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巨災再保險探究
時間:2022-04-08 10: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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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農業巨災再保險作為分散農業巨災風險的工具,能很好地彌補傳統農業保險體系無法有效分散風險的問題,提高政府保障能力,增加保險公司提高管理決策渠道。通過系統歸納和總結農業巨災再保險的研究成果,國內外研究者普遍認同當前存在供求失衡的情況,并應建立并完善政府主導下的多層風險分散體系,巨災再保險定價的研究成果豐富,但結合農業風險特征的相關研究目前較少,無法滿足我國當前農業風險分散的迫切需求。
關鍵詞:巨災再保險;供求分析;體系構建;定價方法
一、引言
自然災害的發生會影響農業生產,隨著氣候變化,巨災發生頻率增加,給區域內農業帶來巨大威脅,傳統的農業保險無法有效的分散巨災風險,高昂的賠付金額給保險公司帶來破產隱患,再保險作為一種能在全國乃至全球有效分散風險的方法,在巨災和農業風險管理中的應用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成為國內外學者的研究熱點。
二、農業巨災再保險的供求失衡研究
(一)農業巨災風險的特殊性提出再保險需求。張祖榮(2013)認為農業保險風險具有特殊性,表現在風險單位與保險單位具有非一致性;風險發生具有廣泛的伴生性;風險具有弱可保性。康晗彬,邢天才(2014)認為巨災具有發生頻率低、損失程度大、風險個體之間不獨立等典型特征,其給保險公司帶來極大風險,可能會超過私營公司的承受能力。Miranda和Glauber(1997)、袁祥州,朱滿德(2015)認為農業風險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和內生性,巨災風險易帶來潛在的大規模損失,這使得單純依靠商業保險機制來分散農業風險難以成功。(二)傳統農業風險分散方式失靈推動農業巨災再保險供給。依賴政府災后救援的方式給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和不確定性。康晗彬,邢天才(2014)指出,我國對巨災風險的損失補償主要由國家財政承擔,巨災損失可能會超出政府的救濟和支持能力,影響財政收支平衡,帶來巨大負擔,不適應巨災防御的需求。田玲,姚鵬(2013)認為擴大巨災再保險規模,能夠有效的減輕重財政對特大自然災害的災后救助負擔。陸勤(2014)認為災前融資比災后融資更為有效,從傳統的災后籌集有限資金的賑災方法轉向災前積累資金和渠道的方法具有重大價值。當前農業保險體系無法有效分散風險。趙山(2007)認為保險條件不充足,保費結構不合理的情況,是造成巨災和農業風險成為不可保風險的主要原因。楊汭華,孫婧(2014)認為農業保險公司承保能力弱,原保險經營主體的風險責任高度聚集,而風險分散的主渠道建設沒有實現同步發展,農業保險存在“業務量的擴張與賠付能力不相匹配”的問題。何小偉,王克(2013)認為我國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不完善,風險分散的工具應用不合理,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成為主要工具,農業巨災再保險運用較少。Masonetal(2003)通過對美國的聯邦風險管理局向玉米、小麥、大豆等三種農作物提供農業再保險之后的凈收益概率密度函數進行了估測和模擬后,指出雖然美國標準再保險協議能有效地降低農業保險公司的風險,但保險公司自留部分的風險依然很大。
三、農業巨災再保險體系構建研究
