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稅制改革論文
時間:2022-06-14 05: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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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保險稅制是1983年國家實行利改稅以后逐步建立起來,體現了一定的國家政策導向。為了減輕農牧業生產的負擔,對農業保險提供了較多的稅收優惠;對具有社會保障功能的險種如返還性人身保險等險種減免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這也是世界各國對保險業征稅的一個共同之處。
一、我國保險稅制的現狀
根據現行稅法,國家對保險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兩大主體稅種,同時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等小稅種。
L、營業稅。與其它金融業一樣按8%的稅率計征,計稅依據為全部保費收入。實行分保業務的,初保業務以全部保費收入減去付給分保人的保費的余額為營業稅計稅依據。
2.企業所得稅。中、外資保險公司適用不同的稅法,中資保險公司適用33%的稅率,外資保險公司適用15%的稅率,壽險公司免征企業所得稅。
3、印花稅。財產保險業務按保險費收入的1‰貼花,對農業保險合同免稅。
4、城市維護建設稅只適用于中資保險公司,外資保險公司免稅。
二、改革現行保險稅制的必要性
我國保險業由于起步晚,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1999年,我國保險深度為1.7%(全球平均為7.52%),世界排名第58位,保險密度為13.37美元(全球平均為387.3美元),世界排名第73位,發展水平還很低,還不足以為社會提供較好的保障,國家應扶持其發展。但是,自1980年11月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的保險稅收體制存在嚴重弊端:一方面對保險業一直實行高稅賦的政策,在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嚴重制約了保險業的長期發展;另一方面,中、外資保險公司適用的政策法規不完全一致,不利于公平競爭。1994年分稅制改革后,人保公司適用55%的企業所得稅,太保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成立于特區的平安保險則為15%,同時征收5%的營業稅,15%的固調稅;1997年初中資保險公司統一為所得稅率為33%,但營業稅相應地從5%上調到8%,實際稅負依然居高不下。
L、我國保險業與其它金融業皆適用8%的營業稅率,比其他行業的3%和5%要高。保險業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是保費收入,而保費收入中有相當一部分是要以賠款或給付的方式給被保險人的,這一點與銀行業以存貸利差為計稅依據并不相同,所以,保險業實際稅負比銀行業還要高。
2、保險業適用的印花稅稅率較高,財產保險合同與倉儲保管合同、財產租賃合同適用l‰的稅率,比其它合同運用的0.05‰、0.3‰、0.5‰等稅率要高,僅次于證券交易運用的4‰稅率。印花稅稅率雖然相對要低,但印花稅是以保費收入為計稅依據的,實際稅負并不低。
3、就國際范圍來說,我國保險業稅負水平也偏高。如英國、西班牙等國家對保險業免征營業稅:泰國營業稅率為33%:美國各州有所不同,一般在2%左右;荷蘭根據險種不同設計的營業稅稅率也不同,最高的汽車險為7%。另一方面,中、外資保險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和城建稅方面存在稅負不公。
(1)稅率不同。中、外資保險公司分別適用兩套企業所得稅法,而兩套所得稅法在具體規定上存在不少差別,導致中、外資保險公司在稅負方面產生巨大的差距。外資保險公司享有“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即使過了五年減免期,也按15%的所得稅率征稅。而中資保險公司所得稅現在統一為33%,中資公司高稅負同實力雄厚的外資公司競爭,顯然有失公允。
(2)稅基不同。中、外資保險公司繳納的所得稅在計稅工資、職工福利費、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利息支出、壞帳損失、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的規定都有所不同??偟膩碚f,對外資公司稅收條件比較寬松,而對中資公司相對來說就比較苛刻,形成實際稅基上的差異。如中資公司計稅工資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額為550元,個別經濟發達地區(省級)可在不高于20%的幅度內報財政部審定調高,職工福利費按計稅工資的14%計算扣除。而外資公司給職工的工資和福利費無此項規定,只須報送支付標準,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即準予列支。又如在捐贈支出方面,中資保險公司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公司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的1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扣除(其它非金融中資企業為3%),超過部分不得扣除,而外資保險公司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以作為當期費用全部列支。
