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巨災保險體系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10 02: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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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巨災保險體系分析論文

一、中國巨災保險現狀

保險意義上的巨災包括地震、臺風、水災、暴風雪、火山爆發和海嘯的危險。巨災不僅影響居民的日常生活,對地區的發展構成障礙,甚至還會影響一個國家的經濟及社會發展。從這一點看,發展巨災保險非常必要。巨災保險體系是指對由于突發性的,無法預料、無法避免且危害特別嚴重的如地震、颶風、海嘯等所引發的災難性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給予切實保障的風險分散體系。目前,政府承擔了較大的災害補償責任,尚缺乏市場化的應對機制。建立巨災保險體系,有利于發揮市場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會資源,改善中國巨災損失補償機制,提高全社會抵抗巨災風險的能力。

中國的保險在災后救助中總體賠付率較低。這反映出保險業覆蓋面不寬、防災防損不到位、應急處理機制不健全、巨災風險管理不完善等問題。事實上,由于受到經營管理、產品技術開發以及償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約,國內的巨災保險產品種類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災保費收入在非壽險總保費中的份額較小,同時,在再保險方面也相對滯后。黨中央國務院對中國巨災保險、再保險以及巨災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早已提出了明確要求。國家“十一五”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建立國家支持的農業和巨災再保險體系”?!秶鴦赵宏P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也強調,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因此保險業已經基本具備了參與巨災風險管理的“硬實力”與“軟實力”。

為了應對因遭受颶風、臺風、洪水以及恐怖襲擊等造成的巨大損失,美國以及歐洲各國都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巨災保險體系,保險賠款在災害損失中占比平均為36%。研究國外巨災風險和保險的政策能夠為中國巨災保險事業的開展提供良好的借鑒。因此,筆者分析了國外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在自然災害保險方面取得的成功經驗,希望能為如何建立中國的巨災保險體系提供參考。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系概況

(一)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劃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實施洪水保險并將洪水保險作為國家推動洪泛區管理重要手段的國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將洪水保險列為洪水風險管理系統、制定并堅持實施全國性洪水保險計劃的國家。1968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全國洪水保險法》(National-HoodInsuranceAct),次年制定出了《國家洪水保險計劃》(NationHoodInsuranceProgram,簡稱NFIP),建立了國家洪水保險基金。為了加強國家洪水保險計劃的推進力度,1973年美國國會通過《洪水災害防御法》,將洪水保險計劃由自愿性改為強制性,正式建立了由政府參與的、實行強制性政策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國會授權住宅和城市建設部組建聯邦保險管理局(FederalInsuranceAdministration,簡稱HA)負責國家洪水保險計劃的管理。私營保險公司參加“以你自己的名義”的計劃(WriteYourOweProgram,簡稱WYO),以自己的名義出售洪水保險,并將售出的保單全部轉給HA,按保單數量獲取傭金并由其在保險費收入的范圍內先行賠付。當洪水保險的賠款和費用支出超過其保費收入時,聯邦政府對保費收入和實際支出進行補助。這實際上是政府充當了超額賠款再保險人的角色,但是與其他再保險人不同的是,政府不向保險公司收取分保費。美國國家洪水保險計劃中的洪水保險管理和銷售模式如圖1所示。

(二)英國的洪水保險模式

與美國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不同,英國的洪水保險模式以市場為基礎,政府不參與承擔風險,私營保險業自愿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只有在某地區達到特定標準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積極推進防御工程改進計劃的條件下,各商業保險公司才會為其建筑物及其內部的財產承保洪水風險。同時,業主可以自愿在市場上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并可以通過再保險進一步分散風險。洪水保險基金來源于保費及投資所得和再保險。英國政府在整個洪水保險中主要負責洪水防御工程、災害預警、氣象研究資料等相關公共品的提供;并與私人保險業建立建設性伙伴關系,促進防災減損措施的實施和維護,并在必要時提供災害救濟。

(三)法國的巨災保險體系

1982年法國頒布了《TheFrenchNatSystem》,建立了巨災保障體系。承保范圍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發、海嘯、地陷、山體滑坡、風暴等7類風險。通過擴展現有財產險(包括火險、營業中斷險、機動車輛險等)保單保險責任的方式由保險公司經營,即任何購買上述產險保單的投保人被強制要求購買自然災害附加險。巨災險費率由政府確定,包含于財產險保單費率之中,免賠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決定,但法律設置了下限。保險公司可以選擇是否將巨災風險向國有再保險公司——法國中央信托再保險公司(CaisseCentraledeReassurance,簡稱CCR)分保。中央信托再保險公司由國家預算資助,按照法定賠付的巨災賠付超過再保險費收入時,超過部分由國家預算支出;盈余則以基金的形式積累起來。分給CCR的保險責任CCR必須接受,并按法律規定自行提取準備金和安排再保險;一旦中央信托再保險公司的保險準備金耗盡,剩余責任由政府承擔。政府作為最后的再保險人,提供最終賠付保證。