(一)農業巨災再保險體系構建具備積極意義。王新槐,顧孟迪(2018)認為隨著投保標的價值的不斷提升,保險公司收取更多的保費的同時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再保險能夠幫助保險公司分散風險。Duncan(2000)將巨災風險和再保險結合,分析農業再保險供給的必要性,運用代數模型測證明在巨災風險存在的情況下,提供農業再保險會促進農業保險市場的均衡,以及提供財政補貼能夠提高農業再保險效率。李有祥,張國威(2004)、彭春凝,楊玲(2013)認為建立中國農業再保險體系能夠改善我國農業保險窘況,探討了實施農業再保險制度建設的必要性。(二)農業巨災再保險體系構建方式研究。龍文軍,萬開亮,李向敏(2007)、丁愛華(2008)、周樺(2008)站在農業再保險人供給角度,具體分析了政府給與農業再保險的補貼,能減少穩定糧食價格波動的補貼支出,取代農業救災的災后支出,應由國家指定專門再保險機構承擔農業再保險,并進行長期的政策支持,建立自上而下的、以政策性再保險補貼體系為中心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何小偉,王克(2013)通過比較三種分散方式,認為政策性農業再保險比商業再保險、風險證券化的可行性高。在體系運行中,呂曉英,李先德(2010)認為原保險公司直接與農業再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既能實現原保險公司持續經營,又有利于提高政府資金效率???6時代金融晗彬,邢天才(2014)認為我國政府應設立巨災保險基金、發行巨災債券等證券化手段,對再保險公司承擔的這類巨災風險提供最終保障。Trottier等(2015)通過建立模型將巨災再保險和巨災債券組合優化,得出了分散保險公司巨災風險的優化模式。
四、農業巨災再保險定價研究
(一)影響農業巨災再保險定價水平的因素研究。康晗彬,邢天才(2014)認為由于巨災風險的難以預測以及巨災保險產品的流動性較差,巨災風險產品存在觸發點、保費確定困難等的定價問題。何小偉,王克(2013)認為由于單產數據空間加總誤差的存在,在應用省級數據計算保險公司賠付時,必須對保險條款中免賠率30%的要求進行調整。王克,張峭(2013)利用不同方法對東北三省主要作物風險進行評估后,認為不同地區不同作物的低估比例不同,省級數據低估風險一般都在3~4倍以上??店媳颍咸觳牛?014)認為考慮巨災再保險合同時,必須考慮違約風險,違約風險將減少原保險公司的預期現金流入和降低巨災再保險合同的價值,減小違約風險能夠提高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二)農業巨災再保險定價方法研究。采用決策論方法進行巨災再保險定價,是最早用于巨災再保險定價的方法。Simon(1972)建立了簡單實用的巨災再保險定價數學模型,模型原理是期望損失額等于期望純保費,假設索賠發生次數服從參數為m的泊松分布。Pressacco(1979)將或有賠付的內生變量設置為地區內的自然災害概率,運用Borch模型來檢驗再保險市場在修正整體市場均衡價格的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诂F金流法的再保險定價的代表學者是Herfiirth?;趽p失風險的再保險定價由Dmitry(1997)提出,通過采用損失分布擬合并運用連續損失離散化處理方法給出不同賠付層的再保險定價。Anderson和Dong(1998)首次考慮恢復原狀規定給再保險定價帶來的影響,使用巨災模型與恢復原狀規定進行巨災再保險定價。Major(2004)提出了在線形加權組合和非線形參數(例如自留額和限額)條件下的實用推導方法,對現有的巨災模擬模型理論公式做出有益的補充。采用蒙特卡羅方法及其延伸的動態財務分析法(DFA)進行巨災再保險定價。Clark(1986)在對巨災風險暴露的研究模型進行分析歸納時發現,期望損失和最大可能損失估計風險暴露程度效果差,并首次運用蒙特卡羅模擬估計巨災損失的概率分布并將其用于管理的決策與計劃??店媳颍咸觳牛?014)從再保險人角度引入資產-負債-利率動態模型,采用蒙特卡羅模擬方法對中國巨災再保險償付規模與公平定價費率的敏感度進行了研究。Schwartz和Esboldt(1998)將巨災模型與財務決策相聯系,運用動態財務分析法進行巨災模擬,為再保險購買者選擇再保險及購買額度提供建議。Burkett等(2001)分析了運用DFA模型和隨機過程能提高再保險及資產分配決策效率,同時能夠給保險行業、保單持有人和利益相關者創造價值。農業巨災損失特征應用于巨災再保險的定價研究。Philippe(2000)指出,金融領域最關心極端風險,不能簡單的去掉這些極端事件的影響。Mandelbort(1963)指出,高額的金融資產收益率是非正態的,是“厚尾”的。