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信用體系建立論文
時間:2022-07-23 10: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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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中國保險市場特有的“雁行”結構:人保領先,平安、太保等較大型公司隨后,其他公司成梯次狀跟隨的市場分配格局,更導致社會對保險信用體系的認識呈現多元化的狀態,其中,最主要的一種心態就是對保險信用的否定評價和未置可否的評價。而這種評價本身就是對保險信用體系構建的前提進行的扼殺。
但是值得慶幸的是,以加入WTO為契機,保險資源的配置進一步向市場化的方向轉變,政府在包括商業保險在內的各個作為市場主體的行業領域中受到越來越嚴格的約束,直接管理的范圍越來越窄,已經讓渡給監管部門,依靠行業自律,在某個角度看,這也是一個逐漸培植起市民社會,國家政治與社會群體在某種意義上項分離的過程,因此學者稱“入世的關鍵在政府入世,入世最大的挑戰是對政府的挑戰”。保險企業在近幾年的快速發展,公眾對自身命運和身外財產的關注形成的保險熱潮以及保險業在經營管理中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使得整個社會一改以往漠視甚至無視保險信用建設的狀況,非常清晰地認識到,保險行業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必須在各個環節、各個層面都把控制風險擺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對保險業認識水平的提高使得社會從來沒有像現在這樣關注保險信用問題。這在客觀上為我們研究保險業現狀,探索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提供了非常肥沃的土壤。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已然呼之欲出。
3.中國民眾法治觀念淡薄,加入WTO后的重大變化是法律意識的勃興和信用理念的覺醒,這是建立保險信用體系思想基礎
中國社會人治觀念深厚,民眾法律意識淡薄,缺乏運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對這一點已成公論。這種狀況的產生,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否定訴訟,倡導德行,強調法律的目的在于“定分止爭”等思想息息相通,也與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發育遲滯,公眾之間的法律行為被固化為某類形式而沒有泛化成更大發展空間關聯甚密。加入WTO后-當然,這個時間分界線不是單指中國入世這樣的一個非常具體時間概念,而是指代中國真正進入市場經濟社會,真正成為世界經濟運行體系中一份子這樣一個事實概念-經濟行為的規則化、市場行為的透明化、法律行為的經?;?,有效地催發了公眾的法治觀念的勃興和信用理念的覺醒,從積極的角度看,利用法律維護自身權利,甚至利用法律規避某種風險成為非常比較普遍的現象。從消極的角度看,因為法律意識淡薄和信用體系發育程度低和種種失信行為妨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轉,金融詐騙、失信行為干擾著正常的工商業活動,消費者個人信用調查服務的空白,成為阻礙消費信貸增長的“瓶頸”,隨著對外開放的深化,信用服務的落后狀態對中國企業的影響將越發明顯,等等,一系列反面問題,不僅使企業面臨著重大的市場風險,同時影響到社會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誘發了各類違法犯罪,致使整個社會潛伏著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引發了民眾對法治和信用的深層次認識?!叭藷o信不立,市無信則亂”的理念已經深入人心。公眾在實踐中逐步認識到,良好的信用對一個地區、一個企業、乃至一個公民來說,就是資本和財富,失信勢必導致銀企關系緊張,合作伙伴減少,市場空間變小,個人發展無力,大家清醒地認識到失去誠信,雖然能獲利甚至獲暴利于一時,但必定會為此付出沉重代價,犧牲長遠的發展,最終被市場淘汰出局。為此,“法律為基、誠信為本、操守為重”的良好氛圍正在逐步形成。從保險業發展的角度看,經過幾年來市場經濟的礪練,公眾用法律手段維護權益,保險公司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權利的思想觀念已經生根發芽。據1999年以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理賠案件報表顯示,保險案件投訴率已經上升了近26個百分點。以往投保人大多通過尋求非訴訟渠道解決糾紛,保險公司也因多重考慮不愿意進入訴訟環節,不積極想辦法通過法律維護自身權利,而大多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問題。現在看,這種方式已經不適應要求。必須通過法律明辨是非,利用媒體澄清事實,用心營造和維護自己的社會信用,鑄造企業的品牌優勢,這樣從更廣泛的意義來看,更有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信譽度。所有這些都為保險業建立起信用體系奠定了堅實的思想基礎。
