼,激勵機制的扭曲程度更嚴重。對產險公司來講,費率協議使車險費率難以隨不同時間損失成本以及自身經營成本的變化而變化的特征,大大削弱了降低保險成本和進行產品創新的激勵作用。

車險費率協議可能會造成消費者的福利損失。費率協議旨在維護較高的車險費率,這對保障消費者未來可得性賠款利益,促進保險業穩定、健康發展固然有一定作用。但車險費率協議往往使費率監管更多地站在保險公司立場上和協調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的利益沖突的立場上維持較高的費率,過分強調保險公司的穩健經營和發展,造成保險消費者保費支出的增加和福利的損失。

車險費率協議降低了社會福利和經濟效率。車險費率協議形成過程中較高信息搜集成本必然會降低效率,也就是說存在費率形成機制的帕累托改進。同時,費率協議給人造成產險公司具有無限理性的錯覺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消費者總是相信產險公司的理性化和同質性,不去認真努力辨別車險市場上保險公司的優劣,保險公司也不具有為消費者提供質量信息,努力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降低成本的外在壓力。從而導致更加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社會福利和經濟效率進一步下降。

車險商品屬于高彈性商品,各產險公司如果想贏得更多的市場份額,就必須采取降價的方式。由于各財產保險公司所處環境迥異,對那些狀況較好的公司來說,如果沒有行政力量的支持,車險費率協議是明顯不劃算的。這必然降低保險行業的整體福利和效率。

綜上所述,在保險市場尚不成熟,車險市場法律和保險監管模式尚不確定,保險企業制度尚不完善的情況下,費率協議具有調和過度競爭和市場矛盾的短期效應。但長期看,費率協議的效率也值得研究,更不能代替法規的作用,畢竟費率協議是與保險市場化相違的。

參考資料:

1.謝憲,車險管理制度改革理論思考,中國保險報,2002

2.毋育生,對車險管理制度改革的幾點認識,中國保險報,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