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保險實施障礙及消解策略
時間:2022-06-07 04: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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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經過長期的發展與實踐農業保險已經取得顯著成就,但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諸多問題。相關政府以及工作人員在實際進行該項工作時必須對科學技術進行充分利用,同時提高重視程度,在真正意義上促進農業保險實施與發展。本文首先對地方政府經濟干預權的問題進行探究,然后根據其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化建議。
一、關于地方政府經濟干預權的問題
1.地方政府經濟干預權不明確,干預不適當地方政府經濟干預不明確現象長期存在于農業保險實踐中,為對上述現象進行有效應對,我國在出臺《農業保險條例》的同時對其進行實施。但是基層政府也存在干預不適當的情況。該種現象主要有兩種表現形式,下面我們對其進行仔細分析。(1)政府是經濟補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在其中占據重要地位,在實際進行農業保險中存在不適當干預現象。其中主要包括要求投保人的保費進行免除。沒有進行承保的事故以及或者屬于保險人免責的情況下不需要對保險金進行賠償。(2)保險制度不足現象長期存在于省級政府設計中,尤其是在對保險金進行籌措方面存在嚴重不足。大災發生后會對經濟造成極大的損失,在實際進行賠付時政府會出面對其進行干預,封頂賠付以及協議賠付應運而生。我國有多部法律法規對保險公司最高賠付做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就是其中之一。封頂賠付以及協議賠付就是在賠付問題上對其進行討價還價。,這是對保險法基本原則的違背。該項條例在實施后已經對上述現象進行明顯改善,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還是存在一系列問題,保險人的保險能力被抑制。最終導致政府在保險工作中干預作用逐漸加強。農業保險工作機制形成受到地方政府的直接影響,不僅可實現對農業保險的組織與推廣,還可實現對新成員的吸納。保險人的全程監控以及全職監控導致保險人對政府職能進行代替。在實際對保險制度進行制定時我們應該對實際情況進行有效結合,從真正意義上實現保險制度的實施。為社會發展以及經濟發展做出貢獻。2.《農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應進一步規范政府經濟干預權美國2011年重提老羅斯福的“新國家主義”,即“新國家干預主義”,主張擴大政府機能限制私人經濟,由國家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和控制甚至直接從事大量經濟活動,徹底與純粹的自由市場主義、市場原教旨主義訣別。美國金融危機以及歐債危機使西方經濟思潮開始出現新變化、新趨勢。新國家干預主義正式回到世界經濟思想的前臺瞪。
二、互助合作保險和農業保險中介組織的問題
1.互助合作保險和農業保險中介組織沒有具體法律規范農業互助合作保險和農業保險中介組織在實踐中一直存在,關于其合法地位問題卻一直存有爭議。反對的原因主要在于實踐中不規范發展的各種弊端和監管困難的問題,但不應否認的是互助合作保險有其特別的優勢¨21而深受農戶歡迎,如道德危險和逆向選擇更易控制。2009年中央就提出鼓勵農業互助合作保險,2014年又再次提出鼓勵多種形式互助合作保險,足見中央政府的支持態度;而中介組織也具有中立性、農業技術等優勢,在現在商業保險公司主導農業保險的情況下需要,在互助合作保險中更加需要。這兩者都是公民社會發展的產物,顯示了公民自治的力量,屬于經濟法中的社會中間層主體。雖然最后《條例》保留了兩者的合法地位,但并沒有給予有價值的法律規范,只是沒有禁止而已?!掇r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農業保險條例配套規定》又沒有及時出臺,所以《條例》實施后,對這兩者的發展沒有實質性的推動或規范作用。農業保險中介組織的培育體系依然缺位,縣一級監管依然真空,無資質的中介機構依然存在。各國實踐和理論已經證明,農業保險中不是只有產品就可以的,系統的解決方法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中國目前的農業保險還做不到保本,又由于服務體系長期缺失,導致即使有了《條例》,索賠、勘損、定損、理賠及賠款落實到戶仍然困難重重,反過來又影響了投保的整體積極性。如果說公民自治在農業保險中有重要意義,在中國則更具特殊意義。這主要是由于中國的地理及農業實際情況造成的。中國地域廣闊,地理條件差異大,又以家庭生產為單位,農業保險涉及面廣,但承保標的分散、價值小。
三、中國缺乏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1.世界各國包括中國農業保險實踐已經反復證明:僅靠政策性農業保險單打獨斗,對農業的保障十分有限。關于巨災保險及其中的農業巨災保險分散機制已經是一個老生常談的問題。《條例》第8條規定“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但《條例》實施前后沒有實質變化,農業再保險和巨災風險分散機制都沒有建立起來,連最初步的分保模式、稅收優惠等都沒有規定。2014年中央“規范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也只是倡導性的條款,沒有具體措施,事后也沒有細則或配套規定,直接影響了投保方和保險方的積極性,制約了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2.以建立財政稅收優惠制度為第一步中國雖然沒有建立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但實踐已經開始,繼深圳之后,巨災保險將以指數保險形式在廣東全面展開。根據對農業巨災保險的綜述可知,學者提出農業巨災保險的發展模式:一是國家和各級政府提供再保險;二是運用資本市場力量的風險證券化來提供農業巨災保險;三是政府和市場混合機制。政府提供對于政府會形成沉重的財政負擔,而且這和政府救援基本沒有區別,通過資本市場分散風險的前提是金融混業經營,中國仍然是分業經營模式,充其量是處于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轉變過程中,基本法的松動可見一斑。
四、結論
《農業保險條例》給了農業保險一定的“規矩”,但有諸多不足,建議對《條例》中沒有規定的,如經濟干預權的規范、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職責、互助合作保險及保險中介組織、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在今后制定的《農業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中進行規定。筆者認為:要進一步規范政府經濟干預權,引入政府干預經濟契約化手段;要以培育社會中問層主體為中心構建農業保險服務體系;要以建立財政、稅收優惠制度為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建設的第一步。
作者:張慧 單位:黑龍江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人力資源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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