歐陽資生,龔曙明(2005)在Mandelbort研究的基礎上,發現傳統的方差—協方差方法、歷史模擬方法、蒙特卡洛模擬方法在估計金融資產收益率的VaR值時的低效。Beirlant,Joossens和Segers(2004)經論證和模擬,表明可以使用廣義Pareto分布模擬大宗理賠案。解強(2010)認為因為巨災風險具有明顯的厚尾特征,所以利用極值理論對尾部進行擬合更為合理。Ekheden和Hssjer(2014)為了估計每一次巨災費用的分布情況,使用了極值理論中的POT模型進行擬合,對巨災再保險合同中的超損失保費進行定價和敏感度分析。Leppisaari(2016)在Ekheden和Hssjer的研究基礎上,使用極值理論和更一般性的泊松點過程對芬蘭的巨災死亡人數進行建模,并運用模擬方法計算了巨災再保險的價格。巢文,鄒輝文(2017)表示有學者利用極值理論給出了解決非壽險精算中巨額損失保費厘定問題的新方法,在復合泊松分布的框架下討論了險位超額再保險的純保費計算問題;有學者運用極值理論對極端值建模并基于分層定價的思想,在不同的起賠點下對再保險超額損失部分的定價進行了探討。楊汭華,孫婧(2018)認為近年來,極值統計技術(EVT)在氣象、水文、地震等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并逐步運用于金融、保險等領域的研究,在評估極端事件分布、處理背離分布均值的統計數據方面顯示了明顯的優勢。(三)不同災害類型的巨災再保險定價研究。Bellenbaum(1995)從環境風險角度對的再保險進行定價研究并對環境風險進行評估。Christensen(2000)提供了一種解決地震保險產品定價過分依賴于地震保險索賠報告的方法,拓展了此類保險產品的定價模型。鄔親敏等(2004)結合建筑物抗震設防標準和我國地震危險性,提出了地震損失風險評估概率模型,并給出了建筑物地震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的計算方法。劉如山等(2006)引入了美國單體結構損失相關系數,解釋地震保險中風險的高聚合性質,為我國地震保險業中的賠付和費率厘定提供依據。劉晶菁(2008)對我國洪水再保險進行定價研究,采用風險厘定法劃分洪水災害風險,結合DFA方法對超賠層和責任限額進行分析。黃英君等(2016)運用非壽險精算原理和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對中國洪水巨災風險進行了定價研究。由于單一保險標的巨災再保險難以滿足交易需求,Woo(2004)、Reshetar(2008)、李永(2013)開始研究多保險標的的巨災再保險定價。
五、研究評述
通過以上的文獻進行分析總結,可以看出農業風險管理長久以來一直受到國內外的學者關注,在保險業務中,由于再保險在規避和分散風險方面的有效性,在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方面的探索成為研究熱點。農業保險風險不同于傳統保險風險,需要農業巨災再保險進行分散,只依賴政府財政兜底和直接保險保障的傳統風險分散方式已經不能滿足需求,農業巨災保險當前處于供求失衡的狀態,農業巨災再保險風險分散體系的構建具有重大意義。多種農業再保險的構建方式被提出,多數研究者認為以政策性再保險補貼體系為核心,輔助以商業保險、風險證券化的多層風險轉移分散機制比較適合我國當前國情,政府應將重點從災后籌資轉向災前融資預防。進行農業巨災再保險定價時,存在各類影響因素,如可保性的條件設定,災害數據的適用性,被低估風險的影響,違約風險的存在等,都會影響定價的準確性。巨災再保險的定價方法不斷在發展,從決策論、現金流法、損失風險法到蒙特卡羅方法及其延伸的動態財務分析法(DFA),再保險定價模型在不斷改進,并結合農業巨災風險的損失特征,提出適用于高額資產和極端風險的極值理論,對尾部擬合更合理,提高了農業巨災再保險的擬合準確性,實現方法創新,擴充了定價理論,并從環境風險角度入手,對地震、洪水等多種災害類型的巨災再保險進行定價研究。
綜上所述,國內外的學者對巨災再保險定價問題的精算研究較為成熟,但結合農業風險特征的相關研究目前較少,無法滿足我國當前農業風險分散的迫切需求,需要進一步大結合實際進行分析研究。
作者:宋宇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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