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發展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5 02: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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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市場發展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我國保險市場已發生了重大的實質性變化,它涉及對消費者、保險公司和監管部門三方參與者的和諧關系的認識與重構,即如何關注與保護保險市場消費者“自由主權”的意識;如何深化開放氛圍下國內外保險公司“競爭與合作”的機理;以及如何發揮保險監管部門在重建社會誠信浪潮中的作用。上述三方面的變化將深刻作用于中國保險市場的運行機制,并由此構成過渡期中國保險市場結構調整的戰略內涵。

一、保護消費者“自由主權”是保險市場發展的核心

從保險市場的運營來看,它的循環過程涉及三方關系:保險監管部門或行業自律組織、保險公司及保險消費者。從保險市場運行的價值鏈源泉分析,保險消費者的需求是最為核心的環節。保險公司離開了消費者就沒有根植的源泉。從這一角度出發,“保險市場創新就是創造有價值的保單”。保險市場運營必須把客戶擺在第一位,保險市場發展的核心價值取決于對保險消費者“自由主權”的引領與保護程度。它包含三個層面的含義:如何讓保險消費者認識到其“自由主權”?如何讓保險消費者有效實施其“自由主權”?當保險消費者“自由主權”遭受侵害時應提供怎樣的保障?這三方面的內容也可以概括為保險消費者的公平知情權、公開選擇權與公正對待權。

(一)保險消費者的公平知情權

保險消費者的公平知情權表現在,由于在訂立保單契約過程中,保險消費者處于相對劣勢地位,因而必須由提供保單的保險公司告知正確的信息。對此,保險監督部門負有監管責任。以保單現金價值為例,一般來說,正是基于均衡保費對保險費收取與死亡率成本的不一致性產生了保單的現金價值,而均衡保費正差異產生的精算基礎并不為廣大消費者所了解,從壽險公司的角度出發,為了實現更高的利潤收益,完全可以不采取現金價值的形式在某些條件下返還給投保人。但是,為了體現供給雙方的公平性原則,一般國家都會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規定保險公司要在壽險保單中遵守利益不喪失條款,也就是不得剝奪投保人的純資產,并且保險人要在保單中注明現金價值的年度返還標準。當然,激烈的市場競爭也使保險產品競爭從單純的價格戰擴大到了其他領域,市場競爭本身和監管部門都確保了現金價值的存在及其為廣大保險消費者所知情。聯系我國保險市場以往出現的投連產品風波、分紅產品風波,包括一度發展迅猛的銀保合作中暴露的不足,根本癥結在于未如實保護保險消費者的“公平知情權”。顯然,從保險監管部門到保險經營機構對此都負有重要的職責,因為維持公正的經營方法既是保險監管的目的性,又是保險經營的出發點。

(二)保險消費者的公開選擇權

保險消費者的公開選擇權在于,應該盡可能提供多樣化的市場競爭主體及其產品與服務,以便消費者從中擇優選取,最大化滿足自身的效用。理論上的這一推演有一個必要的前提,這就是保險消費者的理性成熟及保險市場上信息的正確披露。由于國內保險市場發展目前仍處于初級階段,市場不成熟導致信息不對稱現象嚴重,保險消費者的理性程度匱乏,保險業的誠信形象令人擔憂?,F實的不足條件制約了保險消費者的公開選擇權。因此,必須就如何實現保險消費者的公開選擇權提供有效激勵,其一是倡導市場競爭,以競爭促進創新,帶來多樣化產品與服務;其二是完善市場透明度,提供正確的信息披露并嚴格失信懲罰。這兩項原則的有效結合對于改變當前國內保險業的粗放式增長具有指導意義。

