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道德基礎發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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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道德基礎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在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同時,誠信狀況卻令人堪憂,誠信缺失已成為保險業不容回避的嚴峻挑戰。本文將保險學與經濟學、倫理學相結合,探索了市場經濟中處于倫理道德與經濟利益沖突與摩擦下的保險誠信問題,認為構建以誠信為本的倫理維度與道德基礎,對于促進中國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鍵詞]保險業;倫理;誠信;制度

Abstract:InsuranceindustryhasgainedrapiddevelopmentinChina.However,absenceinintegritygraduallybecomesadisturbingproblemandseverelychallengesChina’bininginsurancewitheconomicsandethics,thispaperfocusesonanalysisofinsuranceintegrityunderconflictionofmoralsandeconomicinterestsinmarketeconomy.Itconcludesthattobuildtheethicdimensionalityandmoralfoundationbaseduponintegrityisofgreatimportancetopromote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insuranceindustry.

Keywords:insurance;ethic;integrity;system

責任編輯:單麗莎收稿日期:2006.10.23保險業的發展不是一個單純的經濟學問題,而是一個涉及諸多學科領域的綜合概念。由于在中國目前的保險市場上,誠信缺失已成為保險業可持續發展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因而,將保險學與經濟學、倫理學相結合,探索在市場經濟下處于倫理道德與經濟利益的沖突與摩擦中的保險誠信問題,并進而思考如何推進誠信制度建設,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保險業發展的倫理維度與道德基礎,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價值。

一、當前我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及社會根源

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業一直快速發展。2005年,全國保費收入已達4927.3億元,同比增長14%。截止2005年底,保險公司總資產15225.9億元,比年初增加了3240.1億元。①然而,保險業的誠信狀況卻令人堪憂。2005年3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公布了“2004年度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并對其進行了點評,在這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中,保險條款就占了兩項。2005年10月11日,《中國青年報》以“577份保險公司合同隱含‘坑人’條款2100多”②為題,報道了浙江省保險合同存在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反響。在此,我們姑且不論這些條款是否真是“不平等格式條款”或“坑人”條款,這起碼說明保險業在消費者心中的誠信形象絕對不容樂觀。

我國保險業的誠信缺失既體現于保險中介者,又體現于保險供求雙方,其主要表現:(1)設計保險條款時,用晦澀或所謂專業性的語言設置陷阱,在保險標的出險或被保險人索賠時逃避保險責任;(2)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侵害被保險人權益;借助政府機構等部門的行政權力,以聯合發文、會議紀要、口頭命令等方式發展業務;(3)通過協議或借助行業協會名義聯合限價、劃分市場進行壟斷經營;(4)違規經營,支付過高的手續費、給回扣、采用過低費率等惡性競爭行為,損害了保險公司的社會聲譽;(5)對保險人的選擇、培訓及管理不嚴,有些公司誤導甚至唆使保險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嚴重危害了保險公司的形象;(6)向保險監管機構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等。保險中介者的誠信缺失較多地表現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7)在獲得更多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保險人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對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誤導宣傳,為獲取業務不擇手段,擾亂市場秩序等。保險消費者誠信缺失的主要表現是:(1)在投保時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使保險公司難以根據投保標的的風險狀況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條件;(2)故意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夸大損失程度或者偽造索賠單證騙取保險金;(3)故意制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增大保險人理賠的成本等。

誠信行為的產生與發展離不開文化、經濟、法律等制度基礎,同樣,中國保險業誠信的缺失也是歷史發展進程中某些不足和缺位累積而成的,與傳統文化的局限性、產權不明晰、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等密不可分。

1.傳統文化的局限性。誠信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傳統文化既有強調誠實守信的積極意義,又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局限性。例如,儒家的倫理思想一方面倡導誠信,認為“民無信不立”(《論語·顏淵》),誠信有助于維護社會秩序;另一方面,又是為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服務的,如“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論語·泰伯》),隱含著愚民的思想和主張,帶有政治倫理的色彩,主要是“地位卑微者”對“地位尊貴者”單向而特殊的誠信。中國傳統文化中單向而特殊的儒家倫理及個別主義的宗族倫理觀,長期主導并影響著社會誠信觀念的形成,這是與市場經濟下雙向甚至多向的超親緣的普遍性信用精神不一致的,是對誠信理念擴展的限制。從歷史的角度來看,我國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直接跨入社會主義社會,與資本主義商品生產相適應的信用關系和法律制度還沒有充分發育。改革開放以來,制度變遷導致眾多經濟規則的變動,人們在經濟活動中必然有一個適應的過程,這一過程難免帶來行為的偏差和利益的重新分配,由此引起信用的社會文化、經濟及法律基礎的重構。在此背景下,保險運行規則的形成以及誠信制度的構建,也必然要經歷一個從認識到適應的過程,在此過程中也就難免出現保險業及其市場主體的誠信缺失問題。