三、對建立保險信用體系與法律保障需求矛盾關系的思考
1.保險業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監管立法不到位的矛盾。保險信用體系的建立,有賴于科學的監管體系的形成和運作。目前,與西方現行的寬松的保險監管模式相比,中國現階段保險業的監管從整體上仍然屬于較為嚴格的監管模式。其獨特性表現為:(1)單一的分業監管機構。1998年成立的保監會為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獨立行使保險監管職能。(2)直接的實體監管方式。著力于對保險企業進行直接的監管。(3)嚴格的監管內容,對保險企業組織監管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限制,對保險企業的經營行為也作了嚴格的限制。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企業開設創立的必須實繳貨幣資本2億元人民幣的最低資本限額高于發達國家的要求,更高于我國對一般股份制公司開業資本100萬元人民的要求。我國商業保險的主要條款、保險費率都要到監管機構備案,保險資金的運用,僅限于銀行存款、國債投資和金融證券方面。而且由于我國保險市場發育不完全,保險業尚屬幼稚產業,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同時資本市場也不成熟,公眾缺乏必要的保險知識和保險識別能力,與此同時,保險業又作為最先開放的金融行業的一部分,處于競爭最為激烈、與國際慣例最早接軌的狀態,在這樣的情勢下,我國對保險監督管理還要進一步加強的趨勢不能改變,必須把對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資產負債的監管和市場退出機制監管作為維護保險信用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擺在突出位置……然而,我國的保險監管也處于初級形成階段,保險監管機構、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不成熟,監管技術手段落后,尚未形成一整套科學的指標體系,更難以建立起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全國性保險監督預警系統,特別是保險監管立法不到位的問題非常突出,與加強監管、確保保險信用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亟待解決。而且,從更長遠的視角看,當前我國保險監管體制與國際潮流大相徑庭,雖然是由各自基礎和前提決定的,按照央行行長戴相龍的說法,這種狀況還要持續很長一段時間,但是銀行、證券、保險三個監管部門協調、對話,最終實現混業經營、統一監管是大勢所趨。但是當前保險立法基于這種趨勢所作出的彈性法律話語還不是很到位的。
2.保險業投資渠道進一步拓寬的趨勢與相關立法不健全的矛盾。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和投資連接、分紅保險的發展,目前中國保險企業特別是壽險公司在經營中面臨的最大問題就是,要化解利差損問題,解決推進公司利潤率提升的問題,不僅要在強化內部管理,減少死差、縮減費差,以化解高預定利率產品帶給保險公司的巨大潛在風險。而且更為重要的,不是在維持經營現狀上縫縫補補,而是必須拓寬資金運用渠道,投資證券市場、資本市場,進行資金運營,這正是現代保險發展的題中應有之意。社會公眾對保險的青睞絕不僅限于保障功能的發揮,而是有著某種投資理念的更新的意義。在這種保險業要獲得長足的發展,必須與資本市場進一步結合。特別是在加入WTO后,保險與資本市場的融合速度明顯加快,尤其是資金運用改革的步伐也正在加快。到今年年底,我國保險法的修訂工作將完成,拓寬資金運用渠道已經納入到日程。這些渠道首先應該包括:放寬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的比例,放寬投資債券品種的限制,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應由占總資產的15%再略上調。此外增加保險資金投資的新渠道,如允許保險資金按照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進入股市一二級市場,保險公司可以在一級市場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參與國有股減持和新股發行;允許保險公司參與產業投資基金、開發房地產抵押貸款業務;并組織基金管理公司、投資公司等。目前國有公司尚不允許投入一級市場,只允許部分的基金運作和債券投資。