我們舉以保險產品創新與消費者公開選擇權的利害關系剖析。從保險業深化發展的角度來看,一般規律是,市場發展不同時期應該重視對創新活動不同層面的協調安排,尤其應基于業務發展與市場需求相吻合的特性進行考慮。從目前中國保險業發展來看,初級階段的水平決定了國內保險業務正處于產品生命周期上升階段,與此相適應,應該切實加大傳統保險業務的推介(包括豐富產品類型與深入產品市場細分開發),而且這一階段不宜進行價格戰,因為前期投入的成本需要較高的價格予以彌補。但我們看到市場競爭相悖的一面是:國內各大保險公司不斷宣稱有新產品問世,彼此價格戰也不斷。到底是理論錯了,還是現實掩蓋了其另一面?對此作簡單的分析后就會看到,國內保險公司所謂琳瑯滿目的傳統保險產品,大多數是互相模仿而來,缺乏真正創新開發的能力(這表現在公司精算技術不足與數據庫的缺失或不全,費率厘定與產品定價科學性不夠),由于省卻了大量市場研發與產品問世的投入成本,才會出現國內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升階段中能夠背離產品生命周期理論而大打價格戰,但這一做法很快在外資保險公司全面進入后就會發生根本性的逆轉,國內保險公司最終要負擔本應承受的必要代價(象那些缺乏數據精算而推出的產品,公司在節約開發成本的同時必然要負擔巨大的市場經營風險這一成本)。從這一角度來看,國內保險市場的創新發展尚有一個階段演進的過程,在這期間,我們既提倡國內保險業經營貼近并熟諳全球市場創新變化的趨勢,同時更重視并鼓勵結合自身的發展特質與市場資源進行穩步的開發與拓展,這樣做才有可能對保險消費者的公開選擇權提供真正意義上的豐富與滿足。

(三)保險消費者的公正對待權

保險消費者的公正對待權表現為,當消費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時,應該提供一種強有力的訴訟與保護機制。由于保險法在民法中的特殊地位,保險法在指導與應對有關保險糾紛的處理時意義重大,但我國《保險法》中有關保險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方面的規定過于籠統,這使得在實際處理合同糾紛過程中容易出現分歧。此外,《保險法》中就保單持有人如何有權通過監管機構或法院等法定的補償機制,獲得迅速的補償并未作出相關約定。同時,對于建立其他補償渠道,如公司內部爭端解決機制、獨立的仲裁機構等,為保險消費者提供費用低廉和快捷的服務這方面的工作更是有待加強。顯然,推進這方面的法制建設與社會監督與協調工作,可以保障保險消費者的公正對待權,有利于增強公眾對保險的信心和維持保險市場的高效運作。

二、把握“競爭與合作”機理是保險市場發展的關鍵

從發展的眼光來看,創新應該屬于企業經營活動的一種內在本質。它有兩種促進機制:其一是消費者“自由主權”引發的需求型市場創新;其二則是“要素競爭導向”帶來的供給型市場創新。后者在中國加入WTO后影響更為明顯。以保險業開放為例,從企業形式、地域經營、業務范圍到許可等諸多方面,我國對外都承諾了明確的時間表。這一開放進程中所涉及的服務供應方式具有多樣化,包括自然人流動、跨境交付、商業存在、境外消費等不同模式,這樣在開放氛圍下國內保險市場各種競爭性要素流動異常充沛。由于各家保險經營機構要素投入方式、經營策略與競爭手段不盡相同,保險領域的競爭變得非常激烈,全面開放后的中國保險市場正面臨全面而深刻的調整。

應對這一調整既是必須付出的代價同時也是難得的機遇。我們看到,國內各大保險公司為備戰過渡期后激烈的市場競爭,正紛紛抓緊時機進行戰略重組。以中國人保、中國人壽、中國再保三家為代表的國有保險巨子,正紛紛通過現代企業制度的創新與實施進行脫胎換骨式的組織與流程再造,并通過公開上市的方式參與國際化競爭。而平安、華泰、新華等股份制保險公司則采取遠交近攻的策略,一方面積極吸引跨國金融保險集團入股并建立戰略合作伙伴關系,同時在國內加緊展開攻城略地式的市場擴張計劃。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國保險公司在全面開放條件下所做的市場經營戰略調整,必須重視與把握“競爭與合作”這一運作機理與價值法則。具體表現為:(一)國內保險公司之間的市場競爭必須建立在共同維護與促進保險市場秩序與規范的基礎之上