2.產權不明晰。信用關系的制度基礎在于合理的產權制度。誠信狀況往往與長期利益成正比,與短期利益成反比。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行為者往往會從長遠利益出發諾守誠信。產權制度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礎性前提,無恒產者無恒心。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企業的產權不明晰、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成為了誘發保險企業短期行為、失信行為嚴重的一個重要原因。用博弈論的觀點分析保險行為,在保險一方不守信的情況下,一方受損,另一方獲得利益最大化,使總體利益趨于小化;在保險雙方都不誠實守信的情況下,雙方均難以獲利。即產權制度的不明晰以及軟約束,會使保險行為主體產生追逐短期利益的心理,陷入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

3.保險管理制度不健全。保險誠信制度的建設,離不開保險經營機構自身的規范管理。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及保險人行為集合的結果,員工及保險人的忠誠度、能力及協作精神是保險公司誠信狀況的基礎,當保險管理制度不健全時,員工及保險人的誠信狀況就會失控,進而危及到保險業的信譽度。

4.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善。由于我國信用管理體系的不完善,對失信行為的監督及約束機制軟化,信用的保證主要是基于人的倫理道德要求,當社會性與“經濟人”的人性相沖突時,“經濟人”的有限理性可能使其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驅動下,出現利己主義動機,產生違反誠信原則的道德風險,這也是保險領域產生誠信缺失的重要根源。

二、中國保險業的發展需要構建以誠信為本的倫理維度與道德基礎

中國的傳統文化及倫理觀念中有不少誠信思想,體現出誠信對國家、社會、事業乃至個人的重要意義??鬃釉凇墩撜Z》中提出“民無信不立”,認為“信”對國家和社會而言,是比“食”和“兵”更為重要的前提條件。而且,在我國古代,往往“仁”包含了“信”,“禮”則體現出對“信”等概念的制度規范。老子的信用觀是:“輕諾必寡信”(《道德經》)。莊子認為:“真者,精誠之至也。不精不誠,不能動人”(莊子《雜篇·漁父》第三十一)。韓非子說:“巧詐不如拙誠”(《韓非子·說林上》);“明主積于信,賞罰不信,則禁令不行”(《韓非子·外儲說左上》)。韓非子既強調了誠信的重要性,又詮釋了信用與法的關系。墨子亦言:“言不信者行不果”(《墨子·修身》)??v觀儒家、道家、法家、墨家等的言論及思想,盡管對“誠”的解釋有其階級性的內容,但也賦有民族性的精華,其積極意義是成就道德人格、造就良善人倫所不可或缺的。而且他們都肯定了“信”的治人、治國、治世之功。正是由于誠信之德在整個道德規范體系中的特殊地位,歷代思想家都在不斷地挖掘和提升它,統治者也在不斷地弘揚和強化它,使之居于社會道德的主導地位;在社會心理層面,崇尚明禮誠信逐步成為一種文化傳統,內化為我們民族的一種精神特質,這就使誠信之德在中國社會實際上成為維系社會秩序必不可少的道德準則。

中國傳統文化中積極意義上的誠信思想,對保險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啟迪意義,誠信應該成為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倫理維度與道德基礎之本。(1)誠信是保險業生存與發展的客觀需要。信譽是企業的生命。保險產品是一種典型的無形產品,保險公司的信譽度,在保險消費者的購買決策中起著很大的作用,只有誠信才能為保險公司及保險業的生存與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2)誠信是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在入世以后,保險機構之間的競爭十分激烈,誠信已成為了保險機構的核心競爭力之一。(3)誠信是保險市場活力的信心指數。保險市場上失信行為的擴大化以及誠信制度的缺位,會增加保險交易的風險,使保險行為主體對保險市場缺乏信心,阻礙保險交易向縱深發展,甚至使保險市場在較長時期處于低迷狀態。(4)保險經營活動的特殊性要求保險雙方最大誠信。保險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一方面,保險人承保的風險是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在保險人承保后可能發生變化;另一方面,保險合同的專業性、技術性強、涉及的知識面廣,投保人、被保險人難以準確地理解,相對于保險人,被保險方對保險條款的信息也是不充分的。保險市場的信息不對稱導致交易成本增大,可能出現道德風險并直接損害保險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只有最大限度地誠實守信,才能降低保險市場的交易成本,提高保險的社會經濟效益。