但是當保險業步入成熟期,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立和市場保障機制、政府監管體系完善和之后,按照國際慣例,資金可以進一步運作到一級市場。可以這樣說,投資渠道的拓寬與否將決定未來保險企業的生命。但是同時保險資金具有特殊性,直接影響社會的穩定和對保險信用的認可程度。因此,對投資渠道進行寬泛式規定與投資方式和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督管理就成為保險法必須予以重新審視的重要的問題。特別是目前,我國保險業市場化程度不深,缺乏足夠有市場管理經驗的專業銀行保險管理者和成熟的金融消費者,金融市場不完善,證券市場不發達,因此,我國在拓寬投資渠道方面的限制只能采取漸進性方式,因此,相關法律制度的完善必須盡快納入到日程上來。缺少了法律的保障,將引發大規模的保險資金運用的地震,后果將是不堪設想的。
3.保險業經營管理進一步規范的趨勢與法律規章不銜接的矛盾。從中國保險業現狀來看,保險營銷人員素質偏低,誤導欺騙現象屢見不鮮。保單條款也存在問題。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其中的條款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擬定,保單持有人只能被動地接受或拒絕合同。目前我國絕大部分保單的條款在表述上專業性詞匯過多,或晦澀難懂,或模糊不清,許多投??蛻舴从晨床欢贤瑮l款。保險公司很可能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在保險合同條款上做文章,損害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理賠、給付是保險公司對客戶承諾的兌現,是保險產品使用價值的體現,是客戶對保險產品預期的實現,也是保險公司取得經營效益的關鍵。真實告知原則本意是為了維護保險公司的利益,而有些保險公司濫用此項權利,以投保人未真實告知為則拒付保險金。此外,保險公司理賠過程中“暗箱”操作屢禁不止,如車險理賠中,保險公司常指定或者“推薦”維修廠,如不去指定地點修理,理賠會非常困難。整個理賠過程中,保戶很難了解到較為詳細的保險信息,無法維護自身的利益。大量的管理規定出臺,但是都沒有上升到規章、條例的法律地位,地位不明晰。有一些規定應該以法律法規的方式固定下來。國保險業的發展在經歷了發展初期粗放式經營的階段之后,目前隨著加入WTO后國際慣例對保險業的要求,同時也基于自身發展需要,開始了精耕細作時期,進入規范化、集約化經營階段,成本管理的觀念深入人心,隨著兩大國有保險公司股改改造進入實質性階段,股份制改造的浪潮席卷了整個保險界。隨著現代公司治理結果的建立與完善,保險業的在改革與發展進程中迫切需要法律做保障。與以前保險法很少從保險公司經營行為特殊性角度出發規制保險公司的管理行為,把保險公司的管理作為普通內部管理行為看待,與保險合同行為作為商行為相比,研究和重視的程度明顯不夠,。當前迫切需要保險業法的出臺。賦予保險從業人員以更嚴格的法律規制,這樣對整個保險行為的規范化都將發生重要的影響和作用。
4.保險業并購浪潮進一步涌動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配套的矛盾。進入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在席卷全球經濟領域的第五輪企業兼并狂潮,其范圍之廣,規模之大,交易之多,持續實踐之長,影響之廣,均為現代保險業300年所罕見。并購浪潮不僅迅速改變了國際保險業的市場構成和業務格局,而且將對今后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和途徑產生重大且深遠的影響。據統計,在20世紀最后5年內,全球保險業的并購件數達5114宗,涉及金額達1100億美元,美國在過去幾年內,由于保險業的并購,全美最大的25家保險公司所控制的資產占整個保險業的比重已比此前的63%上升到目前的70%左右。這種狀況迫切要求盡快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訂工作。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出臺《企業兼并條例》和《反壟斷法》,為企業并購重組創造完善的法制環境。
5.銀保合作進一步加強的趨勢與相關法律不契合的矛盾?,F代社會銀行保險的融通已經成為一種新的業務增長點和國際潮流,對整合保險資源、銀行資源,推動強強合作,促進經濟發展,發揮銀行和保險公司兩個作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銀行與保險的合作,給銀行內部管理和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都帶來了新的課題。如在銀行保險產品的問題上,是歸屬于銀行法管理還是歸屬于保險法管理,在銀行保險的監管上是屬于人民銀行監管還是屬于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實施監管職能。當前的銀保合作還處于初級階段,處在續期保費的收取上、在保險產品的上這樣的階段。但是隨著合作的進一步深化和市場的綜合需求,必將向更深領域如銀行保險一體化產品、一體化經營的轉變的過程,都是我們國內保險業和銀行業面臨的前所未有的問題,在法律規定上形成了空白點,給雙方進一步加強合作造成了體制和機制上一些現實壓力。特別是涉及到的的銀行和大保險公司聯合起來,很有可能形成新的經營壟斷和產品壟斷、價格壟斷、資金運用渠道的壟斷等等,這也對不正當競爭法提出了一些新的課題。