一國在國際上的競爭取決于其綜合國力的競爭,而綜合國力的體現最終要承載于該國微觀運營主體身上。我國保險業在后WTO時代參與國際循環競爭中,眾多國內保險公司為此承載了國人很大的希望與責任。但從國內保險市場經營現狀來看,在有些經營領域與業務品種上出現了粗放式的價格競爭、片面追求數量規模的膨脹式競爭、不計成本與效益的短期性競爭等短視做法,這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市場經濟運營中所要求的合規與理性,因而極易遭到市場競爭“優勝劣汰”法則的懲罰。有鑒于此,國內保險公司應該高度重視這一事實,時刻提醒自身應切實履行為促進保險市場持續、健康與規范發展而應肩負的基本使命,這一目標的結果不應是“囚徒困境”中導出的納什均衡,而應該是帕累托最優。在這其中,可以充分強調政府監管部門扮演一個積極的角色(這一目標為保險監管部門對市場行為進行監管提供了有力的依據)。

(二)在與外國保險公司的合作過程中,應該牢牢把握“競爭導向”的市場法則

全球經濟發展到現在,跨國公司所擁有的富可敵國的經營資源使其獲得可與國家主權相媲美的“經濟主權”的稱號??鐕驹谌蚪洜I地域的任何一處價值鏈的構建,都旨在貫徹其全球復合一體化戰略,它對東道國經濟地域的選擇同樣要合乎這一規范。從這個角度講,我們與外來競爭者的任何合作背后,都牽涉到全球范圍內某一具體運營環節上的資源流動與重組的爭奪與配置。合作者走在一起往往有著共同的利益,但支配這一合作利益能夠延續下去,則在于雙方必須強力維護并設法促進合作利益的最大化。這一合作特征可以概括為“競爭性融合”,它要求企業對內與對外的競爭視野應予以不斷的變化,要求對合作所建企業的治理結構、人力資源、經營戰略、市場營銷等方面不斷賦予競爭化的思維去思考,并適時進行必要的調整與配置。因為這是一種全球化背景下的利益合作,必然要面臨未來更為激烈的第三者的“后發優勢”的趕超競爭,而且資本合作的意志在于真正貫徹執行“競爭致勝”的市場機理,否則,合作雙方總有一天會分道揚鑣。由此,保險公司對外合作中必須對合作的競爭危機意識保持高度敏感與反應。從這一角度我們審視目前國內掀起的合資、合作熱潮,從華泰財險公司引進第一大股東美國ACE集團,到匯豐斥巨資入股平安保險,以及AIG國際集團購入PICC的戰略法人股等舉措,可以想象,上述采取各種形式合作的公司,必然要歷經脫胎換骨式的戰略調整(考慮到以各種形式進入、影響企業經營管理方面的因素),企業的陣痛在所難免(象來自股東治理方面、市場監管方面、社會投資人方面的壓力等),而這一切的根本,正是中國保險業融入全球經濟一體化過程中,為更好貫徹“合作式競爭”的市場運作機理而不得不承受的一種變革代價。但這一變革代價的珍貴意義在于,通過這一方式可以讓國內保險市場上各種競爭肌體細胞一個個都健康發育,最終促使中國保險業整體煥發全新的生機。