三、推進誠信制度建設與道德建設,構建中國保險業發展的倫理維度與道德基礎

(一)保險誠信的制度推進

1.明晰產權制度。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有利于增強市場主體創新的動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礎和市場秩序。明晰的產權關系是規范經濟行為主體的誠信行為的制度保證,在產權制度明晰的條件下,交易者的誠信行為有助于其更好地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我們需要通過明晰產權,推動國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推動股份制保險公司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促使保險公司為求得企業的長遠發展而誠實守信。明晰的產權制度是維護保險誠信的基礎。

2.完善誠信法律制度。只有法律保障產權的明晰,才能真正奠定誠信的約束基礎;只有通過法律約束,建立和完善誠信者的利益保障機制,強化失信者的懲戒機制,才能使當事人誠信行為的收益大于不誠實守信的收益,誠信的成本小于不誠信的成本,促使保險市場主體的行為更加規范。

3.健全保險監管及失信懲戒機制。中國保監會作為政府實施保險監管職責的主體,在整個保險業的誠信制度建設中,既要通過自身的誠信起表率作用,又要充分通過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治理保險機構及個人的誠信缺失行為。應從法律約束、道德約束等方面構建失信懲戒制度,并通過健全監管機制,使守信者得到保護,失信者受到懲罰,增大失信者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

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信用評級制度的科學化應該以完整的信用記錄為基礎。應該探索制定保險業的誠信手冊和信用標準體系,量化誠信標準,為進行信用評估、規范誠信行為提供指南。逐步開展保險業界的企業及個人誠信的評級工作,對保險市場主體的資信狀況進行科學、準確的信用風險分類。提高保險誠信信息的透明度,擴大保險信息的披露范圍和頻度,通過新聞媒體、互聯網等各種渠道將保險公司的基本背景情況、財務數據、償付能力、受表彰及處罰的情況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要逐步建立、健全保險從業人員及保險消費者的信用檔案。應逐步開放信用服務市場,培養信用評估師,成立評估中介機構,參照國外建立社會公共征信系統和民營征信系統的做法,建立信用評估體系,要注意與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實行的評級標準、技術等方面的對接,吸收國外先進的評級辦法并結合我國實際,形成科學、合理的信用評級制度。

(二)保險誠信的道德建設

1.規范構建。黑格爾認為,“德”作為人的第二天性,是“倫理上的造詣”。一個人究竟應當做什么,只有在倫理實體中才能被規定。中國保險業的誠信道德建設,首先需要構建一套誠信道德規范,使保險市場行為主體明了符合保險發展要求的誠信行為是什么,應該怎么做,等等,使市場行為主體的保險行為有德可依。目前我國正經歷著社會轉型、經濟轉軌,順應這一變化,要使傳統文化中單向而特殊的儒家倫理及個別主義的宗族倫理觀,擴展為與市場經濟下雙向甚至多向的超親緣的普遍性信用精神相適應的誠信理念,使傳統“誠信”普及為對規則的尊重和諾守。從總體上講,中國保險業的誠信道德規范應該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與法律規范相協調、與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相承接、具有保險特色的誠信道德體系。

2.教育內化。保險業應高度重視誠信的教育與宣傳,將誠信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核心內容,建立健全誠信教育宣傳體系,培育誠信理念,使以道德為支撐的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保險各方的意識中,形成誠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行業氛圍及社會氛圍,為保險誠信行為奠定思想基礎。在保險機構的培訓中,應高度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使保險市場主體明了哪些行為屬于失信行為,不誠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使誠信行為具有可操作性;應利用各種教育工具及手段,宣傳誠信對保險企業及從業人員個人發展的重要意義,并通過各種管理措施的采取和加強道德約束,強化誠信意識,崇尚誠信觀念,使誠信內化為保險市場行為主體的意志品質和精神氣質。

3.實踐養成。道德品質不僅是主觀意識范疇,而且是實踐范疇。③作為一種實踐理性的保險誠信,在實踐中才能真正體現和提升。沒有保險誠信的道德實踐,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保險誠信的道德主體。加強保險誠信的道德建設,必須積極推進保險誠信的道德實踐。在市場經濟中,良好的信用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誠信既是一種道德追求,又具有經濟意義。市場經濟與誠信道德有著與生俱來的天然聯系,市場經濟越發達,就越要求誠實守信。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應該樹立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倫理道德理念,重新認識企業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諾守誠信,使誠信成為保險雙方當事人在實踐中的自覺行為,并以擁有良好的誠信度及較高的信用等級來體現自身的價值。☆

注釋:

①吳定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建設創新型行業促進保險業又快又好地發展》,《保險研究》,2006年第1期,第5頁。

②沈雁、呂律、董碧水:《浙江省工商局通報審查結果577份保險公司合同隱含“坑人”條款2100多》,《中國青年報》,2005年10月11日。

③李玉琴《經濟誠信論》,江蘇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5頁。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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