四、對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法律保障機制相關問題的建議
1.必須健全保險監督管理法律,解決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框架問題
建立與完善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保障機制,首先要重新審視現行法律法規是否與國際接軌。我們當然不能以為入世后中國保險信用系統的法律框架會推倒重來,但是重大修改是必然的。與WTO的接軌首先應該表現為制定的法規要與WTO的總體原則接軌。中國簽訂的WTO協議共有幾百頁,其中只有幾頁涉及到經濟問題,其余談的都是法規方面的問題。因此當務之急必須以加入WTO為契機,對現行保險法規作一次徹底修訂。提高立法層次和可操作性,清理重疊和矛盾現象……建立起以保險法為根本大法,以保險監管法規為基礎的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當前,需要完善的法規包括對各類專業機構(人、經濟人、公估人)的監管、保單持有人權益保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反保險欺詐以及會計制度等諸多內容。建議盡快抓緊修改和完善《保險法》。特別是保監會必須抓緊制定和出臺與《保險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盡快出臺《中國保險監管基本法》、《反對不正當保險業競爭法》、《外資保險公司市場管理法》等。抓緊制定一批規范保險經營行為的行政法規和監管規章;抓緊制定有些規范監管機構及其監管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在法律上應進一步明確以保監會為主,其他相關機構為輔的多重監管體系,明確各職能部門的分工和職責以及保險業行業協會、專業性保險同業協會(如人協會、經紀人協會、公估人協會、精算師協會等)的法律地位;抓緊通過立法確立在金融全球化和加入WTO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協調行動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防范金融風險在銀行、保險、證券之間的蔓延和擴散,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安全與穩定;抓緊通過立法建立保險監管機構與工商、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雙邊或多邊的交流和協調機制,維護法律的權威,杜絕政出多門的現象……
2.必須確立保險資信評估機制,解決建保險信用體系中的主體信用問題
保險業的資信評估,是由具有國家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資信評估中介機構,運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參照國際通行的評估標準,通過對影響保險公司資信狀況的各種因素進行調查研究和分析測算,來全面考察保險公司履行各種經濟承諾的綜合能力和信任程度,并客觀、公正地評定其信用等級的中介行為。在國際上,保險公司高度重視資信評估,在世界上50家最大的商業保險公司中,38家有正式評級,12家有公開信用評級。?保險資信評估機制的建立,把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納入到動態的體系中,不斷根據保險公司經營的狀況,確認其資產負債能力、穩定運行能力特別是償付能力,評定保險企業所處的地位、公司的發展戰略和資產組合情況,提供防范保險公司風險的專業意見,促進保險資源的優化配置,把保險業的競爭引入非價格領域,總之,就是要能夠把保險公司的財務信息轉化成為容易被社會公眾理解的以等級形式反映出來的實力評定,從而對保險人的管理進入實質性階段。為建立保險主體進入和退出機制打下堅實基礎。但是在這方面,我國除了《證券法》把資信評估機構納入到了證監會管理范疇-還缺少可操作的實施細則-之外,保險法律法規涉及很少。目前第一要務就是要加快有關保險資信評級的立法。對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退出、合法經營等方面作出詳細規定,為保險資信評估業規范化發展奠定基礎。當前我國保險資信評估業雖然還處于拓荒階段,但是要充分利用后發優勢,采取高起點、高標準、國際化戰略,必須按照國際慣例制定《中國保險信用評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特別是要解決保險資信評估機構的法律地位、保險資信評估和保險監管的關系、保險資信評估的主要內容、保險資信評估的法律認定等問題,并以最大誠信原則為指導,盡快以立法形式建立所有保險企業和保險中介機構和評估機構信用檔案,以信用機制保護好投保人利益。