(3)外資保險公司可享受再投資退稅政策。外資保險公司將從公司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可退還其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4)中資保險公司要交納附加于營業稅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而對外資保險公司則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
面對競爭,為了保護中資保險公司,我國曾對已進入我國市場的外資保險公司設定了嚴格的限制:一是在地域上,只能在指定的范圍內營業;二是在業務上,財產保險公司只能開辦“三資”企業的保險業務,不能經營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財產保險,不能經營境內的法定保險;人壽保險公司只能做個人業務,不能涉足團體業務:還要求在華經營壽險業務的外資保險公司,只能與中方組建合資公司,外資股份不能超過50%。不允許以獨資形式進入壽險市場;在再保險領域,要求外資保險公司將其全部業務的30%辦理再保險,而對外資這一比例為30%,并且要向指定的國內公司辦理等等。
客觀地說,我國對外資保險公司的限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到目前為止,外資保險公司占中國保險市場的份額不到1%,比無限開放市場的國家要低。但是,我國加入WTO在即,雖然我國可以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享受一定的優惠條款,但是這些優惠條款最多只能維持不到五年的時間,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保險市場只是遲早的問題,以后再也不能寄希望于對外資保險公司采取限制性政策來保護民族保險企業。
外資保險公司在受到一定限制的同時,也享受了中資保險公司所無法享受的超國民待遇。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中資保險公司不得向企業投資,而外資保險機構可投資股票、房地產,購買企業債券及發放貸款,在資金的運用上占盡憂勢。顯然,在外資保險公司享受超國民待遇的情況下,如果繼續實施向外資保險公司傾斜的稅收政策,也即意味著對中資保險公司實行歧視性的稅收政策,必然損害中、外保險企業的公平競爭,妨礙中資保險公司的正常發展。
三、改革保險稅制的具體措施
第一、考慮到我國保險業尚處于世界范圍內相當低的水平,為優先發展保險主體,應大幅降低保險業的稅賦。降低保險業的營業稅稅率,由當前的8%降到3%或恢復到5%,總體的營業稅稅收水平與國內其它服務行業的營業稅水平基本持平,在稅收政策上體現國家對保險行業的扶持,增強保險企業自我完善和自我發展的經濟能力,促進保險業的發展。
2、統一中、外資保險公司所得稅。中、外資保險公司不但要適用相同的所得稅稅率,而且要取消內外有別的稅制系統,對各個扣除項目、資產和財務的處理辦法作統一的規定;嚴格規范和控制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減免和優惠政策,防止優惠政策過多、過濫。建議統一中、外資保險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幾年之內逐步減少對外資保險公司的稅收減免和優惠,這樣,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又可以為保險業的公平競爭創造條件。
3、改變目前營業稅統一稅率的做法,借鑒其他多數國家的相關規定,根據不同的險種制定不同的比例稅率。我國現行稅法除了壽險和農險免稅外,其它險種一律實行8%的比例稅率,不能體現國家對各險種的政策導向。建議對一些政策性、非盈利性、利潤水平低或者對社會穩定有重要作用的險種,免稅或規定比較低的稅率,而對一些利潤相對豐厚,賠付率低的險種規定比較高的稅率。但是差別稅率級別不宜過多,以免過濫、過于復雜,建議規定一個零稅率、一個低稅率和一個高稅率。
4、城市維護建設稅是國家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來源而采取的一項稅收措施,為開發建設新興城市,擴展、改造老城區,發展城市公益事業,以及維護公共設施等提供資金來源。根據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應該對受益者課稅,而外資保險公司與中資保險公司一樣從我國的城市建設中受益,建議取消對外資保險公司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規定,以利于公平競爭。
5、改革保險業現行的印花稅,降低印花稅稅率,使得保險合同與其它絕大多數合同一樣適用較低的稅率。同時,參照營業稅的改革經驗,對不同的險種規定不同的比例稅率,以提高稅收效率。
6、盡快合并內外兩套財產稅制,取消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將房地產和車船使用稅的征收范圍,擴大到所有類型的保險公司。取消外資保險公司不適用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對外資保險公司開征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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