三、重建社會誠信是保險市場發展的基石

目前,導源于國內整體社會信用文化制度缺失而產生的經濟發展瓶頸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從而在各個層面上掀起了重建社會誠信體系的浪潮。從市場經營的本質去理解,信用或誠信其實是一種“社會資本”,后者的含義是指實際或潛在的資源集合體,這些資源是同某種持久性的網絡占有分不開的,而該種網絡是大家都熟悉的,得到公認的一種體制化的網絡。顯然,按照這一定義,誠信所具有的特征應該是一種得到社會化公認的、較長期的、但又需要不斷進行維護與投入的資源集合體。在以貫徹“最大誠信”為首要原則的保險業中,誠信的重要意義在于它提供了保險業經營的一種競爭力要素,即內嵌在產品服務之中基于共同利害關系的取向而將給公司經營帶來持續利潤源的一種投入。我們以保單的交易事項來分析,投保人購買的是一種承諾,用現在確定的支付(保費)來換取未來不確定事故發生時的給付(保險補償)。從投保人的角度來看,可以保障其交易合法性的依據在于保單這一契約。這里,保單法律契約的背后,尤其是跨越相當長時間段的交易承諾賴以實現的基礎就是其中內嵌的社會誠信資本要素,顯然,在誠信這一社會資本要素的維持過程中,它所依附的一個體制化網絡的有效運營包括了保險監管部門、保險經營機構與廣大保險利益相關人的不斷投入與精心維護。這種投入既包括法律與政策威懾下的影響,也融合了各種社會習俗的良好秩序與氛圍,甚至包括社會觀念與意識的普及。

國際保險學會主席和首席執行官帕契克·肯尼先生指出,誠信是保險市場的生命。他說,有時,因個別公司某些設計低劣的產品造成的破壞性影響,往往會波及整個行業——迫使許多公司調整業務,重新設計產品,向投保人退款,并要承受來自監管當局和媒體的各種壓力。所有這些都要花費大量開支并有損于公司和整個行業的聲譽。再者,那些銷售利率敏感性產品的中介入也將接受調查,他們的道德水準因此成了問題。許多人為此丟掉了生意和同顧客良好的關系。因此,對市場行為的監管是十分必要的,更為重要的是監管部門應隨時進行檢查。與此同時,保險公司也要信守承諾,如果做不到,就會產生許多不幸的后果。

由于保險經營環境中存在著各種逆選擇與道德危險,保險業經營本身的特性(需要進行時間與空間的風險集合平衡)要求誠信這一特征內嵌于交易過程的各方,否則,極易由于危險體的過分集中(誠信缺失對危險空間分散機制的影響)與交易的風險保障程度不高(誠信缺失對跨時間段的交易保障的影響)而對保險經營產生重大打擊。在這一新的觀念下,我們應該高度重視重建社會誠信浪潮對我國保險市場發展所提出的變革要求:

其一是必須盡快建立健全保險業微觀誠信經營的秩序與規范。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發展中不少矛盾集中體現在誠信這一社會資本的缺失上,由此產生了各種保險糾紛,涉及公司信譽危機的出現、消費者“用腳投票”的無情選擇等等。顯然,重視并對“誠信”這一社會資本的功用進行充分引領發揮,利用其內含的信用要素的強大聚合力與持續驚人回報特征來完善我國保險市場經營主體的發展具有基礎性的重要作用。

其二是大力創新發展責任與信用保險業務,以此為契機,加快對我國法制化建設的工作推動。誠信這一社會資本的形成與發展與法制環境的建立與健全是相輔相成的,兩者的更高形態的發展依賴于彼此交互融合與促進。作為誠信的具體表現形式,責任與信用保險的發展本身有賴于法制環境建設的完善,同時也對法制環境的進步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在法制逐步完善的基礎上,社會道德意識與公民責任理念會得到更有力的提升,這將引發保險公司經營層面與發展階段進入更為高遠的境界(信用與責任險的需求極大滿足與產品創新不斷往往是社會經濟發展到較高階段的明顯表征),而這一階段社會誠信資本的運營,最為鮮明的特點是能夠實現巨大的社會效益與商業利益的統一。顯然,社會誠信資本在這一階段的作用,同時也符合保險業發展融商業經營利益與社會保障管理利益于一體的產業發展屬性。正是基于這一意義,當前以及今后我國保險市場的發展思路與結構調整應該努力促進“社會誠信資本”的不斷發展壯大,切實督促各類保險市場競爭主體履行誠信經營,加大市場行為監管過程中對誠信投入的要求與規范,從而確?!罢\信”這一社會資本內嵌于我國保險市場經營發展的基礎特質上。