3.必須建立和完善保險公示制度,解決保險信用體系建設中信息不對稱和契約不完全的問題
當前我國保險企業和信息的市場開放程度低缺乏保險企業和保險從業人員的信息,公眾對保險公司的實質性的經營狀況很難通過正常獲取和檢索途徑全部了解甚至根本無法知曉,這就是在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的狀況。這里所說的契約不完全,即是張維迎教授提及的不完全契約,是針對完全契約而言的。所謂完全契約,是在最大可能程度上明確未來所有狀態下契約所有各方的責任與權利,將來各方都不需要再對契約進行修訂或重新協商……而在保險合同領域的契約不完全狀況是指在制定保險合同過程中,或因保險人的疏忽紕漏、大意,或因投保人的專業信息分辨能力孱弱,或因政策性因素?,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實質上缺乏真實的意思表達而訂立的將來導致爭議發生或需要更改主要內容的狀況。盡管現行《保險法》在保險合同的訂立上,規定了保險公司具有如實說明義務,但是在實踐中很難具體體現。因此,在保險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上,要切實通過立法規定保險公司的公示制度,即信息披露制度。這里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立法規定保險合同條款的制定標準。根據需要,要把保單的現金價值表等重要數據資料作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因為保險合同隨著規范化的發展,日益成為附和合同,定式條款的出臺,在簡化保險手續,科學規范管理的同時,也限制訂立保險合同的訂立自由,在此情況下,保險合同的制定應該走向平民化,不能把過于專業化的話語表達方式完完全全地規定在保險合同里,給投保人認知、理解合同帶來可能出現歧義理解方式的土壤。在保險契約的訂立過程中,保險人必須建立一整套如實說明條款內容、條款內容出現理解歧義后采取的補救措施等機制,特別是對免責條款要加以說明,或者直接在法律中規定進行簽訂保單后的二次審核說明。這些在法律中要作出規定。殊屬重要。二是針對是投資連接保險和分紅保險發展迅速的趨勢,和此類產品已經不單純是保險產品,還是證券類產品的現實,必須完善這方面的立法。在美國,《1933年證券法》規定,投資連接保險產品,保險公司必須項公眾銷售產品必須先向證監會注冊,在銷售時或在此之前,還必須向客戶發放產品說明書、說明業務性質、保費投資方向、各項費用和保單持有人的權利等?!?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銷售投資連接保險的保險公司和人必須向證監會注冊成為broker-dealer,成為全美證券交易經紀人協會會員,并遵守有關交易規定。我國保險法和證券法在這方面規定還不很明確,在這類新型投資類產品的開發上市之前,必須報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證監會批準,對這一問題還亟待進一步立法完善。三是必須通過立法制定完善的保險和投資交易規則,規范獨立賬戶運作的游戲規則,規定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限度,確保市場經濟主體和公眾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義務和權利得以實現。
4.必須科學界定保險人的法律地位,解決保險信用體系中人的信用問題
保險人的誤導行為往往是發生保險糾紛的重要根源,是導致保險業失信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保險人的職業道德水準高低不一、業務素質參差不齊,開展業務的方式五花八門,特別是對條款的立即上,存在著這樣或者那樣的不同,因此在展業過程中,難免有各種誤導行為的發生。一旦發生,立即使保險公司陷于尷尬的境地,處理不妥善會引發矛盾,對現存客戶群體是一種傷害,對潛在客戶群體是一種破壞。因此,科學界定保險人的法律地位,是保險信用體系建立的題中應有之意,也是保險信用建立的外化表現形式,更直接涉及到保險公司的聲譽和潛在市場的培育。為規范對保險人的管理,國內各家保險公司都在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強化教育培訓、加大追究力度,并建立起不合格保險人的黑名單制度。但是作用有限,必須以立法的形式,規定盡快建立和完善我國保險人個人信用評價體系,制定并實施人風險抵押制度,從法律的角度堵塞管理上的漏洞,從法律的角度提高投保人的自我保障意識。特別是涉及到保險人、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三者的關系,比較復雜,涉及到保險人和保險人關系,保險人和投保人的保險合同當事人關系,投保人和保險的關系。要通過立法明確哪些行為屬于保險的范圍,哪些行為屬于個人欺詐行為,哪些行為構成表見行為,保險公司應該予以追認,哪些行為是無效行為甚至是無效法律行為,通過法律的公示為保險業的誠信形象建立保障機制,這應該是我們當前研究的一個比較重要的問題。