(四)挪威的巨災保險體系

挪威的法律規定:山體滑坡、洪水、暴風雨、地震和火山爆發等5種自然風險作為財產保險的擴展責任,屬于強制保險,其保費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險保單之中。巨災保險賠償限額為實際損失的85%,即設置了15%的免賠率。為配合強制保險的實施,1980年,挪威議會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災害基金(NorwegianNaturalPerilsPool,簡稱NNPP)。所有經營巨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是NNPP的成員單位?;鸬淖饔靡皇窃诒kU公司間分散巨災風險導致的損失;二是建立針對巨災風險的再保險機制;三是在基金與成員單位間建立一個應對自然災害所導致的損失的契約?;鹩呻`屬于政府的一個專門委員會來管理。法律規定:凡巨災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所有損失都必須告知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委員會根據各公司火險費率高低及市場份額將總損失在成員公司間分攤。對每次巨災,委員會均會制定統一的理賠方案,以保證各公司理賠口徑的一致性。

(五)瑞士的巨災保險體系

瑞士的巨災保險體系承保主體由29個瑞士保險公司組成非強制性的“瑞士自然災害集團”。每成員公司自留40%,其余60%分保給集團,然后按各自成員公司的市場份額進行分配。

三、對中國建立多層次的巨災保險體系的啟示

綜合分析各國的巨災保險體系后,我們可以看出:他們大多都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國家財政提供適當的財政資助,保險公司廣泛參與,采用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和再保險風險轉移手段,形成全國性或地區性的巨災風險保障體系。這為中國建立多層次的巨災保險體系帶來以下啟示:

(一)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災保險是政策性的

巨災保險不同于救災補助款、救災捐款或救災貸款,它是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災害后及時得到的無須償還的經費來源。通過保險機制,將部分用于防災抗災的財政支出轉換為保費補貼,政府有限的財政資源配置效應得以乘數放大,受災地區和群眾可以獲得數倍于財政補貼的保險賠償。此外,巨災保險與商業保險有本質的不同,它不以籌資和贏利為目的,而是為了避免國家財政負擔增長過重和保持大災之后社會的安定。

(二)巨災保險是低標準的

巨災保險作為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險制度,應該堅持低保額政策保險與高保額商業保險相結合,其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災民的生存權、為災民災后恢復與發展提供基本保障。同時,在其實施中,國家提供了相當大的財政補貼和政策支持,在不同風險區之間存在低風險區補貼高風險區的再分配問題。因此,它與商業財產保險有很大區別,它不以完全補償災民財產損失為目標。作為一種巨災風險管理手段,巨災保險的意義不僅在于災后補償、穩定社會、體現人文關懷,更在于災前的風險管理,即運用巨災保險激勵民眾避開風險區、約束和規范風險區的開發。如果實行全額政策性巨災保險,投保人就能通過獲得國家補貼而將巨災風險以低于風險收益的成本轉移出去,這將推動風險區的過度開發,加劇巨災風險的累積,甚至加大巨災發生的概率。

(三)巨災保險是部分強制性的

從保險經營來看,在國際上巨災保險推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強制投保,如美國;另一種是自愿投保,如英國。就國際經驗來看,采取強制投保方式實行巨災保險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效果好。中國在實行巨災保險初期,應該采用部分強制投保的方式。這是因為:第一,中國民眾的保險意識依然很薄弱。盡管居民住宅消費發展迅速,但家庭財產保險的滲透率依然很低,大約只有5%左右,企業財產險的投保比率也只在20%—30%,公有非企業財產的投保則更低。雖然這幾年的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率都在35%以上,但財產保險的年增長率卻不到15%。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個別省份,地震災害在其他地區(不含臺灣省)發生的頻率極低,大部分地區民眾對地震保險缺乏興趣;臺風等巨型風災主要集中在沿海,尤其是東南沿海一帶,內陸發生頻率極低;洪水災害全國分布較廣,但流域之間的發生頻率及致災規模還是有較大差距,也有部分區域發生洪災的可能性極低。第三,中國有關巨災損失的經驗數據還不夠系統、完備,巨災風險圖還不能為精算費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據。

(四)巨災保險的經營必須有多元化的風險分散途徑

從理論上說,巨災風險作為一種財產累積形式,其危險存在方式與正常保險風險的危險存在方式不同。“大數法則”中關于業務總量越大,經營的穩定性越好的論述并不適用于巨災風險。恰恰相反,就巨災風險而言,承保業務總量越大,風險也越大。所以巨災保險中存在著擴大承保面和降低風險之間的矛盾。保險公司向外轉移風險成為解決這對矛盾惟一的措施,如組建巨災共保集團、再保險、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實行巨災保險證券化等等。

(五)巨災保險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和保障

以美國洪水保險為例,美國國家洪水保險體系能夠克服重重阻力,歷經曲折,最終得以成功運行,起到加強洪泛區土地利用管理、減輕國家財政救災負擔并實現收支平衡,從根本上說是由于法律的保障,并能夠針對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對法律進行修改和完善,最終找到適合美國國情、能夠為各方所接受的國家洪水保險計劃的推進形式。因此,政府必須為巨災保險建設提供一部明確的法律制度。作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對于有關巨災保險的基本問題應該具備起碼的制度界定,這會在很大程度上促進巨災保險的發展。

摘要:中國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災害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完善國家減災救助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建立中國多層次的巨災保險體系,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國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災保險實行低保額制度;巨災保險應帶有部分強制性;巨災保險的經營應有多元化的風險分散途徑;巨災保險必須有法律的依據和保障。

關鍵詞:巨災保險,巨災再保險,巨災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