5.必須立法授予保險企業在理賠核保中有司法協助請求權,解決保險信用體系中的法律協助問題。從理論上講,保險公司對騙賠應是采取拒賠的方式,但實際中,由于保險公司的核賠工作的成本較高、障礙較多,所以大量查處騙賠案件存在一定困難。目前保險公司沒有偵查權,所以保險公司理賠部門的核賠工作往往需要社會上相關部門的支持和協作,如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醫院、銀行等。據介紹,保險公司之所以沒有自己的偵查機構,一方面是因為我國政策不允許,另一個原因是目前還沒有這種必要。設立機構成本不小,保險公司也沒有財力來支持巨額的偵查費用。此外,在核賠的過程中,由于不了解保險法,并不是所有的相關部門都支持保險公司工作。此外,社會上許多人對保險業不十分了解,保險公司的理賠工作不能得到社會的認可?!氨kU容易,理賠難”成為慣性思維,保險公司的合理拒賠往往也不被社會理解。保險公司的信用從合同上講,一方面是保戶的信用,保險公司自身在理賠工作上的疏忽及對騙賠現象的忽視也給騙賠提供了生存機遇。另一方面是保險公司的信用。騙賠是由于一些保戶受利益驅使而失信于保險公司的行為,由此可見,只有保戶和保險公司以及社會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才可能杜絕騙賠現象。因此保險法律中應該規定在保險公司進行查勘理賠的過程中,應該得到檢察院、法院、公安機關、醫院、交通、銀行等部門的配合。如財產保險中信用保險對個人資信的證明、車險中事故發生的現場保護、壽險中的被保險人死亡驗證和住院治療病歷、保險事故的及時偵察,等等,都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如果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會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受到社會關系等各方面的限制,造成管理上的缺位,經營上的無序,社會形象上的損害,運營成本的加大。因此,從法律的角度規定,保險公司在查勘理賠過程中有關部門有協作的義務,由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提交協助意見書,由監管部門批準,遞交相關部門予以協作,使相關部門的必須作為制度化,賦予法律強制力,不僅使這些問題得到很好解決,而且能更有效地追究違法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更有助于提升保險業的信用水平。
6.必須加大對保險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和防范力度,解決保險信用體系的法律強制性補救的問題
隨著中國保險業的發展,公眾保險意識逐步提高,但是保險領域的違法和犯罪活動也逐漸呈上升趨勢。這種狀況的出現,一方面,是由于公眾對保險業的性質認識不全面,存在道德風險的問題;另一方面保險企業在各環節的管理上看,還存在著技術手段的落后性、經營管理的粗放性和從業人員(特別像壽險公司的個人人)的誤導性等等問題。保險公司信用體系的建立,從根本上,不僅要求保險公司作為保險人必須把信用擺在第一位置予以關注,法律要通過對保險違法行為作出進一步規范,加大立法和執法兩個力度。保險違法行為包括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虛構保險標的、制造保險事故騙賠等保險詐騙犯罪行為,也包括保險公司違法經營行為、高級管理人員違法犯罪行為、核保核賠管理人員收受賄賂,違法給付的行為。特別是保險公司外聘核保核賠人員的法律監督和問題從法律上如何定位,怎樣把投保人的不法作為納入到法律的軌道,已成為非常重要和現實的問題日益凸現出來?;诂F行保險法對這方面立法制定不很完善的現狀,建議法律在這方面應進一步詳細地作出規定。同時,加大對保險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加大對騙賠人員刑事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追究力度,加大市場整頓與秩序規范力度,對違規經營的保險公司加大法律追究力度。在立法環節,要加重處罰標準,使嚴厲打擊有法可依;執法環節也應切實加強,特別要解決行政執法軟弱無力、以罰代管的問題。從而,建立起嚴格的失信懲罰機制。徹底解決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失信行為得不到相應的懲罰,不講信用的保險企業法人和個人也得不到社會的譴責和唾棄的狀況,使保險信用出現漏洞時很及時地得到法律強制性的補救,有力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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